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汾什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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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晋交财字[2002]507号•【施行日期】200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交财字[2002]507号2002年11月18日)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有关高速公路公司:《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复(晋政函[2002]188号),现将此“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的批复(晋政函[2002]188号2002年11月12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你们《关于中请印发〈大同--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的请示》(晋交财字[2002]4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收悉,现批复如下: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你们拟定的《暂行办法》。

望你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经济社会实际,认真做好大运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以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为全省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2、大运高速公路收费站一览表附件1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归还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建设贷款和所引进资金,保障高速公路高效运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共设立主线、匝道收费站47个(具体见附件2《大运高速公路收费站一览表》)。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根据我省高速公路有关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疗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抢险救灾车和军车,暂免征收车辆通行费。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
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晋价费字[2002]3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2.02.01
【实施日期】2002.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规范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2]39号2002年2月1日)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全省高速公路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的批复》(晋政函[2002]12号)。

现将我省规范高速公路车型分类、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实现全省高速公路“一卡通”联网收费及规范化管理,将高速公路车型统一按轴数、轮数、车高划分(分类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按高速公路技术等级及所处地域经济发展情况,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类(详见附表一)。

京大路执行甲类标准;太旧路、太原南过境路、夏汾
路、运三路执行乙类标准;原太路、太原东山过境路执行丙类标准;晋阳路、运风路执行丁类标准。

三、考虑到隧道建设及管养费用高的特殊情况,增加高速公路1000。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我省公路汽车运输价格管理形式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我省公路汽车运输价格管理形式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我省公路汽车运输价格管理形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晋价服字[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我省公路汽车运输价格管理形式的通知(晋价服字[2006]26号)各市物价局:根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交运字[2006]2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汽车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公路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旅客和托运人的利益,促进我省公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公路汽车运输价格管理形式。

公路汽车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际、市际、县际旅客运价均由设区的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并报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内旅客运价由县(市、区)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并报设区的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适当调整我省公路汽车旅客基本运价。

公路汽车旅客基本运价由人千米0.063元调整为人千米0.08元。

公路汽车旅客基本运价以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为基准(附件:山西省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中准价格表)。

三、计程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输中准价×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

其他收费是指车辆通行费和客运附加费。

车辆通行费按规定收费标准计算;客运附加费按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0]47号)规定执行。

四、旅客运输价格浮动制度。

根据《山西省公路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旅客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在保持旅客运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旅客运价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为基础,实行上下浮动。

但下浮后的票价不得低于运输成本。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提高一、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第一批)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提高一、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第一批)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提高一、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第一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晋价费字[2002]310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提高一、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第一批)的补充通知(晋价费字[2002]310号2002年11月18日)省公路局、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其它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8月5日起提高了我省出省公路、中外合作经营的公路(隧道)、一级公路及大型公路桥梁的车辆通行费标准。

鉴于少数出省公路上报有遗漏,有些已提价的收费站收费标准要与邻省收费衔接等原因,经研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提价的收费公路及收费标准1、执行一级公路和二级砼公路收费标准的公路为:一级公路:榆邢公路榆次过境改线段与太旧高速公路榆次连接线(大东观收费站);209国道上马台至米家湾段(西位口和樊家庄收费站点,通行全程只收费一次)。

二级砼公路:大运二级公路北段(落里湾收费站);石凉线怀仁至左云段(吴家窑收费站),砂河至应县段(川草坪收费站);云店公路(尖口山收费站、纸方头验票点,全程只收费一次)。

2、执行普通二级公路收费标准的出省公路为:甘林公路(石城收费站),榆赞公路(东冶头收费站),阳井公路(娘子关收费站)。

二、山西省一、二级收费公路(隧道、大型公路桥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三门峡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暂按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关于调整三门峡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157号)文件执行。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关于提高一、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第一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交城县夏家营-汾阳高速公路收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交城县夏家营-汾阳高速公路收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交城县夏家营-汾阳高
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晋交财字[2001]17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4.05
【实施日期】2001.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交城县
夏家营-汾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晋交财字[2001]173号2001年4月5日)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交城县夏家营-汾阳市高速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晋政函[2001]83号),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城县夏家营至汾阳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的组成部分,是开发大西部的重要通道。

