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反映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遭遇司法难题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重构
原 因
四、农 村集体 土 地征 收补 偿款 分 配纠 纷 中存 在
的 问题
1 . 补偿 费用 分 配纠纷 可诉性 规 定 不 明确 。一 种 观 点认 为 适用 最 高 人 民法 院 2 0 0 5年 《 关 于 审理 涉
及 农村 土地承包 纠纷 案件适 用法律 问题 的解 释》
有 必要 对承 载 着保 民生 、促发 展 、利 和谐 之 期 盼 的 集体 土地 征 收 制度 ,进行 法理 反 思 与制 度 重
构 。本 文强调从 立 法和 司法实践 两个视 角 ,重新 审视农 民集体 的土地补 偿款 分 配机制 ,重构 土地 补 偿 款分 配机 制和 纠纷 的救 济机制 ,切 实维护集 体土地 所有 权人 和 用益物权 人 的征收 利益 。 [ 关键词]集体 土地 ;分 配机 制 ;司法救 济
( 简称 《 土地 承包 纠纷 的解 释》 ) 第一 条第 3款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 费数额
提起 民 事 诉 讼 的 ,人 民法 院不 予 受 理 ” 的规 定 驳
1 . 经济利益的冲突。受益主体不 明确 ,补偿金 分 配不 合理 。 目前从 灶 地管理’ 法》 的实施 细则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 0 1 3 年第 1 期( 总第 7 9 期)
农t - . j -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款 分 配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制 度 重 构
刘 斌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 3 0 6 0 1 )
[ 摘要]土地是 农 民的衣食 之 源 、生存之 本 ,农 村征 地补 偿 与被 征地 农 民利 益 息息相 关 。 因此
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若干问题的探析
不 合法 ( 1. 。 考 虑到所 谓 的补偿 标准 偏低往 往是 实际 的 的权 利不 予 以实现 ,将 属于她 们 的征地补 偿 费全部 用于 重新 分 占 2 %) 7
土地补 偿被各 级政府 提取一 定 比例 的结 果, 广义 上的补 偿分配不 配 。第二 ,对 嫁 出去 的妇女且 生活 条件较 差 的给予 一部 分补偿
、
农村 土地 征用补 偿 款分配 矛盾 突 出
近年 , 土地征 用 引发 了大 量严 重 的社会 矛盾 , 胡锦 涛总 书 被
记 认为是 构建 和谐 社会 必须解 决 的三 大热 点 问题之一 。从 法 院 格 而 引发矛 盾 。通 常而 言也就 是 以下 特殊 人员 是否享 有征 地补 诉 讼和 上访案 例 中所涉 农村 土地 征用 补偿 款分 配 问题 的数 目中 偿分配 权利 的问题 : 嫁城 的姑 娘; 独女户 招的女婿 ; 离婚或 丧偶 的
不难 觉察 这一社 会 问题 。 据农 业部 的数据 显示 , 2 0 仅 06年, 农业 妇女和 入赘 女婿 及其所 生子 女 ; 乡或异地 的农村 妇女 ; 异 农村五
部 办公厅 信访 处共受 理土 地信访 5 8 ( ) , 中涉及土地 保户 收养 的子女 ; 69件 人 次 其 农业 户 口的大 中专 在校学 生 ; 农业 户 口在服 役
对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 : 郑鹏程 (9 6一) 男 , 16 , 湖南隆回人 , 湖南 大学法学 院教授 , 法学博 士 , 博士生导师 , 主要从事经 济
法研究。
9 2
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1 00年第 l 6卷第 3期
第 二 , 小 孩 就 学 、 商 等 方 便 在 缴 纳 一 笔 费 用 为 经
地 ”、 减 人 不 减 地 ” 原 则 , 出 嫁 妇 女 不 再 发 包 土 地 。 “ 赘 男 ” 于 来 女 方 家 庭 “ 的 对 入 由 生 活 , 惯 上 女 方 所 在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也 不 分 给 他 承 包 地 。 由于 “ 嫁 女 ” “ 赘 习 出 和 入 男 ” 有 承包 地 , 体 经 济 组 织 大 多 不 分 配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收 益 。 ( “ 城 女 ” 农 没 集 2) 嫁 与
在 城 镇 化 过 程 中 , 村 土 地 征 收 引 发 的 纠 纷 主要 有 两 类 : 征 地 农 民 与 政 府 农 被
之 间 的 纠 纷 ;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内部 成 员 之 间 就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收 益 分 配 产 生 的 农
纠 纷 。 第 一 类 纠 纷 的 核 心 问 题 是 征 收 的 合 法 性 , 征 收 是 否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及 征 即 收程 序是 否合法 的问题 。这类 纠纷 主要通 过行 政诉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方式 来解 决 。而对第 二类 纠 纷 的 解 决 , 实 践 中 遇 到 了很 多 困 难 。 在
关 机 关 申请 解 决 。 2 ” 1纪 初 , 各 地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收 因
后 将 户 籍 挂 靠 在 离 就 学 地 或 经 营 地 较 近 的农 村 集 体 益 分 配 纠 纷 愈 来 愈 多 , 求 突 出 , 高 人 民 法 院 始 建 诉 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针对农村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法规已经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农民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析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1. 补偿不公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农民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一些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导致补偿不公,给农民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2. 权益保护不力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是强势的一方,农民的小产权利益得不到保障。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会采取不当手段,对农民实施威胁恐吓,使得农民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 补偿方式单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地方只关注到了对农民的经济性补偿,忽略了对农民的社会性和心理性的关怀。
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关系和心理压力没有得到及时化解。
二、解决建议1. 合理设定补偿标准政府应该根据国家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合理设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 维护农民权益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民利益得到保障。
4. 多元化补偿方式政府应该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充分考虑农民的社会和心理需求,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让农民在失去土地的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和心理支持。
5. 完善农民安置政策政府应该完善农民安置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融入城市生活,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补偿标准不合理、权益保护不力、补偿方式单一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规范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赣高法〔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全省各级法院: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并经2018年12月13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审判监督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范围1、本指引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指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继承纠纷等民事纠纷。
