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文号:浙建〔2016〕2号字号:【大中小】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我省造价政策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国标清单强制性约束,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1.合理分担计价风险。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不应出现“结算时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达到多少幅度方能调整”等类似表述。
招标人应根据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风险警戒值,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警戒值,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价抢标,确保中标价格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不应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计价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2.明确清单编制责任。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
3.严格执行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计算国家、地方标准及本省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
补充清单项目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4.全面落实安全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试卷名称: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计价》绝密押题(二)
一、单选题1.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专业工程计量规范附录单位项目名称确定B.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仍需要用文字详细描述C.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D.当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按照计量规范的规定选择其中一个答案:C解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故选项A说法错误;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xx 图集"或"x x 图号" 的方式。
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B选项错;当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故选项D说法错误。
分数:12.当利用函数关系对拟建项目的造价进行类比匡算时,通常基于的变量是()。
A.某个表明设计能力或者形体尺寸的变量B.某个表明设计能力或者资源消耗的变量C.某个表明资源消耗或者形体尺寸的变量D.某个表明资源消耗或者型号规格的变量答案:A解析:投资的匡算常常基于某个表明设计能力或者形体尺寸的变量,比如建筑面积、公路的长度、工厂的生产能力等。
分数:13.制约项目规模合理化的主要因素不包括()。
A.市场因素B.技术因素C.环境因素D.人为因素答案:D解析:制约项目规模合理化的主要因素包括市场因素、技术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等几个方面。
分数:14.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这是其他项目清单的是()。
A.暂列金额B.暂估价C.临时金额D.不可预见费答案:A解析: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作者:张良斌来源:《现代装饰·理论》2015年第01期《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推出将有利的改善我国建筑工程劳资双方的关系,对于创建和谐的施工双方的关系,维护我国建筑工程方面的健康发展有着一定的作用。
本办法具有着一定的法律效应,将在我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方面适用,而办法中的“建筑工程”主要适用于普通的房屋方面的建筑工程以及具有公共性质的城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前言2013年12月份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于2014年2月初正式实行。
该法令为住房部和建设部颁发的新的一条法令,是根据我国住房部和建设部共同召开的审核会议所通过的。
此法令的实行标志着原先的同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将停止使用并且将其废弃,并且根据该法令,我国建筑行业将有了新的指导方方针。
本篇文章,笔者将通过对比新旧两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为读者们呈现出2014版的独特之处。
适用对象建筑工程的主体包括施者和受者两方,所谓施者则指的是发放建筑工程业务的一方,同理受者就是承包建筑工程的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活动的方针主要由施者和受者商讨一致后决定,此决定将以合同的形式呈现,一旦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必须在决定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当初签订的合同执行,如有违反将承担民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合同在在建筑工程方面又称之为建筑工程合同,是在建设工程从施工到收尾都必须严格遵守,承包方根据合同进行施工,发放工程的一方根据合同进行付款,二者相伴而生、相对立而存在。
新的合同法修订的内容1.关于工程量清单制度第二条内容将原先并没有的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收集进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首次承认工程量的重要性。
第六条,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同,将国有资金投资产生的建筑工程划分成必须要由工程量的清单来确定价格和资产;不是由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则不做强制性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计价》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总投资及工程造价的构成,下列资金在数额上和工程造价相等的是()A.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B.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C.固定资产投资D.建设投资【答案】C【解析】同定资产投资与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在量上相等。
【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一节我国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工程造价的构成P14、下列费用中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是()。
A.脚手架费B.临时设施费C.二次搬运费D.非夜间施工照明【答案】B【解析】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単位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
通常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裁费、临时设施费组成【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三节措施项目费P1515、在测定时所采用的方法中,测时法用于测定()。
A.循环组成部分的工作时间B.督与结束时间C.工人休息时间令D.非循环工作时间【答案】A17、用于泥疑土抹灰砂浆贴200X300瓷砖墙面,灰缝宽5mm,假设瓷砖损耗率为8%,则100m2瓷砖墙的詻砖损耗率是()A.103.6B.104.3C.108D.108.7【答案】A19、下列用项目中属于施工仪器似表台班单价构成内容的是()。
A.人工费B.燃料费C.检测软件费D.校验费【答案】D【解析】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由四项费用组成,包括折日裁、维护裁、校验、动力表。
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中的裁用组成不包括检测软件的相关用【考点来源】第二直第四节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组成和确定方法P7420、编制预算定额人工日消耗量时,实际工程现场运距超过预算定额取定运距时的用工应计入()。
A.超运距用工B.辅助用工C.二次搬运用工D.人工幅度差【答案】C【解析】需要指出,实际工程现场运距超过算定额取定运距时,可另行计算现场二次撤运费。
【考点来源】第二章第五节预算定额消耗量编制方法P7829、某地市政道路工程,已知与其关似已完工程造价指标为600元/m2,人、材、机占工程造价10%,50%,20%,拟建工程与类似工程人、材、机差异系数为 1.1,1.05,1.05,假定以人、材、机为基数取,综合率为25%,则该工程综合单价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马鞍山市建筑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高质量有序推进。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市函〔2021〕507号入《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标〔2021〕4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筑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遵循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因素,合理设置和约定人工、材料价格市场风险条款,明确约定可调整价差的类别、范围、风险的幅度以及价格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二、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下方式协商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调整的合同条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方式协商调整:(-)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1 .人工费价差调整包括综合工日和机械台班人工。
