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定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任意选择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船舶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 加险保险费。
第三条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附加油污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 污染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主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致使被保险船舶油泄漏导致下列(一)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合理的费用(以 责任免除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哄抢造成的油污责任;(二)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船员、装载等) 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油污责任,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油污责任;,拖船的拖带行 (五)(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违章排放;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完全由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 法律规定船主免责的;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沿海内河船舶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总则下列附加险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船东对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范围第一条本附加险仅限于被保险人为船东时方可投保。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航行或停泊中导致或引起第三者死亡或身体受伤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即船东)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的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20%。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在其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四)同一宗事故所引致的任何一宗意外或连串意外的、并超出本保险单列明责任限额的法律责任;(五)任何合约上的法律责任;(六)任何外汇担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和其他法律性文书后,应将其副本立即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附加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因发生海上事故(不包括船舶战争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成为残骸,并且船舶保险人宣布不接受船舶残骸的委付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处理该残骸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或费用负责:(一)根据法律或规定,对残骸及对其装载货物和财产进行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二)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及标记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铀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协会船舶保险通用附加险(定稿)资料
永安财富保险股份协会船舶保险通用附带险条款以下附带险为所有协会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带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根基上,方可投保以下附带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带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停止时,附带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停止。
附带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反抗时以附带险条款为准,附带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扩展类附带险条款1、协会船舶战争险及停工险按期保险条款〔1〕危险除今后的除外条款中还有规定者外,本保险承保以下原由造成的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1.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反叛或由此惹起的内争或任何开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1.2 捕捉、扣押、拘留、拘禁或羁押以及此种行为所惹起的结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余被遗弃的战争武器;1.4 停工者、被迫歇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乱或民变的人员;1.5 任何恐惧分子或歹意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1.6 充公或征收。
〔2〕并入协会船舶按期保险条款 1/10/83 〔包含 4/4 碰撞条款〕,除其第 1.2 、3、4、6、12.1.8 、22、23、24、25 和 26 条外 , 只需不与本条款的规定相矛盾 , 即视为被并入本保险。
在违犯拖带或救援效劳方面的保证时予以续保 , 只需在认识状况后快速通知保险人 , 而且赞同保险人要求的额外保险费。
〔3〕羁押在保险船舶已经是捕捉、扣押、拘留、拘禁、羁押、充公或征收的标的,并且被保险人因此已失掉对保险船舶的自由使用和处罚达连续 12 个月的状况下,为确立保险船舶能否组成推定全损,应视为被保险人已丧失了对保险船舶的据有而无从头获取的可能性。
〔4〕除外本保险不承保4.1 以下原由造成的损失、伤害、责任或花费:4.1.1 应用原子或核裂变和 / 或聚变或其余近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以下称核战争武器〕的爆炸;4.1.2 在下述国家间迸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国;4.1.3 征购或征用;14.1.4 由保险船舶所有国或登记国的政府、公共或地方权益机关或依据其命令实行的捕捉、扣押、拘留、拘禁、羁押、充公或征收;4.1.5 依据检疫法例或因为违犯海关或贸易法例惹起的拘留、拘禁、羁押、充公或征收;4.1.6 实行一般的司法程序,没有供给担保或没有支付罚金或罚款或任何经济原由;4.1.7 海盗〔但本项除外责任不影响第 1 条第 4 款承保的风险〕。
船舶险条款
船舶险条款
船舶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用于约定关于船舶险的具体责任、范围、条件、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等条款。
船舶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险别:船舶险种一般分为主船险和附加险,主船险包括碰撞、承运人责任、火灾爆炸等风险,附加险包括海盗、打捞、拖轮费用等特定风险。
2. 赔偿标准:对于船舶损失的赔偿标准包括全损、部分损失和海损。
全损表示船只完全失去使用价值,部分损失表示船只部分损坏但仍具备使用价值,海损表示因海上事故导致的船只损失。
3. 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度,保费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所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4. 责任免除和免赔额:船舶险条款中通常规定了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如战争、核爆炸等特殊风险。
