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渝府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5〕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政府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37号)等20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府规章的适用决定》(渝府发〔1997〕3号)等47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37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54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6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勘定市和区(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11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委会关于199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19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部城区开发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25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1998〕6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72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渝府发〔1998〕78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32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实施我市主城区第七期户外灯饰建设规划请示的通知(渝府发〔1999〕3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3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40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防疫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42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56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三峡库区移民迁建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5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渝府发〔1999〕6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9〕77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渝府发〔1999〕7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83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89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渝府发〔1999〕90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1999〕9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粮改政策促进粮食结构调整请示的通知(渝府发〔2000〕6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0〕21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6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1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0〕61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70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78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107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111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0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府发〔2001〕27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41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53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景区(点)秩序的通知(渝府发〔2001〕5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校学生公寓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1〕7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127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12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1〕129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1〕131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5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8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渝府发〔2002〕75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82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93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县(自治县、市)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营运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69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70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3〕78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0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4〕46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7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60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4〕76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99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5〕19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70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96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5〕98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细化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6〕48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的意见(渝府发〔2006〕63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战略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65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6〕88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7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渝府发〔2006〕152号)7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号)7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7〕22号)7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7〕26号)8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渝府发〔2007〕67号)8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8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托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90号)8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7〕117号)8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34号)8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101号)8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中长期电力保障方案(2009―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09〕50号)8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9〕76号)8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意见(渝府发〔2009〕90号)8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集中型沼气新技术工程的意见(渝府发〔2010〕34号)90.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114号)9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18号)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8〕32号)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治理对中小学生下暴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33号)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40号)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重要政务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1998〕49号)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IC卡推广应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渝办发〔1998〕102号)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中小学校捐资助学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1998〕112号)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13号)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贯彻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国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3号)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5号)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摘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33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8〕137号)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41号)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1999〕10号)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15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9〕39号)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市经委关于实施名牌战略促进重庆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43号)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63号)10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1999〕71号)1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9〕76号)1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的请示的通知(渝办发〔2000〕2号)1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0〕71号)1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1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174号)1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级公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1〕3号)1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北部城区的3个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19号)1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1〕108号)1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土地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7号)