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美国养老社会保障法的比较研究--以国家、社会和市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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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面较窄, 特别是对于非正规就业中的临时工、 农业雇工、 家庭雇工及收入达不到一定水平的自雇
[’] ( "#’%) 者不予保障 。这些不能享受养老保险者虽然可获得老年救济保障, 但保障水平比较低。
在美国的养老领域, 社会机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不显著。最能体现社会功能的地方在于其
[’] ( "#!+)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美国社会保险的资金约有 ’$) 来源于雇主和个人缴费 , 较为充分地体
现了单位、 个人之间及其各自内部间的团结与互助。此外, 第三部门在养老社会服务领域也起着一
[&&] ( "+*$) 定作用。不过, 美国 &- . #) 的非营利组织中存在社会服务领域 。但是, 其中仅有小部分从事
老年服务。 美国养老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最引人注目之处是市场规则的广泛应用。首先, 美国的养老社会
理。代表大会、 理事会分别为自治组织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其组成人员中, 受保人、 雇主的代表
[%] ( "&’) 这些保险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对独立的 各占一半; 专职行政领导人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人事、 经济管理权, 是典型的非营利组织。再次, 非营利组织在德国的老年服务领域中也发挥着极
[*] ( "&$() 为重要的作用。德国曾经有约 ’() 的老年服务是由非营利机构提供的 。所以, 德国的社会
[+] ( <!) 。在前工业时代, 家庭不仅是人类自身生产所依托的组织体, 具的生产, 二是人类自身的生产
ຫໍສະໝຸດ Baidu
而且也是生活资料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所以, 老年公民的生存与生活保障所需的劳动力和经济 资料一般通过家庭即可解决, 这样, 家庭就成了主要的养老组织形式。这时的老年人的生存权和生 活权主要是道德权利、 习惯权利、 宗教权利、 法律权利的混合形态, 但法律权利并不占主导地位, 也 不存在专门规范养老保障的法律。人类进入工业时代后, 家庭的生产功能逐渐转移给了营利组织, 家庭规模也日益缩小, 难以单独承担老年赡养所需的经济和人力资源, 于是, 产生了老年赡养的社 会化需求。一些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就顺应形势把老年生存权和生活权法定化, 把老年赡养由家 庭主导变成由家庭、 国家、 社会、 市场等多方共同承担的模式。德国、 美国就是这些国家中的两个代 《老年与残疾保险法》 、 构筑养老法律制度的动机 表。表面上看, 德国的俾斯麦政府于 +;;, 年颁布 之一是抵御社会主义等政治力量的威胁, 美国罗斯福政府 +,$# 年制定以养老和失业保障为主要内 容的 《社会保障法》 是对严重经济危机的反映。但实质上, 两国法律的生成是社会变革的产物。 养老社会保障法是一种社会法。资本主义制度形成后,欧美各国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
[$] (*$$) 雇员、 自雇者、 农民、 农业工人 , 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覆盖面的大小反映的是国家干预
的强弱。覆盖面窄, 表明国家干预力度小, 反之, 则表明国家干预力度大。其三, 养老社会保险的资
[%] ( "###) 金来源中约 !(, 是联邦政府的财政补贴 。没有国家的上述支持和参与, 养老社会保障法律
养老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和生活权而制定的法律。德国、 美国的养老社 会保障法具有典型性, 是各国构建和完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参照对象。!" 世纪 8" 年代以 来, 两国的制度也日益暴露出其不足, 从那时开始的改革至今仍未停止, 而这些改革主要是围绕国 家、 社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展开。因此, 对两国的养老社会保障法进行分析比较, 可以为我们提供 有益的启示。 一、 养老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性质 养老社会保障法是社会转型的结果。人类的生产有两种: 一是生活资料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
[’] 斯鸠、 潘恩等人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 。!( 世纪的一些学者对市民社会理论作出了
