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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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语境下的法院调解制度

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语境下的法院调解制度

坚 持 ‘ 解优 先、 判结合 ’ 则 , 调解 贯穿 于立案 、 判、 行 调 调 原 把 审 执
的全过程 。 ”
与调 解相较 , 审判有 着严格 的 、 范的程 序要 求 。程 序 正义 规 较之 实体 正义更 重要 , 因为严 格的程 序 是确保 正义 实现 的基础 。
“ 调解优 先 , 调判 结合 。对 这一 审判工 作方钊 的理 解, 能望 因而 , ” ‘ 不 审判的成 本是 高昂的 , 果刻意追 求审判 效率 的提高 , 如 程序 正义 的有 效实现 会受 到威胁 。可 见, 审 文 生义 , 绝不 是要 求人 民法院 回到 以前“ 解为主 ” 它 调 的状 态 。 我 的严 谨性将 会受 到削 弱, 因为 有牺牲 正义 的危 险; 但调 解的最 高价 值 们要 迫切研 究的是如 何正确看 待调解 的性质 , 如何将 调解 的优 势 判不 能追求 高效 率 ,
统一 。 而在 由人 民调解 、 政调 解 和司法调 解构 成 “ 行 大调 解” 体 里 并不 是说正 义不重 要 , 只是 在地位 上不 如 自由) 。调 解 的 自由
系中 , 司法调 解起 主导作 用 。中 央领导 层如此 高调 重视能动 司 价 值表现 为纠纷 当事 人的合 意 自由, 调解程 序的开 启选择 由当事
充分 发挥 , 如何 实现 审判与调解 并行 不悖 、 各擅 胜场 , 而不是机 械 是 自由 , 只要 当事 人的 自由处 分没有 触犯 禁止性 的法 律规 定, 其
地 一味调 解 , 不能 回到“ 调解 、 更 重 轻判 决” 老路上 。 的
( ) 一 法院调 解的 涵 义
可不 受严格 的诉 讼程序 约束 , 效率 得 以提 高 。 3 正 义— — 调解制 度 的应有 价值追 求 。 正义 是人类 社会 普 . “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应对社会变化,满足人民需求的司法模式。

它强调在保障法律实施的同时,追求对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的积极影响。

以下是关于能动司法基本概念的详细解释。

1. 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首先强调对时代发展需求的积极响应。

在保障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注重研究和适应社会变化,将法律原则与实际社会情况相结合,寻求最能满足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需求的司法模式。

2. 推行普法教育
能动司法强调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增强社会的法制观念。

3. 强化审判责任制
能动司法强调审判责任制的强化,明确法官在审判中的责任和角色。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保证法官在审
判中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4.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的外部干扰。

这是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关键,也是能动司法的核心原则。

5.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处理案件时,不仅关注法律事实和规定,也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能动司法也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总结: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它以普法教育为基础,强化审判责任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满足社会对公正、公平和效率的需求。

司法能动

司法能动

2009年8月,最高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能动司法以来,引起了各界的热议,对于以社会导向中国式能动司法的评价,主要遵循着以下思路:先对能动司法的内涵的内涵做一个简单的界定,继而分析我国能动司法的独特性,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提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对司法能动的定义表述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遵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理念及基于此理念的行为。

但是我国的司法能动并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司法能动主体、司法权性质的理解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等问题上方面不同,具体内涵可以概括为三方面,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政策,它以解决当下司法突出问题为直接目的;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理念,它树立了“能动”和“服务”的司法新理念;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战略,它以谋求中国司法的自主道路为最终目标。

具体来讲,即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二.我国能动司法的独特性一是具有目的和指导原则的上的确定性,它以我国的根本政策为价值取向,而且强调不能超越法律,由此可以避免能动司法的的手段化和随意化。

二是我国能动司法具有实施的高度统一性,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指导,可以避免结果的混乱。

三是强调社会矛盾的化解,要求法官在恰当的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

四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强调凡属于司法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指导。

三.我国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首先,能动司法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的问题,亦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从而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治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体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司法调解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司法调解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司法调解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司法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它是依据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规定进行的。

本文将介绍司法调解的具体法律依据和规定,以及其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司法调解的法律依据司法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是我国司法调解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组织的设置和职责、调解程序等内容,确保司法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调解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推动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同时,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移送到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机构的组织和职责,以及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权限。

