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容积率计算方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面积核算
建管字〔2007〕73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面积核算相关问题研究会会议纪要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核算工作,统一掌握对有关条文的理解和执行标准,根据局领导指示要求,建管处于2007年11月29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召开了建筑面积核算相关问题研究会(与会人员名单附后)。
会议意见纪要如下:一、通过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补充说明》(见附件)中有关规则。
二、遇到本纪要附件中的相关建筑类型,局信息中心和勘测院在核算或测量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时,需按照本纪要附件执行。
三、局信息中心和勘察院应及时总结在建筑面积核算或测量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反馈给局建管处,以便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
与会人员名单:市规划局:钟斌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张鲲、于笑津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兰京中国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冉鸣重庆市设计院:李正春主题词:城乡规划建筑面积核算标准会议纪要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7年12月25日印发(共印8份)附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补充说明一:地上地下类1、根据渝规发…2005‟89号文,第二条规定: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被掩埋的部分。
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渝规发…2007‟141号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于地形高差等原因,建筑地下部分为非全掩埋,地下部分只要露出地面的,除不临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和必要的地下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外,其余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补充说明:如图一。
在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的吊层中,若吊层分为临城市道路(外侧部分)和不临城市道路(内侧部分)的两部分,若内侧部分功能为车库及设备用房,则车库及设备用房(内侧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外侧部分计入容积率。
若吊层为临城市道路的车库及设备用房,则该吊层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标准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一)、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2.0.1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高 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 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地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 corridor 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在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6檐廊 eaves 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 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 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 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休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enev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面积测算的房屋,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商品房已经预售面积测算,且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按预售测算时的计算规则测算该商品房面积;若并未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则按本《细则》的规定测算该商品房面积;(二)直接申请设定登记的房屋已进行面积测算,且测算结果按规定备案。
该房屋无须按本《细则》重新测算面积;如果未按规定备案,则该房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测算面积。
(三)房屋产权争议涉及产权面积的司法和非司法委托的房屋面积复测,应按该房屋设定登记时执行的原房屋面积测算时的规范执行,如未进行房屋设定登记,其面积测算规范按现行规范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整理版)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整理版)整理:熊小波2009.8.3目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 (1)第三章地块控制 (1)第四章建筑间距 (1)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第六章绿地控制 (1)第七章特殊用地 (1)第八章市政及管线 (1)第九章附则 (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19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日月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
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当)、(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居住用地(R)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第七条(零星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一)规划人口大于20 万的城市,小于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0.24•【字号】渝规资规〔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2019〕26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许可与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我局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经2019年9月20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对于两部标准中算法不一致的条文,执行本规则(详见附件)。
二、本规则施行后,首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以及办理选址意见书或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计算应执行本规则。
三、本规则施行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不动产权证、选址意见书、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计算按原规则执行。
四、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0月24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和《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008)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对于两部标准中算法不一致的条文,执行本规则。
重庆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重庆市容积率计算规则重庆市作为中国四个直辖市之一,以其独特的地质、气候和人文景观而闻名。
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容积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用于衡量城市建筑密度和土地利用效益。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重庆市容积率的计算规则。
首先,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容积率需要确定以下几个要素:1.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
计算时需要考虑建筑物的不同功能和用途,例如住宅、商业、办公等。
2.建筑高度:建筑物的最高点到地面的垂直距离,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
3.地上投影面积:建筑物在地面上的投影面积,即建筑物在平面上的占地面积。
然后,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和建设条例》的规定,重庆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如下: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2.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包括两个方面: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指的是建筑物地面以上的部分,地下容积率指的是建筑物地下的部分。
3.地上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地上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上的总面积。
4.地下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地下容积率=地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下的总面积。
5.根据规定,重庆市的地上容积率一般不超过3.0,地下容积率一般不超过0.5、这是为了控制城市建筑的整体密度,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重庆市在实际容积率计算中还考虑了其他因素,例如绿地率、建筑物体型、道路交通等。
这些因素在具体建设项目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总结起来,重庆市容积率的计算规则包括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
重庆市一般限制地上容积率不超过3.0,地下容积率不超过0.5,以控制城市建筑的密度和土地利用效益。
同时,实际容积率计算中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这些规则旨在促进可持续城市发展,实现城市空间布局的合理化和建筑物的高效利用。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住宅占比及指标平衡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住宅占比及指标平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渝规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住宅占比及指标平衡管理的通知渝规发〔2016〕102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第64次和85次常务会议精神,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57号)以及重庆市商品房去库存专项工作方案,现对不同规划性质建设用地中住宅占比、多地块项目指标平衡等规划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住宅占比(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的管理(一)单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与住宅占比的对应关系:1、居住用地中,住宅占比应大于80%。
2、居住为主要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中,住宅占比应大于或者等于50%、小于或者等于80%;居住为次要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中,住宅占比应大于或者等于20%、小于50%。
3、非居住用地中,住宅占比为零。
(二)调整住宅占比的管理1、项目住宅占比应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调整住宅占比计算超出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即涉及改变项目规划用地性质,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未超出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其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明确了住宅计容建筑面积规模或住宅占比的,其调整应征求国土部门的意见。
2、已部分销售的多地块项目申请调整住宅占比的,其已销售地块的住宅占比按该地块用地规划条件计算,未销售地块的住宅占比按本条第(一)项计算。
二、多地块规划指标平衡管理。
(一)指标平衡应在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各地块之间进行。