2、下列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民事案件受理范围:(1)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履行家庭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2)农户之间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引起的纠纷;(3)第三人侵害农户已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4)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纠纷;(5)农户家庭成员间因土地承包权分割、继承,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纠纷;(6)农村“四荒”土地、山林果园、养殖水面和其他土地采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引起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侵权纠纷、抵押权纠纷;(7)以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引起的股份转让、收益分配等纠纷。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发布时间: 2005-07-29 13:28:08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司法审判能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解释》的出台是农民维权的迫切需要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您谈谈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答:我国有9亿农民,“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
以往,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的规定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又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社会各界包括广大农民,对《解释》的出台都报以热切的期望。
《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专门行文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尽快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
为切实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实践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依据,为农民维权提供更为明确、具体、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解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所产生的纠纷能够快速解决,本文针对现阶段所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实际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此作为基础条件,深入探索和总结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对策略。
关键词:权利纠纷;承包范围;征收纠纷;承包权利在国家发展以及土地承包政策调整大背景下,农村土地普遍存在集约化问题,比如:承包关系不稳定、承包纠纷涉及到面积广泛等,一旦处理不当,不仅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安全,还会阻碍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一)土地承包权利纠纷土地承包权利纠纷主要指的是部分农户在土地承包时间延期时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承包权利,最终产生归属权利纠纷问题。
案例一:某农村妇女丈夫过世,有一个女儿,而在土地划分时以女儿的名义获得两口人承包面积,但是由于女儿年龄较小,因此妇女被视为低收入人群,每年粮食征收时由村民承担,但是所承包的土地分别由两家农户共同种植,无论是各种种植费用还是税收等,都由两家承担。
后期由于女儿出嫁,妇女去世,女儿现要求收回土地所属权利,最终与两家产生纠纷问题。
案例二:某农村农户由于外出打工,所承包的土地由其他5户农户分别种植,由于农户回乡居住,现要求收回土地所属权利。
案例三:由于某农村农户在城市定居,由于长期不在农村,所承包的土地由同村好友种植,但是后续土地二次承包时,土地所有权利却转移至好友名下,因此该农户要求收回土地所属权利[1]。
(二)承包范围不清晰对于农村来说,由于土地过于庞大,因此土地在规划时,范围极易被模糊,一旦各个农户承包范围不清晰,在种植和后续管理会产生纠纷问题。
比如:农村某户与邻居多年生活和农民耕种相安无事,但是随着现代化农村建设进程不断推进,农户想与邻居在在承包范围上划清界限,但是邻居却以现有土地范围作为规划范围,两家多次协商不成,农户最终无奈选择上访处理。
(三)承包经营不规范农村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政策时,承包经营权利在交易或者流转实践过程中,由于大多数农民知识水平较低,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加上农村村委无法承担应有的承包规划权利,导致农民在交易、承包以及流转土地时很少涉及到书面方面的转包、合同文件等,即使产生约定也仅仅保持在口头协议上,严重甚至口头协议生效时连第三方证人都不存在,此种不规范的承包经营现状随着近几年土地升值逐渐展现出问题[2]。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研究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的收回或利用调整。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确保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民权益得到合理补偿的重要制度安排。
由于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一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本文将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设想。
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多以土地级别为依据,而忽视了具体征收对象的人情需求。
过于注重土地的市场价值,导致征地农户在征收后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
2. 补偿方式单一当前的补偿方式主要采用货币补偿,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被征收农民补偿款的不合理分配。
货币补偿方式也使得征地后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
3. 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有些地方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执行中存在着弄虚作假、非法征收以及农民维权难等问题。
政府监管的不到位,使得一些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进设想1. 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应当通过综合考虑土地市场价格、农民人情需求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调整。
可以采取差额补偿,通过考察农户的生活情况,将征地农户的情况与周边地区平均收入进行比对,使得补偿金额更加合理。
2. 多元化补偿方式应当探索多元化的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以及其他可行的非货币补偿方式,比如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培训以及转移支付等,以满足不同农户的需求。
3. 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征收行为,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基层乡镇土地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基层乡镇土地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土地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很多县域经济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不断上升。