人民调解机构作为司法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适用调解程序对争议进行调解,并协助法院进行调解工作。

二、司法调解的规定除了上述法律依据外,司法调解还有一些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司法调解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进行调解,也可以经法院推动或协助进行调解。

2.调解程序司法调解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申请调解、调解受理、调解庭审、调解协议达成和调解结果确认等。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沟通、协调,并引导当事人主动寻求共同利益的解决方案。

3.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具备与法院判决和裁定同等效力。

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司法调解的作用和意义司法调解在解决争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高效解决纠纷司法调解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避免纠纷的长时间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坚持能动司法,力行执法为民

坚持能动司法,力行执法为民

坚持能动司法,力行执法为民作者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更是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基地。

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要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

作为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基层人民法院,尤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坚持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应对新情况上提出新思路,在解决新问题上提出新举措,在攻克难点、热点问题上实现新突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我们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

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功夫:一、牢固树立亲民意识,培养群众感情,改进司法作风(一)畅通民意沟通机制,听取群众意见建立畅通的民意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围绕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促进民生改善,深入基层调研。

进一步找准改进工作的努力方向。

积极拓宽民意审判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民意的通畅表达,是改进法院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源头活水。

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感受最深,了解最多,因而也最有发言权。

法院也只有广泛倾听民意,才能真正了解老百姓所思所想所急所盼,才能集思广益,做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大文章。

法院做好民意沟通工作,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理解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要求,着重强化对群众意见的吸收反馈工作。

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了解人民群众愿望,把握人民群众需求,是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良好的回应机制是法院获取人民信任支持的法宝。

要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梳理研究,切实加以吸收,及时给予反馈,,切实做到善察民情、善应民心、善导民意,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愿望。

保证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始终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树立亲民意识,培养群众感情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曾语重心长地说:“如果你们的家人在诉讼过程中愁苦不堪,你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的家里的一个案件长期解决不了,你的心情又会怎样呢?”---他教育我们,一定要学会换位思考,像对待亲人一样感受体察人民群众的疾苦。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1. 公正与独立:现代能动司法强调法官的公正和独立性。

法官应当对所有案件持公正的立场,遵循法律原则,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扰,确保公众信任司法系统。

2. 法治与民主:现代能动司法将法治与民主原则作为基石。

它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司法权利和法律保护,法律要广泛参与并反映社会意愿,民主程序和法治原则相互促进。

3. 司法效率:现代能动司法追求高效和快速的司法决策。

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期望,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

4. 透明与信息公开:现代能动司法倡导透明和信息公开。

法院应当主动公示案件情况、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让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所了解,通过监督促使司法系统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创新与技术应用:现代能动司法推崇创新和技术应用。

通过引入现代化技术,如电子立案、电子庭审、电子证据等,提高司法效率,简化程序,提供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6. 司法教育与培训:现代能动司法将司法教育和培训视为关键。

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应接受全面系统的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变革的需求。

7. 司法公正与纠错机制:现代能动司法强调司法公正和错误修复。

当司法决策存在问题时,应设立纠错机制,包括申诉和复议等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8. 国际交流与合作:现代能动司法倡导开放和合作。

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提升自身司法水平,为全球司法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现代能动司法的一些核心理念,它们是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而提出的,旨在推动司法系统的发展和进步,并真正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可信赖的司法服务。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作为社会调节的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的运用法律保障人民权益,构建起一个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能动司法模式应运而生。

从一线基层法院的实践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能动司法模式的内涵与实际应用。

一、能动司法模式的概念及特征所谓能动司法模式,就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以法官为中心,倡导积极主动的司法态度,通过调查取证、加强预审与主动调解等多种方式,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及公正裁判的一种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高效:能动司法模式鼓励法官积极主动,强调对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及时救济,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质量:能动司法模式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取证,保证审判的公正、客观、全面。

(3)加强预审:能动司法模式增加了案件预审的环节,有效筛选出重点案件,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二、能动司法模式的实践案例1.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通过申请海外司法协助,成功追回5亿外逃资金案根据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的统计,自2015年底至2018年底,该院共受理、审结跨境金融案件40余件,涉案金额近1700亿元。