该公路全长56公里,概算投资12.17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贷款7.8亿元,国债资金1.2亿元,交通部补助投资2.6亿元,省交通厅投资0.57亿元。

经省政府批准,全线暂设一个主线收费站和五个匝道收费站。

收费站点具体设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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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晋政函〔2019〕1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晋政函〔2019〕1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晋政函〔2019〕126号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晋交财发〔2019〕43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统一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

客车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标准不变,8座和9座客车由原来的2类客车调整为1类客车,执行1类客车收费标准(客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货车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统一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货车收费标准按照道路、500米(含)以上隧道和桥梁、独立黄河大桥分别核定。

(一)道路及500米(含)以上桥隧货车收费标准。

表1:道路及500米(含)以上桥隧货车收费标准(三)大件运输货车收费标准。

6类(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货车按其实际车型分类执行货车收费标准。

6类(轴)以上大件运输货车以6类(轴)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递增0.2倍的基数,最高增加2.4倍的基数。

(四)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

6类(轴)及以下专项作业车按其实际车型分类执行货车收费标准。

6类(轴)以上专项作业车执行大件运输货车收费标准。

(五)通行费取整办法。

每个收费单元(ETC门架)的客、货车通行费,均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分计算,ETC车辆同时扣除优惠金额,在出口处按累计计费费额交费。

其中,ETC车辆据实交费;非ETC车辆交费费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到元。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提高一、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提高一、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提高一、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第一批)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晋价费字[2002]31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2.11.18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提高一、二级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第一批)的补充通知
(晋价费字[2002]310号2002年11月18日)
省公路局、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其它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8月5日起提高了我省出省公路、中外合作经营的公路(隧道)、一级公路及大型公路桥梁的车辆通行费标准。

鉴于少数出省公路上报有遗漏,有些已提价的收费站收费标准要与邻省收费衔接等原因,经研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价的收费公路及收费标准
1、执行一级公路和二级砼公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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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临汾-大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时间的批复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临汾-大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时间的批复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临汾-大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时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2.12.11
•【字号】晋交财字[2002]552号
•【施行日期】2002.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关于同意延长临汾-大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时间的批复(晋交财字[2002]552号2002年12月11日)
临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续批临大公路收费期限的请示》(临市交办字[2002]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临汾--大宁公路贷款3400万元、集资508万元、欠款705万元,从1998年元月到2001年年底累计征收车辆通行费1862万元,累计支出1862万元,分别为:缴纳税费116万元、政府调控146万元、归还贷款460万元、归还利息165万元、养护费35万元、人员经费498万元、其他支出442万元。

鉴于此,同意从今年11月1日开始延长收费时间至2006年年底。

你局应加强对该公路的收支管理,按照公路养护规范和标准进行有效的养护,保障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从严控制用于人员方面的各项开支,加快偿还贷款的进度。

其他仍执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晋交财字(1997)333号和省物价
局、财政厅晋价费字(1997)第1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在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期间,对该收费站点和收费时间如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交城县夏家营-汾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交城县夏家营-汾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交城县夏家营-汾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4.05•【字号】晋交财字[2001]173号•【施行日期】2001.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交城县夏家营-汾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晋交财字[2001]173号2001年4月5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省政府《关于交城县夏家营-汾阳市高速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晋政函[2001]83号),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交城县夏家营至汾阳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的组成部分,是开发大西部的重要通道。

该公路全长56公里,概算投资12.17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贷款7.8亿元,国债资金1.2亿元,交通部补助投资2.6亿元,省交通厅投资0.57亿元。

经省政府批准,全线暂设一个主线收费站和五个匝道收费站。

收费站点具体设置如下:(一)主线河北收费站设在汾阳市汾阳城西;(二)青村匝道收费站设在交城县青村;开栅匝道收费站设在文水县开栅镇;文水匝道收费站设在文水县城西;杏花匝道收费站设在汾阳市杏花镇;堡城寺匝道收费站设汾阳市堡城寺村。

