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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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能恢复的价值,我国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死刑案件在两审终审制度之外,又特设了死刑复核程序,以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法律特征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结构来看,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在第三编审判中的第四章,位列在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之后,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之前,这样的立法结构,体现了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重要的审判程序,但又与其他章的审判程序有着重要的区别,如何准确的理解死刑复核程序?1、死刑复核程序的含义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逐级报送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查和核准所采取的步骤、方式和方法等总称。

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案件,本文除有特别说明的以外,死刑复核程序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到202条对此作了集中的规定。

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案件应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20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死刑复核程序有效律师帮助问题研究

死刑复核程序有效律师帮助问题研究

答 复》 ,该规定 第 3条规 定 :死刑 复 核程 序是 一种 不 “ 同于 第 一 审 和 第 二 审 的 特 殊 程 序 在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中, 律师 可否参 加诉 讼 活动 的 问题 . 律 没有 规定 . 法 因 此不 能 按照第 一 审 、 第二 审程 序 中关 于律 师参 加诉 讼
律 师参 与死 刑复 核程 序 的立法 处 于模糊 状 态 。 最
作 者 简 介 : 静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2 0 王 中 0 7级 诉 讼 法 学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英 韬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20 王 中 0 7级 诉 讼 法 学 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确 立。 在这 样 的 背景 下 , 讨如 何在 现有 法律 体 制 下 , 面 临死刑 复核 程 序 的被 告 人进 行 有效 的律 师 探 对 帮助 有着 不可或 缺 的意 义
关 键词 : 死刑 复核 程序 律 师 辩护 权 保 障机 制
死 刑 复核 权 的 回归 是 我 国刑 事 司 法 活 动 的一 项 重 大 事 件 .0 7年 1月 1日最 高人 民法 院死 刑 核 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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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复核 程序 有 效律 师 帮助 问题研 究
师 在死 刑 复核 程序 中 的参 与权 予 以 了肯 定 . 缺 乏 更 但
为 具体 的操作 性 . 致使 律 师办 理死 刑 复 核案 件无 法 律 程 序可 依 目前 的形 势要 求 死刑 复 核程 序 应有 律 师 而 的参 与 且这 种参 与应 当是 积极 有效 的
定 进入 死 刑 复 核 程 序后 . 被告 人 重 新 委 托辩 护律 师 的情 形 客 观存 在 , 是 法 律 对 此 没 有 明确 规 定 一 但 另 方面 . 法律 仅规 定人 民法 院对 可 能被 判 处死 刑 的被 告 人 , 当根 据《 事诉 讼 法 》 应 刑 的规 定 , 分保 障其 辩 护 充 权 及其 他合 法权 益 . 充 分保 障辩 护 律 师依 法履 行 辩 并 护 职 责 被 告 人 可 能 被 判 处 死 刑 而 没 有 委 托 辩 护 人 的 . 民法 院应 当通过 法 律援 助机 构 指定 律 师 为其 提 人 供辩 护 是 . 但 在死 刑 复 核 程 序 中并 无 律 师 参 与 的强 制性 规 定 。 死 刑 复 核案 件 是 否 进 行 司法 援 助 , 对 为被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B、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新事实、证据);★★★
C、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D、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③改判
对于一人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同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
处理
★★★
①核准死刑
A、直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B、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②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A、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④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高检规则》第613条)
全面审查原则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①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②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应当改判;
④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一人数罪、一案数人
①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并原则)

委托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复核案件

委托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复核案件

委托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复核案件尊敬的先生/女士:我非常荣幸能够成为您的委托律师,代理您的刑事申诉复核案件。

在本文中,我将向您介绍相关的法律背景和程序,并阐述您委托给我的权利和责任。

一、法律背景刑事申诉复核案件是针对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案件其他参与人对于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二、您的委托权益作为您的委托律师,我将竭尽全力保障您的权益和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您享有以下权益:1. 进行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分析,并就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力提供专业判断。

2. 提出合理的申诉理由,并撰写申诉状,详细说明事实和理由。

3. 在复核阶段参与庭审,并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提出质疑和辩论。

4. 呈交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您的无罪或者减轻惩罚等情节。

5. 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并进行相关的法律辩护,以争取合理的裁决结果。

三、律师责任和义务作为委托律师,我将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 代表您进行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制定具体的辩护和申诉策略,争取有利的审理环境和条件。

3. 积极参与庭审过程,严格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4. 对于案件情况变化和重要进展,及时向您报告,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5.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定的保密义务,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信息的保密。

四、案件程序根据刑事申诉复核案件的程序规定,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诉状的准备:我将根据您提供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您撰写具有说服力和合理性的申诉状。

