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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
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号】大国税发[2007]75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
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国税发[2007]75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评选,海关、工商、人民银行、公安、审计和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审验,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和社会公示五个环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等118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等139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大连麦凯乐总店等175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各局要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上述纳税人纳入AAA、AA、A级管理,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争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附件:大连市AAA、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5.20•【文号】财税[2003]88号•【施行日期】2003.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失效。

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四、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五、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原大连证券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

六、本通知自大连证券破产清算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四区地税机构调整及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四区地税机构调整及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四区地税机构调整及有关征管事
项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地税告[2001]第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2.25
【实施日期】2001.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四区地税机构
调整及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1]第5号2001年12月25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业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现就大连市市内四区地税机构的调整及有关征管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市内四区地税机构的设置
撤销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一、二、三、四、五分局、对外分局、稽查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地税局;组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收管理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三、四稽查分局。

新组建的地
税机构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二、关于地方税务登记的管理
自2002年1月起,大连市市内四区的企(事)业单位、全市“三资”企业的地方税务登记集中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分局办税大厅办理。

办公地址:西岗区唐山街40号(原市地税局三、四分局办公楼),联系电话:3608815、3609298;
大连市市内四区的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务登记到所在地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办税大。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在现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008年全年按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要充分利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量,保证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能真正发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作用。

二、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问题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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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标 签】下岗失业人员【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3﹞15号【发文日期】2003-02-20【实施时间】2003-02-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开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企业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①/职工总数②×;100%。

上述公式中标注概念的含义(下同): ①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是指:当年年末实有下岗失业人员人数。

②职工总数是指:上年年底职工总数与当年新招人员数之和。

上年年底职工总数是指:上年职工总数的加权平均数。

当年新招人员数是指:包含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新招用非下岗失业人员。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6﹞114号【发文日期】1996-06-08【实施时间】1996-06-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八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搞好税务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登记范围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纳税人,均应办理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手续。

具体包括: 1.企业,企业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在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 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务登记及证件分类 (一)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务登记;报验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固定工商业。

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查认定表。

1.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对跨市(县)、区或外地来连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及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市内四区(指城区内)不按跨区对待; 3.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核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 4.对外地来连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大地税函[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3号)各基层局: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园区和甘井子区红旗街道锁定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化征管的通知》(大政发[2007]27 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立直属局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39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属局征管范围及税款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2号)有关规定,现对直属局成立和撤销“锁定户”后有关管户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直属局成立后管户调整问题(一)管户调整范围确定问题市局确定直属局的征管范围,并将直属局成立后涉及管户调整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

(二)管户调整工作程序问题1、换发税务登记证件(5月10日-5月31日)。

5月10日至5月16日,市局确定的市内四区外原省局大连分局管户的新主管机关对其所属管户完成换证事宜并实行征收管理;5月15日至5月30日,直属局对市内四区内原省局大连分局所属管户进行集中换证,并自6月1日起对其实行征收管理。

2、数据倒换(5月21日-6月20日)。

(1)征管数据倒换(5月21日-5月31日)。

涉及管户调整的基层局应在5月30日前,办理完结所调整管户的“在途税款”入库事宜,缴销单本已用发票(整本发票无需缴销),终结纳税检查事宜(以下达稽查结论通知书为准,可不入库查补税款)。

5月31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调整管户的征管数据倒换。

(2)计会数据倒换(6月1日-6月20日)。

涉及管户调整的基层局应在6月15日前,将调整管户2007年的相关计会数据与信息中心在核对一致的基础上要与国库对帐更正完毕,并将相关计会资料准备好;6月20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调整管户的计会数据倒换。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16•【字号】大地税发[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1995]6号1995年1月16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大财预字(1993)34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垆分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以及税收征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纳税人管辖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编一征管,分级负责,保证税收。

二、管户分工(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客户分工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二、三、四分局分别管辖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单位:(1)隶属于中央、辽宁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市属和市以上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2)市属和市以上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3)有纳税义务的军队及军办企业;(4)外地(含大连市各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市内四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衣其所属企、事业单位;2、市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我分局负责管辖所在地在园区范围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在园区内经营的属沙河口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在园区内举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下列单位:1、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2、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的私营企业;3、所在地在市内其他行政区,但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3.02•【字号】大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33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设置为A 、B、C、D四个信用等级,并在A级设立AA 、AAA两个附加信用等级,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人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后,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适时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大地税发[2003]155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55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执行,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办法》下发后,单税种委托代征办法同时废止。

