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建议
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义务诌议
司 法实 践 中有 的 证 人 法律 意识 淡 薄 ,作证 意 识 不 强 , 至 不 甚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凡 是 知 道 案件 情 况 的 人 , 有作 证 的 知道作证是其应尽的义务。有的证人作证能推就推 ,能躲就躲 , 都
他们 对 作 证 的 态 义 务 。只 有生 理 上 、精 神上 有缺 陷或 者 年 幼 ,不 能辨 别是 非 、不 无 论 如何 不 肯 作 证 。在 不 涉 及 自身 利 益 的 时 候 ,
宣 读 。 该 条 实 际上 允 许 了证 人 不 出庭 作证 。这 是 法 律 规 范 在制 让 本来 看似 与 案 件 本 身 “ 相 干 ” 的 证 人 ,遭 受无 端 的 损 失 。 ” 不 定 上 的遗 憾 。 3 加 大 法 律 宣 传 力 度 ,提 高 全 民 的法 律 素 质 。这 是 一 件 需 要 . 2 法 律 对 拒 不 作证 的证 人缺 乏相 应 的制 裁 性 措 施 。 国 刑诉 长 期 坚 持 的 工作 , . 我 要像 抓 教 育 一 样 从 娃娃 抓 起 , 实 让 法 律所 追 切 法 第 四 十八 条 明 确 规 定 :凡 是 知 道 案 件 情 况 的 人 ,都 有 作 证 的 寻的 公 平 、 正义 深入 人 心 ,达 到 全 民 知 法 、 守 法 、卫 法 的水 平 。
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证人 ; 作证义务 ; 作证豁免权
在 刑 事 诉讼 过 程 中 , 人是 指 利 害 冲 突双 方 以外 的 ,向 司 法 经 济 补 偿 无 从 落 实 , 以缺 乏 作 证 的积 极 性 。 证 所 关于 人 身 安 全 问 题 ,
机关提供 自己所 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 证人必须是 了 刑 事 案 件 事 关重 大 ,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易受 到 打 击 报 复 。我 国对 证 证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法 实践 中, 事案件证人 出庭作证率低长期 以来一 直严 重 困扰着我 国刑 事审判 工作 , 刑 产生这 一现 象的主要原
因是我 国刑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存在 重大缺 陷。本文通过分析我 国刑事诉讼 中证人 出庭 作证 率低 的主 要 原 因, 出我 国刑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的构 建设 想, 提 尝试 为刑 事案件证人 出庭作 证难这 一 问题提 供解
失 , 法 律 并 没 有 规 定 这 些 损 失 由 谁 来 负 担 , 法 实 践 中 而 司
法院基本不支付 给 证人上 述给证人 自身带来 经济 损失 而没有 任何 补偿 , 因此几
乎 没 有人 愿 意 吃力 不讨 好 地贴 钱 去 出庭 作 证 。
昌吉学 院学报
20 0 9年第 6期
浅 谈 我 国刑 事 诉 讼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 的构 建
黄 石
( 建省 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 福
摘
福建
福 州 300 ) 5 0 7
要 : 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是刑 事诉讼 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和 必不可 少环节, 刑 但在 我 国的刑事 司
2 法律没有规定 对证人人 身及财产安 全的具体保 障 、
措施 。证 人因其作证行 为可 能使 一方 当事人 的利益遭受 损 害, 容易 引发该 当事人 对证人 的仇 视心 理和打 击报 复
行为 。我国现 行刑 事 诉讼 法 虽然 在 第 四 十九 条 规定 了
收 稿 日期 :0 9 1~ 1 20— 1 9
而证 人 拒 绝 出 庭 作 证 的 主 要 原 因 又 包 括 文 化 原 因 、 法 立
证 人 出庭 作证 率低 的 立 法原 因包 含 以 下 三 个方 面 :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我见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我见[摘要]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
笔者结合自身司法实践工作,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不高的原因,并对如何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完善;建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
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
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
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
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同时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尽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现状不容乐观,证人出庭作证率相当低。
这种证人不出庭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证人的庭前陈述在庭审中大量直接使用,使控辩双方的质证难以展开,法庭也难以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来直接审理证言的真伪,因而法官不得不依赖于庭下阅卷来做出评判,庭前审变成庭后审。
而在更深层次上,它损害了法律的应有的权威,使诸多诉讼原则无法贯彻,也使得庭审改革最终难以落实。
因此,我们必须认清证人不出庭问题的危害和确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下面笔者就从证人不出庭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该问题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一)证人受传统落后的社会文化影响,不愿出庭作证我国传统文化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以和为贵、息事宁人、祈求相安无事,进而在诉讼中表现就是不愿作证,怕麻烦,以求明哲保身。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的义 务,但 没有对 不履行 该义 务规定 相应 的 拒不出庭 作证的证人 可采取 的惩戒措施 。 “ 果没有 规定 制裁 的命 令 ,那就 不会 如
两 个 必 不 可 缺 的 构 成 要 素 。 如 果 仅 仅 规 定 义 务 而 欠 缺 制 裁 措 施 , 则 该 条 款 便 不 可 避 免 地 成 为 不 具 有 保 障 性 的 “ 条 款 ” 。 我 国 刑 事 软
度 的改 革,我 国的庭 审模 式 由纠问式 向对抗
式转 变 ,证 人 出庭 作 证 成 为 必 须 。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第 4 条 规 定 了 证 刑 8 人 的资 格 , 由 该 条 法 规 可 知 证 人 只 能 是 自然