其中,湖南某企业跨国逃废债案、一起洗钱案件、涉案金额最大的香港某公司向内地存管案件等,都对法院的创新力、综合能力、审判水平等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破案,这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们通过了解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关系,以及国内外司法协助程序等方法,不断完善办案方式,最终顺利将跨国外逃资金追缴回国。

2. 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市人民法院拟定“1+2+10”工作机制,多方协作共同加强诉讼管理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快诉”制度,海口市人民法院组建了“1+2+10”工作机制,即以院长为第一队,副院长和秘书长为第二队,分别与管理、办案、保障等部门构成10个团队,全面协作,共同加强法院的诉讼管理。

通过多方合作,该法院成功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判决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02•【文号】法〔2012〕26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法〔201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9年,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

近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大力推行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依法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了大批优秀能动司法案例。

2011年,王胜俊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选编工作,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遵照王胜俊院长重要批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正式启动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专门成立了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万鄂湘、江必新、苏泽林、X*X、南英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

201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小组,认真推荐本辖区法院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已生效的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候选案例。

“全国人大修改选举法”与基本法律的修改权

“全国人大修改选举法”与基本法律的修改权

虽 本成识 的涵 然国无推不的 己 达共. 内上 基 各在罪定同法 但
制 传 统 和 诉 讼 模 式 、 同 的 文 化 土 壤 不
际 化 虽 然 推 动 了无 罪 推 定 法 律 效 果 限 制 和 生 效 范 围 的 一 些 共 同基 准 的 的 影 响 并 不 均 衡 一 方 面 . 陆 法 系 大
: : : 法调解人 民调解 、 l 行政调 解的并用 与联 动 , 成“ 形 三
文 化传统和 国情 . 中国转 型期构建 和谐社会 的要求 在 是
推 进 “ 调 解 ” , 当注 意 我 国 社 会 转 型 的 法 治 需 求 . 大 时 应 通
过 司法建 立规则 : 意法 院活 动的 独立性 . 现对 行政权 注 实
功 能 。 三 . 司 法 方 式 上 . 持 被 动 主 义 与 能 动 主 义 相 结 第 在 坚 合 , 被 动 主 义 为 主 导 。 法 院作 为 处 置 个 案 解 决 纠 纷 的 司 以 法 机 关 . 基 本 姿 态 应 是 被 动 性 的 . 使 其 能 区别 于 诉 的 其 以
重 选 民 的 民 主 权 利 . 富 民 主 生 活 , 强 候 选 人 的 “ 明 丰 增 透
注 ¨J 位一体” 的大调解格局, 加强调解机制, 符合中国的 注 意 坚持 法 制 原 则 不 动 摇 . 意 司 法 政 策 的 稳 定 性 和 法 律 能 动 主 义 与 克 制 主 义 结 合 . 同 时 与 时 俱 进 地 扩 张 司 法 功
能 , 括扩大管辖权 。 包 因此法院应 当根据条件 . 步 由克制 逐 主义转为 能动主义 . 强化其 以审判 处置社会 冲突和 纠纷 的
害 : 意 区别 情 况 , 用 不 同 的 应 对 方 式 : 意 防 止 过 分 强 注 采 注 调 调 解 率 而 扭 曲 调 解 本 身 的 性 质 应 当 正 确 理 解 和 运 用 “ 动 司 法 ” 尊 重 司 法 规 律 和 现 实 国情 . 持 能 动 主 义 与 能 . 坚

大调解背景下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刍议大调解的去司法化

大调解背景下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刍议大调解的去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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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勇: 大调解背景下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 刍议大调 解的去司法化 行使 的职能具 有 比较 明 显 的行 政意 味。第 j , 司法 主导模式 。这种 模式是 南 人 民法 院充 当大调解 网络体 系 中 的主导 单位 。四 川或 许可 以作为 司法主导模 式 的典型 , 四川省高 级 人 民法 院 院长 刘 玉顺 在谈 到大 调 解 制度 时 指 出 , “ 人 民法 院的工作性 质和 司法具有 的强制 力特征 决 定 了司法调 解在 大调解T作 体系 中起着 承上启下 、
1 . 现 实 中的 大调 解。近年来 , 在各地 的实践 中 , 大调 解 的模 式 可 以归纳 为 以下 三种 : 第一 , 共 同参
与模 式 。不 论各参 与单位 以何 种名义 参与大调 解 , 在实 际 运作 中都不 存在 一 个居 于核 心 地位 的组 织
协调 单 位 , 各单 位 基本 上是 各 自为 战 , 只在 确 实需 要 与 其他 方 面 沟 通 时 才 沟通 。第 二 , 行政 主导 模
特性 的双赢选择 。
关键词 : 大调 解 ; 法院地位 ; 司法规律 ; 去 司法化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6 7 0 1 ( 2 0 1 3 ) 0 3 — 0 0 7 7 — 0 3


