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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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PPT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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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查询企业信息不需要企业同意;向第三方提 供企业信息不需要企业同意。
《条例》第22条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 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 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 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 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万元以下的罚
5.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款。
理部门或者其则
征信业务违规行为(41)
罚则
6.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 ,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 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事先:不良信息产生后,报送到征信机构前。 2.按项告知:发生一项,告知一项。 3.告知的方式:信函、短信、电话、邮件等。 4.不要求“告知到”,要留下履职记录。 5.在授权书中约定:“客户发生不良信息以后,商业银
行有权报送到征信机构”,不能免除告知义务。 6.事先告知与报数规则之间的冲突。
《条例》第16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 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备注:这份授权书不是范本,仅作为案例供讨论使用。
违规行为及罚则
征信业务违规行为(40)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征信管理,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保障征信工作依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管理是指为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及在行内的合规应用,在组织管理、用户管理、查询应用管理、异议处理、数据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监测报告、自查自纠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是指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信用报告及中征信评分、重要信息提示、企业关联信息等征信增值产品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因信息主体在借贷、担保、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数据是指本行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将客户相关信息加工生成的标准化征信类数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应用是指本行在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中,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征信信息的应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相关系统包括:(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银行征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CIE),即本行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征信数据、提供征信信息查询应用服务、异议管理、开展征信合规管控的统一平台。

(三)征信信息应用系统,指本行内部查询应用征信信息的其他业务系统。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九条各级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信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总行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监督部、法律事务部、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部、普惠金融事业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个人信贷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农户金融部、信用管理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风险资产处置部、信用卡中心、信息管理部、科技与产品管理局、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企业文化部等部门。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业务规则与监管3.1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业务规则与监管3.1
《条例》第17条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知情权。 企业没有免费查询的权利。 两次以外的收费: 社会征信机构,自行确定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发改委确定
《条例》第18条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知情权。 信息主体本人书面授权。 一个查询主体对应一份授权书,不能再一份授权书中让多个独立的主体获得查询授权。 约定用途:主营业务;主合同目的;控制风险;不能用兜底条款。 约定使用期限。 征信机构有审查义务。
《条例》第15条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知情权。 提前告知的作用:异议权;更正权;督促履约;提高数据质量。
《条例》第15条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事先:不良信息产生后,报送到征信机构前。 按项告知:发生一项,告知一项。 告知的方式:信函、短信、 、邮件等。 不要求“告知到”,要留下履职记录。 在授权书中约定:“客户发生不良信息以后,商业银行有权报送到征信机构”,不能免除告知义务。 事先告知与报数规则之间的冲突。
《条例》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保障信息准确性的义务。 信息产品仅供参考。 不要把拒贷的原因都推给信用报告。
《条例》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信息跨境流动。 向境外提供信息要审慎。

国家征信管理规定(3篇)

国家征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个人、企业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征信活动的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以及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国家征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二)保护个人、企业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三)促进征信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征信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征信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二)制定征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三)审批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四)监督管理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五)查处征信违法行为;(六)组织开展征信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征信系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征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向国家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第八条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征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超出规定范围;(二)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三)篡改、伪造征信数据;(四)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个人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征信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征信系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征信数据备份和恢复制度,确保征信数据的安全。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1.21•【文号】国务院令第631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21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企业征信规则

企业征信规则

企业征信规则企业征信规则是指导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在采集、处理、使用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企业征信规则要点:1.合法合规原则:从事企业征信活动的机构需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法律与监管要求。

2.授权与知情同意:征信机构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前,应取得企业的明确授权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授权但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并确保企业对其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目的有充分了解并同意。

3.信息采集范围: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如企业注册信息)、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信贷交易记录、法院判决执行情况、行政处罚记录等。

4.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在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信息安全措施,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尊重和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信息准确性与及时更新:征信机构有责任保持所收录企业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发现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并定期更新信息。

6.信息披露与查询服务:对外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时,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用户权限控制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并依法向相关企业提供异议处理机制。

7.征信业务许可与监管:开展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必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接受其监督管理,定期提交业务报告和审计结果。

8.禁止行为:禁止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出售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征信信息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征信规则旨在规范征信市场秩序,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准确、有效利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 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21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征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征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征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征信合规管理啊,那可是非常重要的呢!它就像一座坚实的大厦,需要有稳固的根基和清晰的原则来支撑。

公正公平不就是其中的关键嘛!这就好比一场比赛,规则必须对所有人都一样,不能有偏袒和特殊待遇呀。

如果征信管理不公正公平,那岂不是乱套了,人们还怎么能相信它呢?
还有准确性呀!这就像射箭要射中靶心一样重要。

征信信息如果不准确,那不是会误导好多人嘛!想想看,如果因为不准确的信息导致一个人失去了机会或者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那该多糟糕啊!
保密性呢,也是绝对不能忽视的呀!这就如同守护珍贵的宝藏一样。

征信信息涉及到人们的隐私和重要数据,如果随便泄露出去,那人们的权益不就受到严重侵害了嘛!这怎么能行呢!
合法合规更是毋庸置疑的啦!它就像在高速公路上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

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那征信管理不就成了一盘散沙,还怎么发挥它的作用呢!
另外,透明性也是非常必要的呢!不能遮遮掩掩的,要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征信管理的过程和规则呀。