同时,还会约定免赔额,即在一定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
5. 保险期间和终止:船舶险条款会明确规定保险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但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同时,条款还会规定终止保险合同的条件,如保险人违背约定、保险费未支付等情况。
船舶险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
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限制类:一、船舶保险附加火灾、爆炸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因火灾、爆炸而引起的被保险船舶本身损失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船舶保险附加碰撞举证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举证对方碰撞船舶的船名及其所承担的碰撞责任比例,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船舶损失金额 %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船舶保险附加全损比例赔偿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船舶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的 %赔付,不再扣除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四、船舶保险附加碰撞责任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碰撞责任为本保险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五、船舶保险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碰撞、触碰责任为本保险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规范类:一、船舶保险附加约定免赔额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船舶全损绝对免赔额为****元或免赔率为 ****%,两者以高者为准;部分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或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本保险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或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为准。
二、船舶保险附加转场及拖航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负责被保险船舶在转场及拖航作业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与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船舶运输保险合同模板
船舶运输保险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船舶运输保险合同模板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为船舶运输业务需要,保障运输过程中货物安全,减少运输风险,特委托乙方作为保险代理,为甲方船舶运输货物办理保险手续。
为确保双方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险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险范围1.1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甲方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所承载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大宗货物、危险品、易腐品、贵重物品等。
1.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以及货物在装卸、转运过程中因意外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2.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实际货物价值确定,甲方应在投保时提供货物的详细清单及价值,乙方据此计算保险费。
2.2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类型、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三条 保险期限3.1 保险期限为甲方船舶运输货物的整个运输过程,自货物装船之日起至货物卸船日止。
3.2 若因特殊情况导致保险期限需延长,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约定办理保险延期手续。
第四条 保险理赔4.1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失。
4.2 乙方在接到甲方报案后,应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损失,并根据保险条款负责赔偿。
4.3 甲方在办理理赔过程中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告、货物损失清单、费用支出凭证等。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1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终止本保险合同。
5.2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六条 保密条款6.1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6.2 违反本条款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船舶保险建议书(两篇)
引言概述:船舶保险是船舶所有者为了应对船舶遭受损失和责任风险而购买的一种风险转移工具。
本文将提供船舶保险建议书的第二部分,主要围绕船舶保险的几个重要方面展开,包括保险类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附加条款和常见索赔类型。
通过详细的分析和建议,希望能够帮助船舶所有者制定合适的保险策略,最大限度地保护船舶利益和减少风险。
正文内容:一、保险类型:1.1 船舶综合保险:船舶综合保险是指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损失和责任风险进行全面保险的一种保险类型。
包括船体损失险、碰撞责任险、船舶第三者责任险等。
1.2 船舶货物保险:船舶货物保险主要保障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或者损坏。
船舶所有者应根据承运的货物种类和价值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如全损险、平安险等。
1.3 船舶责任保险:船舶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风险。
主要包括船舶运输责任险、船员责任险、油污责任险等。
二、保险金额:2.1 根据船舶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以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充分赔偿损失。
船舶所有者应定期对船舶进行评估,确保保险金额与船舶价值保持一致。
2.2 考虑保险责任范围确定保险金额:船舶所有者要考虑保险责任范围,如船体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应包括船舶修复费用、拖航费用等。
在确定保险金额时,要全面考虑可能的损失范围,并咨询专业的保险公司进行评估。
三、保险责任:3.1 船舶维修费用保险责任: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故障和损坏,船舶维修费用保险能够在此类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船舶所有者应关注此保险责任,并根据船舶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