大 调解 的产 生背景及 特征
系虽 不是 由法 院建立 , 但实践 中这个 体 系多是 由法 院支持 和主导 的。
二、 法 院在大 调解 中的角 色定位— — 实然意义 上 的考察
推进 , “ 传统 的乡村 社会 内部 的异质化 程度 加强 , 传 统‘ 熟 人社 会 ’ 中 的乡土逻 辑 正在丧 失 ” …。在纠 纷

浅析大调解机制——以司法调解为切入点

浅析大调解机制——以司法调解为切入点
调解 文化却始终贯穿于 中国的社会发展。随着 中国民主与法
手段 , 与现代司法形式主义有机结合 , 实现 了人 民法院 、 公安 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等多部 门的联动 , 为传 统调解 注入 了新 的生机与活力。有学者认为 , 与传统调解相 比, 大调解具有如 下 特征 : 1 ) 调解观念 由传统 到现代 ; 2 ) 调解 对象 由狭小 到扩 大; 3 ) 调解 的主体 由单 一到复 合 ; 4 ) 调解 的方法 由简单到 复
关键词 : 大调解 ; 司法能动 ; 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 : D 9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 号: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3 ) 0 3 — 0 2 6 8 — 0 2


关 于 中国大 调解 机制 的概 况
查 和处 理各种 矛盾的机制 。虽然每 个视角 的侧重 点有所 不 同, 但 总的来说 , 大调解 强调各种 调解方式 的 内部 完善 与外
合。 ( 3 ) 本文 的探讨 视角—— 司法 调解 。 正如 上文指 出的 , 大 调解是 一个不确 定的概念 , 可以从多角度理 解 。 本 文主要 以 司法调解 为切 入点 , 在 大 调解 这 个框 架 下 , 着 重探 讨 司法 调 解 的社 会 化 与 强 制化 趋势 , 适 当阐述 其他 的 调解 方式 , 以期 以 司法调解 为 主线 , 辅 之以司法外调解 , 从而 了解大调
理 念 上 相 互 影 响 衔 接 以形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 1 )
1 . 社会 自我消解纠纷能力下降 。社会 的 自我解纷能力是
不 同角度 审视大调解。对于大调解机制 , 我们可 以从 多个视 角进行理解 , 主要是从主体上进行 区分 。首先站在法 院的角 度, 对 内所称 的大调解是全员 、 全程 的司法调解 , 除法 院 自己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思考——以法院调解为视角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思考——以法院调解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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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w fC u tMe i t n n V e o o r d ai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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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f a , undn n e i s es t i , un huG agog 130 c i Sho oLw G ago U i rt oB i s S d s G ag o undn 02 , h g vsy f u n u e a 5  ̄)
势, 根据《 布莱克法律词典》 的定义 : 司法 能动是 “ 例和遵从成文法 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 司法理念 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 挥其司法能动性 时, 它对法律进行解释 的结果更
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 件的具体过程 中, 因循先 者 , 不 加大对政策、 原则的司法考量 , 以创造性的司 法活动来 回应社会的法律需求。 对 中国而言, 能动司法这一概念是近年来 司 法行政部门随着 中 国社会 大变革 的不断深入、 社 面下提 出的司法改 革措施 , 根源来看是一个司 从
c aa tr t n tep o eso u dn h ueo a i u o nr.Do kn h rceii i h rc s fb i igterl flw no rc u ty sc l c igme h ns fr ig t na dme it n c a im o l ia o n t i da o i i en w e d t eov ip t ie ic t n st e t n orsleds uedv r f a o .Th o r me it ni epo esp y n i e lca l l ,a d h r si i ec ut da o nt rc s l sa r pa eber e n i h a r o tea to n lz stec u nti rc s u c o rm emar so i dmirc s c ̄ oe n xIh 8te h u ra ay e h o r i spoe sfn t nfo t coc pca co omi h t h i h n lsa drs I e eI ℃ h