然而 ,我 国刑事诉 讼 中证人 出庭 作证 的 情 况仍 不容乐 观 。有 统计 数字表 明 ,由检 察 机 关提起 的 公诉案件 能找 到 明确 证人 的超过 8% O ,但真正愿 意站在法庭上 作证的证人 比例 不 足5 。这 一现象 直接导 致 了证 人书 面证词 %
笔者认 为上述 观点 有待商 榷 。司法 实践中 , 且 所获取 的证 言均 以单位 名义 出具的 ,那 么 该 单位是 否该称 之为 证人 ?根据 《 事诉讼 刑 法 》第4 条规 定: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 、 5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向 有 关 单位 和 个 人 收 集 、 调 取 证 据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如 实 提 供 证 据 。 由 此 可 见 , 上 文 中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是 特
本 无 法 充 分 质 证 , 法 官 无 法 通 过 证 人 的 庭 审 表 现 来 辨 别 证 言 的 真 伪 ,法 官 不 得 不 依 赖 于 庭 下 阅 卷 来 印证 其 他 证 据 , 书 面 证 据 成 为 定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面临的难题之一。
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较多,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重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证人作证的法制意识;完善相关立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关键词:证人出庭制度;不出庭原因;重构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后方可被采信。
然而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中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状:一、证人出庭率低。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据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明确证人的达80%以上,然而出庭率却在5%以下,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审判多年都没有证人出庭作过证。
这种现状严重困扰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成效。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随意性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地位低,证人的权利不被公正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在实践中也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有效方法等因素,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随意性很大。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但最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证人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
中国人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处世原则倡导“以和为贵”,明哲保身。
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是亲朋好友、同事、邻里等关系,无法摆脱人情世故的干扰,不愿意出庭作证、害怕有伤和睦。
同时,证人也害怕出庭作证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特别是在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证人作证的风险很大。
2、证人作证意识淡薄,证人作证的价值属性被忽视。
有的证人根本就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有的虽然知道该义务,但认为不出庭作证并不犯法,更不会受到制裁。
浅议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证 人不 出庭 作证 会 影0 I  ̄F U 事案 件 的庭 审质 量 及法 院庭 审 功 能 的发 挥 , 同样 会 损 害到 法院 的 司法 权威 , 并 且严 重 影响 我 国依 法治 国的进 程 。尽管 我 国于 2 0 1 2 年 重新 修订 了 ( CO 事诉 讼法 》 , 但 在证 人 出 庭作 证 方面 还 是有 不尽 如 人意 的 地方 , 因此, 我们 有必 要 继续 完 善我 国证 人 出庭作 证 制度 。结合 上述原 因 , 我们 可以从 以下 几个 方面有 针对性 地予 以改进 。
浅议刑事诉讼中 证人出 庭制 度的完善
政 治 与法 律
浅议 刑事诉讼中证人 出庭制度 的完善
刘艳 会 尹汪 洋
( 南通 市开发 区检 察 院 江 苏南通 【 摘
2 2 6 0 0 9 )
要 】 文章针 对证人 出庭作证难 的问题进行探 讨, 分析 了 我 国证人 出庭 的现状 、 原 因及危 害, 提 出完善证人 出庭的建议 : 强化公 民出
一
意出庭 作证 。
三、 完 善刑事诉 讼 中证人 出庭作证 制度 的建议
、
我 国刑事诉 讼 中证人 出庭作 证的现 状
在 刑事 诉讼 中 , 证 人 出庭作 证 , 是保 证 司法公 正的 基本 措施 , 证 人 证 言是 庭 审 中运 用 较为 广 泛 的一种 证 据 。我 国是 “ 控 辩 式 ”的 庭审方式, 要 求 控辩 双 方通 过 当庭 举证 、 交叉 询 问证 人进 行 充分 质 证, 必 要 时证 人 要接 受 法官 的 询 问, 这 有利 于 法 官全 面客 观 判断 证 据 的证 明力 以查明事 实 、 确 认罪 责 。 然而 , 我 国目 前刑 事 诉讼 中 证人 不 愿意 出 庭作 证 , 即 使 少数 愿 意 出庭 的证 人也 是经 办案 人员 多次做 思 想工 作才 勉强 到庭 , 并且 法 庭 用 宣读 证 言笔 录 的方 式代 替 证人 出庭作 证 的现 象 非常 普 遍 。因 此, 目前 我国证 人出庭 作证 的情况 令人 担忧 。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议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盈卿圃瞳釜:....型竺!型!!f叁垒!圭垒金完善锻圉再I j事证八出庭刹度曲建议丁婧歆摘要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主要原因是:对证人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经过系统修改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证人出庭问题成为衡量刑事司法制度变革是否深入的重要因素。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本文试就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证人出庭现状及完善措施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书面证言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4—02案例:某地方法院审理李某故意伤害案,当公诉人宣读证人廖某的证言后,被告人李某认为:廖某系受害人乔某的朋友,且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也是参与者,他的证言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要求在法庭上与汪人廖某对质。
