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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卡犯罪及相关防范措施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断出现很多新型的
支付工具,更新了传统的现金交易方式。

信用卡,一种集安全及快捷的结算服务手段正逐步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

然而,形形色色的信用卡犯罪也随着信用卡的不断发展而产生。

目前,在信用卡的安全风险中,信用卡犯罪已经成为了一种对信用安全最具危害性的表现形式。

它不仅对信用卡的持卡人和发卡机构造成最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如果这类犯罪团伙逐渐扩大和蔓延,必将严重破坏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更甚者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

本文在研究了大量的文献基础之下,对信用卡犯罪的定义、特点、手段等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防范信用卡犯罪的措施,希望能为信用卡的使用安全提供一些可参照的建议。

引言
自我国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之后,到现在,信用卡已经广泛地被应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由于信用卡在零售银行业务领域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所以自从其被发行以来一直受到各个银行的追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卡的发展更是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向前迈进。

据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08年年底,我国发行的信用卡数量就达到了1.4亿张,透支余额超过1582亿元人民币,ATM机的数量高达17万台,POS机的数量更是达到了185多万台。

剔除房地产交易和批发性的大宗交易,银行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率达到了百分之二十五。

但是,就在我们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利时,信用卡也随着变成了犯罪分子的首要攻击目标。

近几年来,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现象频繁出现且呈现出一个高发之势。

引用卡犯罪不仅严重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性。

尽管信用卡犯罪现象的出现已经存在了很久,但对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即使是在司法的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自1997年新刑法将诈骗罪划分到刑法中,信用卡犯罪才从传统的诈骗罪中被分离出来而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在不断地对信用卡犯罪予以重视,并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社会金融安全。

1.信用卡犯罪的概述
1.1.信用卡犯罪的定位
我国刑法中将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有三个明显的特征,违反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以及应受到法律处罚。

在信用卡犯罪中,同样具有这样的特点,首先它是一种非法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其次,它对金融秩序及国家金融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最后,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是要依法进行处罚的。

对信用卡犯罪的定位各界人士有着不一样的界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信用卡犯罪直接定位为信用卡诈骗罪,且将所有的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种类都包含
到这类罪行中。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只单纯地对使用信用卡犯罪的行为进行分析,而将涉及到其他信用卡的犯罪隔离开来。

这样划分能够便于对信用卡犯罪的理解,但是这样将信用卡诈骗罪和其他相关的罪名隔离开来让人很难把握他们之间的关联性。

1.2信用卡犯罪的构成要件
1.2.1主体要件
构成信用卡犯罪的主体要件主要分为两类来解释,一类是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信用卡犯罪的主体;另外一类则是则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或者伪造信用卡、运输假卡以及出售伪卡的自然人或者是组织单位。

1.2.2客体要件
信用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多样的,它侵害的对象是信用卡以及与信用卡相对应的资金财务。

它不仅给银行和持卡人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引用卡的管理制度带来了危害。

信用卡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影响远不止对个体的财产带来损失这么简单,更严重的是它给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诚信原则和等信用平衡状态带来了严重的破坏,而这种破坏比对有形物质的破坏性要大得多。

严重的信用卡犯罪会危机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金融运行的有序。

1.2.3主观要件
虽然在《刑法》中没有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为“非法占有”的性质,但是在很多其他的金融诈骗中定义了这种解释,像合同诈骗罪及集资诈骗罪等。

在这些罪行的处理方式给信用卡犯罪的主观条件产生影响。

鉴于刑法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定可以明确地看到信用卡犯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它强调的是犯罪行为人明知不合法却要故意实施犯罪。

如果犯罪行为人是没有犯罪意向而犯罪的,例如持卡人自己不知道信用卡是伪造的以及误用了他人的信用卡等,这种行为则不能对其以信用卡犯罪进行论处。

1.2.4客观要件
信用卡的犯罪人根据自己犯罪能力的不同,实施的犯罪方法也不同,这些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为使用伪造或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伪、造信用卡、出售信用卡及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的透支等。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信用卡犯罪类型上的不同点使得其在客观具体表现上也有所不同。

2.信用卡犯罪的特点
2.1手段多样,危害严重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信用卡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而就在我们享受信用卡给我们带来的便捷时,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这些犯罪分子往往在我们不经意间就剥夺了我们的财产,时刻将我们至于信用卡安全隐患里。

当下,犯罪分子实行犯罪的方式已经不仅仅只是局限在通讯工具和互联网方面了,转而朝着智能化方向发展。

在信用卡犯罪团伙中,很多犯罪分子具备的知识化水平是很高的,其中一些还具备很高的学历,对计算机和金融方面的知识更是相当了解。

他们在对信用卡业务环节的掌握是非常全面的,以至于他们想出来的作案手段也就多种多样。

信用卡犯罪给社会的正常发展、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破坏性,给经济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

2.2犯罪分子犯罪地区广阔
当下,犯罪分子作案不仅仅只是在一个国家固定作案,他们利用高智能的犯罪手法,国内与国外相勾结,迅速提高了犯罪的手法,进而形成了各种信用卡国际犯罪集团。

犯罪行为有着明显的跨地域性和跨国性,他们在窃取客户资料,伪造假卡以及使用假卡消费均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完成。

因此,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的时候往往受到地域影响及信息渠道难形成等因素,打击犯罪的力度就难以加强。