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关于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

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关于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

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关于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27•【分类】司法调研正文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关于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刘瑞川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河北省唐山市两级法院按照能动司法的要求,不断更新理念,依法主动服务,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依托基层组织综合调控,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化解在诉外,在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唐山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年,唐山市地区生产总值2779亿元;2008年,唐山市与广州、深圳、青岛、杭州等共同跨入地区生产总值“3000亿元俱乐部”;20 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唐山市GDP依然超过了3800亿元,位列河北省首位。

经济连年保持高速增长,民商事案件发案数却并没有随之高速增长:2007年,唐山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3669件; 2008年是69036件;而2009年收案总数降至63018件,同比减少6018件,下降8.7%;除受理案件数外,唐山市法院诉前调解结案是8633件,有6个基层法院实现案件受理数明显降低。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河北省受理案件同比则上升8.62%。

一、历史背景:困境中的抉择多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司法的被动性,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有告必理、有案必立,快立、快审、快判、快执。

计划经济时期,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较少,审判机制、体制能够适应工作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公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基层组织职能弱化,大量纠纷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涌入法院,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迅猛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

司法调解的原则与方法

司法调解的原则与方法

司法调解的原则与方法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方式,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着其独特的原则与方法。

本文将从司法调解的原则和方法两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全面了解和掌握司法调解的运作机制。

一、司法调解的原则司法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能够保证调解公正、公平、合法。

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独立公正原则司法调解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调解员应当独立于当事人之外,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干预。

调解员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地调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不偏袒任何一方。

2. 自愿自主原则司法调解的过程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的自愿和自主基础上。

调解员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而是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确保调解结果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 公开透明原则司法调解应当公开透明,遵循信息公开原则。

调解员应当将调解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进行及时、全面的告知,确保当事人了解调解权利和义务,并能对调解结果进行监督和评判。

4. 协商一致原则司法调解的目标是达成双方共同接受的调解协议。

调解员应当倡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尽可能在尊重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推动双方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

二、司法调解的方法司法调解的方法是指调解员在实践中采用的方式和手段,用以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常见的司法调解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听证调解法听证调解法是一种常用的调解方法,主要通过当事人陈述意见、申述事实,调解员独立、公正地听取双方的主张,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直接,适用于争议不复杂、证据明确的案件。

2. 独立调查法独立调查法是指调解员通过调查、了解案情,直接采集证据,对争议事项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解意见。

这种方法适用于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的案件。

3. 对接调解法对接调解法是一种注重双方对接、沟通的调解方式。

调解员通过面对面的对话,倾听双方意见,平衡、化解矛盾,最终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方法适用于强调双方沟通、协商的案件。

关于能动司法 朱苏力

关于能动司法 朱苏力

Post By:2009-12-19 13:01:00关于能动司法朱苏力(苏力*)在一篇论文中,我曾经对“能动司法”的提法表示某种程度的保留,但未能展开。

[1]在这里我想继续展开一些有关能动司法的思考。

一.为什么能动司法?自1990年代以来,由于引进了抗辩制,中国司法制度运行通过“放权”,即把之前完全由法院和检察院掌握的调查权完全或部分放给了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这一改革本来是出于国家财政的考量,但带来司法风格的重大变化。

当法官不再独立搜集证据之际,抗辩制必然导致法官在司法中更多聆听,自然行为上显得消极,并且在听取证据时力求首先保持中立,而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了比之前更积极也更重要的角色,律师与法官互动导致了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更强调程序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

这一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基于利益驱动激发和促进了出庭律师的从业能力;而由于律师的能力提高,也大大推动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由于分工,也提高了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主要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回应了社会对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使法律规则问题和程序问题成为司法中的核心关注。

但由于中国社会的现状,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不可避免的城乡差别,也给司法留下了一些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要理解这些问题,首先要看看抗辩制司法模式的前提假定:双方当事人在能力大致相当的律师的代理下通过法庭审理获得有关争议的基本真相,并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但这个前提假定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无法满足。