并提出本案另有证人证明受害人乔某受伤并非被告人李某所为,而是证人廖某帮助受害人乔某打架时误伤的结果,并当庭宣读了证人的证言。
合议庭则以传唤证人廖某出庭既无必要,又将延误诉讼,对被告人李某的对质要求未予准许。
最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使审理结果显得并不公正,被告人李某则人呼冤枉。
①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大环境不好,不仅证人自身对出庭作证持有抗拒的态度,就连司法审判人员也因种种原因不支持证人出庭作证。
这种状况十分不利于我国庭审改革的深入发展。
下面试对我国证人出庭制度逐步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社会、经济等国情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我国刑事审判证人出庭现状我国的大案要案的审理中证人的出庭率略高,而在一般案件中除了应到庭的被害人尚能出庭,证人不出庭反而成为普遍现象。
在刑事案件中,90%以上案件的有证人证言,其中有50%的案件主要靠证人证言定案。
但刑事案件证人到庭陈述,并经当庭质证的案件不足10%。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论 我 国 刑 事 证 出 庭 作 证 制 度 昀 完 善
纪 智媛
摘 要 : 人 出庭 作 证 . 指 了解 案 件 情 况 的 人 亲 自出庭 向 法 庭 陈述 自己所 了解 的 案 件 事 实的 情 况 。 人 出庭 作 证 对 于 法 证 是 证 院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 明 案 件 真 相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针 对 实践 中证 人 出庭 作 证 处 于非 常 尴 尬 的境 地 , 国 三 大 诉 讼 辨 全 中, 人 出庭 作 证 率 平 均 不 到 1%。 事 诉 讼 中这 一 现 象 更 为 严 峻 。 证 0 刑 因此 , 完善 我 国的 证人 出庭 作证 制度 , 已成 为 司法 改
控辩 式 庭 审 的一 大 特 点 就是 审 判 采 取 证 据 的 连
接 言 词 原则 . 体 内容 是 证 人 必 须 出庭 作 证 . 出 庭 具 对
证 人采 取 控辩 双方 主 动询 问 和交叉 询 问 的调查 方 式 . 在法 庭上 核 实证 据 。审判 人员 不 再参 与举 证 , 是 客 而 观地倾 听控辩 双 方 的意 见 . 终公 正 地作 出裁决 。在 最 这种 情况 下 . 证人 出庭作 证就 成 了控辩 式 庭 审方 式 的 重要 特 征 和 内 容 。但 遗 憾 的 是 , 改 后 的 《 事 诉 讼 修 刑 法》 证人 出庭作 证 制度 只作 了一些 原则 性 的简 单 规 对
一
定 . 益 于 改变刑 事 审判 中被 传 唤 的证 人 绝 大多 数 不 无
到庭 作证 的现象 . 社会 实效 不 容乐 观 。 其
一
、
证 人不 出庭作证 的原 因分析
方 面 , 文 的 规定 都 属 于 事 后惩 罚 . 人 在遭 受 到 条 证 人身 损 害后 才追究 法 律 责任 . 缺乏 事前 保 护 因此 . 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2011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2次会上进行了初审,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这部多达99条的修正案草案予以了高度关注,许多条文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是争议。
本文主要对修正案的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修正案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5-02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一)完善了证人保护措施1、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修正案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可见,修正案除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将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列。
2、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原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要寻求保护,主要的途径是依自己的申请,而修正案第62条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也即对于这几类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明确了保护措施的种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应当对证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但是如何保护,法律却未作规定,修正案第62条对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规定了证人、鉴定人的强制作证义务及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作证时证人的义务,但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强制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 二 对证据正 当性的规 定不 明确 。我 国法律对 于非法 方法收集证据 、 非法取得证 人证 言不 作为定 案依据 的规定 ,
一
沿袭对新制 度创新造成 冲击 , 让刑事案件 的侦查 和公诉市 这
判都面临越 来越 犬的困难 。
( ) 据 采信 方 面 的 缺 陷 。 现 行 刑 诉 法 对 审 判 方 式 进 三 证
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对 于 据的概念 、 种类 、 证人作 证、
轻信 E供 等作 了规定 , 1 但也 只是原则 性的规定 , 对于采 、 F
质证 、 认证中涉及的具体证 据规 则未确 定 , 总体上关 于刑事
的规定混杂红 抛制度 和程序 规定之 r ’ I 缺乏 系统性。就现 I
有的证 据规 则也都 足就 事论 事而来 , 仪仪是 一些 司法解释。
I 收稿 日期 109一 9—1 20 o O
[ 作者简介 】 季福 H( 9 3 )男 , I 17… , 中共菏泽市委党校理念研究窒副教授 。
一
收集证据 , 而对于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效力却 未作 具体 的规
定。但最高人 民法 院和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对于 非法方法收集 的证据均认 为不应作 为定案证 据 , 否认其 效力。因此 总出现
、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立法 中存在的问题