就像阳光透过窗户照进房间,让人心里亮堂堂的。

再说说独立性吧!这就好像是一棵独自挺立的大树,不被其他因素所左右。

只有保持独立,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决策呀。

这些基本原则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共同构建起征信合规管理的坚实框架。

它们可不是随便说说的,而是要切实贯彻到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行动中去的呀!只有这样,征信合规管理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保障人们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发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和维护这些原则,让征信合规管理成为我们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这难道不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去做的吗?。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 导语: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 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整理、 保存、 加工, 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征信业管理条例 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 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 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 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 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 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 整理、 保存、 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 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 本行业的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 和制度1/6、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布的一项法规,于20XX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下面是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全文约。

一、征信机构的管理要求征信机构是针对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进行收集、储存、处理和提供信用信息的机构。

管理要求包括:1.征信机构应在管理体系、业务规范、安全保障和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2.征信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信息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3.征信机构应进行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系统故障和数据泄露风险。

二、征信信息的采集和处理要求征信信息采集和处理是征信机构的核心业务。

管理要求包括:1.征信机构应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2.征信机构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并提取核心数据,形成完整的信用报告;3.报告中应准确呈现信息内容,不得隐瞒、遗漏或混淆信息;4.采集、处理、存储和提供信息过程中,应对信息安全和保密性做好充分的保障措施。

三、征信机构的服务和监管征信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银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和事中监管,确保征信机构业务开展及信息处理和提供满足管理要求。

二是征信机构应及时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其受到遵循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的公正待遇。

为此,国家将构建征信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征信机构的规范运营和公正服务。

四、行业自律的建设和支持征信机构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行业自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并定期发布行业自律报告,展示自律情况。

在此基础上,行业组织和征信机构应与政府合作,推动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

综上,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旨在保障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征信机构应积极适应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完善管理和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为社会提供更优质、更可靠的信用信息服务。

征信业务管理条例

征信业务管理条例

征信业务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1-09《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下文是我收集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征信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是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且于2013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的文件。

该《条例》分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023征信分类规则

2023征信分类规则

2023征信分类规则
2023年征信分类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信息收集和使用:征信机构必须严格遵循信息收集的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不得搜集与信用评估无关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使用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征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查询和授权:征信机构必须明确告知用户征信报告的使用范围,并取得用户的明确授权才能进行查询。

用户可以选择性地授权某些金融机构或个人进行查询,也可以随时取消或修改授权。

•修复和异议处理:如果用户对于征信报告中的信息存在异议,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修复申请。

征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必须及时展开调查,并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征信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理,必须向用户解释原因并延长处理时间。

•监管和处罚:监管部门将对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和管理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等。

征信分类规则的变化旨在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同时也加强了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以确保征信市场的公平和规范。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个人征信管理要求

个人征信管理要求

个人征信管理要求
个人征信管理是金融机构和其他信用提供者在进行个人信用评估和决策时所依据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个人的征信隐私和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个人征信管理需满足以下要求:
1. 信息安全保障:个人征信管理应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包括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数据备份等,以确保个人征信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不受到未经授权的篡改和泄露。

2. 数据准确性:个人征信管理需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用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及时更新信息,并提供个人对其个人信用报告的纠错机制,以保证个人征信信息的准确性。

3. 透明公正:个人征信管理应公开信用评估的计算方法和评定标准,并向个人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信用机构应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性,减少潜在的偏见或歧视。

4. 个人授权:个人征信管理需建立个人授权机制,只有在个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征信信息。

个人有权选择是否授权,也有权在任何时候撤销授权。

5. 个人权益保护:个人征信管理需确保个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信用机构应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机制,提供个人对其个人信用报告的免费查询权利,并设立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处理个人对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和投诉。

综上所述,个人征信管理需要在信息安全、数据准确性、透明公正、个人授权和个人权益保护等方面达到一定的要求。

只有确保这些要求的满足,个人征信管理才能够更好地为金融机构和其他信用提供者提供准确、可靠的信用评估依据,同时保护个人的征信隐私和权益。

征信条例2013(最新,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13年3月15日起施行)-免费

征信条例2013(最新,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13年3月15日起施行)-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21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9月27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企业员工征信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员工征信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员工征信管理制度范文企业员工征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员工的征信管理行为,加强对员工征信信息的收集、保存和使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树立健康的企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员工征信信息的收集和保存第二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的方式收集和保存员工的征信信息。

第三条公司将告知员工征信信息的收集目的、范围、方式以及使用规则,并取得员工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员工征信信息的保存制度,严格限制员工征信信息的查看权限,确保员工征信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需要,收集和保存员工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信用记录等征信信息。

第三章员工征信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第六条公司将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使用员工征信信息,并严格限制员工征信信息的使用范围,避免滥用员工征信信息。

第七条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员工征信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员工征信信息的泄露和篡改。

第八条公司将依法保护员工的隐私权利,在使用员工征信信息时必须经过员工的书面同意,并及时告知员工使用的目的和方式。

第九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员工征信信息的查看、修改和删除制度,允许员工查看、修改和删除自己的征信信息,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滥用员工征信信息和泄露员工征信信息的责任人,公司将严肃处理,并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将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制度,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征信管理水平和意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2023年最新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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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条例》——征信业务规则摘要
1、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2、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3、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4、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但是,按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5、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6、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7、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8、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9、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10、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如下行为将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四)因过失泄露信息;(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注:本摘要仅供参考,请查询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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