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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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与剖析1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一)概要

案例讨论与剖析1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一)概要

案例讨论与剖析1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一)

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即漏写KUWAIT。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A 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

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信用证业务实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实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实例分析

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 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例2: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

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

几个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外贸新人版)

一、案例

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

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经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1994年9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案例一:Criminals Vs. Bank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文件和虚构交易,骗取了银行近

100万美元。犯罪分子伪造了购销合同、发票和运输文件,并向银行提交

了信用证申请。由于银行没有仔细检查文件的真实性,信用证被开立并支

付了货款。最后,银行意识到被骗,但犯罪分子已经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无法追回。

这一案例揭示了几个信用证诈骗的手法和防范错误。首先,银行没有

对文件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比对发票、合同和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其次,银行没有核实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真实性,未与收货人和供应商

核对交易细节。最后,银行没有及时发现骗局,导致资金被转移,无法追

回损失。

为了防范类似的诈骗,银行应该加强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对行业和

地区特定的交易和文件要求的了解,并确保信用证申请符合资料要求。其次,设置严格的审核流程,确保对文件的详细审核和核对。例如,核对发

票上的货物细节和价格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与供应商和收货人确认货物的

交付和收款细节。最后,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沟通,定期与各方核对交易细

节和文件真实性。

案例二:Buyer Vs. Supplier

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利用信用证的不完善以及对供应链的不了解,进

行了一起成功的诈骗行为。买方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客户资料,使银

行开立了信用证,并支付了货款。然而,该买方却没有履行合同条款,导

致供应商无法得到货款。

这一案例揭示了信用证诈骗中存在的问题,即买方能够利用信用证的漏洞而获利,而卖方则面临着付出努力但却无法得到货款的风险。为了防范这类诈骗,银行和供应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应仔细审查买方的资料和信用状况,特别是收集买方的银行资料和历史信用记录。其次,银行应要求买方提供可证明货物交付的证明文件,并对供应链进行调查,以确保买方的可信度和供应链的可行性。最后,供应商在接受信用证支付前应先核实买方的可信度和信用状况,并谨慎选择供应链的合作伙伴。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一、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受益人:B公司

寄单行:N银行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案情经过

2008年6月10日,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将此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NYLON COAT"。

11月24日,B公司来N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运提单,经N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日N银行获得B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I银行索汇。

12月5日,N银行在收到I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通知了B公司。而12月10日,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此时B公司仍未收到货款,当天N银行向I银行发出查询。

12月11日,I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当日,受益人B 公司立即指示N银行发报要求I银行退单。

其后经N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情况下,于1月4日N 银行最终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B 公司。

案情分析:

二、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通知行:A银行

议付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008年2月份委托日本I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B公司。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 银行办理,因此2008年3月14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N银行交单议付。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如下: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2008年3月10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等。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

信用证案例

信用证案例
行认为单单、单证一致,于是一面向受益人办理结 汇,一面单寄开证行取得索偿.开证行经审核后,认 为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不能接受,因为提单上申 请人的通信地址的街名少了一个G.正确的地址为: Sun Chiang Road,现写成:Sun Chian Road • 获此信息后,受益人即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要求取 消此不符点,而申请人执意不肯.事实上,开证申请 人已通过借单看过货物后才决定拒绝接受货物,并 由此寻找单据中的不符点,以此为借口拒绝付款.目 前此案在进一步磋商之中.
• 分析
• 这是一起由于单证不符遭致拒付的案例,按 UCP600的规定,应行审单遵循严格相符的原则,也
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 一致和单据与单据一致,银行才会接受单据并付款. 这是一条刚性原则,虽然曾有不少人提出应软化这 一刚性原则,即银行应接受只有轻微瑕疵的单据并 付款,但这一主张并未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接受,也未 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可.实际上,对轻微瑕疵的认定,
• 分析
• 此案涉及如何理解UCP600第32条及UCP500 第30条c款.
• 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 日期内分期支付及/或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 支款及/或按期装运时,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 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 本条阐述分期装运和分期付款的掌握问题.在信 用证上规定受益人分期装运货物的时间,则受益人 应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否则信用证即失去效用.但 一个复杂的问题是,在按期装运时少装怎么办 在国 际商会的银行委员会上,有人曾就此问题提出咨询,

信用证案例分析与研究_含答案

信用证案例分析与研究_含答案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

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1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

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ertificate of Origin:E.E.C.Countries”(标明产地为欧共体国家的原产地证明书)。该证经通知行通知后,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交来了全套单据。在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上关于产地描述为“Country of Origin:E.E.C.”,产地证则表明“Country of Origin:E.E.C.Countries”。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完全一致,于是该行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向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不符:

1 发票上产地一栏标明:E.E.C.,而信用证要求为E.E.C.Countries。

2 产地证上产地一栏标明E.E.C.Countries,与发票产地标明E.E.C.