3.2 船舶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舶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够为船舶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
船舶所有者应关注保险责任的范围和免赔额,并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方案。
四、附加条款:4.1 拖航费用险:拖航费用险是指在船舶在船舶故障或意外情况下需要进行拖航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
有关船舶保险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船舶保险单船舶保险是指为船舶及其相关运输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船舶保险可分为海洋保险和内陆航运保险两大类。
海洋保险包括船体保险、船舶运输保险和水渍保险;内陆航运保险则主要包括船舶货物保险和船舶运输责任保险。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一份船舶保险单的主要内容。
船舶保险单是保险公司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合同,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信息:保险单首先会详细列出被保险船舶的相关信息,包括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建造材料、船舶总吨位等。
2. 保险期限:保险单会明确规定船舶保险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即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
3. 保险费用:保险单会详细列出本次保险的费用情况,包括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是根据船舶的价值、使用年限、船舶运营情况、所处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4. 保险责任:保险单会明确列出保险公司对船舶的保险责任。
这包括船体损失、船用设备和装备的损坏或丢失、遭受海盗劫持或海上意外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5. 保险条款:保险单会列出适用于本次保险交易的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范围、免赔额、保险赔偿方式等。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6. 索赔程序:保险单会详细列出船舶所有人在遭受船舶损害时应该采取的索赔程序和流程,包括如何申请赔偿、提供什么样的证明文件等。
7. 保险附加条款:保险单还可能包含一些附加的特殊条款。
常见的附加条款有紧急救援费用、船舶强制撤离费用等。
船舶保险单作为一份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船舶所有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单的各项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索赔程序,以便在船舶遭受损害时能够及时提出索赔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之,船舶保险单是一份关于船舶保险的合同文件,其中包括保险的有效期限、费用情况、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索赔程序等重要内容。
船舶所有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单,了解其中的条款和保险责任,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船舶保险保险单
船舶保险保险单船舶保险保险单船舶是一种运输工具,发生意外和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船舶保险成为船主和货主都可以购买的一种保险类型。
船舶保险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和船主之间的一份合同,同时也是船舶保险理赔时的一份重要资料。
本文将从船舶保险的种类、保险单的结构、保险单的条款解析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船舶保险的种类船舶保险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 全险:全险是指在船舶发生任何损失或意外事件后,船主可以获得全额赔款的保险。
全险种类繁多,具体包括艏船险、艉船险、桅杆险、船体损害险、机器损害险等。
2. 广义险:广义险是指除了全险以外的其他船舶险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海盗险、自然灾害险等。
3. 三责险:三责险是指船舶造成的任何第三方伤害、损失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并非船舶本身的损失。
二、保险单的结构保险单的结构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头部信息:包括保险公司名称、性质、营业执照编号、地址、电话、保险单号等。
2. 装载统计:包括船名、前后引航费、航行轨迹、起飞时间、港口、装载租金、货物品种、保险金额等。
3. 保单时间:包括保险有效期、投保时间、保险结束时间等。
4. 保障条款:主要是指保险的范围和责任,包括保险期间、险别、保险地点、险位、承保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
5. 理赔规定:主要是指如果船舶遭遇损失,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赔偿处理,包括理赔时间限制、理赔规程等。
6. 原保险人的声明:包括原保险人的信息、保险重复说明、免责声明等。
三、保险单的条款解析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也是双方约定的保险风险期限。
保险期间通常是短期和长期保险,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约定,同时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公司的要求。
2. 险别险别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险种类型,不同险种的承保范围和理赔处理方式不同。
船舶保险常见的险种包括艏船险、艉船险、桅杆险、船体损害险、机器损害险等。
3. 保险地点保险地点是指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风险载体所在的地点,通常包括港口、航行线路、停靠港口的地点等。
船舶运输类货物保险通用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运输类货物运输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总则下列附加险为所有船舶运输类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港至港责任条款兹经本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运输目的地为_________的货物,保险责任自货物在装货港装上船时起至卸货港卸离船舶之时为止。
二、限定承运船舶特别条款(A)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保证运输被保险货物的船舶为总吨在1000吨以上且船龄在20年以下的钢质船舶,保险人不负责由于其他船舶运输而造成的保险货物损失。
三、限定承运船舶特别条款(B)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货物的海洋运输船舶必须适合协会船级条款(01/01/2001)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沿海内河运输船舶必须为钢质500总吨以上(不含500总吨),20年船龄以下(不含20年船龄),有自航自运能力的,非个体经营,非单船公司拥有或管理的适航船舶,否则,对非约定船舶运输的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四、承运船舶适航保证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货物的承运船舶在开航之前必须适航,否则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承运船舶船龄保证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项下货物的承运船舶,其船龄不得超过25年(含25年),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承运船舶保险保证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承运本保险项下的货物的船舶,在本保险期间内,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保险单,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七、协会船级条款合格的船舶1 本保险单或预约保单所约定的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费率仅适用于加入以下船级社的钢质自航船所载的货物:1.1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成员;1.2条款4中所定义的国旗船级社,但是这些船舶应仅从事该国沿海运输(包括从事该国所属的岛屿之间的运输)不在上述船级范围的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得到保险人对费率和条件的同意。
