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

合集下载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 第4部分)201306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 第4部分)201306

中 国 船 级 社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

(国际航行船舶 第4部分)

2013.6

中 国 船 级 社 2013年6月

GD 04-2012

目录

第4部分 IMO非强制性文件 ........................................................................................................................................... I

第1章MSC通函 (2)

第2章MSC决议 (14)

第4部分 IMO非强制性文件

I

第1章 MSC通函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第2章 MSC决议

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

定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确保船舶在国际航行中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这一规则对全球范围内的商船进行了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为航行船舶

的检验和监管提供了指导。

根据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所有进行国际航行的商船都必须接受定期的检验和审查。这些检验包括船舶结构、机械设备、电气系统、消防设备、船舶通信和导航设备等方面的检查。检验的目

的是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符合国际标准,并能够在航行中保持良好

的运行状态。

在船舶结构方面,检验人员将对船体、船舱、甲板等进行检查,以

确保其结构完整、牢固,并能够承受航行中的各种力量和环境条件。

机械设备的检验包括主机、辅机、泵类设备等的检查,以确保其正常

运行和安全性。电气系统的检验主要关注船舶的电力供应和配电系统,以及各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还对船舶的消防设备

进行了详细的要求。检验人员将检查船舶的灭火器、消防水系统、火

灾报警系统等,以确保船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和疏散。

船舶通信和导航设备的检验主要关注船舶的通信设备、雷达、GPS等

导航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还对船舶的环保性进行了重

点关注。检验人员将检查船舶的废水处理系统、废气排放系统等,以

确保船舶在航行中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此外,规则还要求船舶必须配备垃圾处理设备,以便在航行中妥善处理产生的垃圾。

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的实施对于保障船舶的安全和环保至关重要。通过定期的检验和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船舶存在的问题,确保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规则的实施也有助于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在国际船舶行业中,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确保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1999年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1999年规则)的颁布与实施,对全球船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航行海船的数量逐年增加,船舶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减少海上事故,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9年颁布了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旨在规范船舶的建造、检验、运营和管理,提高船舶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1999年规则的主要内容概述

1.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1999年规则对船舶的结构、材料、焊接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确保船舶在各种海况下具有足够的安全性能。此外,规则还对船舶的救生、消防、航行、通信等设备提出了具体规定,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2.船舶安全与管理要求:1999年规则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船舶配备安全管理手册,明确船舶的安全目标、措施及责任分工。同时,规则还对船舶的船员配备、值班、应急反应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提高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

3.船员培训与资格要求:1999年规则对船员的培训、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船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

能够安全、顺利地完成各项任务。

4.船舶环境保护要求:1999年规则对船舶的防污染设施、废弃物处理、燃油使用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以降低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船舶技术法规立项计划的通知-海船规〔202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船舶技术法规立项计划的通知-海船规〔202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船舶技术法规立项计划的通知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船舶技术法规立项计划的通知

海船规〔202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2年度船舶技术法规立项计划》已经2022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年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2年度船舶技术法规立项计划

第一类:年内公布的技术法规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1

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

根据氢燃料在船舶上储存、供应、加注、使用及安全研究和实船设计方案等情况,制定船舶使用氢燃料电池作为动力源的技术要求和检验制度性要求。

吨位丈量规则

统筹现行各船舶技术法规中吨位丈量相关内容。

3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在《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基础上贯彻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厘清船用产品检验模式,补充船用产品证书格式等。

4

海上移动式平台技术

规则

在《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基础上完善海上移动式平台技术要求,包括海上移动式居住平台、渔业养殖平台、休闲旅游平台、起重平台等新型海上移动式平台技术要求等。

5

海上移动式平台检验

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新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新要求

船舶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附加要求
(c)在导管穿过的所有处所内均隔热至H-60级标 准。 ③ 通风口应有防止水和火焰进入的措施,进风口应 远离出风口; ④ 驾驶室应设有显示所要求的通风能力任何损失的 装置,这可以通过设置一个报警装置来满足,此报 警装置可由风机的启动继电器的断开来触发。 ⑤ 蓄电池舱室的动力通风,应能从其服务处所外面 易于到达的位置将其停止,该位置在其服务的处所 失火时应不易被切断。
客滚船载运锂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新增第8 章如下: 8.1.1 本章的目的是为客滚船载运锂电池电动汽车规 定附加安全要求,为满足客滚船载运锂电池电动汽 车的安全需求,应满足如下功能要求: 8.1.1.1 应为防止客滚船载运锂电池电动汽车造成的 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装载限制措施; 8.1.1.2 应为防止客滚船载运锂电池电动汽车造成的 额外消防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8.1.1.3 应为防止客滚船载运锂电池电动汽车造成的 相关危险采取相应的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油船新要求
(6)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船油气密封点时,不 应有油气泄漏。 (7)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μmol/mol。 (8)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 准气体)对油船油气密封点进行检测,监测采样和 测定方法按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 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9)每年至少对油船油气密封点开展两次检测,两 次检测时间间隔大于3个月,并在船上保存相关检测 记录。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摘要:

I.简介

- 介绍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II.规则内容

- 船舶的结构和设备

- 船舶的运行和操作

- 船舶的安全和救生设备

III.规则的实施

- 船舶的检验和认证

- 船舶的监督检查

- 违规的处罚

IV.规则的意义

- 保障船舶的安全

- 促进船舶行业的发展

- 提升国家在国际船舶行业的影响力

正文: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是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促进船舶行业的发展,提升国家在国际船舶行业的影响力而制定的。该规则对船舶的结构和设备、船舶的运行和操作、船舶的安全和救生设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船舶的结构和设备方面,规则规定了船舶的构造和设备的标准,包括船体、甲板、船舱、引擎、发电机、锅炉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船舶的运行和操作方面,规则规定了船舶的运行和操作程序,包括航行、停泊、装卸货物、维修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船舶的运行安全和顺畅。

在船舶的安全和救生设备方面,规则规定了船舶的安全和救生设备的标准和配置,包括消防设备、救生艇、救生衣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船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的实施对于船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船舶的检验和认证是确保船舶安全的重要手段,监督检查可以确保船舶的运行安全,而违规的处罚则可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全文)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全文)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20__年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题库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题库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题库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版)是根据我国海事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安全公约等要求,为确保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环保和合规性制定的一系列检验技术规则。本文将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的背景、目的以及规则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背景介绍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的背景是为了保障国内海船的安全航行和防止海洋环境

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有投保船舶都必须进行海船法定检验,并且按规定的周期定期进行维修、检验和鉴定。通过法定检验,可以确保海船的结构强度、船舶设备、船舶间隔和防污染设施等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要求,从而保证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检验目的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的目的是为了:

1. 确保船舶的安全性:通过检验船舶的结构、海洋装备、消防系统等,确保船

舶的结构完整、设备齐全,并满足航行的安全要求。

2. 保护海洋环境:检验船舶防污染措施的有效性,确保船舶遵守国际海事公约

和国内环保要求,减少海洋污染的风险。

3. 维护劳工权益:检验船舶的船员生活设施、劳动保护措施等,确保船员的工

作和生活条件得到保障。

主要内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版)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法定检验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在检验前向相关部门提交法定检验申请,提供船舶的相关资料并支付相应费用。

2. 检验项目和标准:根据船舶类型和用途的不同,法定检验包括船体检验、主机设备检验、电气设备检验、船舶消防设施检验、船舶水污染防治设备检验等。检验标准主要参考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公约和我国海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订)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5

(报批稿)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

2005年5月

总则

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

第4篇船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5

总则

总则

1.1法律依据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检验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3 检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船舶法定检验的检验单位。

1.1.4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则,除该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2 宗旨

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律和检验条例,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本规则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是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补充。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应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证明该船适合于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则适用于亚洲地区海上国际航行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

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3.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施行日期】2019.03.02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

检验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1.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2号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1月22日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导言:

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为了确保海航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制定的一套技术规范。本文将对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背景、内容以及实施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航线海船运输成为各国之间重要的贸易和交流方式。然而,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其面临着许多安全隐患和风险。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二、内容

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验:包括船体结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方面的检验,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2. 船员的资质和配备要求:包括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以及船舶上各种职位的人员配备要求。这样可以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 航行安全和导航设备的检验:包括航行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衣等)和导航设备(如雷达、GPS等)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在航

行过程中具备足够的安全性和导航能力。

4. 消防安全和应急设备的检验:包括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泵等)和应急设备(如应急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 环境保护设备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检验:包括船舶的污水处理设备、废物处理设备等环境保护设备和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最小化。

三、实施情况

国际航线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情况因国家而异。一般来说,各国海事管理机构会负责对本国籍船舶的检验和监督,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同时,国际海事组织(IMO)也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对其所注册的船舶进行相应检验。各国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检验标准和要求。例如,一些沿海国家可能会对进入其领海的外国船舶进行特殊的检验和审批措施,以确保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1.22

