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 引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而且也会给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处罚。
2. 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涉及到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质量违法和安全违法两方面。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2.1. 擅自开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未获得开工许可或者开工许可被撤销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因擅自开工行为,将被处以停工、罚款等处罚。
2.2. 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检查,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等行为,将被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其施工资质等处罚。
2.3. 未按规定保证安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保障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或未进行必要的事故预防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被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其施工资质等处罚。
2.4. 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工作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照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设置及消防保障措施的实施,造成火灾事故的,将被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其施工资质等处罚。
2.5. 违反施工人员休息劳动保护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照国家相关人身保护措施规定,保障施工人员的休息和劳动规定,使施工人员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将被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结论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是建筑工程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负责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主要是以制度约束,从而保障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该在此基础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维护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做到合法经营和社会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5日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行政处罚如下: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正式版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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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模板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模板为规范和加强我公司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管理行为,保障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公司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行政惩罚措施。
一、违法行为的划分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规行为类型和严重程度,将违法行为分为细小、一般和重点三个级别。
1.细小违法行为:包含项目经理未及时整改可矫正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以及细小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包含项目经理未依照规定整改严重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及较为严重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重点违法行为:包含项目经理严重违章指挥,导致重点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发生,及严重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不同违法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1.细小违法行为惩罚措施:–第一次细小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刻改正,并备注在建筑项目管理档案中。
–第二次细小违法行为:书面警告,并责令其立刻改正,由监理工程师或安全工程师对其进行现场引导,商定整改期限,并备注在建筑项目管理档案中。
–第三次细小违法行为:书面警告,并责令其立刻改正,由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更严厉的批判教育,并备注在建筑项目管理档案中。
2.一般违法行为惩罚措施:–第一次一般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并责令立刻改正,同时扣除该项目经理的绩效奖金10%,并备注在建筑项目管理档案中。
–第二次一般违法行为:写出书面警告,并责令立刻改正,同时扣除该项目经理的绩效奖金20%,由公司高层进行更严厉的批判教育,并备注在建筑项目管理档案中。
–第三次一般违法行为:书面警告,并责令立刻改正,同时扣除该项目经理的绩效奖金30%,暂时停止其任职期限,并报请公司高层对该项目经理进行考察和处理,并备注在建筑项目管理档案中。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作为建筑施工项目的“管理者”,项目经理不仅要负责工程进度和预算,还要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但是由于一些项目经理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导致在工程施工中存在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属于建筑工程领域的管理人员,其职责是要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项目经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 不具备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规,任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然而,一些项目经理为了赶工期或者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会不顾法律法规,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也会给工程施工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2. 施工过程中不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建筑施工涉及到大量的安全问题,例如高空作业、电气安全、消防安全等。
然而一些项目经理为了加快工程进度,会忽略甚至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出现高空坠落、火灾等严重安全事故。
3.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不予重视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不同的专业,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然而,一些项目经理往往为了赶工期或者节约成本,对质量问题不予重视或者视而不见,直到出现事故才予以解决。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了规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政处罚的规定。
具体如下:1. 处罚形式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为行政罚款、警告和吊销执照三种形式。
2. 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金额的对应关系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进行施工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50,000 - 150,000 元违反安全规定5,000 - 30,000 元忽视质量问题5,000 - 20,000 元3. 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实行“听证、决定、告知、执行”的程序。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副本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5日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行政处罚如下: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编号:SM-ZD-5700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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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维护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从事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经理、总监、总工程师等职称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应依法由主管部门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依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施工,造成严重质量缺陷的;2.未进行必需的试验检测工作,或者伪造、窜改试验检测结果的;3.擅自修改、更改施工图纸等紧要技术文件,或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4.不依照合同商定进行施工,或者擅自更改工程内容的;5.有意不履行安全措施,导致施工工人伤亡或者重点事故的;6.其他严重违反施工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工地安全检查,未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2.未进行必需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或不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的;3.未采取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擅自调整、减少安全设施的;4.未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或者有意掩盖施工安全问题的;5.未在工地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除去安全隐患的;6.其他严重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惩罚第六条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罚,主管部门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依法公正、公开、透亮;2.综合考虑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3.考虑违法违规行为人的情况和自己乐意改正的态度。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决议行政惩罚时,应依法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警告;2.取消或暂时停止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3.罚款;4.吊销执业证书;5.追究法律责任;6.其他相应行政惩罚措施。
第八条当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前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作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负有管理施工现场和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的责任。
但是,一些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危害了施工安全和质量,甚至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管理,规范其行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及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可以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施工现场管理不力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科学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如果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存在失职、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等行为,将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开具警告书;•罚款1000元至5000元。
2. 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是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首要责任。
