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4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粮油制品、加工食品等。
第三条不合格食品是指未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安全要求,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食品。
第四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是指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实施的召回、销毁、查封等行为,确保不合格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第五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食品进口企业等。
第二章不合格食品的发现
第六条不合格食品的发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定期抽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不定期的采样检验,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检测;
(二)巡查检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
(三)消费投诉:消费者对购买的食品质量存在疑问或投诉,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
(四)食品召回:企业自行发起食品召回,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封存、标识、登记,并通知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章不合格食品的退市
第八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上召回、销毁或查封,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食品之日起7日内提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2篇)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
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需求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大民众的关注。为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制定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必要的举措。本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食品市场,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二、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并通过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追究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包括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食品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四、不合格食品定义
不合格食品是指未符合国家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法规要求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超过标称保存期限;
2. 超过限定的添加剂使用量;
3. 含有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不符合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4. 在贮存、销售过程中受到污染;
5.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规要求的情况。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发现不合格食品后,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并将不合格食品从货架或展示柜中撤下,做好醒目标识;
2. 食品经营者应立即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提供不合格食品样品和证据;
3. 相关监管部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后,将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检测,并核实食品经营者的报告;
4. 若监管部门核实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属实,将责令食品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5. 食品经营者应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进行产品质量追溯和食品安全培训;
6. 整改完成后,食品经营者应重新申报上市,通过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恢复销售。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2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
一、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产品实行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业停止销售,推出要经营单位:
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的食品;
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
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
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
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
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二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
一、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产品实行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业停止销售,推出要经营单位:
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的食品;
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
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
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
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
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实施。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的必要性、实施现状及改进措施。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的必要性
1.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合格的食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污染等,长期食用会导致疾病
甚至死亡。实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维护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问题往往引发社会恐慌,导致消费者对政府监管不信任,影响社会稳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监管的公信力,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维护社会稳定。
3.规范市场秩序
不合格食品的流通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实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可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4.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不合格食品的存在制约了食品产业的创新发展。实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可以促使
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的实施现状
1.制度建设逐步完善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退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退市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确保市场上流通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公
共利益,特制定本食品安全退市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市场流通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
三、退市标准
1. 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2. 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相关法规的。
3. 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被污染的。
4. 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的。
5. 食品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6. 食品被国家相关部门通报为不合格的。
四、退市程序
1. 识别:企业或监管机构在日常检查或抽检中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2. 报告:发现问题的企业或监管机构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
必要的证据材料。
3. 核实:相关部门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食品是否符合退市标准。
4. 决定:经核实确认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下达退市通知。
5. 执行: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进行
后续处理。
6. 公告:相关部门应将退市食品的名称、批次、原因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五、退市后处理
1. 不合格食品应由企业负责召回,并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2. 企业应对退市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企业应将召回和处理结果报告给相关部门,并接受监督。
六、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本制度,拒不执行退市要求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不合格食品未及时退市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食品安全问题, 提升国际影响力。
建议和意见
完善标准体系
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标 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和可操作性,为下架、 退市制度提供更为明确 的依据。
强化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 惩处力度,形成高压态 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中度危害
食用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 成一定影响,如较严重的 胃肠道疾病、食物中毒等 。
重度危害
食用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甚至危及生 命,如致癌、致畸等。
03
下架、退市制度及流程
下架制度
下架标准
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下架程序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不合格食品通知 后,应立即将相关食品从销售场所撤 下,并记录下架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
该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采取下架、退市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该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对于存在缺陷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当采 取召回、下架等措施。
05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范文(二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范文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食品监管政策和制度。其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下架退市,以保证食品市场的安全和公正。本文将介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安全标准
在介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和作用。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制定的关于食品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风险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食品安全标准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制定和执行标准,可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食品安全标准是评估食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食品监管和之后监测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下架退市制度
1. 下架退市的概念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在检验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下架退市,不得再向市场销售。
下架退市是指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市场上撤回,并停止销售和流通。下架退市的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不合格食品对社会的危害。
2. 下架退市的程序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下架退市的程序是一个多个环节的过程。具体程序如下:
(1)发现不合格食品:一旦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监测措施,如进行抽检、取样等。
(2)通知食品生产者:监管部门将通知食品生产者,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进行整改和调查。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是指对食品经营者出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要求食品经营者将其从市场上撤回并停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而设立的。当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存在问题时,会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并下达《不合格食品通告书》,通知其将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上撤回,并按照要求做好销毁或处理准备工作。
食品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撤回处理。同时,食品经营者还需向监管部门报告撤回处理情况,并进行相应的销毁记录和处置记录,确保不合格食品从市场完全清除。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减少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的损害。同时,也能够促进食品经营者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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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3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产品实行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业停止销售,推出要经营单位:
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的食品;
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
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
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
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
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
食品批发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
食品批发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对已投放市场的商品,在发现设计和制造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形成隐患的,建议或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以弥补缺陷和隐患的制度。
第三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安全的食品、化妆品,药品、家电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农业生产资料、装饰材料、石油化工制品等重点商品实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
第四条相关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商品已进入流通市场,可能对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存在隐患,通过其它行政手段无法及时制止不良后果的发生,为及时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督促商业企业必须对不合格商品实行召回。
第五条经营者要从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本市场的信誉出发,对商品存在严重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紧急召回,并及时通知消费者。
第六条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对流通领域的重点商品进行监测,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示需召回商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可持有关凭证要求经营者退货。
第七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相关部门书面召回的行政建议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将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情况立即抄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对其免予警示记录,并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九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不采取积极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将对商业企业从严从重查处。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3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
一、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严重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时在店堂或新闻媒体等载体上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回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商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同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并跟踪监督管理。
五、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六、需重新入市场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购销台账制度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
二、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真实记载食品购销事
项,明确专人管理。
三、购进和仓储台账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
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联系电话等;供货单位和生
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
标志和注册商标证等;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四、建立销售台账(食品批发户),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
称、商标、规格、数量、购买者、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处理情况。
五、在购进食品时,农村食品经营户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
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基础上,应当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____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电话,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1页】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措施予以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而主召回的食品;(2)行政执发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开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学技术发展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任命安全而要求紧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退市的其他食品。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以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撒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予记载。
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五、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四篇)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食品退市制度是指针对食品在市场上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和审议,决定将该食品从市场上撤销销售的一种管理制度。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退市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标准和责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该制度涉及到食品退市的程序、条件、申请和审批流程、结果公示等方面的内容。
食品退市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其具体内容包括:
1. 食品退市的条件和标准:规定了食品在质量安全等方面必须达到的标准,只有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退市。
2. 食品退市的程序:对申请食品退市的流程和程序进行规定,包括申请、审批、公告等环节。
3. 食品退市的责任: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食品退市过程中的各自职责分工。
4. 食品退市的结果公示:对已经退市的食品进行公示,通知消费者和市场经营者有关情况,并要求市场经营者及时将已退市的食品下架。
食品退市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加强食品监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和市场经营者来说,也起到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促使他们加强食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二)
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对不符合安全、卫生和品质要求的食品进行退市或下架的管理制度。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明确食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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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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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
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
过期不合格食品积极退市销毁制度
为深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止、控制和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绍兴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过期不合格食品积极退市销毁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经营食品存在过期、质量问题及其他不符规范等状况,积极对有关食品采用退市或销毁等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旳制度。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发现经营食品存在下列情形,应当积极退市或销毁:
1.有毒有害,国家明令淘汰严禁销售旳。
2.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原则旳,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旳食品原则,不符合以产品阐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旳。
3.未在明显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制造者旳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留期、贮藏阐明、产品执行原则、质量(品质)等级旳。
4.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对食品质量
作引人误解旳虚假表达或者宣传旳。假冒他人旳注册商标,或者仿冒著名商品特有旳名称、包装、装潢旳。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原产国旳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旳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旳名称和地址旳。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留期旳。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朽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包装破损、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也许对人体健康有害旳。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旳。
7.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明显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措施和合适人群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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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市场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发现有下列之一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
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入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召回已售出食品;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六条与经营者签定合同,在合同中订立经营者商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商品自动退市条款。
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