i机关 互棚 推凌责任 的现象 , 这样 容易 造成浪赞诉 讼资源 , 降低诉 讼效 率。
否作为定案依据都是 由法官 决定 , 对于未经过 质证 的证据到
底有无效力 , 很大程度上也 由法官 自由抉择。还有对 于法院 有无收集证 据的权力 , 法第 18条规 定 : 法庭 审理过程 刑诉 5 “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考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考作者:刘承宗陈科伟来源:《读天下》2017年第14期摘要:在刑事诉讼案件当中,证人的证词是审理过程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法律认可的法定证据之一。
证人能够按照法律作出真实的证词,能够保证司法机关高效的审理案件,保证最终审理结果的公平与正义。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难度越来越大,这也是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大的障碍。
文章针对刑事诉讼案件证人作证难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案件;证人作证;问题分析;解决措施一、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难的问题分析1. 缺少完善的证人保护体系现阶段,我国对证人的保护体系相对不成熟,证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合法利益不愿意出庭作证。
刑法中的第四十九条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做出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任何对证人及其亲属造成生命财产威胁的打击报复等,符合犯罪行为的都应该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达到刑事责任标准的也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采取相应的治安管理惩罚。
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保障措施,同时也没有明确划分各个部门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时间,对证人保护的预防能力相对较弱。
在司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作证的证人经常会受到嫌疑人的打击和报复。
例如,家居贵州的肖景明曾经为一起刑事案件作证,但是在此之后,屡屡遭到报复,原本安稳的生活也不复存在,为了躲避打击报复,全家人不得不经常更换住宿地点,流亡在外。
并且,在有些案件查处比较迟缓导致丧失了最佳时机或者是查处结果过轻的情况下,会对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有一定的挫伤。
2. 传统文化对证人作证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一直都是中庸、隐忍、退让占据上风,这就使得许多证人有种厌恶诉讼、厌恶举证的心理;“以和为贵”的社会大文化促使人们息事宁人、相安无事为最好,在诉讼过程中就容易形成拒绝作证以此来明哲保身、不得罪正在诉讼的双方的心理。
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
边疆 经济 与文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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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2 1 n .O O G n r1 N 3 e ea. n 7
【 法治 园地 】
涯 维 涯
蔡 霞
鹤 藩
(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法律系 ,南宁 5证人作证对 于查明案件 事 实起到 至关重要 的作用。然而 ,司法 实践 中普遍存 在
证人 出庭作证难 、出庭率低等 问题 ,因此必须构建科 学合理的证人作证 制度。针 对我 国 当前 证人 出庭作证 的 现状,应建立证人 强制 出庭制度、确立证人 不作证 的法律 后果 、健全证人人 身保护机制 ,以及 规定证人作证 经济补偿权利、完善证据规则等 ,对我 国刑事诉讼 中证人 出庭制度进行重构。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人作证制度 ;完善
中图 分 类 号 :D9 0 0 2 . 文 献 标 志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3 0 ( 00 0 4 4 -2 6 2 4 9 2 1 ) 1) 80 0
严重威 胁 。
无 论 在 何 种 诉 讼 形 式 中 ,掌 握 充 分 有 力 的 证 据 是 获 得 胜 诉 的 关 键 ,完 善 的 证 人 作 证 制 度 是 保 障刑 事 诉 讼 程 序 得 以 顺 利 进 行 的 必 要 条 件 。 但 是 , 我 国 现 阶 段 的证 人 作 证 制 度 存 在 弊 端 ,与 司 法 需 求 相 差 甚 远 ,需 要 进 一 步 健 全 和 完 善 。
一
二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证 人 出庭 率低 的原 因 分 析 1 心理上 的 因素 。 “ 讼 ” 是 我 国典 型 的法 . 厌 律 文 化 传 统 。厌 讼 是 不 愿 意 打 官 司 ,厌 证 是 不 愿 意 为 打 官 司 的 人 作 证 。尤 其 在 证 人 与 被 告 人 、被 害 人 都 熟 悉 的 情 况 下 ,证 人 更 不 愿 意 去 出 庭 作 证 。 所 以 ,要 解 决 证 人 作 证 不 出 庭 问题 ,必 须 考 虑 如 何 消 除人 们不愿 意 当面作证 的心理 。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中事实呈现的基础,而证人出庭作证无疑是搜寻证据链条中的极为重要的一环,对于诉讼中有效进行质证,加强证据印证和补强,更充分地排除合理怀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和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希冀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和对新条文的探讨,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出庭作证;直接言词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建议事实和法律构成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而事实的把握必须依靠证据。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虽有着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施行情况却并不乐观。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定的创新,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笔者希冀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探讨和新法律制度条文的展望,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一定的思考,提出一些建议。