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矛盾日益凸显,当前利益和长远布局的博弈不断激化,违规用地、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动态监管却难以面面俱到。
现如今,不少地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基层土地执法还面临着许多严峻的形势和难题。
如何规范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是基层土地执法队伍亟需研究的课题。
1 当前基层土地执法工作的难点一是执法职能急需理顺。
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该规定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执法职能由自然资源部门划转农业农村部门,但对违法查处范围并没有细化。
各个部门对法律规定理解的不同,导致基层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职能边界不明的问题。
如农业部门认为非宅基地类违法不属于本部门查出范围;自然资源部门则认为只要是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住宅的,不论集体土地属于何种地类,都归农业农村部门查处。
职责划分不清,极易产生“两不管”的管理空白,导致农村大量非法占用土地违建住宅的行为发生,增加将来的执法难度和成本。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难。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授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强制执行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只能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在制止违法占地行为时因无法律做后盾,常常会感到力不从心。
同时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案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一般需要1-2个月,再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等待期,往往一个案件需要半年以上才能结案。
过程繁杂,耗时冗长,等到实际执行时违法建筑已经基本建成,给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带来难度。
导致违法案件查处虎头蛇尾,久拖不决,有的甚至结不了案,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纠纷的法律思考
以上 三种 纠纷 都 涉 及 到 一个 共 同 问题 , 土地 征用 补偿 即 费 用 的 内容 包 括 哪些 , 它们 各 自的受 益 主 体 的 法 定 资格 条 件
是 什 么 。 只要 明 确 了这 个 问 题 , 这些 纠纷 将 迎 刃 而解 。 二、 土地 征 用 补 偿 费 用 的 内 容及 其 受 益 主 体 的 法定 资 格
《 地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2 规 定 :土 地 补 偿 费归 农 土 第 6条 “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所 有 ; 上 附 着物 及 青 苗 补偿 费 归 地 上 附着 地
物 及 青 苗 的所 有 者 所有 。 用 土地 的安 置 补 助 费必 须 专 款专 征
用 , 得 挪 作他 用 。需 要 安 置 的人 员 由农 村 集 体经 济组 织 安 不 置 的 , 置 补 助 费 支 付 给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安 由农 村 集 体 经
是 否 享有 分配 权 的 一 种纠 纷 。 当前 , 配 权 纠 纷 集 中 表 现 在 分
以 下方 面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 一 户籍与承包地相分离 的情况。 <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三 十条 规 定 , 包 期 内 , 女 因 结婚 、 婚 、 偶 而迁 移 户 承 妇 离 丧
( ) 三 本集 体 以 外 的成 员 合 法 取 得 本 集 体 土 地 承包 权 , 在 其 承包 期 内承包 地 又 被 征用 的情 况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 包者 承 虽 不是 本 集体 成员 。 往 往 因损 失 过 大 而 与 集体 经 济 组织 发 但
一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发包 方 交 回 承 包 地 . 在 承 包 期 内不 得 再 要 但 求 承包 土地 。 前些 年 , 多 青 壮 农 民进 城 务 工 , 种 地 收益 不 许 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发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范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对村民因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村民因涉及征地行为及补偿标准引起的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为了规范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涉及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应以合同为基础,没有合同的暂不受理。
对于当事人要求确认承包地四至纠纷,要求确认村民会议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的承包方案无效纠纷以及要求落实家庭承包政策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因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二、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在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
同时兼顾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或者离开后又没有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1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1.1土地权属争议历史问题多,争议时间长,难点集中,焦点突出,调查取证和处理难。
经历土地改革、计划经济等历史时期,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土地权属争议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保存下来的一些证据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也难以保证真实性。
而且土地权属争议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常常会把调处人员视为对立面,甚至伪造证据使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难上加难。
1.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经费无保障。
目前该项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没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量大,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在办案经费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不收费,所有办案开支均由国土部门支付,遇到不服处理决定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国土部门还要代表政府出庭应诉,必要时还要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涉诉案件,增加了行政成本。
1.3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层级较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在程序上主要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确权主要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主要依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其没有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提出具体措施。