今后,我局各类委托征收行为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按本《办法》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今年已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不再重新签订;今年尚未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按新《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补签委托代征协议。

2、各单位应按《办法》规定,在9月30日前,将今年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副本或复印件报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3、各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年底前对委托代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市局征管处。

4、市局相关部门应根据《办法》的精神,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健全委托代征管理制度。

附件:1、委托代征申请表(略)2、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3、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略)4、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略)5、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略)6、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略)7、票款结报手册(略)8、票款结报单(略)9、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略)10、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略)二00三年九月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3.27
•【字号】大地税函[2007]44号
•【施行日期】2007.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44号)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大连市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额,确定2007年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72,600元;确定我市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6,050元。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鉴证类中介机构征收方式确定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关于个人取得销售电信卡佣金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电话卡、充值卡、彩铃卡等各种电信卡销售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对个人(自然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税问题企业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外),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溢价中取得个人收益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个人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股权变化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因其他股东追加投资仅发生股权比例变更,没有取得收益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收益性补偿金征税问题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大财法[2005]11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3.29
【实施日期】2005.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大财法[2005]11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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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税局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第3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税局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第3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税局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税局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36号1997年2月1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辽国税—[1996]207号文件《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大税政三字[1994]193号)第一条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废止。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略)
——结束——。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转发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转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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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转发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
【标 签】下岗失业人员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财法﹝2006﹞92号
【发文日期】2006-03-03
【实施时间】2006-03-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6﹞5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认定办法,以及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和具体操作办法,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
关联知识:
1.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老体制对账、调库工作的通告

大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老体制对账、调库工作的通告

大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老体制对账、调库
工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0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老体制
对账、调库工作的通告
(2003年11月14日)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要求,从2003年12月1日起,全部预算收入按照新体制规定组织入库。

为全面、准确做好新老体制对账、调库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03年11月18日-2003年12月1日,各级税务机关暂停开具各种类型的税收缴款书;暂停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

2003年12月2日开始恢复正常。

二、通过网上进行纳税申报的地税局纳税人请在2003年12月2日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进行纳税申报。

三、在这次财政体制改革中,部分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会有所调整。

请各纳税人关注近期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的管户调整信息,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和手续。

对由此给您申报纳税工作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敬请给予谅解。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我市国税、地税机关决定,自2006年10月25日起到12月31日,联合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

自10月25日起,纳税人可到地税相关基层局办税大厅、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领取《税务登记册》,或登录大连市国税、地税局及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自行下载。

自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将不再有效。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换发各类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持有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应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换发各类税务登记证件须提供的证件资料1、原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原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三份)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核发的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下同);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7、纳税人涉及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提供工商及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8、《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9、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提供刊有遗失声明的报样和新闻媒体单位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0、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4.08.19
•【字号】大财法[2004]305号
•【施行日期】2004.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大财法[2004]30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财税[2 0 0
4]1 3 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地方税政管理权限将进一步扩大,税政管理的任务也更加繁重。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应高度重视税政管理工作,在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干部培训等方面对税政工作给予保障和支持。

二、根据市财政局税源调查方案要求,做好本地区税源普查、调查工作。

加强税源普查和调查数据的分析和利用,为全面、准确掌握税源和收入能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服务。

三、健全税政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反映本地区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
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政策调整意见。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略)
大连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大地税发[2002]65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65号)各基层局: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征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地税局负责全市地税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授权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行使行政职能和发票的审批印制、保管、领购、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票管理包括:发票取得和发售管理、发票使用情况管理与稽核、发票缴销管理。

第四条市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对各征收管理分局发票管理业务进行有关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征收管理分局的征管综合科负责发票管理。

包括分局内部规程、办法的制定、考核,上报报表,检查监督及落实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计征科负责发票的具体管理,包括发票的取得和发放,发票的缴验、变更登记、发票的保管、注销审核以及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各征收管理分局下设的发票管理窗口主要职能: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办法及制度;2、负责发票的发售工作,微机录入发票分户管理台帐、发票分类管理台帐;3、负责发票的保管和发票的出入库登记;4、对窗口发票缴验检查,对违章行为给予处罚;5、负责发票违法案件查处后的文件归档;6、对纳税人提出的有关发票领、用、存等方面的问题给予解答;7、其他应由窗口负责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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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海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睦震灾后恢复
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恢复重建,汶川地震,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财法﹝2008﹞419号
【发文日期】2008-07-30
【实施时间】2008-07-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大连海关隶属各关: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海关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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