2 .可调整价差材料通常为工程的主要材料,系指签订合同时或结算时材料费(材料调差前)占单位工程费(不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1%及以上的各类材料。
种类一般包括金属材料、水泥及水泥制品、混凝土及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砌体材料、碎石、砂、石材、块料面层、门窗、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电线电缆、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凝土、管材、生石灰、苗木、花卉等。
(二)风险幅度合同中未明确人工、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的,合同价中包含的人工价格市场风险幅度为O;材料价格市场风险幅度为5%o当人工、可调价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风险幅度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涨、跌幅度超出风险幅度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精编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管理办法1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2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页脚内容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布与承包双方面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各尖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秘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以包与承包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竟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就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第七条投标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12/25 【大中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
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征
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减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本省造价政策的有关要求,我厅开展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起草工作。
现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至23日。
联系人:沈慧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布与承包双方面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各尖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秘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以包与承包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竟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就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第七条投标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2021年一级造价师真题解析(建设工程计价)-多选题
第59题:根据我国现行《建安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下列情况可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A.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B.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C.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D.《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E.实际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P10-14简易计税方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60题: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编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项目编码第7-9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B.项目名称应按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给定的名称确定C.项目特征应按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予以描述D.计量单位应按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给定的,选用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的单位E.工程量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P44-47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选项B错误。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
选项C错误。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以实体工程量为准,并以完成后的净值计算。
选项E错误。
第61题:关于各类工程计价定额的说法,正确的有()。
A.概算定额基价可以是工料单价、综合单价或全费用综合单价B.概算指标分为建筑工程概算指标和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指标C.综合概算指标的准确性高于单项概算指标D.概算指标是在概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E.投资估算指标必须反映项目建设前期和交付使用期内发生的动态投资【参考答案】:ABE【答案解析】:P89-93综合概算指标的概括性较大,其准确性、针对性不如单项指标。
工程招投标影响因素及控制措施
工程招投标影响因素及控制措施摘要:企业招投标活动中,从计划招标到招标结束的全过程均有可能出现各种影响因素。
在开展投标工作时,有关方必须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做好审核与风险管控,从而为工程质量、公众安全以及企业效益提供保障。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影响因素;控制措施1研究背景尽管近年来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但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层出不穷。
例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资料弄虚作假等现象比比皆是。
这些现象扰乱招投标市场,并导致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工程招标活动和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市场的规范、完善仍然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任务。
招投标过程中,有部分投标人为了拿到工程项目,不综合考虑施工期间的风险,无底线地去迎合低价中标,导致了很多豆腐渣工程的出现,让他人和国家的利益受到侵害。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风险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但大量风险仍然存在,风险的存在可能是有害的或不利的,可能会给工程招投标带来威胁;也有可能是有利的或可利用的,可能给工程招投标带来机会。
招投标过程存在的不利风险,往往会影响到招投标结果的有效性、科学性,导致工程是否能按期保质完成。
在此主要侧重于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利风险进行分析、评价。
2工程招投标的影响因素2.1发包方行为的不规范虽然我国已经通过新的招投标法来对招投标工作中的一些情况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中仍然会存在各种问题。
例如,一些业主为了用自己的施工团队来进行施工,通过托关系或抵制的行为来影响招投标工作,这对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实施造成了严重阻碍。
2.2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误带来的经济风险招标文件是指导整个招投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发包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招标方和中标方都具有约束力。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编审范围,又将进一步明确细化发承包方风险边界,这意味着发承包双方在什么样边界上进行风险和责任划分,没纳入这个范围的风险是不允许风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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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