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读tq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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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所得税新政策

2014年所得税新政策

2014年新所得税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3、关于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14〕10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4〕81号)
税收优惠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税〔2014〕75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4〕34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3、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财税[2014]39号、42号、总局公告34号)
4、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4〕102号)
5、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4〕52号)
6、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2号)
7、支持文化企业改制发展的税收优惠(国办发[2014]15号)
8、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问题(财税〔2014〕79号)
9、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2014〕55号)
征收管理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2、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3、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4、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5、总局新申报表解读。

2014年税收新政策

2014年税收新政策

2014年税收新政策》讲义讲解提纲: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六、税总办函[2014]652号-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第一课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4/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14年最新税法政策解读

2014年最新税法政策解读

一、2014年最新税法政策解读二、企业涉税争议问题及处理技巧税务模块一:收入类项目疑难问题解析1、开了发票的收入是否就一定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2、不征税收入是否真的不征税?3、什么是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补贴要交税吗?4、财政性资金如何会计处理?如何填报申报表?5、哪些情况属于视同销售?如何进行调整?6、商业上的买一赠一如何开票、会计处理才可以不作为视同销售?7、企业无偿接受的股权、机器设备需不需要交税?8、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处理?9、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是否确认应税收入?10、一次性收取多年的租金,应如何确认应税收入?11、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所得能否平均按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2、借给关联企业现金,是否要算利息收入?抽逃资金有怎样的税务风险?13、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14、查补收入能否弥补亏损?15、未开红字发票的销售折让能否在税前扣除?1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7、取得的境外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如何处理?税务模块二:成本费用扣除类项目疑难问题解析与政策解读18、如何正确理解、把握成本费用扣除的整体要求19、成本费用税前列与发票的关系20、哪些发票为不合规发票,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处理?抬头名称为公司简称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列支52、差旅费和会议费的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53、出差补助要发票吗,要扣个税吗?54、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成本费用可否税前扣除?55、一次性支付跨年度支付的房租,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56、公司临时向社会雇工的工资报酬如何处理?57、按合同计提的房租是否可以在当年所得税前列支?58、哪些研发项目的研发支出可以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59、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需提交哪些资料?60、企业能够进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61、财政拨付项目专项资金发生的研发费可否加计提除?62、残疾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税务模块三:资产类项目疑难问题解析与政策解读63、如何理解计税基础概念?64、花10元钱购买一工具,预计使用年限3年,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吗?65、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列支吗?66、集团内部调拨取得固定资产,可否以调拨单为入账凭证计提折旧?67、企业购入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68、企业购买的古董字画可以计提折旧税前列支吗?69、固定资产的净残值能不能确定为零?70、企业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71、补提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能否税前列支?72、公司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凭证?企业自办食堂购买蔬菜没有发票,该如何处理?企业共用水电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处理?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以什么票据作为扣除凭据?善意取得的假发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外票据能否税前列支?购买固定资产的发票丢失,该如何处理?公司发生的个人劳务费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列支吗?暂估入库原材料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21、成本项目税前列支的税法概念,成本项目真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吗?22、工资税前列支对“合理性”和“实际发生”的理解?23、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款能否在税前扣除?24、企业所得税“工资”与个人所得税“工资”概念的差异25、体现在存货中的未实际发放工资是否也需要调整?26、哪些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项目列支?27、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如何处理?28、职工福利费列支是否也需要发票?29、取暖费补贴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30、没有职工食堂,发放的伙食费是福利费吗?31、公司承担的工伤费用能否税前扣除?32、企业为职工报销的学历教育费用是否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3、公司为员工缴纳的意外险、健康保险、公众责任险能否税前扣除?34、企业租用个人车辆费用如何税前扣除?35、企业以股东个人名义购买的汽车,其折旧能否税前列支?36、企业向没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税前列支吗?确定其折旧年限?73、公司购买的活动板房、简易房怎样计提折旧?74、土地是否要记入房屋建筑物原值?75、提前解约租赁房屋的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如何让处理?76、装修费用的摊销年限应如何确定?77、大修理期间的固定资产税法上是否计提折旧?78、哪些资产损失可以自行税前列支?哪些损失需要税务审批后列支?79、未实际处置的实物资产计算的损失能否申报扣除?80、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81、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税务模块四:税收优惠类项目疑难问题解析与政策解读82、高新取证年度前几个月所得适用15%税率,还是25%税率?83、小型微利企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确定?84、高新技术企业能否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85、企业是高新和软件企业双重身份,减半优惠是按25%减半还是15%减半?86、“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能否享受农产品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87、小型微利企业除了20%税收优惠外,还有没有其他的优惠?88、公司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利润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89、免税收入是否必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0、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何税收优惠?91、企业购买的财务软件能否进行加速摊销?92、哪些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7、企业集团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该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39、公司以法人的个人名义在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40、支付佣金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41、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42、关联公司往来入账其他应收款,在汇算时要按占用资金计算应收利息做纳税调增吗?43、业务招待费都包括哪些内容?44、年度没有营业收入业务招待费可否税前扣除?45、没有付完全款的广告费是否可以扣除?46、怎样理解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从税前扣除?4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48、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49、什么样的捐赠票据才是符合规定的捐赠票据?50、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团体名单每年不一样的吗?51、经济和同违约金能否税前列支,需要发票吗?税务模块五:征收管理类项目疑难问题解析与政策解读93、汇算申报后发现申报错误怎么办?94、核定征收企业利息收入需要并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95、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息投资收益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96、核定征收企业处置资产的收入是否要记入应税收入?97、核定征收企业核定期间的亏损如何处理?98、核定征收企业利润超过订税的20%以后就要全额征收所得税吗?99、国内企业所支付的境外审计费、律师费要预提企业所得税吗?100、什么情况下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款项需要提交税务证明?101、支付给境外公司的进出口贸易佣金是否应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102、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3、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经汇算清缴后存在的亏损,是否可以在总机构弥补?104、季度利润能否自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5、汇总纳税企业,分公司以前年度人力资源- 企业的管家的亏损怎样弥补?106、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应向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申请审批?。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总结版)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总结版)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总结版)一、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已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会计与税收上处理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又如何计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新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准确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而言,一方面新购的仪器、设备支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可以提前税前扣除,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同时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其按照(小)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折旧处理(或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仍可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税收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2014年企业购入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会计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税收上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2014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税收新政策

