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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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保险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新疆保险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新疆保险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自律公约为维护新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承运人责任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承运人责任险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等法律法规及新疆保监局的相关规定,经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专题调研,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共同协商一致,特制定《新疆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第一条严格执行各会员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和承运人责任险实务流程经营承运人责任险业务。

第二条严格执行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不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

第三条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履行法定说明义务和投保提示,并做好说明、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

第四条做好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的各项准备工作,等时机成熟时在全行业实行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

第五条在客户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时,提醒客户不要重复投保;不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

第六条在销售承运人责任险时,不强制客户订立承运人责任险的附加险,不得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作为附加条件捆绑销售。

第七条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如客户要求将承运人责任险与该车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间相一致,其实际投保期间可按短期费率收费标准进行承保,承保公司必须提供该车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第八条承运人责任险一般不得退保,如客户要求退保的,必须提供车辆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该车报停的书面证明。

承保公司须保留该车报停证明的复印件。

第九条选择获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开展承运人责任险业务时,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标准不得超过12%,不得向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相关费用。

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示范文本)

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示范文本)

附件2:合同编号: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合同(示范文本)甲方:运输企业乙方:保险公司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制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

双方不予约定的,应当划“×”示别。

二、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

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未选定的,不做标记。

三、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

但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专属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索赔的凭据和法律诉讼的证据。

五、本合同由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承运人责任险合同甲方(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乙方(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第一条为保障道路旅客、货物安全,维护道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承运人责任险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仅供甲方与乙方发生承运人责任险业务时使用。

本合同甲方应为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乙方应为经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公开招标的中标保险公司。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必须持有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甲方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统一由代理中心在当月底向乙方付清。

(三)甲方保险车辆出险必须在48小时内向乙方报案,乙方接到报案后必须在10分钟内与甲方协商确定出险查勘方式。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模板).ppt解读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模板).ppt解读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法律依据
承运人责任者 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及其他部门规 章。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发展沿革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 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 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 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 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 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 利。”
主讲人:安徽马鞍山 章茜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 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 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 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 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的法律制度。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 是旅客乘坐承运人提供的客运汽车途 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 也属于保险责任。
第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 一 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章 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保 险 概 述 ·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的责任风险,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道路客运承运人充分协商,制定了本条款。

第二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三条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经营承运道路客运业务遭受的责任风险,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本保险承担的责任风险具体包括:(1)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营业规模、车辆数量和运输线路等因素确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 保险金额以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客运规模划分为多个档次,每辆车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在档次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事故情况、经营状况和车辆安全设施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

第六条保险保期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险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保,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续保条件和费率。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以下情形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2. 道路客运承运人未按照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进行营运所导致的事故;3.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警方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
保费合计:(大写)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CNY
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付费日期:
特别约定:
所附相关资料:
特别提示: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号:
注意:请投保人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并如实、详尽地填写投保单非阴影部分。
投保情况:新投保业务续保业务(上年保单号)
投保人:
地址:邮政编码:
被保险人:
地址: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上年出险记录:
本保险累计投保车辆数:辆座(各机动车及其各自责任限额详细信息见附表)
本保险累计赔偿金额:元
单车Βιβλιοθήκη 投保机动车辆信息
行驶证车主
号牌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行驶区域
核定座位数
保险信息
投保座位数
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元)
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元)
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每座保险费:(大写)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CNY
每车保险费:(大写)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CNY
投保人申明:本热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年月日
投保人意见:经办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2009]N405号-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2009]N405号-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05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构成1. 出单确认:保险人应当在承保风险后及时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单批注,确认保险合同成立。

2. 保险单:保险单应当载明收费项目、保险费及缴费方式、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信息等相关内容。

二、保险责任1. 车辆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因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人身伤亡: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乘客、驾驶员或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3. 财产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车辆救援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路上出现故障、事故或其他情况需要紧急维修或拖车时的救援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赔责任1. 事故鉴定:被保险人在提起赔偿请求时,应当提供相关事故鉴定书。

2. 疾病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车辆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自然老化和意外外观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4. 驾驶资格: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没有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5. 酒驾醉驾: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程度赔付: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可以赔偿的金额进行赔付。