•【文号】海船规函〔2024〕115号

•【施行日期】2024.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

施指南》的通知

海船规函〔2024〕11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全面履行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则,进一步规范实施《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令主管机关满意”等自由裁量条款,现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征求《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征求《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征求《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5.11.0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征求《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海便函〔2015〕1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管理工作,我局在《船检技术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海法规[2006]154号)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电子文稿可在部海事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并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意见(含电子版)反馈我局。

联系人:韩韡(部局政法处),电话:************

传真:************,邮箱:****************.cn

附件: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11月6日附件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船检技术法规”)的制定(修订)程序,加强船检技术法规的管理,促进依法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有关制定法规、规章的程序规定,结合船舶法定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3.29

•【文号】海船检〔2024〕33号

•【施行日期】2024.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

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3月29日

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5

(报批稿)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

2005年5月

总则

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

第4篇船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5

总则

总则

1.1法律依据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检验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3 检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船舶法定检验的检验单位。

1.1.4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则,除该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2 宗旨

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律和检验条例,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本规则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是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补充。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应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证明该船适合于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则适用于亚洲地区海上国际航行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1.3.2除特别指明外,本规则适用于小于500总吨但船长大于15m的货船和船长大于15m

的驳船。

1.3.3载运下列货物的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Ⅵ章和第Ⅶ章的适用要求:

(1)散装谷物;

(2)散装其他货物;

(3)包装形式或散装的危险货物;

(4)散装液体化学品;

(5)散装液化气体。

1.3.4 当本规则所定义的非公约船舶达到了《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适

用的吨位或尺度时,船舶的吨位丈量、安全设备、载重线、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和信号设备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等方面还应符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应的要求,并签发相应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

1.3.5本规则也适用于在中国水域航行的外国籍非公约船舶。

1.3.6本规则未规定者,本局将另作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1.4 申请与费用

1.4.1 船东或经营人,应按规定申请法定检验,同时按检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入级检

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4.2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1.5 免除

1.5.1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本局可以免除本规则中的有关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预定航次的安全要求。

1.5.2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非公约船舶,如应用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船舶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可以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预定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

1.6等效

1.6.1本局可准许在非公约船上设置不同于本规则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只要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备,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7 解释

1.7.1 本规则由本局负责解释。

1.7.2 如对本规则的英文版有不同理解时,应以中文版为准。

1.8 生效与适用

1.8.1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规则已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生效。生效

日期标注在本规则的扉页上。

1.8.2 除本规则各章有明确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非公约船舶。

1.8.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非公约船舶,应继续符合原先适用的规则的要求。

1.8.4 现有非公约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则的要求。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在合理与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1.8.5对本规则所作的修改通报,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非公约船舶。

1.9 标准与资料

1.9.1本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为亚洲地区制订的《非公约尺度船舶安全规则》的规定。

1.9.2 按公约船舶的要求设计、建造的非公约船舶,应认为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9.3 船舶的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主辅机械、锅炉与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等,其设计与安装均应适合预定的用途。除本规则规定外,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相应

的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作为其衡准。

1.9.4 有关船舶及其机械的安全性和操作方面的船舶铭牌、符号、须知、注意事项、图纸和文件,应以中文书写,并辅以英文。

自航船舶应携带足够的资料,包括保证船舶安全营运和人命安全的图纸、布置图、须知和手册。

1.10责任

1.10.1本局对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所执行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

1.10.2船舶检验机构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对其所检验项目的检验质量负

责。

1.10.3 船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各方应对各自的设计、建造、营运安全质量负责。

1.11 定义

1.11.1本规则所涉及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除本条1.11.2外,与《国际航

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同。

1.11.2就本规则而言,有关定义如下:

(1) 类似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

a 可以辨认出具体船舶建造开始;

b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2)、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3)、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4)、所有船舶:系指在本规则有关篇章生效日以前,之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5)、非机动船舶(非自航船舶):系指不是依靠自身动力推进航行的船舶,包括工程船、驳船,但不包括居住驳船。

(6)、驳船:系指本身无动力或只设简单的推进装置,依靠拖船或推船带动的或由载驳船运输的平底船。

(7)、国际航行:系指由中国港口驶往中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8)、公约船舶:系指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各篇章中要求的并需签发相应国际船舶证书的从事国际航行的海上船舶。

(9)、非公约船舶:系指公约船舶以外的船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