而犯罪集团越来越高超的犯罪手段也对各国的金融产业造成了不可预期的严峻考验。

2.3犯罪分子团伙作案
在信用卡犯罪中,犯罪分子大多不是单打独斗的,他们往往会组成一定的团伙并实施犯罪。

犯罪团伙分工明确,行动有序。

他们之中,有专门提供伪卡的,有提供技术的,有提供策略的,还有异地分赃的。

在实施犯罪之后,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隐蔽资金的转移,同时对犯罪证据进行销毁,这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不小的困难。

这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往往采取跨区域作案的方式。

3.防范信用卡犯罪的问题
3.1对信用卡犯罪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
当前,我国对信用卡犯罪的界定还不够清晰准确。

虽然法律规定伪造信用卡可以直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进行论处,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信用卡伪造者并不是直接持卡犯罪,而是将伪造的信用卡交给他人消费。

整个犯罪的过程从制作到销售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专门的犯罪组织进行交涉,每个环节都是独立有序的。

因此,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只能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进行处理。

②对于那些持有假身份证或者骗领信用卡行为的人,在还没有实施恶意透支或者还未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的情况下均没有相应的法律界定。

这样一来,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个这个法律漏洞实施犯罪。

3.2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间不健全的规章制度
很多发卡银行在发卡的时候并没有进行统一的操作,没有对发卡及担保授权等工作进行严格的把关,加上运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给日后信用卡犯罪提供了可能。

而特约商户为了自身的利益,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操作,在其违规操作之后还未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就导致特约商户信用卡诈骗不断发生。

3.3持卡人和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差
很多发卡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对信用卡犯罪防范方面没有积累足够的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不会过多地对信用卡犯罪行为进行了解,尤其是那些对电脑和网络知识不了解的人更是如此。

还有的工作人员对待工作极不负责,即使是发现了可疑之处,他们也不会及时进行追究,或者是将情况汇报给上级领导。

③很多持卡人对信用卡犯罪方面的知识了解得更是少之又少,尤其是老一辈不懂得网络知识的人。

他们在对设置信用卡密码的时候往往将密码设置成简单的连续数字或者是一些有特殊谐音的数字组合,例如“6”和“8”等,这样就增加了犯罪分子破解密码的几率。

还有的则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将回执单乱扔,回执单上有持卡人的相关信息,犯罪分子很可能根据回执单获取到持卡人的信息,从而实施信用卡犯罪。

所以,持卡人在日产生活中一定注重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4.防范信用卡犯罪的对策措施
4.1完善立法制度,加大对犯罪的处罚力度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大法,而目前信用卡犯罪的相关法制法规还不完善,为了遏制信用卡犯罪的蔓延,对《刑法》进行完善是制裁信用卡犯罪的有效方法之一,因为它为信用卡诈骗罪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完善《刑法》,首先要对犯罪主体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

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及购买、出售以及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都应当纳入信用卡欺骗罪的范围。

不仅如此,还要对信用卡犯罪中恶意透支数额及盗窃信用卡的数额等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让执法者有法可依。

另外,随着信用卡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信用卡立法机构也应当有远见卓识,对信用卡的准入管理及防范信用卡风险等方面做出统一的规定,及时制止银行卡乱发银行卡的盲目行为。

4.2完善信用卡的规章制度,提高信用卡的技术含量
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的时候,应该加强对申领人的资信调查,严格遵守授权审批制度及客户信用信息跟踪、技术风险管理、严格的操作制度等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

此外,银行需要组建专门的科技人员,对信用卡的技术进行研发。

当下,信用卡容易被盗窃和伪造,给持卡人和银行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应当加快信用卡的服务系统,用IC智能卡代替磁条卡。

还可以将持卡人的照片、指纹等可以唯一识别持卡人的信息增加到信用卡服务系统中,以此增加信息的储存量。

针对信用卡伪造的恶意现象,银行可开发先进的防伪应用软件和鉴别仪,降低犯罪的可能性。

4.3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信用卡犯罪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跨省份连续作案,犯罪分子大多结成团伙,而且作案的速度快,转移快,往往令持卡人始料未及。

因此,信用卡发卡银行应当主动与各个信用卡组织及警方进行固定的合作,共同探讨信用卡犯罪的方式方法及防御信用卡犯罪的有效措施,降低银行乃至持卡人的损失。

公安部门有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部门之间实行紧密合作的方式,解决了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让信息资源得到整合。

4.4加强对持卡人信息的保护
很多持卡人遭受到损失主要原因是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外漏,致使犯罪团伙有机可乘并实施犯罪行为。

首先,发卡机构应当建立起一个安全的信息防护系统来保证持卡人的信息安全;其次,发卡人员更当遵守职业操守,严格对持卡人的信息进行保密;当持卡人想要对密码进行修改的时候,最好直接通过柜台进行修改;为持卡人提供账单服务时,则对卡号的部分数字进行隐蔽;当银行察觉持卡人的信息有可能被泄露,则应该立即告知持卡人,提示持卡人尽早换卡或者是修改密码;如果情况紧急但是又暂时不能和持卡人取得联系的,则可以冻结持卡人的账户,等联系到持卡人,再为持卡人提供相关的服务。

4.5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经银行办理的业务都会留存相关的信息,信用卡发卡银行应当利用银行储存的信息来建立大型的信用卡使用资料信息库,将持卡人的信用度进行分级管
理。

在对这些信息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若发现异常情况,银行则应该在第一时间和持卡人取得联系,并向持卡人核对相关信息。

另外,将那些恶意透支且不偿还透支款及信用等级差的账户归纳到黑名单中,遏制行为不良的人再申办银行卡。

银行还可经本行建立的黑名单信息库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享,各部门之间联合起来防范信用卡犯罪,切断信用卡犯罪的途径。

注释
第288页.
4辑第47页.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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