2. 上诉材料的提交:我将代表您将申诉状、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递交至上一级法院,并确保及时送达。

3. 受理审查:上级法院将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将组织听证和庭审。

4. 复核庭审:根据法院安排,我将参与庭审过程,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和证据。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6 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 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 律师事务所函
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 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
2 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 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 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一 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二 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1、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申请变更逮捕措施
1、 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有权要求面见承办法官

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有权要求面见承办法官

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有权要求面见承办法官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法律规定】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都规定了关于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律师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由律师签名后附卷。

【孙中伟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这些规定意味着死刑复核程序中,只要律师提出要求的,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是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必须程序。

对于律师没有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而是递交书面书面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律师的意见附卷,死刑复核律师有权申请要面见死刑复核的承办法官,当面陈述和反映律师对于案件不应核准死刑的意见;本规定要求接待律师的最好是承办法官本人,至少也应当是合议庭的其他法官。

对于有时安排接待死刑复核律师的根本就不是合议庭的法官,而是各庭的内勤、其他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或者是信访接待部门专门的人员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要权申请要求约见合议庭法官。

对于接待律师的次数,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定,应当理解为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死刑复核律师认为有新的情况或理由需要向承办法官反映的,死刑复核法官都应当接待,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或对接待律师的次数擅自作出限制。

对于每次接待律师的人数,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定,法律上并没有限定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聘请律师的人数,但如果参照刑事诉讼法对一、二审期间“被告人有权聘请1-2名辩护人”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1-2名辩护人,每次二名律师去申请面见死刑复核法官,应当没有问题,法院不应拒绝。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制度最近,药家鑫一案在社会中引发了庞大的舆论和关注。

药家鑫,一个“有背景”的音乐学院的学生在开车撞到了人后,因为害怕要负上刑事责任,就倒车归去,连捅受害者好几刀,最后,使受害者到在血泊中。

他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被害者的家眷,而且在社会中也引发了庞大的反应,造成了社会恐惧。

在一审、二审中,药家鑫都被判以死刑。

药家鑫的行为十分恶劣,被判以死刑是大多数人都鼓掌叫好的事情。

可是,也有一部份人对此产生了疑问。

我国,现今存在着死刑复核制度。

那么,在最后的死刑复核中,药家鑫还会仍被判死刑吗?首先,咱们先来了解一下死刑复核程序吧。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裁决或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还从头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裁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三十九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是故意犯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裁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组成故意犯法的裁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劳后,由作诞生效裁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项或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或由本院核准犯法分子死刑当即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可是,对于判处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即便已通过去法按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或是二审的裁决或裁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劳,还必需通过一个特别的复核程序,即只有依法再经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才发生法律效劳,方可交付执行。

什么是复核程序,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什么是复核程序,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什么是复核程序,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在我们国家,刑事犯罪是⾮常严重的罪⾏,尤其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由于死刑犯的关联性特别重⼤,我们需要对其进⾏复核,只有复核通过的才能执⾏死刑。

那么什么是复核程序,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店铺⼩编为您解答疑惑。

什么是复核程序,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判决和裁定进⾏审查核准的⼀种特殊制度。

旨在核査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防⽌错误。

分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年执⾏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由判决法院报请最⾼法院或被授权的⾼级法院核准。

复核死刑案件,由审判员三⼈组成合议庭进⾏,⼀般采取书⾯核实⽅式。

复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民法院内部实⾏的⼀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

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致经过⽴案、侦查、起诉、第⼀审程序、第⼆审程序、执⾏程序,这是普通程序。

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具体⽽⾔具有以下特点:1、审理对象特定。

这⼀程序只适⽤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即执⾏和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

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需经过这⼀程序。

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审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般刑事案件经过第⼀审、第⼆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法律效⼒。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 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依照下列情形报请: •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 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 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 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 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 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 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即为终审程序,不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 院不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4、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 (2)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 • 高法解释第349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应当裁定核准; •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实施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 裁定; •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 当改判; •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 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 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 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

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

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稿件来源:法治周末——法制网发布时间:2013-07-0516:03:25谢通祥简介:谢通祥,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温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杨方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法学界认为,这是将封闭式的死刑复核向诉讼式的死刑复核方向改造,符合现代刑诉法理念的走向法治周末记者陈霄发自北京、沧州从业多年,这是北京律师谢通祥第一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复核方式:在地方法院的法庭里,控辩双方像开庭那样坐到了一起,法官居中,证人到场,接受几方询问。

是的,这是在死刑复核阶段——过去被认为最难公开、却攸关性命的特别程序阶段。

这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来,公开所见的控辩双方最深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这种方式来复核死刑案件。