如果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将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开具警告书;•罚款5000元至20000元。
3. 拖欠工程款项、劳动报酬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所有工人按时获得劳动报酬,保证供应商按时收到工程货款。
如果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拖欠工程款项、劳动报酬,将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开具警告书;•罚款2000元至50000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4. 不具备从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职业资格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从事施工前进行备案。
如果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未进行备案,将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开具警告书;•罚款5000元至10000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5.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将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开具警告书;•罚款50000元至1000000元;•依法吊销其从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订立本《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
第三条记分管理原则本管理规定以记分管理为核心,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积分点数计算,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积分点数为负数表示违法违规行为,积分点数越高表示行为越严重。
第四条考核周期本管理规定的考核周期为每年度,从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五条积分设置1.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设置如下:–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重点质量事故:扣除50积分;–不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质量问题:扣除30积分;–未按要求组织进行料子试验及报告:扣除20积分;–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扣除50积分;–未及时整改质量问题:扣除10积分;–未定期完成质量整改任务:扣除20积分。
2.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设置如下:–未依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安全事故:扣除50积分;–未设置、维护作业区临时安全标识:扣除10积分;–未依照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扣除10积分;–未供应工人必备个人防护用品:扣除10积分;–临时供电、临时用电违规操作:扣除10积分;–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检查:扣除10积分;3.违规行为记分设置如下:–超出合同商定时间未开工:扣除30积分;–未履行质量保证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扣除50积分;–擅自转变施工工艺、料子,影响工程质量:扣除20积分;–合同内超出施工范围:扣除10积分;–违反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扣除10积分;–未经许可私自调配施工人员:扣除10积分。
第六条积分记录和累计1.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积分将由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公示。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方案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5日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行政处罚如下: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管理,以及质量安全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行政惩罚。
第二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第三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1.对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搭配的;2.未依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或者规程规定执行的;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4.未依照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交底的;5.向他人出示虚假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证件的;6.其他危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1.违反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或者规程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3.未依照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交底的,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4.向他人出示虚假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证件的,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5.其他危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行为,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
第五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程序1.发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若调查取证结果确认违法违规行为属实,需要征询建设项目或者施工单位看法;3.经建设项目或者施工单位确认后,报请负责人审批;4.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惩罚。
第三章行政惩罚第六条行政惩罚的种类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惩罚措施: 1. 警告; 2. 罚款; 3. 取消任职资格。
第七条警告的程序和依据1.对于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较轻且对施工质量安全不会造成重点影响的,可以予以警告惩罚;2.警告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并呈请负责人审批,下达警告决议。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维护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确保企业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项目经理职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的重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施工项目。
第四条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2.违反相关规定,违法使用不合格料子;3.未依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4.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组织和施工进度管理;5.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和交付手续。
第五条项目经理行为标准1.项目经理需要熟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2.项目经理需要严格依照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施工管理;3.项目经理需要负责组织和参加施工安全培训,确保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4.项目经理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频繁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5.项目经理需要确保施工使用的料子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三章行政惩罚第六条行政惩罚范围对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惩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暂时停止资格;4.吊销资格。
第七条行政惩罚依据行政惩罚依据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1.《建筑法》;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八条行政惩罚程序1.行政惩罚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项目经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惩罚决议;2.项目经理在收到行政惩罚决议后,可以提出叙述和申辩;3.行政惩罚决议应当明确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依据、行政惩罚措施及其履行的期限;4.项目经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惩罚决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模板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模板为加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保障项目的顺利推动和建设的质量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责任和惩罚措施,保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作的稳定有序进行。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包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下属管理人员。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照其责任大小予以相应的行政惩罚。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及惩罚措施第三条违法违规行为定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不依照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要求组织施工工作; 2. 未严格执行施工图纸,造成质量安全隐患; 3. 未确保施工过程中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 未依照规定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整改; 5. 未依照合同商定供应施工所需的料子和设备; 6.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施工工艺或加快施工进度; 7. 未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或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人。
第四条惩罚措施对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违规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1. 口头警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细小,无重点影响的,可以口头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责令整改:对于影响项目质量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立刻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 3. 行政惩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造成重点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可以予以罚款、停工整顿、吊销建设单位资质等行政惩罚措施; 4. 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第三章惩罚程序第五条案件审理程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调查与审理。
具体程序如下: 1. 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立刻启动调查程序; 2. 进行现场勘查、手记相关证据,听取相关人员的叙述和申辩; 3. 完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看法; 4. 依据调查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决议惩罚措施; 5. 对惩罚决议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公文写作范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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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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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