二、夏家营至汾阳高速公路的收费工作由你局统一管理,收费人员总人数由你局从严核定。

三、收费标准暂按运输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二。

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抢险救灾车和军车暂免征收车辆通行费。

对应缴纳而拒不缴纳通行费的车辆依照省政府晋政发(1995)111号文《关于印发太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四、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票据由你局统一向省财政厅办理购领、使用、核销手续。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五台山至盂县公路台怀至茹村段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五台山至盂县公路台怀至茹村段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五台山至盂县公路台怀
至茹村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晋价费字[2002]30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2.11.12
【实施日期】2002.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五台山
至盂县公路台怀至茹村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2]305号2002年11月12日)
忻州公路分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五台山至盂县公路台怀至茹村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晋政函[2002]180号)精神,现将五台山至盂县公路台怀至茹村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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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太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太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太公路设立车辆通行
费收费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晋交财字[2000]10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3.21
【实施日期】2000.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太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交财字[2000]106号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太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晋政函[2000]1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太原至梅洞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设在罗城村南约1.5公里处。

收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太原新太公路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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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晋交财字[2002]546号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晋交财字[2002]546号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关于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晋交财字[2002]546号2002年12月9日)
山西省交通建设开发投资总公司:
根据省政府《关于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晋政函[2002]195号),现将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山西境内全长32.052公里,投资总概算14.4亿元,为全封闭、全立交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

同意该公路为收费经营公路,设立丹河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由你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期限暂定25年。

三、该公路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四、车辆通行费标准文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另文下达。

五、你公司应按照交通部和省发布的有关公路养护规范和标准进行有效的养护,以保证公路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该公路的路政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人员行使,所需经费由你公司统一支付。

——结束——。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临汾市龙光公路收费时间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临汾市龙光公路收费时间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临汾市龙光公路收费时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04.19•【字号】晋交财字[2001]195号•【施行日期】200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临汾市龙光公路收费时间的通知(晋交财字[2001]195号2001年4月19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市龙光公路是沟通龙祠--枕头--河底--光华的三级公路,公路全长51公里。

经省政府批准,于97年元月1日设立口子河、枕头村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期间,因公路翻修停止收费8个月,其公路路基改造工程总投资1984万元。

截止2000年底,该公路工程项目需归还的集资、贷款为1361万元,所以同意收费时间延长到2006年底。

在此收费期间如果提前归还贷款,应立即停止收费。

凡通行河底乡口子河和枕头乡枕头村收费站的机动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算,按次收取通行费,通行两站收费一次,具体标准为:1、2.5吨(含2.5吨)以下的客、货车、农用三轮车和2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收费5元。

2、2.5吨--5吨(含5吨)的客、货车和2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车次收费10元。

3、主、挂车合并载重5--10吨(含10吨)的客、货车,每车次收费15元。

4、10吨以上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其他未尽事宜,仍执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晋交财字(1996)657号文“关于龙光公路收费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汽车客运基本运价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157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汽车客运基本运价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157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汽车客运基本运价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汽车客运基本运价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157号)各市物价局:为了有效应对和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我省公路汽车客运行业的影响,促进公路汽车客运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公路汽车客运基本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我省公路汽车客运基本运价。

公路汽车客运基本运价由人千米0.08元调整为人千米0.12元。

公路汽车客运基本运价以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为基准。

(附件:山西省公路汽车客运中准价格表)二、计程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输中准价×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

其他收费是指实际发生的车辆通行费。

三、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与交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核实线路里程,准确计算客运票价,及时协调衔接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票价。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执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客运票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市、县在调整票价中如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本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附件:山西省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中准价格表标准调前价调后价客车类别客车等级运价(元/人千米)运价(元/人千米)座席客车特大型及大型高三级0.2800.420高二级0.2600.390高一级0.2000.300中级0.1400.210普通级0.0800.120中型高二级0.2600.390高一级0.2000.300中级0.1560.234普通级0.1080.180小型高二级0.2600.390高一级0.2200.330中级0.1800.270普通级0.1400.210卧铺客车高三级0.3500.525高二级0.3000.450高一级0.2500.375中级0.1700.255普通级0.1000.150——结束——。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长治-邯郸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长治-邯郸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长治-邯郸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2.10.16•【字号】晋交财字[2002]441号•【施行日期】200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长治-邯郸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晋交财字[2002]441号2002年10月16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长治一邯郸高速公路(山西段)西起长治市安阳村,东至省界黎城下湾村,全长54.46公里,是国道207、309和我省“三纵八横”的组成部分。