这令刑诉法学泰斗陈光中极为振奋:“我很高兴看到最高法院的这一尝试,这是未来改革的趋势,当年的刑诉法建议稿早有设计。

”破天荒的程序杨金明夫妇坐在法庭里已经一个小时了。

没有催促,没有不耐烦,甚至没有去确认“这庭到底还开不开”。

事实上,别说一个小时,就是再等一天,一年,无论多长,只要有生的希望,他们都愿意等。

一年前,自沧州市中级法院一审给他们的儿子杨方振下达死刑判决时起,杨金明一家就一直在等待命运最终的决断。

2013年6月17日下午,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决定杨方振命运的几乎所有人都来了,杨方振却没有在场,他仍被羁押在海兴县的看守所里,苦等他最后的消息。

一年多前,这个23岁的年轻人被控以抢劫罪,检察院指控他在抢劫一辆出租车时将司机杀害,在抛尸焚车后逃离。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有效参与——以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为视角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有效参与——以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为视角

并不明确 ;法律并没有对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 扮演的角色进行定位 ; 律师提出意见是一项权利 , 权 利的实现需要程序的支撑 , 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 , 仅 有原则性的规定 , 那么可能产生的问题 , 一是在于任 意解 释所 造成 的权 利侵 犯 的不确 定 性 ,二是 在 于权 利实现的客观不能 。 因此 , 律师参 与死刑复核程序要 具有可操作性 , 就“ 不应只是确立一系列简单 的口号 和宣 言 , 而 应有 一些 最 基本 的规 则构 成要 素 ” …。 二、 律 师 参与 死刑 复核 程序 面 临的 困境
( 一) 律 师参与 的 渠道狭 窄
后, 律师参与的情况才逐渐好转。 在法律依据方面, 有
了一些 相关规 定 , 如规 定死 刑案件 复核期 间人 民法院
应当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 , 并制作笔录或 者将 书面意见 附卷 ; 规 定人 民法 院有关合议庭 应 当在 工作 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提 出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 料 的律 师 , 并制作 笔 录或将 书面意 见附卷 。在实践 操 作方面, 法官也开始考虑听取辩护人 的意见 。可以看 出,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得到一定的重视 , 但 是其参与的依据从来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的法律位 阶层面上来 , 致使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合法性问 题成为实践操作中的重要阻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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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这 给律 师 的参 与带来 了很 大 的阻 碍 。
2 . 律 师 提 出意 见 的机制 受 到 限制 。律 师提 出意
3 . 调 查取 证权 配置 单一 。 对 于死 刑 复核案 件 , 大 多数案 件 的定性 是 准确 的 ,律师 的作 用便 在 于通 过
调 查取 证 以确认 量 刑适 当与 否 。 在我 国 , 律师 有 自行

孙中伟:一个律师亲临的死刑复核程序

孙中伟:一个律师亲临的死刑复核程序

孙中伟:一个律师亲临的死刑复核程序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法制日报》记者陈虹伟(《法制日报》记者陈虹伟对本所主任孙中伟律师就死刑复核进行的专题采访报道)他是一位专职从事死刑案件辩护的年轻律师,他曾到过很多地方的中高级人民法院,但却从未走进过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核准程序让他有机会迈入这个庄严的地方。

法制网记者陈虹伟随着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死刑核准程序的正式启动,对于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也开启了一项崭新的业务。

2月14日,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伟来到位于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文书,开始了他第一次死刑复核案件的代理。

在此之前,他从未进入过最高人民法院。

抢劫杀人19岁青年被判死刑2005年东北某一城市,一系列蒙面抢劫杀人案件的接连发生,搅得这座城市不得安宁。

6名犯罪嫌疑人多次尾随高档车车主进入地下停车场,在偏僻处进行抢劫,如果遇到当事人反抗,他们就残忍地砍杀车主,造成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

这一系列案件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案情惊动了公安部。

在公安部的督办下,省公安厅抽调100多个警察进驻该市。

不久,侦查人员在一处收费站将这伙蒙面歹徒截获,此时他们正准备赶往下一作案地点。

案件告破后,当地各大新闻媒体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详细报道,群众拍手称快。

据孙中伟介绍,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孙中伟的当事人———一名19岁的青年被列为第一被告,在一次抢劫过程中,他和另一名30多岁的银行保卫干部尾随一奔驰车主实施抢劫,并杀死了被害人。