1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41号)1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烧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通知(渝办发〔2002〕48号)1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59号)1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63号)1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74号)1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利用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拉动装备材料工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89号)1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号)1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3〕76号)1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水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3〕159号)1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71号)1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97号)1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知(渝办发〔2003〕204号)1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4号)1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16号)1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44号)1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82号)1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民营经济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4〕102号)1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4〕196号)1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10号)1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24号)1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41号)1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1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282号)1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86号)1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301号)1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格式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308号)1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311号)1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46号)14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5〕12号)14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14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4号)15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体系的通知(渝办发〔2005〕28号)15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5〕83号)1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烧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通知(渝办发〔2005〕88号)1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166号)1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177号)1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渝办发〔2005〕198号)1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03号)1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设防城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5〕204号)1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5〕216号)1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4号)1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8号)1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59号)1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数字证书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3号)1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6号)1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9号)1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实施农村康居工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42号)1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出口畅销品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6〕165号)1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机构和地震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6〕170号)1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城市一卡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73号)1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6〕183号)1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五方十泉”建设打造“温泉之都”的意见(渝办发〔2006〕221号)1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43号)1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社区商业“双进工程”的意见(渝办发〔2006〕249号)1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06〕284号)1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2号)1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7〕27号)1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发〔2007〕29号)1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60号)1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粮食流通体系的通知(渝办发〔2007〕98号)1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6号)1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58号)1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66号)1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7〕194号)1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实施水电气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7〕246号)1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1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283号)1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07〕2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3]15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4
【实施日期】2013.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
员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3〕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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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渝委办发[2006]26号核收: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7月1日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创建文明村镇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广大农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有效手段,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发展农村生产、提高生活质量、改善村容镇貌的重要载体。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规范评选表彰程序,提高创建活动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庆市文明村镇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条重庆市文明村镇分为市级文明村镇和市级文明村镇标兵,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全市所辖行政建制村、镇均在创建文明村镇之列,都应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争创文明村镇。
第三条文明村镇创建、评选、表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教育和引导农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四条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好事实事,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创建活动具体实在,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公文写作应用写作相关试题
公文写作应用写作相关试题壹、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个小题,每小题2.0分,共60.0分。
于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壹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某律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布本所迁址办公事宜应使用的正式公文文种是(A)A.启事B.启示C.公告D.通告2.以下能够联合行文的机关单位是(B)A.四川省政府和中共成均市委B.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和财政厅C.四川省民政厅和成均市民政局D.某省教育厅和某集团总公司3.以下行文应用“通告”行文的是(B)A.××公司告知下属单位参加公司年度工作会议B.××县政府向社会公开发文禁止乱占耕地C.××大学告知校运动会的具体安排D.××公司任免本公司财务部总监4.××印务公司将所于市文化局的壹份发文印发所属下级公司执行时应用(C)A.转发性通知B.印发性通知C.批转性通知D.告知性通知5.以下能够用作法规又可用作规章的文种是(A)A.办法B.通报C.命令D.条例6.于行政公文中以下项目中的数字应该使用小写汉字的是(C)A.发文字号B.百分比C.成文日期D.经费金额7.中共××市委向下级党委的正式发文能够使用的文种是(D)A.通报工作要点答复B.方案函条例C.公告通报批复D.通知决定批复8.不能以机关单位名义向领导个人行文的正式公文文种是(A)A.请求B.方案C.建议D.方案9.某市教育局撤消下级某职业教育学院不适当的决定应该使用的正式公文文种是(B)A.通报B.决定C.会议纪要D.请示10.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A)A.会议纪要应如实将各方争论意见逐壹反映B.壹般公文的成文日期是其领导签发日期C.公文中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D.壹份公文的主题词由类别词-类属词-文种构成11.《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A.国务院B.国务院办文人员C.国务院总理D.国务院撰写文稿者12.以下文种中,某国有大型企业能够使用的是(D)A.命令通报请示B.公报函条例C.公告方案会议纪要D.函通知批复13.以下和云南省人事厅存于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的是(B)A.人事部B.云南省人民政府C.云南省财政厅D.昆明市某职业中介公司14.发文机关的级别高于主送机关时,应使用(C)A.上行文B.特行文C.下行文或平行文D.平行文15.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A.会议纪要壹定要盖章B.公文主题词主要用于为主题检索公文提供检索标识C.签发是公文生效的唯壹途径D.文件成文日期即指正式发出日期16.以下行文不应用“通知”行文的是(C)A.××大学任免校长办公室主任事项B.××机关告知有关单位参加××会议C.××省政府行文批评处理××厅挪用、滥用民政事业经费的问题D.××市物价局行文要求各公园严格执行物价政策17.成均市法制局拟行文请求该市财政局增拨普法教育经费,应使用(B)A.请示B.函C.方案D.申请书18.下列公文标题中,正确的是(A)A.建丰市劳动局关于成立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请示(收文者:建丰市人民政府)B.×商场“2022年元旦酬宾销售活动”的公告C.