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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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4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4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粮油制品、加工食品等。

第三条不合格食品是指未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安全要求,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食品。

第四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是指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实施的召回、销毁、查封等行为,确保不合格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第五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食品进口企业等。

第二章不合格食品的发现第六条不合格食品的发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定期抽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不定期的采样检验,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检测;(二)巡查检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三)消费投诉:消费者对购买的食品质量存在疑问或投诉,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四)食品召回:企业自行发起食品召回,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封存、标识、登记,并通知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章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第八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上召回、销毁或查封,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食品之日起7日内提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合格食品的具体名称、批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相关信息;(二)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销毁、查封等具体措施;(三)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时限及执行机构;(四)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给予企业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应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告召回: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发布公告,通知消费者召回不合格食品;(二)电话召回:通过电话联系销售商、经销商、经销商、零售商等相关单位,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三)线下召回:通过检查批发市场、超市、商场、餐饮等销售场所,查找并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是指针对食品经营者售卖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部门要求其从市场上撤回并停止销售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该制度,食品经营者如果被发现销售不合格食品,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并责令其从市场上撤回这些不合格食品。

同时,食品经营者也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保问题的解决和改善。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通常会对不合格食品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和抽检,有不合格食品出现时,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要求食品经营者立即停售、禁止销售或撤回不合格食品,并按照相关法规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通过实施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防止不合格食品上市销售,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利益。

同时,对于食品经营者来说,也能够督促其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消费者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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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消费环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食品标准的食品,应立即采取措施,退出流通环节。

二、下列食品应当退出:
(一)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的;
(二)法律规定务必有qs认证标识而无标识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者地区名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代理商、进口商或者者经销商的名称与地址的;
(五)超过保持期或者者储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者有其他感官性状特殊,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质量监测中被判定
为不合格的;
(九)伪造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国际标准使用标识、防伪标识等标识的;
(十)经营者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三、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务必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四、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退市措施,特别是将退市食品重新进入市场时应主动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同意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5篇)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5篇)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严重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时在店堂或新闻媒体等载体上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回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商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

同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并跟踪监督管理。

五、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六、需重新入市场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购销台账制度一、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二、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真实记载食品购销事项,明确专人管理。

三、购进和仓储台账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联系电话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和注册商标证等;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四、建立销售台账(食品批发户),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购买者、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处理情况。

五、在购进食品时,农村食品经营户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基础上,应当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____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电话,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冒牌等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食品安全退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退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退市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市场上流通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公共利益,特制定本食品安全退市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市场流通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

三、退市标准1. 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2. 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相关法规的。

3. 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被污染的。

4. 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的。

5. 食品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6. 食品被国家相关部门通报为不合格的。

四、退市程序1. 识别:企业或监管机构在日常检查或抽检中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2. 报告:发现问题的企业或监管机构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3. 核实:相关部门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食品是否符合退市标准。

4. 决定:经核实确认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下达退市通知。

5. 执行: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进行后续处理。

6. 公告:相关部门应将退市食品的名称、批次、原因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五、退市后处理1. 不合格食品应由企业负责召回,并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2. 企业应对退市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企业应将召回和处理结果报告给相关部门,并接受监督。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拒不执行退市要求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不合格食品未及时退市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八、其他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本制度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性。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是指对食品经营者出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要求食品经营者将其从市场上撤回并停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而设立的。

当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存在问题时,会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并下达《不合格食品通告书》,通知其将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上撤回,并按照要求做好销毁或处理准备工作。

食品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撤回处理。

同时,食品经营者还需向监管部门报告撤回处理情况,并进行相应的销毁记录和处置记录,确保不合格食品从市场完全清除。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减少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的损害。

同时,也能够促进食品经营者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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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

三、不合格食品的定义本制度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

四、不合格食品的发现与报告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所生产经营和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发现不合格食品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销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3. 对不合格食品的发现和处理情况,应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不合格食品的退市1. 对不合格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应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确保不合格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2. 对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回,并妥善处理。