新的阐述。哈贝马斯在总结帕森斯、 葛兰西等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 “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国家”
[)] ( "’*) 的构架 , 柯亨、 阿拉托两位学者从哈贝马斯的 “生活世界” 概念出发建构了 “市民社会—经济— [’] 国家” 的三元模式 。市民社会理论的变迁过程是国家、 社会、 市场三种机制孕育、 形成、 发展发挥
[’] ( "#!+) 保险资金中约 +) 是资本市场收入 , 这主要是银行储蓄、 买卖债券等市场投资所得。其次, 美
国养老金的给付与缴费有一定联系。其三, 也是最重要的, 美国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 美国的职业年金和私人年金之和就占到养老金总支出的 #() &+ "&%$ 。此后, 美国职业年 &**+ 年, 金、 私人年金的发展势头并没有减弱。这两类年金的保值增值主要是在竞争和追求效率的市场上 通过资本运作方式实现的, 资本市场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年金资产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 德、 美两国的养老社会保障法在运作机制方面既有共同点, 又各具特色。就前者而言, 两 国的制度都把国家置于十分显著的地位。不论是制度的建立、 维护与运转, 还是受益人范围、 资金 来源, 德、 美的制度安排都突出了国家机制的主导性。两国制度的差异也很明显。首先, 德国比美 国更为重视社会机制的作用。德国采用自治组织管理的运营模式, 美国则由政府经办养老社会保 障。其次, 与德国相比, 美国的制度中市场机制的作用更为显著, 美国有比德国更为发达的职业养 老金和私人养老金。 四、 对两国制度及其变革趋势的分析与评价 上述分析比较表明, 基于各自的背景, 德、 美两国养老社会保障法的制度安排各有异同。+( 世 纪 %( 年代末以来, 两国制度的优劣逐渐显现出来, 并已引起各国的关注。同时, 两国也一直在作相 应的制度调整。在制度调整过程中体现出三个趋势。 第一, 优化国家权力。首先, 国家机制是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保障。由于机会、 能力 万 方数据 — ’( —
作用的历史反映。在奴隶制时代和中世纪, 自然经济通过政权组织把私人事务与公共事务融为一 体。因此, 人类生活在国家主导的单极世界中。近代商品经济使以公共事务为主导的国家和以私 人事务为主导的市民社会分别获得了各自的独立空间, 市民社会以不同于国家的方式在私人领域 运转, 这样, 人类共同体分化为两个领域。然而, 资本主义发展产生的诸多矛盾又导致国家对私人 领域的广泛介入, 作为对国家全面干预的回应, 传统的市民社会日益分化成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 从而使人类的活动空间细化为三。其中, 市场领域以竞争为基础, 作为主体的盈利组织和从事经营 活动的家庭及个人以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社会领域以合作互助为基础, 作为主体的非营利 组织、 家庭和个人以实现集体利益为目标; 国家领域以强制为基础, 作为主体的政府组织、 政治团体 和个人以实现国家利益为目标。这种三元构架不仅使社会领域能够有效地界定并区分国家和市 场, 使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从而有利于协调国家和市场的关系, 而且由于社 会、 国家和市场各领域具有各自不同的运行机制, 为建立人类共同体的多元结构、 消除单一结构对 公民权利配置的不利影响, 进而对安排包括养老社会保障法在内的各项社会法的合理结构, 具有重 要作用。 三、 德、 美两国现代养老社会保障法的比较 德国首先在世界上建立养老等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美国于 #+’* 年颁布的以养老、 失业为主要 内容的 《社会保障法》 则以全面性、 系统性开创了社会保障立法的新时代。但是, 法定化的养老社会 保障权能在多大程度上转化成现实权利, 还有赖于其所依托的法律运作机制。 (一) 对德国的分析 国家在德国养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起着主导作用。其一, 如同许多欧洲福利国家一样, 包括
[’] ( "#’’ , #’%) 者 , 为大部分老年公民提供了借以生存的物质和非物质资助。其三, 美国政府对养老社会
保障制度也提供一定资金支持。老年救济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 社会保险的资金
[’] ( "#!+) 来源中约 &$) 由政府提供 。美国制度中国家作用也有不足之处, 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的覆
收稿日期: !""= : +" : !# 作者简介: 董溯战 (+,8! : ) , 男, 河南兰考县人, 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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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现多建立在权利主体积极作为与国家、 社会消极作为的基础之上。学者们就把公民的这种权
