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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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9章的逐节注解

民19章的逐节注解

民19章的逐节注解《民法典》第19章是关于合同的章节,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该章节进行逐节注解。

第一节,一般规定。

该节共有5条,主要是对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要件和合同的效力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1条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即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2条强调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的,不得强迫、欺诈。

第3条规定了合同的订立要件,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

第4条和第5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终止等。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该节共有6条,主要是对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接受和合同的成立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6条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和方式。

第9条规定了合同的接受方式,包括口头接受和书面接受。

第10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要约和承诺的一致、接受的到达和其他法定条件等。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该节共有4条,主要是对合同的效力条件、合同的效力范围和合同的效力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11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条件,包括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的合同能力等。

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即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13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期限,包括立即生效、约定生效和条件生效等。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该节共有10条,主要是对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14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包括履行主体的义务、履行内容的义务和履行时间的义务等。

第15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包括约定期限和合理期限。

第16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一次性履行、分期履行和连续履行等。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该节共有4条,主要是对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终止等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10.28•【文号】主席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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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呢,它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最新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一般规定224—235)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一般规定224—235)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一般规定224—235)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很多人的房产因为当事人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书,被强行拍卖,下面是店铺为你解答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二十一、执行程序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2.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 由于法定原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的 主体进入执行程序,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 人或者与其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 导致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3.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程序。
• 根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的规定,申请 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 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执行依据可分为终局的执行依据和暂定的执行 依据;
以法律文书的功能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满足执行的执行依据和保全执 行的执行依据;等等。
第四节 执 行 标 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 的、用于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
二、执行标的的特征
(一)范围有限 性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1. • 权力基础不同。 2. • 任务不同。
3. • 价值取向不同。
4. • 程序类型不同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 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可以相互
1. 交叉适用。
•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义 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事 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1.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
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是一年; 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是一年;如果是因为意 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单位证明不可能再 生存,这种情况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三个月。 生存,这种情况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三个月。
5. 判决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法院判决驳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公告期满后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1. 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 2.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法人或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 其他组织 3.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 必经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程序 )
7.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如果失踪人其他亲属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的,法院就按普通程序审理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 8.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本人或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查明以 后作出新判决, 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告的选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 员会提出申诉, 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案件。 案件。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九章 课后自测52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九章 课后自测52参考(含答案)

题目: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行使什么权利?()选项A: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选项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和解协议选项C:对和解协议提起诉讼选项D: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答案: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题目: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选项A:允许,法院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选项B:不允许,因协议内容超出判决范围,应当继续执行生效判决选项C: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选项D: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答案: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题目: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选项A: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选项B: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选项C: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选项D: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答案: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题目: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

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

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

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

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选项B: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选项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选项D: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答案: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题目: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

(最新整理)第19章民事执行程序总论《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最新整理)第19章民事执行程序总论《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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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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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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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执行主体 一、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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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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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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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六、执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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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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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执 行 救 济 一、执行救济的概念和体系
本章教学重难点: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有的区别、执行异 议的界定及其类型、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的方法、发生 执行回转的原因以及终结执行与执行完毕之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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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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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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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依据的种类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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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四节 执 行 标 的
2021/7/2625 Nhomakorabea三、执行标的的类型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由公安机关或司法 行政机关下属的劳 动改造机关执行, 刑事罚金、没收财 产、死刑等判决由 人民法院执行,必 要时可以会同公安 机关执行。执行依 据只能是法院制作 的刑事判决书和裁 定书。
由行政机关或人民 由人民法院进行, 法院进行,执行依 不 执行依据包括法 据包括法院的行政 院裁判文书、仲 判决书、裁定书, 同 裁裁决书和公证 以及行政机关制作 债权文书 的行政决定书、命 令书等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参与分配 执行竞合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执行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执行标的
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进行的分类:
民事执行
财产执行
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有财 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
人身执行
以人的身体或债务人的自 由权为执行标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执行标的
(二)财产执行的标的 1.有体物 (1)土地使用权 (2)房屋 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室、仓库、停车场、 桥梁、水坝、水塔、烟囱等。 (3)林木 (4)船舶和航空器 (5)机动车辆 (6)有价证券、存单、凭证式国库券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四、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的内容 1.执行合法原则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3.执行适度原则 4.执行及时原则 5.执行穷尽原则 6.执行检查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5月)简介本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而制定的。

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民事纠纷解决。

本法自2023年5月起施行。

诉讼主体- 原告:民事诉讼的发起人,具有诉讼权利。

原告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并遵守法律程序。

- 被告: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接受法律程序的约束,并及时履行诉讼义务。

- 第三人:对民事诉讼案件有权益关系的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在法律范围内享有法律保护。

案件审理- 简易案件审理:适用于争议较小、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依法迅速审理,提高效率。