第一,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缺乏律师;[2]其次,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与实践者的天赋和经验有很大关系,而无论是法学院训练还是统一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均无法保证律师技能的统一和标准化;[3]以及第三,律师的不同能力有不同的市场价格,而不同当事人的支付律师服务的财政能力是不同的,更有理的一方当事人不会因自己有道理就能得到更好的、甚至同样能力的律师。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尤其是法治意识的普及,人们对于司法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中,法官扮演着一个决策者的角色,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证据和事实判决案件。

然而,随着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和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传统司法满足不了人们对于公正、高效和便民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提出了“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概念和理念。

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知识、智慧和技巧,以适当方式介入纠纷解决,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实现社会公正和市场秩序。

大调解则是指通过协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增加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益。

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出现,为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一方面,能动司法使法官的角色从简单的决策者转变为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指导者和协调者。

法官可以主动介入调查、收集证据、补充信息,制定和组织调解方案,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导等服务,充分发挥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和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大调解则强调当事人的参与和自主性,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寻找共识,主动解决纠纷。

法院可以提供司法支持和协调服务,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具体化为法律效力,从而实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在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成功的案例。

例如,在民事纠纷中,法官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根据经验和判断力,制定适当的解决方案。

在涉及复杂的经济纠纷中,法官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与,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从而增加纠纷解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劳动争议中,法院可以组织调解和和解活动,鼓励雇主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有效地降低司法纠纷的数量。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法官的能力和责任必须得到提升和明确。

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团队合作和沟通协调的能力,以便在纠纷解决中发挥更积极、专业和有效的作用。

司法能动

司法能动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能动司法——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解析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赵钢内容提要:6月10日下午,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三)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顺利举行。

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钢以“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能动司法——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解析”为题作了精彩报告。

本讲座由我院肖建国教授主持,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教授、国际诉讼法学会副理事长出口雅久出席了本次活动。

首先,赵钢教授提到能动司法这个概念提出的背景,即为实现将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到司法领域这个大目标,司法审判应该怎样做出自己应尽的职责。

他指出,虽然从功利角度考量,能动司法采取的一些举措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我们必须看到问题的深层或本质,以长远眼光来理解能动司法应该怎样践行才最符合中国法治的要求。

接下来,赵钢教授对我国能动司法的定位与现有规则的罗列,以及对当下我国能动司法操作偏差的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介绍了国外能动司法理念的发端和发展,指出我国目前对能动司法这一舶来品是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的。

赵钢教授认为,美国式的能动司法我们是学不来的,我们要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中国式的能动司法,即依法积极司法、法内积极司法。