开证行明确表明拒付,并且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议付行拒理力争:信用证对于发票并未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况且发票上的产地系与产地证一致。故议付行认为不能接受拒付,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

分析

该案的争议源于信用证条款的不完整,不明确,在开证行开列的信用证中,开证行对产地的要求为E.E.C.Countries,而并未具体要求哪一国。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中涉及产地一栏时既可笼统表示为欧共体国家,也可具体指明某一特定国家(只要该国是欧共体成员国即可)。倘若开证行认为不符合其规定,它应在开证时将产地国予以明确表示。

《信用证案例分析》课件

《信用证案例分析》课件

信用证与托收的比较
信用证需要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才能 获得付款,而托收则不需要。
信用证的开立需要一定的费用,而托 收则不需要。
信用证是一种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 因为银行会审核单据的正确性,而托 收则没有这种保障。
托收相对于信用证来说风险较大,因 为托收是直接向买方收款,如果买方 不付款,卖方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详细描述
银行或进口商应仔细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 等,确保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有疑问的单据,应及时与出口 商沟通核实,避免出现单证不符或欺诈行为。
及时处理不符点
总结词
在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时,应及时处理,以降低潜在风险。
详细描述
一旦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如数量、品质、包装等方面的差异,银行或进口商应立即与出口商沟通,要求其修正 或补充相关单据。及时处理不符点可以避免产生额外费用、延误交货时间等问题,同时降低因不符点导致的纠纷 和损失风险。
案例二:单据丢失导致的拒付
总结词:单据丢失
案例分析:出口商在装运后未妥善保管单据,导致部分 单据丢失。
详细描述:出口商在运输过程中遗失了部分单据,无法 向开证行提交完整的单据,导致银行拒付。
解决方案:出口商应加强单据管理,确保所有单据齐全 并妥善保管,以避免因单据丢失导致的拒付。
案例三:欺诈行为导致的拒付
信用证的种类

国内信用证风险案例

国内信用证风险案例

国内信用证风险案例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其具有可靠、安全、便利等优点,但

信用证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下面我们针对国内信用证风险案例进行分析。

2016年中南国际贸易公司与海外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规定合同金额为100

万美元,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该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申请,银行开立了一份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交付。海外供应商在货物交付

前提供了符合规定的货物检验报告和仓储单据,并将货物运往中国。然而,在海外供应商

收到信用证之后,该公司却发现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满足规定标准,于是拒绝了货物,但银行拒绝了其修改信用证的请求,导致该公司无法收到货款。该公司最终采取法律

手段进行维权,但维权成本极高。

该案例反映了信用证业务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风险。首先,存在欺诈行为。在向银行

提交信用证申请时,可能存在虚假材料或欺骗行为,导致银行错误的开立了信用证。其次,产品标准不符。由于贸易产品通常是通过检测和检查来确认其运输和销售符合质量规格的,因此检验不严也有可能导致货物品质问题,进而影响到信用证的付款和收款。同时,银行

对信用证的审查和处理存在不当行为。例如,银行可能会根据银行的规定和操作,错误地

结算信用证或采取其他不当行为,使得受信用证保护的双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针对以上风险问题,我们需要加强信用证业务的管理。首先,企业在申请信用证时,

应记录整个交易过程,包括合同签订、贸易方面及支付方式等部分的条件,申请时应确保

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规范性。其次,银行应完善自身内部管理,加强信用证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案例一:虚假货物

案例二:无法提货

案例三:欺骗货款

一家公司为了获得一笔货物的运输,向一家银行申请了一份信用证。

在交付货物之前,供应商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定金。公司按要求付款后,

供应商却违约未履行交货的义务。公司申请返还支付的定金,但银行拒绝

了这一请求。原来,供应商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文件向银行证明了货物的交付。公司只能承担损失,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案例四:多次融资