一、刑事诉讼中实施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一) 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现程序正义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审判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对自己所知的事实进行陈述,才能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相互询问,才能实现庭审的对抗性,才能使法官通过观察证人的言行、举止、态度等表现来做出综合评价,形成自由心证,才能充分体现审判程序的公开,才能更好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 有利于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思考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无利害关系的,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陈述所感知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证人是独立的、中立的诉讼主体。
证人证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人;作证制度1.证人出庭作证对司法的意义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及在查清案件事实方面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被告人来说,将证人证言至于控辩双方可以质询的庭审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陈述证言对审判造成的干扰和侵害;对于审判人员来说,证人出庭作证,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审判人员对其欲证明内容得意准确的理解。
证人证言作为言辞证据,它是由人们通过自已的感觉器官对客观事物进行感觉后再通过语言所作出的还原和描述。
因此,证人证言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并非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地反映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信从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证人的素质。
正因如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不冤枉无辜,首先就要对证人证言的真、伪、虚、实进行审查。
而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的最佳方法就是让证人出庭作证时接受各方诉讼主体的质证,以查明其真伪虚实。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证人在公安、检察机关的证词并不能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应该是极高的,而在公安、检察机关取得的证词,一方面无法完全排除其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没有经过被告的质证,如果就此证据进行认证,则剥夺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证人出庭接受双方询问,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起到更加明晰的证明作用,这样的得到的证言,更加能使人信服,能够争取的认识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浅述我国刑事证人证言当庭质证规则的对策
的 证 据 一 无所 知 ,那 当庭 质 证 很 可 能会 只是 流 于 形 式 而 失去 它 的实际意义 。这是 因为控辩各 方因为没有任何准备 , 从而无法
证 据的例外 。不属于传 闻的情形 有下列 两种情 形 : 第一 , 如果 证 人的陈述虽 系来源 于他人 ,但 对方 当事人 对于此 陈述予 以 认可, 则该 证据 可被认 定 为不属 于传 闻证据 ; 第二 , 如果 证人 庭 审前所 作 的证言是 用来 和 审判时 所作 的 陈述进 行 比较 , 或 者 用于帮助 证人 回忆 某项事 实 ,则可 以被认 定为不属 于传 闻 证 据 。传 闻证 据 的例 外是指某些 特殊情 况下 , 如 , 某些 间 例 在 谍 案件庭 审过程 中 ,由于涉及 特情人 员在 案件侦破 过程 中的 调查取证 , 侦查人 员可 以对 特情人 员进行讯 问 , 然后 由讯 问的 侦查人员 出庭 作证 , 这将不 违背传 闻证据规 则 , 这种情 况下传
无 法 一 一举 证 进 行 辩 护 , 以在 这 个 方 面 遇 到 的 困难 显 然 更 多。 所
好 的书面证 言 ,实际上 已在我 国确立 了排除传 闻证言 适用 的 原则 。立法应 当明确规定 , 法院不得采纳传 闻证据 。如果证人 表 明其 所陈述 的案件事实 并非其 亲历 而是来源 于他人 ,则该 证 据应被界定 为传闻证据 , 得在法 庭提 出 , 不应被 法庭采 不 更 信 作为定案 的依据 。同时 , 应当 明确不属 于传闻的情形和序在许多国家 的刑事诉讼立法中都有所规定 ,它能够确保 当事 人各方在充分准备 的基础 上进入法庭 ,有利 于辩 论权 的实现 。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
法 官 依法 判案 ,必 须建 立在 对 案件 事实 认定 清 楚的基 础 之 言 是一 项十 分重 要 的证据 。 刑 事诉讼 法》 《 明确 规定 , 凡是 知道 案 件 情况 的人 , 有作证 的义 务 ; 都 证人 证言必 须经 过质 证 能作 为定 案 的根 据 。 刑 事诉 讼法 》 4 《 第 9条规定 : 民法 院、 民检 察 院和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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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 事诉讼中的证入保护制度及其完善
郭 慧敏 张跃峰
摘 要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 造成刑事诉讼活动 中 大量证人 不愿出庭作证以及出庭后遭受到严重的人身报 复, 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 了极大的阻碍。因此 , 构建符合我 国国情
不 构成 刑 事处 罚的 , 依 法给 予其 治安 管理处 罚 。《 应 刑法》 3 7 第 0
定。
条 “ 害作 证 罪” 第 38条 “ 妨 和 0 打击 报复 证人 罪” 都作 出 了相 关 规 事诉讼 法》 明确规 定, 证人 有 出庭 作证 的义务 , 却没 有规定 如果证 人不 出庭 作证 会受 到怎样 的 惩罚 ; 即使证 人愿 意 出庭作证 , 因此 而 在 司法实 践 中, 由于 我 国证人 保护 制度 不完 善 , 量证 人 而产 生的交 通费 , 宿费 , 大 住 饮食 费和误 工费等 费用无 人 问津 , 证人 不 愿 出庭 作证 , 人 出庭作 证 率低 , 证 作证后 人身 安全 得不 到有 效 因 出庭 作证 而造成 的经 济损失和 精神 损失得 不 到相应 的补 偿 , 在 的保护 , 甚至 近亲 属也 因此 遭 受到残 酷 的报复 , 重 影响 了证 人 很大 程度 上也会 打击 其 自愿 出庭 作证 的积极 性 。 严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再完善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再完善作者:高杨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5期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修正不得不说是其中一大亮点。