2014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税收新政策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新政策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明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实施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机关视频会议,推出《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并自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这意味着,今后全国近4000个县级税务机关办税业务流程将执行统一标准,超过3000万户的纳税人有望享受到同样的基本纳税服务。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发布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根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4、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明确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修订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
Part1
小微企业判断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2011年联合发布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分为15个行业。以 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Part1
流转税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 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 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 股本总额。
Part1 会计未加速折旧,税务能否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购入新固定资产 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限的60%
缩短折旧 年限
购入已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
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
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为了便于征管,会要求 按照注册资本金额一次性缴纳全部印花税。
Part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 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 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 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 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 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重点解读2014年最新财税政策

重点解读2014年最新财税政策

重点解读2014年最新财税政策2014年财税改革实行的一年,其承载着社会各界人士的希望。

那么2014年有哪些重大的财税改革呢?较以往有何不同?在众望所归中这些财税改革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反响呢?让我们拭目以待!从2014年1月1日起,一批新的税收政策开始实施。

这些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执行中需要注意哪些关键点?来听听专家作出的详细解读。

改革的重中之重还是“营改增”,财税改革的话题永远围绕着“营改增”,下面我们首先就从营改增说起吧!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文件名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主要内容:1.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铁路运输业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从属于陆路运输税目,增值税税率11%。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纳入“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税率为11%。

3.106号文件完善和调整了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办法,调整1项和新增6项差额征税业务。

4.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即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接受铁路运输服务的应按取得的增值税货运专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购进初级农业产品,符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按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6.调整了“营改增”试点减免税优惠、即征即退的过渡政策。

关键点解读:1.注意“营改增”试点范围变化。

此次“营改增”试点扩围,除铁路和邮政外,还增加了一些“营改增”试点的小行业,比如把收派服务、翻译服务和航天运输服务也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注意售后回租销售额的确定。

106号文件允许租赁公司在收取的租金中扣除租赁物的本金计征销项税,这就避免了对没有进项的租赁物本金征收增值税。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解读2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解读2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3.接受政府其他形式无偿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的,应 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 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将接收资产计入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的税务处理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 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 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 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存货包括内容 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 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 的材料和物料等。 物料是指最终产品之外的、在生产领域流转的一切材料、燃料、零部件、 半成品、外协件以及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边角余料、废料以及各种废物。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 明确未按财税[2012]45号规定执行,而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 管规定税前扣除准备金的税务处理方式,应追溯调整发生当期的纳税所得。 提示 保险企业按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计算的准备金一是应经精算师签字;二是应经 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接受政府投资的税务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 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 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政策解析 认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对国有非货币资产价值的确定权,其 确定的资产价值应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政府的股权投资计入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 不得计入其他科目,计入其他科目的不得作为企业接受股权投资。

2014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讲解

2014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讲解

目录
★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填表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填表篇
填表前须知:
1、本表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的统计情况。
2、此表在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附报资料,同 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3、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 ,不单独填报此表。
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 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 惠政策。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 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 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 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 (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 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 确了“小型微利企业” 。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 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 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2014年扣除标准讲解

企业所得税2014年扣除标准讲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经营租赁租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劳动保护支出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住房公积金
据实
规定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据实扣除(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
(同上)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2014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2014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2014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一)主讲老师王越第一节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一、文件摘要《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6号第五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视同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台背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要求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负担较重地区的补助力度,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适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同时,加大打击骗退税力度。

根据上述要求,鉴于2012年7月1日起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并落实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2014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财税〔2014〕62号文件。

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第四条规定: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新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三、要点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规定: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购进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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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部分所得税政策学习
1.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文件汇编
2. 2014年度涉及所得税主要有46个文件
① 减免税政策38个
② 税前扣除政策9个
③ 申报、管理政策6个
④ 其他政策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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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 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3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29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 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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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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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 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 通知》(财税〔2014〕26号)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 第77号)
5.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4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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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 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 35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 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4]2号) 8.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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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 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102号)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 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3号)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 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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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 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3号 )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 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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