一家公司通过伪造信用证文件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并以此为基础向其

他金融机构申请了多次融资。这家公司在获得第一笔贷款后,使用伪造的

信用证文件向其他银行展示其信用度,并以此获得了额外的贷款。最终,

这家公司获得了大量的资金,并将其挪用用于非法活动。这种多次融资的

信用证诈骗案件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使整个金融体系遭受了

重大影响。

以上是一些信用证诈骗案例的简要介绍。这些案例展示了信用证诈骗

的多样性和危害性。为了防止信用证诈骗,企业和金融机构需要提高警惕,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信用证反诈骗案例分析 【09营销一班 牛威 黄亮】

信用证反诈骗案例分析 【09营销一班 牛威 黄亮】

案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国内外不法分子相勾结合谋的特 大金融诈骗案。被告人梅某、李某打着引进外资 的幌子,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H市农行200份总 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其诈骗数额之 巨大在国内尚属首例。在这伙“高超”的国际骗 子的精心导演下,再加H市支行赵、徐两位行长 盲目引进外资,不辨真伪,轻易被骗子的虚假承 诺、谎言和许下的贿赂所欺骗,险些酿成无法弥 补的巨额损失。所幸的是,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及 H市分行及时发现了这一骗局,并采取了一系列 紧急措施,使梅、李骗取的备用信用证在有效期 内没有出现资金支付情况,但已经使中国农业银 行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蒙受了巨大的 经济损失,其金融信誉也受到了严重损害。
案例二: 案例二:通过仲裁解决信用证纠纷
• 申请人中国A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加拿大B公司(卖方)于1995年1月15 日签订了098号5万吨白糖销售合同,单价USD311/MT CIF 中国广西防城港, 总额1555万美元。合同付款条件规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买 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出货物价值100%的不可撤销、可转一次的即期信用证副 本。卖方在5天内按总金额2%电汇到买方中国银行某保证金账户上。买方在 收到卖方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正本。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 证7日内未能传真“装运单据”、“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数 量”、“重量”等到买方,则卖方按货物总值2%赔偿给买方,同时L/C 撤证 失效。 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申请人即按合同开具了信用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在5 天内将2%保证金汇到中方银行。199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开出的 信用证不能接受,要求按被申请人,信用证和合同样本“进行交易,否则,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后,没有正式致函申请人具体指出该信用 证的哪些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是提出超过合同约定的额外要求,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1)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1)

【分析】 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 货款的权利。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 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 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 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 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 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 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 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 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 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 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 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 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9. 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 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 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 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 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 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分析】 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 索赔,应由自己承担。 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 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 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 买方承担。 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 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 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 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 由我公司承担。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我公司与德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德商按时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的装运条款为: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150公吨。我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考虑到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由月亮河号轮于2月10日在烟台、2月11日在青岛共装运150公吨。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绝。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根据《UCP600》,我公司2月份的装运行为并不违反信用证条款。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

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否能安全收汇

答:不能。最多发货

案例分析:有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合同,

买方发现交货的品质有严重缺陷,根本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因此,买方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可以宣告全部合同无效。

中一部分设备根本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那么整套设备都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案例分析: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体一侧裂口,船长命令抛货并将船驶上浅滩,排水抢修裂口,并请求附近港口派拖轮将船拖回港口修理,修好后船舶继续航行。

损失如下:1)船身裂口

抛货5)抢修及排水费用

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答:(1)、(3)是单独海损;

案例分析: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

sight。当汇票及所付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代收行后,

手续。货抵目的港是,由于用货心切,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附参考答案)

国际结算2009-10-31 19:56:58 阅读175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1、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教训:1)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规定装运日期,还必须规定好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信用证下,出口方先备货,等进口方开来信用证并审核无误时才发货,所以如果不规定开证日

期,进口方拖延开证,甚至超过合同的装运日期,出口方只会处于被动地位。

2)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业务,审核信用证时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我方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但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议付行也未发现。业务员在审证时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2、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贸易术语,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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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案情介绍】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加拿大乙公司(卖方)于2001年3月5日签订 了5万吨食糖销售合同,单价USD311/MT CIF中国广州,总额 1555万美元。合同付款条件规定:
1、自合同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买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出货物价 值100%的不可撤销、可转让一次的即期信用证副本。 2、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副本5个工作日内按总金额2%电汇到买方中国银 行某保证金账户上。 3、买方在收到卖方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正本。 4、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证7日内未能传真“装运单据”、“船名”、 “起运港”、“目的港”“数量”、“重量”等到买方,则卖方按货物 总值2%赔偿给买方,同时L/C失效。
同年10月28日通知了甲土畜产进出口公司。该信用证
金额190000法国法郎,并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9 月22日,单据提交日期为2002年10月7日。
银行擅自放单应承担责任
9月16日,甲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
前将货物装船,并于10月8日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将
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提交甲分行。 10月17日,法国丙银行向丁分行发出不符点通知:发票

