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二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复混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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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江苏省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0实施细则
范围1.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复混肥料产品检验依据、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中第三章第二节执行。

本次样品全部在江苏省内复混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

抽样机构需携带装有“抽检系统APP”的安卓系统手机或平板电脑,及具有蓝牙连接功能的便携式打印机。

抽样过程使用“抽检系统APP”进行信息录入和拍照,使用蓝牙打印机打印抽样单,并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含成品存放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十二个月内生产的产品(由承检机构到企业抽样的日期倒推)。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
样品采取。

抽样基数应当满足抽样代表性要求,且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总的包装“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大3时,抽样袋数按表512袋数小(为总的包装袋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51时,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表3
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容)并带回一个包装袋。

3.检验依据
3.1 检验方法及依据
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GB 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
GB/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8571-2008《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10《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2017《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8574-2010《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22923-2008《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GB/T 17767.1-2008《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
部分:总氮含量》
GB/T 17767.3-201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3
部分:总钾含量》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1-2004.
GB/T 19524.2-2004《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 23349-200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GB/T 24891-2010《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GB/T 24890-2010《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2 检验项目表
表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2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 有机
3.2产品标签检查
产品标签按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7.1.4条款中的标识检查项目执行。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
GB/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应当依据标准判定规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
合格,并根据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做不合格程度判定。

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使用《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附件12.2中相应的适用用语,具体用语如下:
a)当所检项目全部合格时,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合格。


b)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


c)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d)当有两个不合格项目时,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项目和××项目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不合格项目中存在A类时为严重不合格)。

”e)当有两个以上不合格项目时,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项目、××项目……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类时为严重不合格)A(当不合格项目中存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应当列出所有不符合项)”
5.异议处理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中第五章执行。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1对提出复检的使用备份样品进行,提出异议的单位可选择原检验机构复检,同时原检验机构需更换检验人员进行复检。

也可选择参与本次省级监督抽查的其他检验机构复检,并做好相关的交接程序,参与交接的各方需留存纸质的交接材料(如有必要可同时留存电子材料或影像材料)。

5.2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5.3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承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

5.4不进行复检的情况:参照食品抽检中对微生物项目不复检的相关要求,本次抽检对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中的粪大肠菌群数项目不进行复检。

5.5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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