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批准,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具有从事水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船舶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七)旅客患病、分娩、自杀、自残、自虐、殴斗或犯罪;(八)客运船舶超载;(九)客运船舶为报废船舶、擅自改装船舶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十)客运船舶未按核定并经保险人确认的航线行驶;(十一)客运船舶不具备适航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依法检验和登记、船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十二)船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船舶。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非本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四)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船舶时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五)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船舶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六)旅客在客运船舶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旅客享受被保险人提供的船舶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时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八)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九)精神损害赔偿;(十)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十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二)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海上运输保险条款2024版标准协议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海上运输保险条款2024版标准协议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条款1.1 保险责任1.2 保险范围1.3 保险金额1.4 保险费用2. 保险对象2.1 船舶信息2.2 货物信息2.3 保险利益3. 保险期间3.1 保险开始时间3.2 保险结束时间3.3 保险期限4. 保险费用支付4.1 保险费率4.2 保险费用计算4.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5. 保险理赔5.1 理赔条件5.2 理赔程序5.3 理赔金额计算5.4 理赔支付方式6.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6.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7. 保险合同的转让7.1 转让条件7.2 转让程序7.3 转让后的保险责任8. 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机构8.3 诉讼管辖9. 保险合同的效力9.1 保险合同成立9.2 保险合同生效9.3 保险合同终止10. 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0.1 保险公司的权利10.2 保险公司的义务11. 保险客户的权利和义务11.1 保险客户的权利11.2 保险客户的义务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2.1 附加保险条款12.2 附加条件12.3 附加费用13. 合同的附录13.1 船舶资料13.2 货物资料13.3 保险单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14.2 约定的生效和变更14.3 约定的解除和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责任1.1.1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1.2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短量、水渍、污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2.1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作业等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
1.2.2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
船舶保险的附加险有哪些
船舶保险的附加险有哪些船舶保险的附加险,主要是罢工险、运费保险、战争险等等,附加险不能够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了全损险或一切险后才能投保附加险。
下面店铺来告诉大家船舶保险的附加险的内容。
船舶保险的附加险一、运费保险是以船舶因运送货物所收取的酬金为保险标的,它的性质与货物保险、船舶保险不同,因为运费并非是具有实体的物品,而是由运输契约所产生的给付义务。
险种范畴货物的运送方式通常可分为计件运送和租船运送。
计件运送通常采用班轮运输,计件取费,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到达目的地后,凭单提货。
其收取的费用称为提单运费。
租船运送对装运的货物收取费用不采取件数计贸,而是以租金计算,称为租金运费。
运费的缴纳按时间可分为预付运费、保付运费和到付运费。
预付运费是按照一般的运输惯例,不管货主的货物损失与否,皆不退还。
保付运费是指,经契约订明,无论货物是否发生危险,有无运到,运费必须照付。
保付运费的性质同预付运费是一样的,即货物虽未运抵目的地,只要不是承运人的责任,货主仍须照交运费,只不过保付运费是在事后付的。
这样,货物托运人对其支付的预付运费和保付运费具有保险利益。
然而,事实上,货主可将这部分运费加入货价内。
因此,货主对预付运费和保付运费没有单独投保运费保险的必要。
到付运费是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货主才会支付的运费。
当船舶发生海难,货物遭到损失,运费也会随之发生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对他可能收取的运费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到付运费才是运费保险的承保标的。
投保方式运费保险与船舶保险密切相关,船舶保险往往把运费作为费用保障的一个部分来承保船舶的营运损失。
因此,船舶本身的承保方式直接影响到运费保险的承保方式。
我们知道,船舶的承保方式主要有定期和航程两种。
对于定期保险来说,可以作为运费保险的运费有两种:一种是前面提到的到付运费,另一种是预期运费。
预期运费是船东预期在一定时期内可能收到的运费。
这是估计的收益,经保险人同意后方予以承保,但不能超过船舶价值的一定比例。