上述法律法规难以涵盖实际发生的复杂的土地权属争议情况,致使适用法律困难。
2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2.1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引起争议。
我国土地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几个时期的变迁,在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上世纪50年代中期,经过初级社、高级社,形成了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
在合作化时期,由于受“共产风”、“平调风”的影响,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被打乱,遗留下来的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标志,权利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引起土地权属争议。
关于对济南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
诉 讼 等 日益 增 多 ,成 为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重 要 因 素 。为 妥 善
定 纷 纷 出 台 ,对 于 “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资 格 ” 的 认 定 农 往往 成 为完 成 上 述 工 作 的 前 提 条 件 ,而 且 可 以 预 见 的 是 , 随着 农 村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类 似 的情 形 会 越 来 越 多 ,相 应 地 ,对 于 准 确 界 定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资 格 的 需 求 就 越
近 年 来 ,随着 十 一 运 会 主 场 馆 、 大 学 科 技 城 、 京 沪 高
定 。近 年 来 ,第 二 轮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征 用 承 包 土 地 补 偿 款
分 配 、农 业 税 免 除 、种 田补 贴 发 放 以 及 非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不 得 购 买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宅 基 地 上 所 建 房 屋 等 政 策 规
铁西客站等重点工程 的相继开工建 设 ,济南市农村 社会 经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不断加速,农村征地拆迁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农村征地拆迁不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关系到数以亿计的农民利益和权益的大事。
现实中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农民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等。
本文将就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1.不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对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导致征地拆迁补偿金额过低。
有的地方甚至将农民的土地价值定得非常低,这种做法导致农民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2.强制性征地拆迁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村征地拆迁采取了强制性手段,导致部分农民被迫放弃自己的土地,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3.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补偿不合理或者强制性征地拆迁,导致了土地流转、农民迁徙等问题,进而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4.农民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合作,导致农民的利益被忽视,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应该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合理评估土地价值,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补偿。
2.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政府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征地拆迁。
并且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确保征地拆迁程序合法合规。
3.强化社会稳定保障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注重社会稳定,采取措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迁徙得到合理安置,并在程度上补偿其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要强化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监督开发商合法开发,保障农民权益。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政府加强对农村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影响到千千万万的农民的利益。
政府应该充分重视,合理制定政策,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加强监管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第 2 卷 第 4期 l 20 0 6年 8月
天 中 学 刊
J u l f in h n o ma T a z o g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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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法 院应 否受 理农村征地 补偿 款分配纠纷案
农村征地补偿 款分 配纠纷 ,是指农村村 民委员会 置 补助费使 用情 况 的监督 ” 。村 民委 员会组 织法第 4
或村 民小组在分配 土地 征用补偿费用时 ,在村 民中实 条规定 : 乡 、 人 民政府对村 民委员会 的工作 给予指 “ 镇 行不平等分配 ,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 民而 引发的纠 导 、 支持和帮 助。 ”所 以 , 土地征用补偿 费用分配 纠纷 纷I。近 年 ,随着我 国城镇 化进程 的加 速 ,这类纠纷 不 属于人 民法院管辖 。当村 民与村委会或村 民小组 因 1 1 时有发生 。由于种 种原因 ,这类纠纷 的解决渠 道并 不 征地补偿 费问题发生争议时 , 理应 由所在地 的市 、 、 县 顺畅 ,成为影 响农村稳定 的重要 因素之一 。部分村 民 因此或直接 向法 院起诉 ,或通过人大代表 、政协 委员 反映情况 ,或 群体 上访围堵政府机关 。所 以 ,正确运
法 院对 因农村征地补偿 费分配引起 的纠纷 案件 应作民事诉讼受理。
关键词 :法 院;征地补偿款 ;分 配;纠纷 ;民事诉讼
中 图 分 类 号 :D9 5l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l 0 .2 12 0 ) 40 5 .2 0 65 6 (0 6 0 .0 70
突, 下级法 院便对这类 案件是否受理 的标准 掌握不一 ,
一
最高人 民法 院名义发布 的编有法释 文号 的批 复 、解释 或规定 。因此 ,以最高人 民法院研究室 的名义作 出的
农村土地被征收没补偿的行政诉讼案例
农村土地被征收没补偿的行政诉讼案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收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虽然法律规定土地征收必须给予合理补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和征收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情况。