信用证漏列加价条款受损失
案情介绍
我国某公司对伊朗出口瓷土一批,合同规定含量最低为24%,并规定每 增加1%,应按比例加价5%,可分批交货。但在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中, 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分批结汇,却漏列加价条款。公司业务员审证时未注意, 没有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 在第一批货物装出时,瓷土含量为24%,该公司开出一张按24%基价 计算的发票。这一批装船的货物已顺利结汇。在第二批货物装出时,其含 量超过24%,达到26%,商检机构出具了证书。该公司开出一张按 24%基价加10%计算的发票。 在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开证行以加价做法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该批货 款。该公司曾多次联系客户要求修改信用证,但对方坚持不修改。在该公 司货物到达港口后,只得存放海关仓库。后经该公司再三交涉,前后拖了 1年多才收回按24%基价计算的货款,使该公司损失了加价10%的货 款及存仓费用和利息等。
订的合同于不顾,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中 国甲公司要求加拿大乙公司: 1、承担开证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损失,计 人民币57万元。 2、根据该合同第13条“付款条件”规定,按货物总值 2%计算,赔偿中国甲公司31.1万美元。 3、仲裁费由加拿大乙公司承担。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评析】 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在合同规定之外要求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合同签订后,中国甲公司即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与要求开出了信用证副本, 而加拿大乙公司却未能在5天内将2%保证金汇到中方银行。3月21日, 加拿大乙公司称中国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副本的条件不能接受,要求按 加拿大乙公司的“信用证和合同样本”进行交易,但是,加拿大乙公司 收到中国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副本后,并没有正式致函中国甲公司具体 指出该信用证副本的哪些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是提出超过合同约定 的额外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1、中国甲公司应按照加拿大乙公司提出的信用证样本重新开立信用证 副本;
开证行丢失提单责任自负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进出口公司申请委托W 银行开立以丙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W银行 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双方之间成立了委 托开立信用证关系。对这一民事关系双方当事 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裁决如下:W银行遗失信用证规定的单证,乙 进出口公司有权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W银 行处理货物,因价格变化、货物质量下降和仓 储费用增加的损失,亦应由其自负。
的权利。 合同签订之后,中国甲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开证义务,加拿大乙
公司应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但加拿大
乙公司不仅没有汇付保证金,而且提出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 不利于中国甲公司的不合理要求,这是故意的违约行为。加拿 大乙公司应就其违约行为向中国甲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银行擅自放单应承担责任
银行擅自放单应承担责任
(2)关于银行擅自放单的问题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4条e款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 (如有),未能按照本条文的规定办理及/或未能代为保管单据听 候处理,或将单据径退交单人,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则 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即在开证行认为单据与信用 证不符时,可采取三种处理办法:一是与开证人(进口商)协商接 受不符点付款(一般在不是重要不符点的情况下,开证人会接受), 二是通知受益人不符点(拒付或暂不付),代为保管单据,听侯交 单人(出口商)的处理意见;三是通知受益人不符点(拒付或暂不 付),并将单据退回给交单人。 换言之,如果开证行既不妥善保管好单据又不退回给交单人,而擅 自处理单据,就必须付款,无权再说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了(即实际 上已接受了不符点交单)。
【案情介绍】
2002年7月12日,中国甲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与法国乙
有限公司就买卖茶叶签订一份销售合同,该合同贸易术 语为CIF马赛,付款条件为法国乙有限公司向甲土畜产
进出口公司开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7月28日,法国丙银行开出以甲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为受 益人的信用证,并由中国银行丁分行(通知议付行)于
开证行丢失提单责任自负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在付款赎单的环节,由于W银 行工作失误导致信用证项下的单证遗失,乙进出口公司能否拒绝付款。 根据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是银行业务关系,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申请书的内容确定。依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 证行W银行负有及时开证、接受并审核单据、承兑付款、向开证申请人 交单的义务;开证申请人乙进出口公司负有支付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 按时办理承兑、付款,在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及时退单以及付款赎单等义 务。 在本案中,由于W银行将单证遗失,使开证行在接到议付行承兑通知的 七个工作日内无法就单证是否存在不符点向议付行抗辩。乙进出口公司 有权拒绝接受保函提货,因为他不了解单证是否存在不符点,如有不符 点,他有权拒付,他接受了货物,就丧失了拒付的权利,如有问题只能 根据贸易合同进行索赔了,失去了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意义。
开证行丢失提单责任自负
【案情概述】
8月14日,乙进出口公司与甲材料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 甲材料公司委托乙进出口公司进口5000吨镀锌卷板,11月 底前提供全套正本单证。随后,乙进出口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 买卖合同。同年9月6日,乙进出口公司向W银行申请开立不 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开证金额为320万美元,数量可允许5% 增减。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全套清洁海运提单、保险单、 包装单/重量记录单,由受益人出具的质量证明,发票等。有 效期至10月31日。单据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装运日后 15天内提交。