[!] ( "#$) 利称作自由权。自由权要求国家权力在所有的国民自由领域不作为。 工业文明削弱了家庭的
赡养功能, 依赖家庭保障和个人保障已无法充分实现老年人的生存权和生活权, 人们只得变消极国 家观为积极国家观, 依靠国家的积极行动维护公民的养老保障权。这种借助国家等权力主体之外 的力量才能实现的公民权利被称为社会权。养老社会保障法则是通过设定社会权对老年人的生存 权和生活权加以保障的法, 是社会法。 二、 国家、 社会、 市场的界定 国家、 社会、 市场的分析模式是市民社会理论演变的结果。市民社会理论经历了三个阶段。古 希腊与罗马、 中世纪与 #%、 (亚里士多德、 西塞罗等, 托马斯・阿奎那等, 洛 #& 世纪的契约论思想家 克、 卢梭、 康德等) 认为市民社会同野蛮社会或自然社会相对应; 洛克、 黑格尔、 马克思、 伏尔泰、 孟德
[*] ( "!*’) 养老在内的德国社会政策主要是由政府和议会决定 , 并通过国家法律贯彻实施。对于作为
主体制度的法定养老保险制度, 符合条件的公民必须参加; 保险费的数额和标准、 保险金的申领等 要严格依法进行, 个人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国家设有保险监督管理局对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 险进行宏观调控及合乎规范的监督。其二, 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 矿工、 公共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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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社会科学 %& ’ ! ’ ()* ’ , !""# -&./)0 -./12.13 /2 %/245/) 6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机制也是构建养老社会保障法的重要基础。 在德国的养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 市场的力量较弱。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法定保险 中, 个人养老金的数量同其缴费的多少及时间长短有一定联系, 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 风险与收益 的对应性, 是市场规律的具体反映。二是职业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有所发展。&**% 年, 德国的职 业年金和私人年金占整个养老金收入的 +&)[&(], 这两类年金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其 在整个养老金收入中的比重反映的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强弱。在德国的养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 市场机制虽然发挥了作用, 但不甚突出。 (二) 对美国的分析 美国的养老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 国家的功能虽然十分突出, 但仍有欠缺。首先, 美国政府是 整个养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和维护者, 并且为整个制度的安全有效运转提供了强制性基 础。其次, 美国的养老社会保障覆及了普通雇员、 政府雇员、 铁路雇员和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自雇
德国、 美国养老社会保障法的比较研究
— — —以国家、 社会和市场为视角
董溯战
(南京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
摘要: 作为社会法的养老社会保障法是社会转型的产物。从国家、 市场和社会的角度看, 德国的养 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突出了国家和社会机制, 美国的制度则重视国家和市场的功能, 但有效的制度安排 依赖于国家、 市场和社会机制的协调运转。因此, 两国制度在演变过程中表现出三个趋势, 即优化国家 权力、 强化竞争理念、 提升自治精神。 关键词: 德国; 美国; 养老社会保障法; 比较 中图分类号: 7#8 文献标志码: 9 文章编号: (!""#) +""! : "!,! "! : ""#; : "#
制度就失去了根基, 就难以达到其既定目标。 德国养老社会保障法的最具特色之处体现在社会机制的广泛渗透及其突出作用。首先, 德国 的养老社会保障法以养老保险为中心, 这种依靠单位之间、 个人之间, 及其相互之间甚至代际之 万方数据 — *+ —
[!] ( "#$) 间 的互助合作的制度安排, 就是社会机制的体现。其次, 德国养老社会保险主要实行自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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