舶保险附加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只有向本公司投保了主险以后,本公司才能附加承保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条凡经港航管理局批准,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具有从事水路货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符合货船规范。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礁、搁浅,以及因上述意外事故造成船舶倾覆、沉没,致使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上述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承运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费用以累计责任限额的15%为限。
第六条涉及本条款第四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5%。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上述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五)船舶不具备适航和装载条件;(六)被保险人超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输区域或航线开展运输业务;(七)被保险人从事非法运输;(八)船舶超载;(九)无有效证书驾驶、轮机人员或其他船员无适任证书;(十)船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十一)不可抗力;(十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十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十四)包装不符合要求;(十五)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规定;(十六)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十七)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十八)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十九)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2024年船舶货运保险最新版本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船舶货运保险最新版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3 保险期间第二条保险对象2.1 船舶信息2.2 货物信息第三条保险责任3.1 意外损失3.2 自然灾害3.3 盗窃损失第四条免赔额4.1 固定免赔额4.2 百分比免赔额第五条保险费用5.1 保险费率5.2 保险费用计算第六条保险理赔6.1 理赔申请6.2 理赔处理流程第七条合同解除7.1 解除条件7.2 解除通知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合同的适用法律11.1 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通知义务12.2 合同的副本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3.1 保险公司的权利13.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14.1 投保人的权利14.2 投保人的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1.1 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1.1.2 运输途中因盗窃、抢劫造成的货物损失。
1.1.3 运输途中因船舶损坏、延误造成的货物损失。
1.1.4 运输途中因货物本身的特性导致的损失。
1.2 保险金额1.2.1 保险金额根据货物价值确定,投保人应按照实际货物价值进行投保。
1.2.2 保险金额的计算方式:货物价值× 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1.3 保险期间1.3.1 保险期间为货物运输途中。
1.3.2 保险期间自货物离开起始地点时开始计算,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结束。
第二条保险对象2.1 船舶信息2.1.1 船舶名称、类型、国籍、登记号等。
2.1.2 船舶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2.2 货物信息2.2.1 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
船舶险附加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日期:2010-07-09一、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二、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
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定三、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1)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一、附加驾驶员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营运过程中车上人员在客运车辆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约定运输工具的车上人员从登车时起直至到营运目的地止(含上、下车过程),或者途中临时离开约定运输工具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对旅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每一旅客的身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计赔偿金额以不超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附加抢劫、抢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于抢劫、抢夺过程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在保险车辆已完全被犯罪分子控制、车辆失踪、下落不明期间造成的车上人员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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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下列附加险为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驾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保险单列明的客运船舶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船舶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损失、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附加险合同所称驾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驾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船舶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驾乘人员在客运船舶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任何财产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死亡、伤残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客运船舶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本船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二)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责任限额
第三条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累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
不超过主险累计责任保险限额的30%。
赔偿处理
第四条保险人可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或也可按照经协商、调解结果中所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