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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转包?
转包的定义:中国法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 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 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 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 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 承担责任的行为。
2、施工现场的人员构成有不同,一般转包者会派驻少量管理人
员参与施工管理,而挂靠几乎所有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都是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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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行为 1.什么是挂靠? 2.挂靠的特点? 3.我国挂靠如何认定? 4.挂靠行为的后果? 5.什么是转包? 6.转包与挂靠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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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挂靠?
答:1.“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 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 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或企业借用并未在该 企业就值得有资质的人员的证书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
2.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 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 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允许他 人使用自己资质的工程师为被挂靠人,使用用他人资质 的企业称为挂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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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挂靠?
3.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 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 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或施工企业借用有资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从事施 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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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 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 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 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 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 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 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 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
2.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 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 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 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 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 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 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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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对于挂靠如何认定?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 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 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 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 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 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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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对于挂靠如何认定?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 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 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 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 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 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 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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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和挂靠联系与区别:
联系:
1 、一般都是有相应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转包或者被挂靠给没有相应 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2、一般都是通过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取得非法所得;
3、两种形式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区别:
1、取得承包权的时间不同,转包一般都是取得承包权以后产生的行 为,而挂靠往往在争取承包权时就有了明显的行为(即在招投标过程 中或者在和建设单位谈项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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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包与挂靠之间的关联?
1.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 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 分包的形式出现的。
2.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 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 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 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 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 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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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挂靠行为的后果?
1.《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
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投标人借用或买卖资质进行投标,是为了在招投标过 程中进行更好的围标,或为了增大围标成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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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对于挂靠如何认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 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 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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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挂靠行为的后果?
3.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 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 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 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 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 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 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 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什么是转包?
转包的定义:中国法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 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 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 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 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 承担责任的行为。
2、施工现场的人员构成有不同,一般转包者会派驻少量管理人
员参与施工管理,而挂靠几乎所有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都是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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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行为 1.什么是挂靠? 2.挂靠的特点? 3.我国挂靠如何认定? 4.挂靠行为的后果? 5.什么是转包? 6.转包与挂靠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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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挂靠?
答:1.“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 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 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或企业借用并未在该 企业就值得有资质的人员的证书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
2.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 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 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允许他 人使用自己资质的工程师为被挂靠人,使用用他人资质 的企业称为挂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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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挂靠?
3.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 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 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或施工企业借用有资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从事施 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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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 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 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 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 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 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 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 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
2.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 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 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 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 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 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 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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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对于挂靠如何认定?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 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 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 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 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 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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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对于挂靠如何认定?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 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 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 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 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 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 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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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和挂靠联系与区别:
联系:
1 、一般都是有相应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转包或者被挂靠给没有相应 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2、一般都是通过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取得非法所得;
3、两种形式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区别:
1、取得承包权的时间不同,转包一般都是取得承包权以后产生的行 为,而挂靠往往在争取承包权时就有了明显的行为(即在招投标过程 中或者在和建设单位谈项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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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包与挂靠之间的关联?
1.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 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 分包的形式出现的。
2.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 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 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 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 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 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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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挂靠行为的后果?
1.《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
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投标人借用或买卖资质进行投标,是为了在招投标过 程中进行更好的围标,或为了增大围标成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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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对于挂靠如何认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 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 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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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挂靠行为的后果?
3.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 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 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 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 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 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 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 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