该公路总投资121680万元,其中省公路建设基金12514万元,地方财政债券33000万元,工行贷款76166万元。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该公路为收费还贷公路,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归还贷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该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由你局统一管理,山西省长治市宇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具体征收。

二、该公路设两个主线收费站,两个匝道收费站,分别如下:1、史(回+辶)收费站:与长北干线共用其已建成的收费站,为主线收费站;2、潞城收费站:设在潞城市西村,为匝道收费站;3、黎城收费站:设在黎城县赵家山村,为匝道收费站:4、东阳关收费站:设在黎城县东阳关镇,为主线收费站。

三、该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收入全额上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

四、收费标准文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另文下达。

五、该公路收费时间为14年。

收费日期从省政府颁发许可证并经省物价局发放收费许可证之日开始。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28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28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28号各市物价局,太原、北京、郑州铁路局,山西地方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及长治分公司,大同、吕梁、运城机场公司,省直相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放开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放开部分民用机场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铁路旅客***托运、行包包装加固、转场交付、接取送达、行李搬运、小件寄存和铁路货物仓储保管,自备篷布租用,代货主清运、消纳车辆、集装箱垃圾,代货主对货物进行包装,***货物一关三检手续,运输代理,物流等客货运输延伸服务类收费;放开民用机场货物装卸、押运、打包和旅客行李寄存、行李打包、旅客接送车等民用机场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

以上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用户需求以及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民用机场停车收费下放各市定价,按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者设立收费项目,必须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

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不得收费,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重复收费。

三、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货主或旅客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四、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经营者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公示具体收费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及本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货主和旅客监督。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清徐县贯中汾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时间的批复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清徐县贯中汾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时间的批复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清徐县贯中汾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时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1.04.19
•【字号】晋交财字[2001]196号
•【施行日期】2001.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
清徐县贯中汾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时间的批复
(晋交财字[2001]196号2001年4月19日)
清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将收取贯中汾河大桥车辆通行费延期的请示》收悉。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经省政府同意,你县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开始在贯中汾河大桥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通过收取通行费归还贷款。

该大桥贷款总计538万元,截止2000年底共收取通行费629万元,其中归还贷款413万元,还有125万元的贷款需要归还。

为此,同意你县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时间延长至2002年年底,在此期间如果提前归还完贷款,应立即停止收费。

其他有关事宜仍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晋价费字(1998)第13号文《关于延长清徐县贯中汾河大桥收费期限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7.06•【字号】晋交体字[2000]297号•【施行日期】200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交体字[2000]297号二000年七月六日)各地(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高管局:为了维护公路路产的完好无损,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更好地发挥公路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2000年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现就我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在晋交技字[1992]第197号文件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凡行驶在我省公路上的超限运输车辆均应按规定交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超限运输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由各级交通公路路政部门统一按超限运输吨公里赔(补)偿0.2元收取,对超限运输需进行运输路线勘测、选定、运输方案论证、加固、改善公路设施、护送超限运输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并通过协议确定。

超限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装、卸、保管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二、各级交通公路路政部门在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西省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专用票据”,严格票据的购领、使用、核销手续。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各地(市)、县交通部门路政收取的超限运输车辆路产赔(补)偿费收入交入同级财政专户、省公路路政部门及高速公路路政机构收取的超限运输车辆路产赔(补)偿费收入上交省财政专户。

支出计划须经财政部门批准,专项用于公路路产损坏补偿费用。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
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晋价行字[2009]29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12.08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9]291号)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继投资改造建设标准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地,已实现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地电子化、管理微机化,正在逐步实现考试场地标准化,为了保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等文
件精神,现将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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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汾什公路车辆通行
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晋价费字[2000]第19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0.05.25
【实施日期】200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汾什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0]第197号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汾西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局汾价字[1999]2号,汾财字[1999]36号,汾交字[1999]13号《关于汾什公路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由于原定车辆通行费较低,不利于收费公路还贷,经研究,同意予以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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