它向科学完整的证人作证机制又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
但制度的好坏不是外观主义,而是看制度的运行能力,即是否能真正得到执行。
在行文中笔者想从修改之成就、制度之不足和修正之建议三个角度加以阐述。
关键字:证人;出庭作证;完善一、新刑诉法修改之成就(一)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标准由于以前将“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作为证人的唯一标准,而这种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实践中证人的范围被不必要的扩大,不利于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查处,也影响司法公正及公信力的建立,此次修正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标准,第187条第一款规定了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
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二是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为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这一规定从有效性和重要性角度加以衡量,不失为合理。
(二)确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长期以来,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的怪现象已经成为常例。
究其缘由,这与法院的强制力弱于公检两家有关。
我国刑事诉讼奉行诉讼阶段论,而非审判中心论,而公检两家都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色彩,这就导致在三家平分秋色的格局中,法院权威的失落。
又由于法院的强制力量不足,因而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10%。
针对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本次新刑诉法第188条第二款规定相关证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到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同时为了增加可操作性,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手段(包括强制执行人员--法院的法警等)和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
但是强制作为一种义务势必会增加证人的负担,如何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就要综合协调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义, 实体 面之 正义 , 以进行刑事诉讼 为手段来实现 , 乃 而程序
面之正 义 , 则在刑 事诉讼 过程本 身求实 现” 这说 明 , 。 对于 《 事诉讼法 》 刑 而言 , 论其外 在所要表 现 目的 , 无 还是其 内在 所要追求 目的 , 其终极 目标是 实现正 义。其外在 目的 , 通过
具体刑事诉讼活动过程本身 的正当程序得 以实现 ; 内在 目 其 的, 则将刑事诉讼活动本身作为一种手段得以实现。
晚近以来 ,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 , 我国法制建设也
在飞速发 展 , 依法治 国方 略“ 入宪 ” 司法体 制改革进 一步深 ,
化,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已经形成 , 人民对 于司法公正 的正义理念 在 日常生活 中得 以深化 。在此基础上 ,9 6 3 19 年 月1 7日八届人 大四次会议修正并 于 1 9 年 1 1 9 7 月 日起 至今正
第 2 卷第 9 5 期 2 1年 9 02 月
长春 理 工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 a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g h nUn v r i f ce c n e h o o y ( o il ce c sE io o r a o Ch n c u ie s y o S in ea dT c n lg S ca S i n e dt n) t i
无论是直接言词规则还是传 闻证据规 则 , 本质无非是让 控辩双方 和刑事证 人及其他刑 事诉讼 参与人能在 庭审活动 过程中有面对面的直接接触 , 而各方都能获得平等 的当面 从
质证 、 印证 和 交 叉 询 问 机 会 。
因此 , 建立刑事证人 m庭作证制度就具有 相当的必要性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的刑诉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相关程序还不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刑事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进而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本论文笔者首先,从证人、证人的适格性及证人作证的相关概述入手;然后,深入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的探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以期实现进一步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关键字: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完善引言目前,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在于强化庭审功能,而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事实的辩论和对证据的质证是其重要环节。
其中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证人出庭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和法官的审查,也成为能否实现实体与程序公平公正的关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不够健全以及其他司法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大量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作证、作伪证等现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作证这一重要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证人的范围、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规定还十分粗糙,这将直接影响到证人证言重要性的发挥,特别是让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展的一大难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加以完善,从而建立与现代审判方式相适应的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促进刑事案件审判达到高效、公正、公平,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一、证人作证的概述(一)证人证人最早出现在诉讼中,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奴隶社会。
