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监督制度试行办法
四项监督制度和基层组织条例解读
《离任检查办法》
组织实施: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
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 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
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 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离任检查办法》
检查内容(6项): ①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②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③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④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的情况; ⑤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⑥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检查程序(6项): 本人报告——民主评议——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向上级报告检查情况—— 向本人反馈检查结果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
评议结果运用:
①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
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
②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
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 进行整改;
③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
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 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 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责任追究办法》
责任追究的情形(5类38条)——追究什么?
一类:党委(党组)主要领导 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 (10条) 违规提拔:临时动议、突击提 拔、指定提拔、用人失察失误、 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等
二类、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8条) 在资格审查、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环节违 反规定的
主讲人:牟仁刚
第一部分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
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水平
确保四项监督制度取得实效
工作的“ 重头 戏” 。我们按照上级要求 , 精心安排部署 . 四项监督制度列 入领 把
导 干部 培 训 班 、 论 中心 组 和 民 主 生 活 理 会的重 要 学 习 内容 , 通过 采取 专题辅 导、 学 习交 流 、 案例 剖析 和知 识测 试 等 方式 , 使 四项 监督 制度 人 脑 人 心 , 到 领 导 干 达 部熟 知 、 工 干部 精通 、 员群 众 了解 的 组 党
要求 。一是制定下发贯彻落实四项监督 制度实施方案, 要求各部门、 各单位按旦 《 {
方案 要 求 , 真 组 织 学 习 。二 是 举 办 专 认
何, 关键得看执行的效果如何。作 为组 织部 门要加强 日常督查 和专项检查 , 把 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 述职述 廉内容 , 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
度为契机 , 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突破 ,
完 善 相 关 制度 , 极 创 新 成 果 , “ 学 积 为 科
责任 编辑 , 王永 生
规范和有效监督市 、 县委书记用人行为”
选拔任用 作监督管理 的若干规定》 通 r , 过规范各部 门 、 各单位 中层干部选拔任 用程序 , 拓宽干部监督 作渠道 , 切实促
进 四项监 督 制度 的贯 彻 落实 。 三 、 好 扩大 民主 环 、 组织部
长 )
要抓 住 “ 四个 环节 ” 。
一
公信度 , 是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根
本 目的。通 过建 立 健全 干部 选拔 任 用工
作信息公开制度 , 不断扩大干部动议、 提 名、 考察 、 酝酿 、 讨论 、 决定等各个环节中
的 民主 , 力 提 高 干部 工 作 的开 放 度 和 着 透 明 度 。 通 过健 全完 善 班 子 研 判 、 范 规
对“四项监督制度”认识和体会
对“四项监督制度”认识和体会4月1日,人民日报等中央重要新闻媒体全文刊登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
这四项制度配套衔接,相得益彰、相互促进,构成了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理解,谈几点粗浅认识和体会。
第一,《责任追究办法》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重点解决了以下问题:什么样的情形要追究责任、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如何追究责任等,详细地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以及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与追究实施等条文,为全面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提供了实际有效的法规依据,弥补了以往干部选任监督制度设计上系统性方面的缺漏。
第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等。
这个《办法》通过明确报告事项,完善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选人用人关。
第三,《“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中实行的“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这个《办法》主要对“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期通过规范和全面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强化监督,提高选人用人信度。
第四,《离任检查办法》的基本要求是,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资料汇编市委农工委组织干部处2010月5月前言建立和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央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达到“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全面熟悉条规、时刻牢记条规、带头执行条规;组织人事干部,要学懂弄通、学精学透,保证耳熟能详、烂熟于胸、运用自如;一般干部,要让大家充分了解各项规定,既约束自我又强化监督”的要求,提高市农委系统各单位选人用人公信度,我们特编辑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资料汇编》,作为各级领导和干部职工学习的资料。
目录四项监督制度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2、《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领导讲话1、张纪南同志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2、黄树贤同志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3、李源潮同志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重要讲话4、徐敬业同志在重庆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5、陈存根同志在重庆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自我测试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自我测试题干部任用基本政策法规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3、《关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4、《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实施办法(修订)》5、《关于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严禁拉票行为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 争做严格自律的执行者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争做严格自律的执行者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四项监督办法。
在认真组织学习了四项监督制度以后,我认识到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系统,形成规范。
是向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打出的一套猛烈的“组合拳”,有利的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正常健康运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制度反腐的新成果、监督检查的新完善、权力阳光的新彰显、民主政治的新推进、问责机制的新强化,彰显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我觉得要深入的吃透“四项监督制度”。
必须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首先是要领导班子带头学,然后组织组织干部认真学,其次是发动全系统干部职工普遍学,在广度上和深度上充分下功夫,通过认真学习,正确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制度,遵循选人用人的规定与程序,科学行使选人用人的权力,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实际的行动同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维护选人用人制度的严肃性。
要认真学好文件、吃透精神、领会实质,将自己的思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要认真履行选人用人的指导、监督、把关责任,坚持全面识人、科学选人、正确用人,防止简单以票取人、重过程不重结果和唯年龄、唯文凭、唯资历选用干部等倾向,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不断健全选人用人机制,改进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指的是党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四个重要制度,包括党内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组织监督制度和对外监督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纪律执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
1. 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指党组织对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体系、选人用人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等,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保证党员和干部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和责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 群众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党的工作和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通过建立畅通的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对群众意见的听取和处理,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提高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3. 组织监督制度:组织监督是指党的组织对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制度、选人用人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对党员和干部的工作和行为进行检查评估,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审查调查和问责追究,确保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实施。
