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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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一)预缴税款
1、预交地点:同一行政区范围内跨地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预交税款,同一行政区域外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在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
2、预交税款计算:
一般计税:预交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简易计税:预交税款+(全部价款好价外费用-支的分包款)/(1+3%)*3%
3、预交时间:当月取得预收款,次月申报纳税
4、预交资料:建安合同复印件分包合同复印件等
(二)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款项(劳务中或劳务结束后)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日期、无书面合同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开具发票的为开具的当天;2、销售额:
一般计税:全部销售额(一般计税不扣除分包款,凭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
简易计税: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简易计税延续原来营业税的差额计税方法)
3、税率:
一般计税:11%
简易计税3%
4、地点:机构所在国税局
(三)简易计税
1、一律试用简易计税:总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理解:总包单位而非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服务而非装修服务、保证建筑企业应享简易计算)
2、可以选择适用的简易计税
(1)清包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的形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指施工方不提供材料或只提供辅料并收取人工费用、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劳务;
(2)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劳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单位提供的建筑
工程;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以选用按甲供工程方式来简易计税;
选择简易计税是一项政策红利,为了建筑企业减少的进项税而设置的优惠,建筑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都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部分;
(3)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都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之前;未注明开工日期但是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之前的;
(4)不属于混合销售的项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或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该分别核算建筑劳务和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5)发票开具:
1、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或者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不动产外)
2、建筑业签订合同后以三方协议或者内部授权等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服务并直接结算工程
款的,有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和发包方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不再交税;
3、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县 (市区)和项目名称;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建筑业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会计处理
建筑服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区分相关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相关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前者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后者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3.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分录模板:
(一)一般计税
1、购入境外设计服务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代扣代缴境外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购入材料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实际发生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4、分包工程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5、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贷:银行存款
6、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7、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8、结算工程价款,质保金于第二年支付时(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