当时在罗马法中,证人是指促使审判官确信当事人主张之事实为真实之一证据方法。
在现代社会中,证人已经逐渐成为独立人格的诉讼参与人,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享受更多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的权利保护,这是证据制度科学化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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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在我国的刑事诉中,证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等一些列现象很严重。
作证人的出庭作证困难如今已经很困扰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严重影响我国刑事审判的方式改革的进程与作用,同时也损害了我国立法法律的权威。
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是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就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而已,但是对于证人在出庭时的权利保障还是缺乏明确的和具体的规定。
此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保障证人的权利的这种意识还是很弱,这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如何让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必须在立法时要规定严密的证人权利保障整体的体系,也要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求偿权、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就要就这些关于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
关键词:证人,作证,问题,改善talking about China’s witnesses to testify Abstract: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s civil lawsuit, the witness "wouldn't","not" to appear in court to testify, etc. A series of phenomenon is very serious. Witness to testify difficulties now very Chines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the serious influence our country civil trial mode reform process and function, but also to th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legal authority. The cause of the problem has a lot of,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or the current law is the witness in court testimony is the citizen's legal obligation, but for a witness to appear in the trial rights or a lack of clear and specific provisions.In addition, the work of judicial organs researchers to guarantee the right of the witnesses of this consciousness is very weak, it is also one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Therefore,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witness to testify the difficult, must be stipulated in the legislation for witness rights of the whole system, also want to claim to the economy of the witnesses to appear in court to testify, witnesses and their near relatives legal protection of personal and property security problems make that clear.This article is that about the problem of the witness to testify in civil litigation, and solutions are detailed discussed.Key Words :witness; testify; Problem; improve一、引言在现阶段,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作为一项很重要的诉讼证据。
证人的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不但可以帮助案件的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且对审判程序的公正还起到保证的作用,所以,对于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问题的规范,也对我国的司法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除了审判的实体要公正以外,与此同时还要要求程序上也要公平,这才会使整个诉讼更加公平、有效。
证人在庭审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
这样的做法,可以给双方提供较为公平的机会,这项规定也标志着审判程序的正义。