4. 对外监督制度:对外监督是指党和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健全党和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媒体监督制度、人大监督制度等,加强社会各界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和评价,推动党和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务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这四项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加强党的自我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同时,也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形成监督合力,共同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贡献力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
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
是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正确把握和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现作如下解读:一、四项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作用(一)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实践总结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围绕坚决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一个目标、三个办法”。
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座谈会对2010年的整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六个强化”。
四项监督制度就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干部选任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
其目的,就是要更加严格地规范选人用人权力、监督选人用人行为。
(二)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成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作为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提出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用人问责制度。
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和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其中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是其中之一。
他们是:民主推荐制度、考察制度、公示制度、组织谈话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是从干部任用的全过程中保障干部素质并杜绝不适任干部的苗头的制度,对于队伍的教育、引导、纪律管理,对于落实科学、民主、法制的干部工作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设计1. 加强民主推荐制度。
要求就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条款的制定、实施及推行进行民主评议,保证了更多的公平、公正。
民主推荐制度的实施着重发挥群众的力量,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络问卷、信函投递、建议书等来发起干部人选推荐,政策和流程也都已经赋予公开透明的要求。
2. 优化考察制度。
考察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一项严谨的工作。
考察团队应该由专业、严格的领导干部组成,他们需要遵循《考察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来进行考察,包括了了解被考察人员的家庭环境、教育程度、政治表现、团队协作能力等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和潜力。
3. 切实落实公示制度。
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示要求十分重要,这要求相关制度和实体操作的实行,减少非正当手段和内部人请托的风险。
公示制度主要包括了工作人员的任何关于干部人事方面的决策都要第一时间进行公示,以彰显透明和公正,精神状况的公开,此外还要防范信息的不真实或者是不完全,进行进一步公示,对于重大事项应该尽快公示防范干扰。
4. 严格执行组织谈话制度,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
组织谈话制度是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进行回顾,督促、教育干部、加强干部纪律管理的制度。
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机构中,若发现干部的任用过程中存在缺陷,就需要通过组织谈话制度来反映问题和落实相关的法规。
而在实行组织谈话制度的同时还必须严格的遵循相关程序要求,包括时间、场合、方式等等,同时要落实防范措施,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性以及工作的公正、公平。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深入贯彻5月24日全市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动员会议精神,切实组织开展好“学、查、改、治、提”活动,进一步加强干部选任和监督工作,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结合农委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和《通化市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开展“学、查、改、治、提”活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以“学、查、改、治、提”(即: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查摆问题、改革创新、集中整治、总结提高)活动为载体,扎实推进四项监督制度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从源头上遏制用人不正之风,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进行。
二、方法步骤“学、查、改、治、提”活动分为学习宣传、查摆问题、改进创新、集中整治、总结提高五个阶段。
各阶段时间安排和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学习宣传阶段(5月10日至6月10日)学习宣传好“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全体党员干部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1、突出重点对象。
要重点抓好委领导班子和各单位负责人的学习贯彻,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基层干部普遍学。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认真研读制度原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撰写心得体会文章,优秀体会文章将推荐在市委活动《简报》上刊发。
同时,要把“四项监督制度”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任用过程。
以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
1. 任前廉政审查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前进行廉政审查,对候选人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止腐败分子和品行不端的人员被提拔任用,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2. 考察材料公示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应当将参加考察的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公示,供社会各界监督。
通过公示,可以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候选人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防止腐败问题的出现,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3. 审议群众意见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应当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涉及到群众利益的岗位进行听取。
通过听取群众的意见,可以了解干部的实际表现和能力,避免干部缺乏基层工作经验和群众联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监督。
4. 后续跟踪评估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后,要对干部的工作表现进行跟踪评估。
通过对干部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
以上就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可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保持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项监督制度基本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基本内容: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简称“离任检查办法”)。
“一报告两评议”具体含义: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各党总支、各村党支部、镇直机关各单位:为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严肃干部人事纪律,进一步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选人用人公信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重要措施。
为确保实现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党员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特制订如下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广泛宣传,使全镇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和谐建设的能力,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
二、工作措施(一)学习宣传1、党委中心学习。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完成专题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各村、镇直各部位要尽早安排时间,以四《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组织理论专题学习讨论,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亲自抓。
2、强化培训。
镇党委结合送课下乡,将《四项监督制度》纳入培训的重要内容,举办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培训班,进行一次全面培训。
3、组织测试。
组织全镇党员干部进行《四项监督制度》自我测试。
4、多途径宣传。
通过广播、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全面宣传。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文号】组通字[2010]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