- 一般案件审理:适用于民事争议中的一般案件,进行更充分的审查、听证,确保公正、公平。

- 程序简化:鼓励使用电子数据、视频等技术手段进行证据收集和庭审,提高效率。

答辩和举证- 被告有权进行辩论和提出反诉,可以陈述其观点和意见。

- 原告和被告都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举证。

调解和和解- 法院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或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在法院监督下履行。

诉讼费用- 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的大小来确定具体费用。

- 当事人如不能支付诉讼费用,可以申请减免或分期支付,法院将依法予以审查。

裁判效力和执行- 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和裁定。

- 如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和裁定,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予以执行,保障权益得到实现。

结语本法的制定和施行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化和高效性,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做出积极贡献。

以上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5月)》的简要介绍。

具体条文和细节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第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十九章)第1页 第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 涉外民事程序概述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必须包含涉外因素,涉外因素有以下三个方面:1.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

2.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3.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注意:只要具有其中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同时具备这三个因素。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原则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的实体法,但不能选择使用外国的民事诉讼法。

2.司法豁免原则司法豁免原则,即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原则。

民事司法豁免是有限的豁免,在下列情况下,我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涉及上述人员的民事案件:(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所属国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以私人身份实施的非职务行为涉及诉讼的。

通常包括以下四类案件:①因私人身份非职务行为涉及不动产争议,如外交代表在中国因买别墅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则不能享有司法豁免权。

②因私人身份非职务从事商业活动引起的纠纷。

③以私人身份作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等涉及继承之诉。

④因私人身份非职务交通肇事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3)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法院起诉引起反诉的案件。

3.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1)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2)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

(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民19章的逐节注解 -回复

民19章的逐节注解 -回复

民19章的逐节注解-回复民19章是《约法录》中的一章,主要讨论了一系列与民法有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民19章的各个节进行逐节注解,并在注解的基础上展开相关主题的论述,以期提供详尽而全面的解读。

第一节: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本节主要规定了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度和国家对公民的保护责任。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将分析公民的权益如何通过国家来保护,并与国家的治理能力形成互动关系。

第二节:公民的人身权利这一节主要涉及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

我们将讨论这些权利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和保障方式,并探讨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第三节:公民的财产权本节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强调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索现代市场经济下的财产权利,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问题。

第四节: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节讨论了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提出了他们在中国境内享有与中国公民相等的权利和承担与中国公民相等的义务。

我们将探讨国际移民和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融合和法律平等问题。

第五节:结婚和家庭的权利和义务本节规定了结婚和家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夫妻的平等、亲子的权利、父母的监护责任等。

我们将讨论婚姻与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以及如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第六节: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节讨论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条件、休假等。

我们将探讨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与劳资关系的平衡,以及如何落实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

第七节:公民对国家的保护义务本节强调了公民对国家的保护义务,包括国防、守法纳税等。

我们将分析公民的保护义务与国家的治理能力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

第八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和社会保障这一节规定了国家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和社会保障的保护和支持。

我们将讨论这些社会事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平衡资源分配和社会公平问题。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笔记第十九章督促程序(债务催偿程序)(非讼程序)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a.适用范围:金钱、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款单);b.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c.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不适用协议之债);d.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能够实际送达,不包罗公告送达(推定送达),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C.劳务协议履行期限已界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答案:ABCD.2.管辖、审判组织、审级:a.管辖: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b.审判组织:独任审判。

c.审级:实行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

3.申请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与申请执行一样)4.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a.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1中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b.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该裁定不得上诉。

c.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d.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f.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效力等于生效判决)。

督促程序终结,不得就此纠纷再行起诉。

5.异议的提出:a.异议书的内容只要表白不肯或不应当履行支付令中义务的意思即可,无须附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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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1. 程序建立的权力基础不同。审判程序以审 判权为基础建设;执行程序以执行权为基础。 2. 程序的任务与作用不同。审判程序的任务 和作用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双方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执行程序的任务和作用 是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 3. 程序的内容不同。执行程序是单一的程序; 审判程序是多种程序构成的复合程序。 4.程序启动的原因不同。执行程序启动的原 因是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程序启动的 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处于争议
第二节
执行的原则
一、依法执行 二、执行标的有限 1. 执行标的限于债务人财产与行为 2. 执行债务人财产应限制一定的范围 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五、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
二、 民事执行程序的立法 我国将民事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中作出一系列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 的若干规定》(2000年2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 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
第十九章Βιβλιοθήκη 执行程序概述第一节
执行与执行程序
一、 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法院的执行机构以生效的的民事法律 文书为根据,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 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不履行义 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的法 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活动。
(二) 特征 1、 执行机构的特定性 2、 执行根据的有效性 3、 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4、 执行程序的法定性 二、执行程序的概念及其启动条件 (一)概念:执行机构在执行当事人、 协助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参加下,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 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 的法定程序.
(二) 条件: 1. 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法律文书具有给付的内容 3. 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 上述条件须同时具备。 三、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联系: 1.两者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定程序,都属于 民事程序法。 2.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础;执行程 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 3.两者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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