本文将以一起农村土地被征收没补偿的行政诉讼案例为例,探讨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概述某地政府在规划一条高速公路时,需要征收当地农民的土地。
政府部门组织人员与农民协商,商定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等事项。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承诺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但是在征收完成后,政府未能按照协商的补偿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导致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农民选择了诉讼,将政府告上了法庭。
案件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农民被征收的土地是其生产生活的根基,一旦土地被征收,就会对农民的生计造成影响。
因此,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未能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补偿不足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政府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就会作出裁决,要求政府进行改正。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正确的选择。
他们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迫使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来促进政府的合法行政,避免政府的不当行为对农民的损害。
总结农村土地被征收没补偿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是存在的,这不仅会对农民的生计造成影响,也会影响政府的合法行政。
因此,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农民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政府的不当行为对自己的损害。
村委会调解土地流转资金不到位矛盾纠纷简报
村委会调解土地流转资金不到位矛盾纠纷简报近日,XX法院调解了一起土地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系XX 区XX村的同组社员,双方因土地流转费长期发生纠纷。
2020年10月17日,经XX区XX村村委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支付刘某13年的土地承包费4680元。
后因胡某未按村委会的调解协议支付刘某的土地承包费,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按照调解协议支付土地承包费。
受理案件后,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刘某、胡某进行调解,但双方情绪激动,对案件事实陈述差异较大。
随后通过与村委会联系了解案件情况,沟通后才发现,在2009年至2019年,刘某已经将涉案的承包地流转给第三人丁某,并收取了丁某支付的流转费。
后丁某与被告胡某就涉案的土地进行调换使用。
同时村委会也向法院反映,村委会组织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对丁某流转刘某的土地后与胡某进行调换使用情况不了解下形成的。
现在,刘某态度坚决,认为村委会的调解协议双方都已签字,被告胡某应当按照调解协议支付承包费,被告胡某则认为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是错误的,不应该支付该费用。
考虑到双方年纪较大,情绪都很激动,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新的争端,为妥善化解双方的社会矛盾,经法官积极联系村委会,找到第三人丁某和其他知晓情况的证人,在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安抚、暖心交谈且多次释法将双方的情绪安抚下来。
调解中通过第三人和其他邻居的陈述,还原了事实的真相,原告刘某也认识到是自己对法律理解错了,不应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流转费,愿意撤诉,本案得以顺利结案。
群众利益无小事,本案虽然是一起金额不大的、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但涉案的当事人却为此长期发生纠纷,严重影响双方家庭的正常生活。
经过法院耐心组织双方调解,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使双方的矛盾化解在了萌芽阶段。
XX法院在提升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诉前调解、以案释法等前沿阵地功能,延伸服务举措,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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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反映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遭遇司法难题
近年来,伴随着农村土地的大量征收,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矛盾越来越突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限制或剥夺了部分成员,尤其是农嫁女、上门女婿、离婚妇女、超生子女、大中专在校生等人员的权益,使得该类纠纷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通过对临安市人民法院近三年案件分析发现,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主要存在调撤率低、自动履行少、信访现象多等特点。
目前,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难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难。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没有明确的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各地法院实务操作中做法也很不一致。
司法实践中认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有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判断依据;另一种是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驻户口,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即以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判断。
然而,无论采取以上二种标准中的任何一个,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交易合法性审查难。
当事人一般不会主动请求审查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即便法院主动审查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存在诸多难题。
首先,当事人不对土地交易的合法与否进行举证,法院难以发现土地交易违法的证据。
其次,
法院即使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发现了土地交易违法的证据,据此作出合同无效,也面临执行难题。
第三,征收一般为政府行为,由基层法院纠正地方政府的不合法行为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是分配方案的司法审查难。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属村集体的重大事务,但相关法律仅规定其分配应经过一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更详细的具体分配程序却没有见之于法律。
这就使实践中的操作趋于混乱,且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具有严重侵犯村民权益内容的分配方案出台且得不到及时的纠正,贻误解决矛盾的良机。
四是服判息诉难。
法律规定与农村习惯的冲突使村民对法律存在抵触情绪,村民往往寻找“更大”的权力来推翻司法结论,结果就是不断地上访。
基层法院建议,一是通过户籍与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主动审查土地交易的合法性,一旦认定土地交易违法,应判决其行为无效并相互返还合同收益;三是明确分配主体,完善分配程序,努力在一定地区做到相对统一和公平;三是出台规范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综合多种手段,尽力化解矛盾。
(临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