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号(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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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6•【字号】池政办秘〔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池政办秘〔2024〕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6日池州市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25年)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安徽省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35号)要求,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池州特殊区位交通与战略叠加优势,把实施扩大内需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市场逻辑平台思维,以供应链为牵引,深入实施产业强市战略,以数字赋能、高端引领做强传统产业,以聚链成群、集群成势做大新兴产业,培育形成产值突破千亿元的新材料产业集群,以工业互联网为支撑,链接长三角和中部地区大交通、大物流、大市场、大产业,建设一批省级供应链为代表的创新与应用示范区域,培育若干全国、全省供应链领先企业,形成一批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在半导体、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争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供应链资源配置中心。

管理制度相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号

管理制度相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号

(管理制度)相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号相山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壹、总则第壹条根据市、区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业的提升和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核心区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区服务业对全区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

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2010年安排500万元,以后于区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且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逐年递增。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使用。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服务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且审查,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引导资金根据项目安排遵循统壹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支持和激励我区传统服务业提升改造、新兴服务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服务业项目的引进、功能区域建设、新型业态培育,年度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等。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补助、奖励俩种,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1.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运营项目给予壹定资金的补助。

2.奖励。

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标准的项目采取壹次性奖励的方式。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工商注册、国地税登记于相山区且按纳税口径进行统计的商贸服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运营,照章纳税;3.企业资产及运营情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壹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八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壹的项目:1.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淮北市产业导向目录和服务业规划要求的重点建设项目;2.具有壹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运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项目;3.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提升我区经济质量和水平的现代服务业项目;4.符合规划要求的跨区域、跨行业、关联度大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5.有助于于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泰政办发[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泰发〔200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自2007年起设立,数额为上年度全市GDP的万分之一。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共同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订项目评审标准。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

集中扶持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项目及服务业品牌培育,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奖励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单位和个人,国家、省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省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除外),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六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引导资金采取以下三种使用方式:(一)投资补助。

【安监办法】相山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相山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相山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山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淮办发〔2014〕19号)及区委、区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相区办发[2014]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资金,包括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度预算中安排。

安全生产监管资金日常管理由区财政局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投入。

加快培育发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深入探索在提升安全生产社会治理能力方面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具体举措,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

具体包括:(一)安全生产政策研究安全生产相关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安全生产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补助,公共安全领域重大风险评估、预警、应急等费用。

(二)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管、重点隐患整改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检验、检测、监控,上级和本级挂牌督办重点隐患整改的验收。

(三)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一般性装备建设执法检查装备购置,应急装备购置,防护服装购置,监管车辆燃修等费用。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及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区级应急救援演练的组织、器材购置、场地租赁、人员补助等费用。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组织,媒体宣传,宣传牌匾、图册的设计编辑、印刷制作等费用。

(六)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家检查和事故调查执法检查中需进行的检验检测、审验、办案调查、事故勘验、调查、聘请专家检查等费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津财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对《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23日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和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对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转移支付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等。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负责编制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相关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根据需要牵头组织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地方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

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六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高效顺畅的商贸流通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具体包括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事项。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筹措。

2007-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额度)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为其申请项目提供配套资金;(二)支持《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如物流、航运、文化、会展、旅游、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三)支持能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扬财办〔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办〔2019〕2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局、经发局),功能区相关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扬州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扬财办〔2018〕52号),经研究,决定对《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18〕6号)做出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第五条第9点“对总部设在扬州且在扬开票的本土‘三名’(驰名、著名、知名)服务业企业用原有或新创品牌扩大连锁规模的给予奖励”修改为“对总部设在扬州且用原有或新创品牌扩大连锁规模的‘三名’(驰名、著名、知名)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二、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奖励和补助(扶持)两种方式”修改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种方式”。

三、第五条“(三)奖励和补助(扶持)标准根据每年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修改为“(三)其他:主要用于为加快扬州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发展而开展的规划编制和课题调研等专项工作。