据法医鉴定报告记载,被害身亡的这名男子身中多处刀伤,致命的一刀是从锁骨刺入的。

法庭上,孙中伟的当事人和那位银行保卫干部互相推诿,都说是对方刺中了这致命的一刀。

孙中伟告诉记者,按照司法惯例,谁刺中这一刀,谁就会被判死刑。

而当时的物证又无法判明这一刀是谁刺入的。

当时法庭上对这一关键证据也无法认定。

孙中伟告诉记者,他的这位当事人和很多不良青年经历一样:初中辍学,父母离异,喜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秘书处编辑整理 1欢上网,结交顽劣。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下列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的程序流程:1、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死刑复核程序期限需要多久1、死刑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时间无明确规定,实践当中,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按照国家地域划分管区;3、核准执行死刑后,应当立即执行;4、该程序也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相关细节电话咨询;5、要争取时间,提供一切可能免死的证据和情节,使被告人最后的权益得到保障。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

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

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

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

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作者:刘世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如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复核法院应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作者简介:刘世友,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96-03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当先由高级人民法院進行复核。

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直接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我国法律一方面把它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采取非常慎重的使用方针。

一是从实体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刑法》第49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法考】死刑复核程序——真题与解析

【法考】死刑复核程序——真题与解析

第陆拾叁期死刑复核程序——真题与解析|「12-02-33」(单选题)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参考答案】D【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应当”和“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提讯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A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A 错误。

B项,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B错误。

C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C错误。

D项:符合法律规定,D正确。

综上,本题选D。

|「13-02-75」(多选题)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

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参考答案】ABC【考点】复核后的处理【解析】《刑诉解释》第351条第一款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死刑复核委托书

死刑复核委托书

委托人(以下简称“我”)因涉及刑事诉讼,现委托以下律师担任我的死刑复核代理人,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基本信息: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代理人基本信息:姓名:(代理人姓名)性别:(代理人性别)执业机构:(执业机构名称)执业证号:(执业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一、委托事项1. 受委托人全权代理我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查阅、复制案件相关材料;(2)调查取证;(3)提交辩护意见;(4)参加法庭审理;(5)提出上诉或申诉;(6)其他与死刑复核程序相关的法律事务。

2. 在死刑复核过程中,代理人有权代表我行使以下权利:(1)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2)要求法院依法审理案件;(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4)依法提出上诉或申诉;(5)申请召开庭前会议;(6)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死刑复核程序终结时止。

三、代理人义务1. 代理人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代理人应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3. 代理人应参加法庭审理,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代理人应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

5. 代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四、违约责任1. 如代理人违反本委托书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终止代理,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字):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本委托书仅供参考,具体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利义务请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死刑复核第一次会见笔录(1)

死刑复核第一次会见笔录(1)

刑事诉讼会见笔录(第一次)会见时间:年月日时至日时会见地点:会见律师:记录人:被会见人: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的委托,作为辩护律师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出庭辩护等,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现在案件已到最高人民法院,进入了死刑复核阶段,请务必慎重。

一、您是否同意我们担任您的辩护律师?答:二、您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三、你的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

我们国家现在严格控制死刑,全部要报到最高法院审查复核。

按照你的情况,有很大可能不会核准,你自己要有信心,主要还是靠事实和证据,要相信最高法院会依法考虑你的案情,要服从管教。

我们是第一次来会见你,今天对你的犯案经过,将作详细的询问核实。

你要相信律师,一定要如实陈述。

法律规定律师是保护你的权益的,但是如果你不讲实话,就会导致我们出现错误判断,不利于依法公正辩护,明白吗?答:四、那请您把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讲一下。

答:见附录五、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是否已经提审过您?您刚才说的和对他们说的一样么?答:六、放心,我们一定会帮您争取最大的权利的。

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吗?答:七、你的家属非常关心你,让我们问候你,在里面情况怎么样?物品、钱,是否需要?答:以上笔录请阅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签名。

被会见人签名:会见时间:年月日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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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200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至今已经将近八年。

随着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操作,已经日趋成熟,本文对此予以介绍。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复核死刑案件,不存在开庭审理的问题(存在核实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比照开庭程序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环节),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不存在开庭辩护的问题,主要方式是向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提出综合性的辩护意见,方式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当面陈述。

可见,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操作方式类似于参与不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

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最新司法解释已经赋予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阅卷权)、调查取证等手段了解案件事实,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提出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交到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案件已经在最高法院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意见的期限,司法解释规定为在律师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半月内。

鉴于死刑复核案件的复核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长短不一,比如许迈永贪污案,复核期限不到1个月,小贩夏俊峰案,复核期限长达2年。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该尽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最好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提审被告人之前。

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有一个特别的工作渠道,辩护律师应该充分利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六百零八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名称是死刑复核监察厅)提出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核准死刑的监督意见。

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辩护律师的辩护目标是争取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

前者关注犯罪是否构成,后者考虑罪行是否至死。

辩护律师针对实体提出的辩护意见,应该围绕这两个问题论述,鉴于本文侧重于死刑复核的程序操作,对此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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