3. 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情况,应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不合格食品的处置1. 对不合格食品,应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和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 对其他不合格食品,应采取返厂、退货等措施,确保不再流入市场。

七、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违反本制度,未及时发现、报告、处理不合格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违反本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违反本制度,未妥善处理不合格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年月日。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4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4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不合格食品实行预警退市措施是商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市和杜绝再次流入市场,特制定本规定:一、对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经营者仍在上市交易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强制抽检,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食品流向,销毁或退回原厂进行处理。

二、对不能确定其食品来源或食品是否合格,又无质量检验的,要求该食品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必须退出市场。

三、对经质量抽检,属产品质量问题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外,不影响食用的,可经厂家整改后继续销售;不能食用的,就地销毁。

四、对退出市场的问题食品,经营者必须提供其流向证明,备案存查,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五、为确保问题食品流向到位,超市配合工商部门与问题食品退回厂家当地工商部门联系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问题食品得以有效的监督管理。

索证索票制度一、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质量管理,全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和食品等产品准入制度建设,防止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流入市场,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____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等产品索证是各个经营单位按食品等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分别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拒绝不合格食品等产品流入市场的一种制度。

三、凡经销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等产品,经营单位在进货时,应按本制度进行索证。

四、须索证食品等产品的范围。

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经营单位应索取供货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食品供货单位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六、经营单位应索取生产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非注册商标不作要求,但提倡使用注册商标),食品等产品生产单位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对非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经营单位还应索取经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场的食品安全水平,加强本市场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 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 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四)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五) 在农贸市场食品质量的抽查中,查处的不合格食品;(六)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和卫生要求的食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 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 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三)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 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巡查监管中发现不合格的食品,有权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招回已售出食品,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相关工作。

第七条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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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三篇)

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三篇)

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市,是指商品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需要立即停止交易,而采取的暂停销售、撤柜、召回、扣押封存、没收、强制退出市场等措施。

上述商品包括商业性服务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加强自律,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一)、假、冒、伪、劣商品;(二)、过期、失效、变质商品;(三)、侵权商品;(四)、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五)、国家禁止买卖的商品;(六)、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商品;(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八)、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拍查中严重不合格的商品;(九)、其它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

第五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____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商品,该批次或同型号、同规格商品退出流通领域;同一种商品,连续两次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该种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

前款所指商品,须经整改和复查合格后,方可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第六条经营者要经常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清理和查验,发现有第四条所列的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填写《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记表》。

第七条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其所经营的商品属第四条所列情况,既不主动采取措施,又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从严查处,并录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

第八条经营者主动清除应当退市的商品,可以免于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出的监管执法工作。

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市场巡查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本制度条四条所列的商品,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填写《不合格商品强制退市登记表》,同时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____》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模版(四篇)

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模版(四篇)

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管理,防止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提高产品质量,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销售的所有商品,包括自主生产的商品和代理销售的商品。

第三条所谓不合格商品,是指对应于商品标准的技术规范或质量标准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或者在适当使用情况下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

第四条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处理和排除不合格商品,确保市场上的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退市流程和具体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不合格商品退市的程序第六条不合格商品退市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不合格商品的发现和初步评估(二)不合格商品的核实和评估(三)不合格商品的处理和销毁(四)不合格商品的追溯与整改第七条不合格商品的发现和初步评估(一)发现不合格商品的权力主体有以下几方面:1. 消费者发现不合格商品并向我公司反映的;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进行通报的;3. 其他公司部门、下级单位或供应商发现的不合格商品。

(二)发现不合格商品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对商品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给质量管理部门。

第八条不合格商品的核实和评估(一)质量管理部门收到初步评估报告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不合格商品进行核实和评估。

(二)进行核实和评估时,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小组进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的不合格原因;2. 商品的不合格程度;3. 商品造成的可能危害及风险等级;4. 商品是否能够修复或改进;5. 商品是否能够重新上市等。