信用证漏列加价条款受损失
评析
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在本案中,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未规定加价条款,开证行拒 付是正常的。一些外国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
的原则,在信用证条款上做手脚,增加软条款或单方面修
改合同的某些条款,钻我国公司新手的空子,不严格履行 合同,等货物已装船出运,为时已晚,主动权掌握在买方 手中。因此,业务员在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时,要严格 按合同审查,不符合合同规定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应及时要 求对方修改,以免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
11月18日,W银行致函乙进出口公司称,信用证项下货物已到上 海港,速拿325712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11月29日,乙进出口公司致函W银行提出,无全套单据,对外拒 付。12月12日,W银行致函乙进出口公司称,货物已到目的港, 我行愿为贵司提货提供保函,如因提货迟延的损失责任后果由你司 承担。同日,乙进出口公司答复W银行:“至今未收到单据,不要 对外承兑”,并将甲材料公司“不接受此货”的传真件转传W银行。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信用证与合同” 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
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
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指信用证按照合同开立后,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
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的当事人在处理单据与支付款项
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而依据信用证条款行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开证行丢失提单责任自负
9月7日,W银行向Z议付行开出第0100号、受益人为丙公司的信 用证,总额为320万美元,议付期限为10月31日。10月11日, Z议付向W银行寄出325.712万美元的180天远期汇票及信用证 项下的全套提货单证,由W市邮政速递公司于10月23日送达W银 行签收。后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提货单证被W银行遗失。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与买卖合同一致。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根据合同开立和接受信用证是当事人的合
同义务。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于2001年3月5日签订的 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享有各自
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时间超出了信
用证规定日期。 甲土畜产进出口公司认为法国丙银行提出的2个不符点不
能成立。法国丙银行在拒绝向甲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付款的
同时,擅自放单给法国乙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12月 20日要求与甲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协商托收事宜,土畜产进 出口公司未同意。
银行擅自放单应承担责任
2、加拿大乙公司将保证金交给加拿大银行的信托户口,而非电汇到中 国某银行账户上。 3、双方按照加拿大乙公司草拟的“补充合同协议书”另签协议,提高 糖价,将每吨糖的价格由311美元提高到325美元。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中国甲公司认为其已根据合同开立了信用证副本并为此投
入1000万元人民币做开证保证金,而加拿大乙公司置签
【审理结果】
2003年3月22日,中国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在 审理过程中,就法国丙银行提出的单据与信用证2个不 符点问题请中国国际商会出具意见函,作为判断不符点 是否成立的依据。该意见函认定法国丙银行提出的不符 点理由不成立。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法院 认为法国丙银行作为开证行,应承担承兑信用证项下款 项的义务,判决如下:
(1)法国丙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甲土畜产进 出口公司欠款190000法国法郎及利息损失。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2元,由法国丙银行负担。
银行擅自放单应承担责任
【评析】 (1)关于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的问题
关于“发票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问题, 因我国各地对茶叶的具体描述并不完全一致,因此, 中国国际商会认为不符点不成立。 至于“提交单据时间超出了信用证规定日期”则因我 国实行国庆7天休假制,10月7日不是我国银行工作日,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4条的规定,若信用证 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 中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将顺 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因此,在本案中, 甲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在10月8日交单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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