新风实业公司2022年员工岗位培训规划D.××公司关于搞好“五壹”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及措施19.《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制发者是(C)A.中共中央B.国务院办公厅C.中共中央办公厅D.国务院20.公文的基本特点和基本性质是(B)A.客观的真实性B.明确的工具性C.直接的实用性D.特定的程式性21.公文写作的基本特点是(D)A.写作活动的群体性B.写作模式的规范性C.写作工具的现代性D.写作主体的服从性和被动性22.壹份公文的生效标志是指(B)A.印章或签署B.印章或签发C.签发人或生效时间D.成文时间或签发人23.重庆市人民政府正式对下级机关发文能够使用的文种是(D)A.命令通报函B.通报函条例C.公告简报会议纪要D.决定通知批复24.贵州省卫生厅和贵州省财政厅的工作关系属于(C)A.领导和被领导关系B.业务指导关系C.平行关系D.不相隶属关系25.当某县政府办公室将该县财政局报来的文件印发该县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执行时应用(C)A.批转性通知B.印发性通知C.转发性通知D.告知性通知26.当某设计院将本院《人才流动管理办法》下发所属各单位执行时应用(A)A.转发性通知B.批转性通知C.印发性通知D.告知性通知27.以下公文文种不具有答复功能的是(D)A.方案B.函C.批复D.通知2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A.会议纪要的格式属于特定公文格式B.所有公文均要标注主题词C.签发是公文生效唯壹的法定程序D.会议批准文件的成文日期即指正式印发日期29.经过发文机关领导人签发后的公文属于(C)A.讨论稿B.定稿C.送审稿D.修改稿30.某乡政府拟新建希望小学,需请求上级拨款,行文应该使用的标题是(B)A.关于新建希望小学的请示B.关于拨款新建希望小学的请示C.××乡人民政府关于拨款新建希望小学的请示D.××乡人民政府请求拨款新建希望小学的请示二、多项选择题。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24•【文号】新出联[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纠风办、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我国报刊出版的数量稳步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呈现出健康、有序、繁荣的发展势头。
然而,随着报刊发行竞争日趋激烈,发行秩序混乱的现象也日趋严重,有些都市报、晚报表现得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报刊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重要意义从近几年出版物发行市场的情况看,报刊发行的恶性竞争致使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媒体公信力受到损害,对党报党刊的发行也造成了严重冲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刊发行工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报刊发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地报刊社要充分认识恶性竞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报刊业健康发展的危害,纠正不正之风,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以质取胜,促进报刊业健康发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要抓好以下环节:在定价方面,报刊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年定价进行征订、销售,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报刊价格;在征订销售中,报刊单位不得以送现金及有价证券、出国出境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进行促销;在促销活动中,报刊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发行量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不得擅自发布各种名目的排行榜,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或指责其他报刊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渝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渝办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12〕9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1号)精神,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排查整治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事故防控成效明显。
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全市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同比下降10%以上,较大事故同比下降15%以上,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生产安全秩序规范。
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各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生产安全秩序有序规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规划(2005-200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渝办发[2005]17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07【实施日期】2005.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规划(2005-2007年)的通知(渝办发[2005]1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规划(2005-200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七日为保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下简称整规)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推动整规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53号)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
近几年来,我市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在整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开展了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非法传销、非法行医和采供血及血头血霸专项行动,网吧和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整顿和规范集贸市场、建材市场、建筑市场、汽车市场、农资市场、文化市场、旅游市场、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价格秩序等20多项专项工作,狠狠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和商业欺诈活动;坚持把整治工作与扶优限劣相结合,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实行标本兼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市市场正向守法、有序、活跃、竞争的方向健康发展,对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重庆市2004年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安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重庆市2004年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6•【字号】渝办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重庆市2004年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办发[2004]10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减负办)《重庆市2004年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重庆市2004年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安排(市减负办二00四年四月)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市场需求和竞争进一步加强,企业改革与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更加需要一个公平、有序、宽松的良好环境。
因此,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改革、振兴与发展是当前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目标和任务。
2004年全市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以下简称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治乱减负的精神,结合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理,狠抓落实;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通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巩固和深化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深化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新的高度认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义。
第一,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渝府办发〔2017〕132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知识产权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综合治理(一)强化重点领域集中整治。
1.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关系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商品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
(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文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知识产权局、重庆海关、市邮政管理局、重庆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互联网、农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侵权假冒高发多发领域和地区的监管,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深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清理生产源头,铲除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文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知识产权局、重庆海关、市邮政管理局、重庆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
3.执法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协作,促进执法监管和行业管理等信息共享,在执法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方面互相提供支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渝办发[2006]208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0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重庆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8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一)主要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申报行为得到惩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逐步好转;行业自律水平有所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得到落实;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整治,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被有效监测,合理用药水平得以提高,确保药品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普遍增强;全市辖区内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普遍增强,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
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广告宣传五个环节,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渝府法制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对次年有效期将届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今年的清理工作,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和市委四届一、二、三次全委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
现将今年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认真清理不符合党的十八大、十二届全国人大和市委四届一、二、三次全委会会议精神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方面的内容不受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时间的限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二)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党的群众路线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三)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政府规章(即2004年1月1日后施行的,目录见附件1)和施行5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即2009年1月1日后制定的,目录见附件2)进行清理。