(四)奖励和补助(扶持)标准根据每年项目申报指南确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9日附件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三年(2018-2020)行动计划等文件的通知》(扬府发〔2018〕57号),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静发改委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全面提升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全面提升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构建更具创新力和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切实发挥引导资金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来源与规模由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使用和管理原则引导资金使用要与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支持重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静安区服务业发展中重点产业和重大平台的项目建设,以创新型、国际化、高端化为导向,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支持商贸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数据智能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生命健康产业六大重点产业中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项目。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青发改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规〔2024〕1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培育工作,我们制定了《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管理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评估评价第五章附则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青财经委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以下简称赋能中心)的评选认定、运行管理、评估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赋能中心是指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相关企业等独自成立,或联合具有相关赋能实力的智库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共同成立的,围绕全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需要,为我市企业提供数字化诊断咨询服务、转型生态产品设计、行业解决方案编制等服务的组织。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赋能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认定工作。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事项。

第五条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是辖区内赋能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市主管部门)。

赋能中心申报单位向各区、市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书。

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下达投资计划,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规范性负责。

各市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地方的服务业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不断完善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事关我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公共领域和重点工作。

主要用于扶持新旧动能转换和服务业转型升级中公共性、基础性、示范性项目,落实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领军人才等服务业人才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等。

第六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直接投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扶持方式。

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经费支出。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且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扬府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为加强对引导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6年起,三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引导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范围及经费安排计划;(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制度、项目指南、工作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经费安排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2009]4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2009]4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2009〕4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服务业发展,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资源型城市转型,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淮北市服务业有了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着总量不大、结构不优、水平不高、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新兴服务业发展很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工业经济的发展,影响到淮北市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因此,我们在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快服务业发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和《淮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淮北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7-2015年)所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总体方向、基本思路和发展重点,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降低企业进入门槛(一)放宽市场准入领域。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企业开放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业企业。

加大服务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储备、包装和推介力度,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

新设立的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其首期注册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0%以上,其余部分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未按期到位的,可以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2007]12号)要求,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1号)规定,结合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级财政设立“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配套使用,共同推动全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方向:1、对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2、对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3、围绕建设“信息服务、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五大区域性中心,对以上领域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扶持;4、开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工作经费支出;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6、投资创业项目不属于本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经批准扶持的服务业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补助和贴息资金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对于当年市级财政扶持过的服务业项目,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宿政办发[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192号2009年12月9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12月)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宿发〔2005〕33号)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市区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市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范围内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

市级财政2009年在软件和服务外包基金中安排2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后每年根据需要适度增加资金额度。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冀财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0年3月16日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使用第四章绩效评价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并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批复、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要求,制定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评价。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审核拨付、组织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鲁财办[2014]3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2.19【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4〕35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12月19日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支持服务业发展战略,集聚政策资源,规范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共财政方向,按照“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服务业资金的管理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条服务业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服务业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服务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服务业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服务业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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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区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业的提升和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核心区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区服务业对全区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

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2010年安排500万元,以后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并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逐年递增。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使用。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服务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审查,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引导资金根据项目安排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支持和激励我区传统服务业提升改造、新兴服务业与公益性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服务业项目的引进、功能区域建设、新型业态培育,年度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等。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补助、奖励两种,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1. 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补助。

2. 奖励。

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标准的项目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工商注册、国地税登记在相山区且按纳税口径进行统计的商贸服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八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1.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淮北市产业导向目录和服务业规划要求的重点建设项目;2.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项目;3.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提升我区经济质量和水平的现代服务业项目;4.符合规划要求的跨区域、跨行业、关联度大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5.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凡区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区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四、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第九条引导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当年9月底前报送材料。

由区服务业办公室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

根据审批意见,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次年初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十条申报要求:1.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区商务局;2.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予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类专项资金补助;3.各类新建、扩建、升级改造项目的补助,须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和在开业后方可申报。

凡涉及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事前未办理或未能通过的,不予兑现相应的补助。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市(区)发改委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6.区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证明或统计报表;7.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凡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区服务业办公室要求,定期报告项目建设或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区服务业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