第九条不合格商品的处理和销毁(一)如经核实和评估后,确认商品是不合格商品,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2. 就地销毁不合格商品;3.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 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落实整改措施。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原则
1、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隐患的食品。

2、经食品专家评估、确认的不合格食品。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命令不得销售的食品。

二、不合格食品退市范围
1、定型包装食品外包装上市无厂名、厂址、中文标示、生产口期(保质期),配料表、标准代号的。

2、米、面、食用油、酱油、醋没有QS认证标识的。

3、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有效期)的。

4、畜禽类产品的无检验、检疫,卫生合格证明的。

三、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要求
食品经营单位为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责任主体。

同时,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簿,记载退市商品的供应商、食品品名、批次、口期、不合格食品的检验结果,并针对不合格食品经销情况有义务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四、不合格食品退市时限
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验为不合格或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食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视关或其他概威部门下达停止销售,购买通知三小时内退市。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四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四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产品实行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业停止销售,推出要经营单位: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的食品;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四、本企业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

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2篇)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2篇)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严重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时在店堂或新闻媒体等载体上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回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商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

同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并跟踪监督管理。

五、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六、需重新入市场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购销台账制度一、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二、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真实记载食品购销事项,明确专人管理。

三、购进和仓储台账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联系电话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和注册商标证等;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四、建立销售台账(食品批发户),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购买者、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处理情况。

五、在购进食品时,农村食品经营户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基础上,应当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____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电话,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冒牌等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范本(2篇)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范本(2篇)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范本食品退市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确认后,对其进行退市处理的一项管理制度。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旨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一个食品退市管理制度的范本。

一、目的和依据1. 目的:以食品安全为首要任务,确保市场上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2. 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2) 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布的关于食品退市管理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食品。

三、退市条件和程序1. 退市条件:(1) 食品安全标准超过允许的限量;(2) 食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3) 食品标签虚假或误导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 其他依法应当退市的情形。

2. 退市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相关问题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测;(2)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生产企业停止销售,并责令整改;(3) 如生产企业未按要求整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决定对相关食品进行临时停售或下架处理;(4)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退市信息,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相关产品;(5) 退市产品应当立即下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责任及处罚1. 生产企业责任:(1) 主动履行自我检测和监管义务,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2) 如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退市;(3) 如未按要求整改或未履行召回退市义务,将被处以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销售商责任:(1) 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2) 如发现产品不符合要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3) 如未按要求停止销售或未履行报告义务,将被处以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营业等。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三篇)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三篇)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食品经营者出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要求食品经营者将其从市场上撤回并停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而设立的。

当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存在问题时,会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并下达《不合格食品通告书》,通知其将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上撤回,并按照要求做好销毁或处理准备工作。

食品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撤回处理。

同时,食品经营者还需向监管部门报告撤回处理情况,并进行相应的销毁记录和处置记录,确保不合格食品从市场完全清除。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减少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的损害。

同时,也能够促进食品经营者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发现不合格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条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或者对人体健康存在风险的食品。

第二章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程序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发现不合格食品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食品供应商和相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与食品供应商协商解决退市问题,食品供应商应当负责处理不合格食品。

第八条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销毁:不合格食品的销毁应当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确保彻底销毁并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2. 返厂处理:对于可以进行再加工或改造的不合格食品,可以由食品供应商返厂处理,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后再次上市。

3. 召回: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进行召回,并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处理。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产品实行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业停止销售,推出要经营单位: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的食品;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四、本企业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

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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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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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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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确保守法经营,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产品实行退市制度, 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 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 采取停止销售, 推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本企业必须遵守, 不得违反。

三、经自查, 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 本企业停止销售, 推出要经营单位:
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的食品;
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
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 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8、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偷工减料的食品;
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
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 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
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 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
四、本企业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 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 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 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 退回已售出食品, 退回供货商,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

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通知购货人退货, 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六、本企业和供货商签订合同时, 在合同中必须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条款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等条款。

七、本企业员工应对本经营企业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撤下柜台, 推出市场;对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 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并积极协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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