二、清理责任主体(一)市政府规章由规章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建议,并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3),于2013年11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查后形成重新公布的规章目录及文本,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渝府办发〔2014〕152号•【施行日期】201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重庆直辖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一)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不一致,特别是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要求不一致的。
(二)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特别是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存在扩大范围、增设条件、增加程序、限制或剥夺相对人合法权利、增加相对人义务,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涵盖的。
(三)与同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封锁市场、行业垄断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适用期已过或涉及对象已消失的;其他需要废止或修改的。
三、职责分工(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由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失效、废止或者继续有效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黄兴、尹翔飞;联系电话:60390736;传真:60390733;邮箱:**************)。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各实施单位报送的意见,形成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渝办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7〕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深化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纠风办组织协调,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通过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风行风评议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促进和谐重庆的构建。
第五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门纳言,开门评议,开门整改;(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就要管行风。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13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13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渝府办发[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13 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13 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 年5月30日关于2013 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市政府纠风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四届三次全会、市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3 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27 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领导和市级部门2013 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3〕10 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3 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督促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纠正、维护、建设”三位一体、协调推进的纠风工作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坚决纠正、有效防范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推动“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一)坚决纠正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
集中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资金及贪污私分、权钱交易、优亲厚友等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12
•【字号】渝办发[2007]189号
•【施行日期】2007.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
风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的通知
(渝办发〔2007〕18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
市纪委常委王勇任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任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春同志不再担任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再兼任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副主任。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9•【字号】渝办发[2002]113号•【施行日期】200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1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2002年上半年,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为深入开展今年下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整治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必须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在整个“十五”期间乃至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在当前尤其要克服思想松懈、厌战情绪,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防止反复,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深入推进各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遵照“区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注重协调。
目前,个别区县(自治县、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规办)人员没有配备、经费没有到位、工作没有落实。
这种“三没有”的现象必须立即整改,切实做到“三到”,即机构要落实,领导要到职,必要的人、财、物要到位,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按上下对口、有利工作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整规办设在当地经委(经贸委)。
市整规办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完善重大活动通报制度、向新闻媒体公布信息制度、信息统计报送制度等制度建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5]1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5]1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非法行医等手段,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扰乱市场秩序,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为此,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商业欺诈流毒甚广,危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
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打击、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
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重点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XXX篡改审批内容发布的广告;在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尤其是以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虚假违法广告;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医疗、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和宣传保证疗效、保证治愈的广告;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施意见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施意见导读:本文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施意见,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施意见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1号)、市纪委四届三次全会和2013年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全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结合XX实际,制定2013年纠风工作要点。
一、突出抓好重点领域专项治理(一)深化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XX市扶贫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广纪发〔2012〕7号),坚持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责任,形成监管合力;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备案、监管工作情况报送及工作考核等制度,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长抓不懈。
进一步发挥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纪检监察片组、乡镇纪检监察机关、村纪检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廉情监督员、项目所在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总结推广乡镇和村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群众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经验。
督促主管部门强化对城镇医保、新农合、涉农等领域政府专项资金以及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救灾救助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深化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
加强医改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主管部门认真履职,确保医改工作顺利推进。
继续推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医药购销中虚开、假造发票等违法行为及其背后隐藏的商业贿赂问题。
完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推动进口药等六大类药品降价,推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开展“阳光用药”电子监察,规范医药购销秩序。
开展卫生系统行风建设专项检查工作,推进医德医风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的指导性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的指导性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3•【字号】渝委办发[2003]28号•【施行日期】200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的指导性意见(渝委办发〔2003〕28号)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试点的意见》(渝委办发〔2002〕2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全面推进我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现就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社区社会保障工作,不仅是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转换职能的必然要求。
街道和社区作为组织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主体,是实施就业服务的依托,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环节,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窗口,是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载体,是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济工作的基础,是发展初级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平台。