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
建立和实施上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学习培训在先、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学习培训1、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四项监督制度”转发到县一级,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要转发到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
省、市、县三级党委组织部要将“四项监督制度”连同测试题分送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所有成员,督促他们认真学习掌握并进行自我测试(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给领导干部的函参考样稿及测试参考题附后)。
2、切实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
近期,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讨论。
党政干部选任四项基本监督制度
党政干部选任四项基本监督制度党政干部选任四项基本监督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重要举措。
“四项监督制度”为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杜绝干部选任违规违纪、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供了有力武器和制度保障。
作为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我深感以“四项监督制度”为纲为鉴,选好人、用对人是职责所托、使命所在。
学习贯彻好“四项监督制度”,关键在于把选人用人置于阳光之下,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满意度和认同度。
一、树好“风向标”,变“伯乐相马”为“跑场赛马”。
群众评价干部工作,关注的是用人的标准是否统一、用人的程序是否合法,所选用的干部是不是干出了实实在在的成绩。
用对一个干部,就会推动一项事业,让群众得到实惠,使群众拥护,从而提升我们干部工作的公信度;反之,就会阻碍事业进步,损害群众的利益,让群众失望,从而降低我们干部工作公信度。
因此,要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观念,运用竞争性办法选拔干部,实行“跑场赛马”。
这对干部个人而言,既是压力,也是积极进取的动力;对整个队伍建设而言,既能够有效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也是有效防止“在少数人中选人”和“少数人选人”的好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近年来我们注重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民生工程、信访稳定等一些急、难、险、重的一线岗位上培养选拔一批有实绩、勇担当、敢负责的干部,把最优秀的干部用在了最关键的岗位上,让“千里马”在赛场上脱颖而出。
市委大力推进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先后在教育系统、城建系统、国资系统开展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试点工作,全市共有108名干部通过竞争走上科级领导岗位。
特别是以来,连续3年拿出41个县级职位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公开选拔。
通过公开选拔、同场竞技,使更多的“民生”书记、“项目”局长脱颖而出,在全市营造出“服务发展、一心为民”的干事创业氛围。
二、增强透明度,变“内部操作”为“阳光遴选”。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十)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管理制度《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山西省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
山西省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离任检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1、责任追究调查立项。
对涉及《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情形、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予以立项,启动责任追究调查。
中央组织部和省委领导批办的,根据要求启动调查;群众举报、媒体反映或检查发现的,报省委组织部领导批准后启动调查。
2、实施责任追究调查。
责任追究调查一般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
调查组成员从干部监督处和相关处抽调,也可以从市委组织部、省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抽调,必要时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协助调查。
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严格实行调查核实工作责任制,调查组成员要在调查核实报告上签名。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政策规定,认定有关人员责任,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商有关干部处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拟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的,报部领导审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部务会研究后报省委决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部领导批准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及下级管理的干部,报请部领导同意后,向有关党委(党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4、相关具体事宜办理。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有关干部处,办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通报、记实、归档等具体事宜。
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5、责任追究的重点及相关情形。
责任追究的重点是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方案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方案局属各科室、各单位: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县委的要求,为切实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制定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四项监督制度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环节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职追究,构成了一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链”。
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于促进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严格依法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好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的前提和基础。
我局党组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党委的要求,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真正抓出成效。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按照省、市、县的统一部署,从今年6月份到12月份,利用半年时间在我局开展四项监督制度集中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
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不断推向深入。
通过学习,确保让领导干部100%熟知、组工干部100%精通、党员干部100%知晓,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主要是扎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下发一套学习材料。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既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视角,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又完善了监督方法,增强了监督效力,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证。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应当以“强化四性”为重点,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强化主观自觉性当好选人用人“带头人”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处于核心地位,在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中责任重大,必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强化主观自觉性,争当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和执行模范。
一是要带头加强学习,做到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督。
要把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的重点,列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学习领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把握《责任追究办法》划分的干部选任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39种责任追究情形,时刻自警、自律。
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遵循选人用人的规定与程序,正确行使县委书记选人用人的权力,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为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筑牢思想基础。
二是要带头认真履职,做到行动上自觉接受监督。
要坚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规定,坚决不越四项监督制度的“警戒线”、不触四项监督制度的“高压线”。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出于公心、掌握标准、严格程序、注意结构,全面履行选人用人的指导、监督、把关责任。
既要履行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职责,也要恪守被监督者职责,带动五类责任主体的领导共同把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带头严格自律,做到感情上真诚欢迎监督。
在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中,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胸怀,善于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从善如流,闻过则喜,知错就改,避免“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权力一把抓”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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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0年3月31日发布)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2010年3月31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2010年3月31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