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新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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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实行预警退市措施是商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
要内容,为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市和杜绝再次流入市场,特制定
本规定:
一、对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经营者仍在上市交易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强制抽检,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食品流向,销毁或退回原厂进行处理。
二、对不能确定其食品来源或食品是否合格,又无质量检验的,要求该食品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必须退出市场。
三、对经质量抽检,属产品质量问题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外,不影响食用的,可经厂家整改后继续销售;不能食用的,就地销毁。
四、对退出市场的问题食品,经营者必须提供其流向证明,备案存查,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五、为确保问题食品流向到位,超市配合工商部门与问题食品退回厂家当地工商部门联系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问题食品得以有效的监督管理。
索证索票制度
一、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质量管理,全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和食品等产品准入制度建设,防止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流入市场,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等产品索证是各个经营单位按食品等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分别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拒绝不合格食品等产品流入市场的一种制度。
三、凡经销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等产品,经营单位在进货时,应按本制度进行索证。
四、须索证食品等产品的范围: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经营单位应索取供货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食品供货单位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六、经营单位应索取生产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非注册商标不作要求,但提倡使用注册商标),食品等产品生产单位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对非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经营单位还应索取经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七、经营单位应按食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分别索取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食品供货单位也可提供卫生部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对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食品等产品,经营单位应索取由国家实施强制认证部门颁发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
九、在食品等产品包装或宣传资料上标有“专利号”、“专利产品”字样的食品等产品,经营单位应索取有效专利证书及当年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十、在食品等产品包装或宣传资料上标注获奖及其他认证的食品等产品,经营单位应索取相应证书的复印件。
十一、对进口食品等产品,经营单位应索取有效的商检证明和报关证明复印件。
十二、对上述有关证明文件按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依照本制度进行索证。
十三、经营单位对未按本制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供货单位,应拒绝经销其提供的食品等产品。
十四、经营单位应对索取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有证据表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供货单位,应立即将其提供的食品等产品撤柜,并与有关行政机关联系处理。
十五、经营单位对索取的机关证明文件应做好登记、保管工作,并进行归档,有条件的经营单位可实行电子归档。
十六、各经营单位可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索证规定并认真执行。杜绝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购销台账制度
为确保消费者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强化经营者的守法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营者购销货台账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为明确食品来源及流向,而对食品的来源、渠道、批发和零售对象等内容做出的记录。
二、经营者购销货台账包括《进货台账》、《销货台账》。
三、购货台账内容包括:食品名称、供货商(厂家)名称、资质证明、进货时间、进货发票号、进货食品数量、批次、进货单价、合格证等内容。
四、销货台账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销货时间、数量、发票号、食品售价、购货单位的内容。
五、凡购销食品经营者要制作食品标签、明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并按食品进销数量分别登记进销货台账。
六、对购销货食品进行分项、分类登记台账,及时发现和处理进销中出现的食品质量问题。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此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是指食品出现产品质量或其他可能影响到消费安全的情况时,食品经销商及时通过媒体或其他手段使消费者及时了解情况,减少对消费者损害的制度。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存在隐瞒、欺骗等内容。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方式可以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但必须通知消费者退货,承担消费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并妥善处理收回的食品。
四、食品经销商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时,必须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进一步行政行为。
五、食品经销商明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产品或者可能影响到消费者消费安全问题,据不公示的,一经查实,将加重处罚。
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保证食品质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方式有:从国家或其他权威部门发布的文件或信息上采录;国家认可质量监督结果;经营者自行送检;行政部门强制送检等几种方式。
二、对食品经营者提供的国家法定或许可的监测报告应予以认可。
三、对持有批次、日期等内容不同的监测报告,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送检的食品,经营者应送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验。
四、对经营者持有供货商复印件的监测报告的,应要求加盖供货商的公章以资证明。
五、对伪造食品质量安全监测报告的,应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