指标平衡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增加,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增加,项目住宅占比应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重庆市建筑面积与居住核定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标准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一)、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2.0.1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高 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 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地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 corridor 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在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6檐廊 eaves 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 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 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 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休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enev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订)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19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重庆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XXXX最新版)
对于层高的限制
现行技术规定与原管理规定的差异: 新技术规定中:新增对于居住的通高部
分的限制;增加对于商业、办公、酒店建筑 的层高的限制。
阳台的计算
(一)套型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60平方米的住宅, 其阳台进深大于2.4米的,或者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 之和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 面积,未超出部分按照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容积率计算方式
计容
地上
不计容积率的 特殊多倍计容
建筑 面积
=
建筑 面积
-
建筑面积(底 + 积率的建筑面 层架空绿化公 积(层高超高
原规定:容积率=地共上活建动空间 ) 建筑)
筑面规则 ● 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 未掩埋的地上建筑全计入 ;
容积率(第九条 )
容积率计算方式
现行技术规定
原管理规定
技术规定第九条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
坪掩埋的楼层,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
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 等于16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其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 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 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对于层高的限制
二、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 单元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 7.3米(即5.1+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 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小 于或者等于9.5米(即7.3+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重庆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重庆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渝规发〔2006〕171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仍按原规则进行计算;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以及申请变更其设计方案涉及《计算规则》内容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按照《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特此通知第一条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功能和景观效果,结合有关规定和当前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第二条本计算规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项目,以及住宅项目附属的相关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业建筑)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筑容积率指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等同于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建筑面积计算值等于建筑面积乘以本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系数。
第四条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的层高宜为2.8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规划局二O—O年十二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10-12-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各类城市用地的规划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第六条(用地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兼容的,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性质。
第七条(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或小于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 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 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
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
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 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 进行控制。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 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 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 按其主要a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 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 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第三十二条 (外墙面与拆迁范围 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 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 于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 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外有永久性建 (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 三十一条全间距的规定。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 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1.2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 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 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 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 筑面积2平方米。
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 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 定建筑容积率)的5%。
第二十四条 (连接规定)两栋住宅 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 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 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 但可以错接。
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容积率计算方法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 (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 临江、临湖的住宅架空层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 高。 (五)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层高不超 过4.5米)。 (六)超高层建筑的无围护结构的避难间(非避难空间除 外)。 (七)出挑宽度大于2.1米的公共建筑悬挑雨篷;出挑宽 度大于2.1米、高度大于6米的公共建筑有柱雨篷。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总建筑面积是指在建设用地 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以下各层建 筑面积之和。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 是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 不同,采用不同的结构(设备管道)类型,并通 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管道)转换,称该楼层 为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避难层是指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 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四)单层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分隔成小间的沿街商业 (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大于4.5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5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 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高)。 (五)单层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或分隔成 小间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大于4.8米;当 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 高)。 (六)单层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6 米,且不得分割;当建筑层高大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 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 算,K=h÷3.6(h为建筑层高)。临街分割成小间的商业 部分按本条第四款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七)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层高可 按功能要求适当加高。
关于施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施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的通知洪规字[2012]152号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方法,我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规范的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了修订。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含覆土)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
(三)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的其他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抬高不超过2.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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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筑
容积率的核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和市政府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积率指标不变,但其计算方法,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办理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的容积率的核定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的计算方法仍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二)除上款中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外,其它已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得变更;对其它未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的计算方法按本通知执行。
五、实施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规划编制及规划行政审批中,其建筑容积率及其它规划指标的计算方法按本通知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研究处理。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