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专用章备案须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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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专用章备案须知

报关单位应该在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海关备案。

1、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关区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限定1枚(见北京海关2006年6号公告)。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按照次序注明编号(1、2、3…..)。

3、报关单位丢失“报关专用章”,补办手续除需向海关写出申请外,新刻报关专用章应在印章内“报关专用章”“字号下方中央处,用大写英文字母A进行标注,如设有数字编号的应在编号后加注A以示区分。如某公司报关专用章下方中央(A)或某公司报关专用章下方中央(1A)、(2A)。如报关专用章再次丢失,新刻专用章按大写英文字母B、C顺序标记、刻制、备案。

注:重新补刻的报关专用章,如含有防伪码的,不需在章下方增加(1A)、(2A)等内容。

报关专用章规格:椭圆形,长50MM,宽36MM,“企业名称+报关专用章”字样。企业刻制《报关专用章》须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刻章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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