此外,赵钢教授还针对当下法院推崇的诉前调解、派驻社区法官和巡回审判等举措的盛行提出了他的看法,认为这些实际上违背了司法权的运作规律,是对能动司法的偏颇理解。

讲座最后,同学们围绕能动司法与赵钢教授展开了积极的讨论,并以热烈的掌声对赵钢教授提供的这场学术讲座表示感谢。

主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能动司法——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解析主讲人: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人: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时间:6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17:00地点: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主持人肖建国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我们今天下午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第三讲开始了,前两天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由江伟教授做了第一讲,由日本立命馆大学的出口雅久教授做了第二讲,今天很高兴邀请到了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赵钢教授给我们做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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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⑤
5
中国法学
2010 年第 1 期
化, 法官日益职业化、 专业化, 为什么要关注和研究能动司法和大调解 ? 这个问题, 仅仅站在法学理论和 。“功夫在诗外 ” 。它既针对了中国社会的某些问题, 法律职业圈内, 看不清楚, 也很难理解 也针对了只 有从社会角度才能看出的司法的某些问题 。就前者而言, 它针对的是近年来中国社会纠纷剧增 、 涉法和 ⑥ 涉诉上访人数上升以及案件执行难等社会现象 。 这种现象容易让人感觉司法未能充分实现社会对它 也没实现司法改革曾经对社会的允诺 。执政党要求法院积极运用各种纠纷解决方法来实现司 的期待, ⑦和 ⑧ 就司法制度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三个至上 ” 。 法的政治和社会职能, 因此有了近年来强调的 改革而言, 自 1990 年代以来,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导向是职业化和专业化, 突出审判和审判方式改革, — —这 强调法官消极和中立, 律师扮演积极角色, 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也留下了许多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⑨ 在宏观层面需要适度调整 。 有 种司法模式在许多地方, 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 缺乏适用性和有效性, 鉴于此, 从宏观层面看, 我认为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的实验和推广是必要的, 有积极意义。 若放在中国的 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看, 这其实既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延伸 , 也是司法改革的调整。尽管对习惯了 能动司法, 注重司法调解和大 改革后的司法制度和习惯了西方经典司法观念的一些法官和法学人来说 , 调解, 不大习惯, 甚至会心存疑惑。 有疑惑是有道理的。不仅因为任何调整改革总会改变现有的利益格局 ( 没有贬义, 相反我认为应予 “刮风 ” “一面倒 ” 而且因为, 在中国, 任何调整都有 或 的可能, 如果分寸不当, 善良的追 以足够的尊重) , 求也完全可能引发另外一些问题。任何制度的有效性都有边界, 都不可能是包治百病, 能动司法和大调 解同样如此, 未必能取得显著效果、 充分满足社会的期待。 这就意味着, 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充分估计 这一在我看来正确的司法制度调整中的困难 , 可能出现的问题, 甚在某些情况下的不可行; 要把好事做 不仅需要方向, 而且需要具体扎实的措施, 注意从整体上注意把握这两项措施的分寸 ; 还要预估可能 好, 的成本和收益, 并适度加大投入。努力于依法中达到办事和治国的目标 。因此, 未雨绸缪是必要的。
② 大调解是替代性 而所谓大调解大致是指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 协调 ) 和司法调解的整合和联动。 纠纷解决方式( ADR) , 但不等同。大调解更注意综合利用当代中国解决纠纷的各种制度资源 , 它也比
ADR 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等说法朴实和简短, 容易为普通中国人理解。此外, 在大调解中, 法院和法官 始终以司法身份出现, 于其中扮演核心角色, 积极主动解决纠纷, 因此不仅与传统的调解不同, 甚至与外 ③ 世界各国并没有、 也不大 国法官以非司法身份展开的调解也有重大区别 。 但关于替代纠纷解决方式,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苏 力
*
内容提要
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 、 现实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但由于社会
的陌生化, 非商事纠纷的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下降有必然性; 应注意从边际成本收益的视角全面理解和把握 充分发挥不同法官不同的判决或调解才能, 重视判决相 审判和调解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层级法院的社会效用, 对于调解的制度收益, 应避免意识形态化地强调判决或调解的优先性和单一评价标准 。应采取多种措施改变 相关行为人的激励, 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 但必须注意避免能动司法可能引发的不利司法实践和后果 。 关键词 能动司法 大调解 成本收益 边际分析
瑤 但从社会角度来看 , 瑏 例如许霆案。 影 会的法律道德共识与严格依法审判结果之间有冲突甚至相违背 , 响诉讼和涉诉上访数量增加的最可能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失业和隐形失业 , 这使得上访者的 瑥 瑏 机会增加, 而与此同时, 经济社会发展后交通便利了, 也使上访的各种成本都降低了。 同时司法自身也摘不干净。最主要的因素有, 第一, 抗辩制显然更多适应城市工商社会的生活条件
一、 引论
“能动司法 ” , 尽管需要进一步界定( 特别是 我会在最后一节讨论 ) , 我还是能理解目前法律界和司 法界关于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的基本含义 , 及其在当下中国的政治社会意义 。 在当代中国语境中, 所谓能动司法, 大致是指, 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 , 不顾后果地刻板 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 适用法律; 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 , “案 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 , 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地纠纷和案件, 努力做到 ① , 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 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结事了”