2. 最高限额: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 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赔偿事故造成的合理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车辆的性质、使用情况、使用载客数量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3. 保险费的返还:如果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未到期保险费返还给被保险人。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解除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期间内解除,解除后保险合同终止。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旅客在乘坐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涉及本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康复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五)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发生事故所致的损失;(六)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八)驾驶人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九)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杀、自残、殴斗、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原因或缺陷或属性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十二)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模板).ppt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模板).ppt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 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 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①对 于 私 家 车 等 非 营 运 单 位 的 客 车 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② 对于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非营运客 车,由于不为实际经营,因此也不得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③ 租赁客车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虽 然有些省市的运管机构对租赁经营者 核发了许可证,对客车也核发了道路 运输证,但由于其经营行为不属于 《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畴,因此 也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代位追偿案例分析
第 三 章 案 例 分 析 〃
案情梳理简介 2007年1月7日晚,黄某的丈夫李某乘坐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赣AJ客车从浙江省象山县 回家过年。当晚11时10分左右,当赣AJ号客车行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往江西车道 200公里 +500米处(浙江省龙游县境内)时,被庞某所有的赣D号重型货车追尾撞翻,造成赣AJ 号客车上的乘员李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赣AJ客车驾驶员事发后逃逸。该起交通事 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衢州支队认定,赣D货车驾驶员庞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赣AJ客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赣D货车在中国人保财险吉水支公司 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4月22日至2007年4月21日。赣AJ客车 在中国人保财险南昌市青云谱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25万/ 座,保险期间为2006年12月8日至2007年12月7日。因协商不成,李某家属黄某等将肇 事车辆赣AJ客车、赣D货车车主、司机及其两家承保公司均告上法庭,请求龙游县人民法 院判令众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币20余万元。

道路客运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2009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2009
及组织机构代码
电话
被保险人名称
及组织机构代码
电话/传真
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和邮编
电子邮箱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量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牌照号
危险货物运输地域范围
承运货物类型
□爆炸品(□其他□烟花爆竹)□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类
依据。
投保人(签章)
年月日
承保性质:□新保□续保业务员/代理人代码:业务员/代理人姓名:
公司网址:服务电话:95519
货物责任保险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元)
累计责任限额
(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
免赔额(元)
保险费
(元)
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元)
累计责任限额
(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
免赔额(元)
保险费
(元)
其中:每人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元)
除污
费用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元)
累计责任限额
(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
免赔额(元)
总保险费
(小写)
保险期间选择
□定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单程,自保险合同生效后,危险货物装上运输车辆时开始至卸离运输车辆止。
保险合同争议
解决方式选择
□提交仲裁员会仲裁;□诉讼。
特别约定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
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明析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明析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明析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

作为法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以下简称承责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主要是指对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承责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三个部分: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旅客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法律诉讼等费用。

由于这几项保险责任与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有相似之处,现实操作中存在误区。

下面对承责险与这三个险种进行比较,以更好地促进承责险的发展。

一、与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比分析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司乘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座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司乘险主要的保险保障是司乘人员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

司乘险与承责险的区别:(一)被保险人不同司乘险的被保险人为司机与乘客,而承责险的被保险人为承运人。

条款依据:“凡团体或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助手、乘客,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驾驶培训学校的学院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意外伤害险条款)“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某保险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条款)(二)保险性质不同承责险与司乘险的最大区别在于承责险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统一为承运人,理顺了保险各方的法律关系,有效保障了乘客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xx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xx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xx年版)日期: 20xx年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和本保险条款构成。

2.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生效,保险起期为投保单载明的日期。

3.投保人应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投保单。

4.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有权了解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可随时申请修改合同条款。

第二条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车辆,在承运人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或责任。

2.保险公司对受伤或死亡的乘客,按照保险合同中的保额进行赔偿。

3.保险公司对乘客丧失行李或财物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4.若保险车辆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保险公司不承担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保额之外的赔偿费用。

第三条保险费和费用1.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报价,及时缴纳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2.保险费的数额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车辆的类型、保额和承运人责任范围等因素确定。

3.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并保证所提供的缴费方式正确有效。

4.若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保险保障的起止时间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期满后,若投保人希望继续保障,需在保险期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3.保险期满后若投保人未申请续保或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理赔程序和方式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应的报案资料。

2.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报案后进行核定,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付。

3.若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核定结果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重新核定并作出最终的赔付决定。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资料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资料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全部或治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当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旧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处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旅客在乘坐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涉及本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康复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五)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发生事故所致的损失;(六)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八)驾驶人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九)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杀、自残、殴斗、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原因或缺陷或属性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十二)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企业管理表格}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记录表精编

{企业管理表格}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记录表精编

{企业管理表格}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记录表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填报说明:本表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填写,并同时提供承运人保险单复印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

------------------------------------------------------------------------------------------------------投保信息:应投保营运车辆总数32 辆;实际投保车辆32 辆;保险总金额66114万元。

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清单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填报说明:本表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填写,并同时提供承运人保险单复印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

------------------------------------------------------------------------------------------------------投保信息:应投保营运车辆总数32 辆;实际投保车辆32 辆;保险总金额66114 万元。

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清单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填报说明:本表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填写,并同时提供承运人保险单复印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

------------------------------------------------------------------------------------------------------投保信息:应投保营运车辆总数32 辆;实际投保车辆32 辆;保险总金额66114万元。

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清单填报说明:本表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填写(此表不够,可另附表),报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填报说明:本表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填写,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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