第十六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区服务业办公室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并追回拨款、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相山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2.相山区促进服务业项目补助申请表3.相山区促进服务业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一:相山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一、发展新型业态,培植商贸经济多极增长凡符合市商业网点规划和业态要求的新建或扩(改)建商贸服务业项目,按照标准给予项目单位相应投资补助。

1、购物中心、仓储式卖场、连锁超市类项目。

在新城区新建的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酒家、知名餐饮连锁门店类项目。

酒家营业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或同时就餐规模在800人以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内知名餐饮连锁门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

3、酒店项目。

对新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以正式评定为准),按10-15万元/家补助;对建成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知名品牌连锁商务酒店,最高不超过5万元。

4、汽车4S店项目。

对符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汽车供应商设计规范要求新建的4S、2S店,最高不超过5万元、2万元;对汽车卖场、汽车专营店、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大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构筑城乡一体现代商贸服务网络1、加快城区商圈建设。

按照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市、区两级商业中心,对城区商圈中新建的符合规划的大型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待正式运营后,给予开发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加快商业特色街区建设。

每年安排30万元商业特色街区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创建工作,对经区商务局验收合格的,给予创建单位3-5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省级特色街区,再增加5万元奖励。

3、大力发展社区商业。

(1)加快推进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对取得市、省、国家级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分别给予 5千元、1万元、2 万元的补助(以上补助就高不重复享受,不同年度获得的给予补差);(2)鼓励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

根据规范化社区商业业态配置要求,新引进网点,填补空缺业态的,给予所在社区2000元/个奖励。

(3)开展社区商业示范网点评选。

根据全国示范社区商业评价规范的有关标准,在辖区范围内零售、餐饮、维修、美容美发、药店、洗染、照相冲印、家政服务和再生资源利用等行业,评选若干家社区商业示范网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当选企业挂牌并给予 2000 元的奖励。

4、大力发展城乡连锁直营网点。

鼓励商业连锁企业到社区、农村开设连锁直营网点,社区网点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农村网点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5000元/店标准补助。

5、加快商品交易市场建设。

(1)鼓励同类专业市场整合归并。

营业一年后,通过招租经营入驻率达70%~90%的,给予市场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2)鼓励城乡集贸市场或小商品市场改造提升。

对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

(3)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专业市场的投资建设。

对符合市商业网点规划和业态要求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专业市场,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三、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新增长点1、培育扶持会展业。

鼓励组织举办商贸会展活动和节庆活动。

会展活动标准展位在50个以上的,按展位给予承办方500元/个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节庆活动节期在3天及以上的,给予组织者1-3万元补助。

2、大力发展物流业。

(1)扶持发展物流企业。

对符合市物流业规划在辖区投资设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投资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 40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 20 万元奖励。

(2)支持现有物流企业改造提升。

对新取得国家认定标准 2A 及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每家 5 万元奖励;对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改造项目且实际投入在 150 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万元补助。

3、努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对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交易且运行正常的商贸企业,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在 5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每家最高补助3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不超过 5 万元。

4、完善中介服务业。

新办或新引进的中介服务业企业(包括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认可、创意设计、信用评估等),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万元的补助。

5、培育壮大金融业。

鼓励新设金融机构。

新设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新设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属于支行(一级支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于异地支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于分行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培育商贸服务业骨干企业,提升服务业竞争力。

1、评选商贸服务明星企业。

区政府每年开展“商贸服务明星企业”评选活动,对商贸物流、餐饮住宿、休闲服务、等行业,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就业人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排名前列的企业将被认定为“商贸服务明星企业”,由区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5万元奖励。

2、培育规模商贸服务企业发展。

当年新增规模商贸服务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认定标准另行制定)3、鼓励成长型商贸服务企业发展。

批发、零售企业年营业额在1亿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且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市场类企业年交易额在3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且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环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其他服务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五、实施商贸品牌战略,提升商贸服务发展层次。

1、培育和引进商贸服务业品牌。

从 2010年起,凡引进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著名品牌目录由区商务局公布)在相山辖区落户,在开业后给予引进者2 万元奖励。

对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在相山辖区落户自营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

对辖区企业自行经营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并有总部授权证明,给予5 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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