和法律条件, 不大适合目前中国广大农村和基层社会的条件 。第二, 不适度的强调程序正义的司法实践 , 导致纠纷当 与更关注实体正义的民众的司法期待之间有较大差距 或当年司法改革时的承诺太大太高 , 事人或是不理解司法提供正义的能力有限 , 或感到失望。第三, 调解的缺乏或因为社会关系陌生化的部 分失效使更多纠纷, 其中大量是司法根本无法圆满解决的纠纷, 涌入司法程序。 第四, 司法的法条主义 造成某些判决不合情理, 基于对司法的迷信而出现的某些司法扩张导致司法主动介入了一些司法根本 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以来进入法院的法官总体说来更擅长审判 , 相对缺乏 没有能力解决的事件。第五, “案结事了” 调解和 的技能, 而比较擅长调解化解纠纷的法官如今基本进入了退休年龄段, 甚至数年前 就因司法的职业化而要求提前退岗 。第六, 法学教育和律师群体还不够成熟, 唯心主义 ( 理想主义 ) , 意 识形态化, 导致了缺乏务实的态度, 对司法和司法所处理的问题缺乏政治经济视角的理解 。 这肯定不是全部因素。但我不追求完全, 我只试图通过初步梳理来展示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可能解 那么, 目前中国司法面临的许多问题就不是司法独自可以 决哪些问题。如果我梳理的这些因素不全错, , “发展是硬道理 ” , 解决的。根本的改善还需要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发展 发展并不是钱的问题, 而是 也需要执政党和政府的综合协调逐步解决甚至是控制 。 改变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与此同时, , “ ” 也鉴于此 作为建立 和谐社会 的综合努力的一部分, 执政党对中国司法提出了要求, 要求司法机 关以各种努力为实现这一目标追求做出贡献 。必须并且只有放在这个大局中才能理解中国目前各地的 包括能动司法和大调解, 它只是司法的一项工作, 同时从属于中国整个社会发展 司法改革和制度完善, 和政治全局。 理解了这一点, 就意味着, 尽管要尊重司法自身的特点和要求 , 但仅仅强调司法自身的便利或难处 , 或搬用西方司法经验作为支持论证 , 都是不够的。中国的司法必须回应中国的问题 , 当代中国的司法必 须有效回应当代中国的问题, 即使司法有难处, 即使以前缺乏经验。任何国家的司法都必须分担一定的 这是无法逃避和放弃的。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 — —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 》 , 参见苏力: 《 送法下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 法] 涂尔干: 《 社会分工论》 渠东译, 三联书店 2000 年版。 瑠 关于这方面的分析和论述是大量的 。参见[ 瑏 , 1985 - 2008 年。 中国法律年鉴》 中国法律年鉴社, 瑡 《 瑏
因素的介入。人们在考察这些问题时, 自然不能局限于司法, 但人们, 甚至包括法界人士, 还是很容易或 出于某种利益简单地将至仅仅视为司法问题 。 涉诉上访数量增加的因素也是多重的 。其中肯定有司法不公的问题, 包括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等, 需要认真解决。但更多的问题同样可能来自司法之外的社会因素 , 如立法的不够完善或迟滞, 导致了社
二、 期待的限定
首先需要限定的是期待。这两项措施, 即使获得了实效, 我认为, 也不大可能减少社会的诉讼需求, 会降低但不可能大幅度降低涉法上访的数量 , 其效果更可能是减缓诉讼需求的增加和涉法上访的数量 。 在这个意义上, 这两项措施很可能是一种对于社会非常必要却看不出显著政绩的制度调整措施 。 换言 之, 实际结果只会是边际的变动。 因为推动中国的诉讼量增加和涉法上访数量增加的主要变量是中国社会的变迁 。 经济发展, 人员 流动, 社会的陌生化, 这本身必然导致各种纠纷增加, 而与之前社会相适应的传统的纠纷防范和解决机 由此导致人们更多诉诸司法或其他权威机构来解决纠纷 。这是大势所趋, 尽管听上去 制必然部分失效, 瑠 瑏 不舒服, 却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 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社会的各种制度调整回应后, 这种需求经过一段时间就会大致稳定下 瑡 但由于 2007 年在未同相关 瑏 来。事实上, 相关统计数字就反映了这种司法需求在 2004 年之后下降了, 瑢2008 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 瑏 机构沟通和听取意见的情况下国务院相关机构突然大幅降低了诉讼收费 ,
① ③
“大调解” 》 , 2009 年 7 月 28 日。 用, 推进 载《 人民法院报》 , 关于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的一般介绍, 参见范愉: 《 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年 11 月版; 以及 Stephen b. Goldber, et al. , Dispute Resolution: Negotiation, Mediation, and Other Processes, Aspen, 2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8 章。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 , 1999 年 6 期) 为起点; 这个改革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 1999 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谁主张, 但我认为, 司法改革的真正起点是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确定了 谁举证 ” 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定具有根本性的制度 意义。

⑦ ⑧
“ 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就《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 答记者问: 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 , 2009 年 8 月 19 日。 根本出发点” 载《 人民日报》 “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为 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 五个方面。 2007 年 12 月,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 、 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 要 人民利 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 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 、 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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