另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这一规定,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确实效果显著,但现阶段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展开调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和改善的建议,以此希望使我国的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案情更加有帮助,也使我国整个司法程序更加公平、有效。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概述(一)《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界定在我国,对诉讼中证人的界定范围很广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经司法机关传唤,并有义务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告诉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第61条也有相似的规定。
我国的各类法律都规定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拒绝作证。
证人在作证时,应当被告知提供真的证言,如果蓄意作伪证或是隐匿相关的罪证,那么证人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必要性1. 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从以下几方面,可以看出,对我国刑事诉讼来说,证人作证的意义在于: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是维护法律尊严的表现。
证人到庭作证是各类诉讼中普遍的要求。
只有极少数不能到庭作证的证人,才会被允许在法庭上宣读其庭前陈述。
其次,保障当事人反询问与交叉询问的程序性的权利。
在法庭上,如果作为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都是书面形式的,那样会剥夺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对原始人证的反询问权,有损司法的公正。
再次,增加刑事诉讼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民主。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会导致法官不敢认证。
那么对事实的清查要等待控方庭后移送证据材料或庭后取证之后,这不仅会影响诉讼的公平和效率,而且还会带来司法的不公平、甚至司法腐败。
最后,可以减少伪证等现象。
减少司法人员对书面证据的依赖性,杜绝并减少伪证、司法人员暴力取证和诱供等行为的发生,致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公正地对待。
2. 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人知识水平的差异而造成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表述内容上难免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
这样,即便是证人的证言是表达不清,也还是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使法官得以准确的理解案情。
3. 是查明案件真相的需要证人的证言是通过口头方式所表现出来,通过这种方式,法官能更加真切地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直接的言词原则能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所以只有证人到庭作证,才会使直接证词原则得以贯彻,才能使法院的判决更加清楚,证据的充分。
4. 利于庭审方式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来的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是纠问式诉讼模式,审判法院或接受卷宗移送的有关部门,只根据预审法官的卷宗就作出裁判。
根据没亲耳听见证言,对不了解的被告人裁决,这就致使法官在庭审中很难查明案件真相。
现阶段,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由原来"纠问式"转为"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三)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基本特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有优先地位证人在各类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不能由公安司法机关自由地指定,也不可由别人来代替。
谁能够成为具体案件的证人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谁感知了某一案件的有关事实,谁就具备了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2. 证人必需了解案件情况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可以是亲身感知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的人,也可以是通过其他间接途径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但是,对于转述他人所了解之事实的证人证言,一般要求证人应当说明具体的信息来源,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 作证对象是公安司法机关知情人如果只是了解案件的情况,但没有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话,他就未成为诉讼参与人,因而也不是证人,充其量也只是潜在的证人。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依据诉讼的观念,这提及的的公安司法机关,不但指法院,也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4. 证人是与案件结局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由于当事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所以,与案件的最终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是证人与当事人最本质的区别。
(四)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同时也规定了四种例外的情形,在这四种情况下,允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三、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与实践(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提出了一下三个方面的改革:1. 强制出庭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在以下条件下,司法机关可强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证人的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时,证人应当出庭。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法院系统相关人士说,“如果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庭审期间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听取其证言。
”2. 证人出庭有补助费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