从长远看,也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据测算,我市有400多万社会保障服务对象,要逐步交由街道(镇)、社区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社区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措施,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按照“六个到位”的要求,加快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步伐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当成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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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9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6【实施日期】2010.04.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9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全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全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领导和市级部门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0〕5号)精神,现提出我市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2010年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为落实中央和重庆市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一)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
继续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管,促进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自上而下组织开展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清理及检查,摸清资金底数,查明资金流向,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滞发、抵扣和挪用、套取、贪污等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还利于民;加强对“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措施,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和征用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森林重庆”建设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查处各种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二)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
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继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及时修订公布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对国家和重庆市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和基金,全市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继续收取,或另立名目变相收取;坚决纠正面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任何单位向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捐赠、捐献、公益事业捐款要求必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并接受有关部门对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坚决纠正、查处面向企业的垄断服务、强制收费等违规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贯彻落实涉企收费和禁止增加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加强企业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坚决纠正庆典、论坛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
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论坛活动,坚决撤销铺张浪费、牵强附会、华而不实的庆典、论坛;政府机关举办庆典、论坛活动,所需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向企业和个人摊派费用或拉赞助,以及利用举办庆典、论坛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等问题。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参与和赞助举办庆典、论坛、商业演出等活动,要严格管理和规范。
对企业或社会上举办的庆典、论坛,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确需参加的,要按程序报批。
巩固和深化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成果,督促全市各地、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已经公布的项目开展活动,严格控制审批新增项目。
(四)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乱收费等影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问题。
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资金的问题,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和开单提成等行为,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完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办法,规范采购行为;改革药品加成办法,切实降低群众医药费用;全面推行院务公开,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医药领域诚信建设;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系,提高保障水平。
(五)继续深化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公布监测结果;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和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方式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行为;完善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六)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
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规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认真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制定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解决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全面开展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坚决纠正强迫学生接受服务并统一收费、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牟取利益等问题;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调整完善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将市级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
严格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以规范治超站(点)为重点,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等突出问题;严格规范公路设站检查行为,严禁没有权限的部门在公路上设站或上路检查车辆,加强和规范各类已设立公路检查(收费)站的管理。
(八)继续深化治理“五项资金”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建立健全对社保基金、扶贫资金、低保资金、救灾资金和救济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强化对口支援崇州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按照中央关于恢复重建在201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的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援建工作推进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中央确定的目标顺利实现。
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科学性、进度、质量、安全、效益的监督检查,确保优质、安全、按期完工;进一步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安全、透明、高效;进一步加强对去年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从严查处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恢复重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大宗物资采购等问题。
对领导干部因失职渎职在恢复重建中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十)加强对公共租赁房工程和住房公积金的监管。
认真落实中央、重庆市关于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公共租赁房工程的监管机制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建设、管理、分配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科学合理、优质安全、按期完工和透明、廉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套取、贪污工程建设资金、住房租金,在住房管理、分配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中失职渎职行为,以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问题。
健全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深入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着力纠正部门、行业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和奢靡享乐等不正之风。
市政府各部门在作风建设上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对本系统行风建设的检查指导,每年集中解决1―2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要以窗口单位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开展“服务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价格欺诈、乱收费等损害群众消费权益的问题。
继续重点开展对基层站所和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窗口的民主评议活动,丰富内容,创新载体,加强和改进民主测评、问题整改、结果运用等工作,建立完善民主评议结果逐级报告、向上级部门单位逆向运用、向社会通报以及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制度,促进部门、行业作风整体好转。
(十二)进一步办好《阳光重庆》政风行风热线。
按照更加贴近基层、关注民生、服务群众的要求,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群众心声、为大局服务与为群众解难更好地结合起来,指导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开通政风行风热线,抓好市与区县(自治县)上下联动,推进多种媒体互动,开展热线与特服号单位合作试点,丰富节目内容,创新播出形式,不断扩大《阳光重庆》覆盖面和影响力;以提高“一把手”上线率、问题解决率和群众满意率为重点,建立完善首接负责、跟踪督办、社情研判、第三方评价、量化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增强《阳光重庆》的吸引力和生命力。
全市各地、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
全市各地、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要按照《重庆市2010年纠风工作任务分工责任表》(见附件)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
各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主办、协办部门的协调、督促,认真行使考核建议权;各派驻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抓好驻在部门的纠风工作;全市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以严格执行分工责任制为抓手,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案件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按时办结、认真反馈。
要突出重点,严肃查处以权以业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顶风违纪、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以及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案件,严肃追究造成损害群众利益事故事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