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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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法律援助条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下文是山东法律援助条例,欢迎阅读!山东法律援助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

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一)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1】212号一、解答法律咨询(一)简易法律服务咨询不收费;(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100元/件;(三)涉及财产关系的,20—100元/件;咨询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按20-100元/小时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二、代写法律实务文书(一)申请、声明、委托书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20—100元/件;(二)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和仲裁申请书等:40—400元/件(三)析产、遗嘱、赠与及其他设计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30—300元/件;(四)民事合同、经济合同、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书:40—400元/件三、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3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基础服务费300—2000元/件。

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计算比率10000—100000元(含)部分4%--5%100000—500000元(含)部分3%--4%500000—1000000元(含)部分2%--3%1000000元以上0.5%--2%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曾代理一审或者二审,又代理二审或者重审、再审的,其服务费按照初次代理费收费额度计费比例的50%--70%收取,初次代理依法实施收费减免的除外。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纠纷(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2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3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5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每件不低于1000元。

六、代理各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4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进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外展、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立法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更多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监督管理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各级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对依据本条例实施归侨的妇女儿童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蛟桥镇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核准,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律师必须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达标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利,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司法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赠捐助。

第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借力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为客户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美国联邦政府应当给于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事项公民对上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金融市场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准许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可以人民政府但仅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职人员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事宜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杨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山东青岛 266400未成年人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法律界的重点关注。

在对未成年犯罪事件进行处理时,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处于发展阶段,行为控制能力相对较差,应与成年人犯罪相区别。

应从多层次、多角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后文简称《法律援助法》)被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律的出台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进步。

但就现状而言,还存在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效率偏低、辩护功能发挥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要保障援助制度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还需要从问题入手,对问题进行解决,并全力推动制度立法行动的展开。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最早法律规定可追溯到1985年的《北京公约》,后出现《儿童权利公约》,该法律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规定明确指出,法院需要为被刑事指控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后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出现,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逐渐规范化。

直至2021年8月《法律援助法》正式通过,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得以真正建立。

但在该法落实之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展开分析如下:(一)审前侦查阶段援助工作落实不到位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工作在审前侦查阶段即需要开展,但是在指定辩护中,据2020年未成年刑事案件辩护调查数据统计显示,指定辩护的占比高达77%,而委托占比仅为17%左右[1]。

其中指定辩护律师多来自援助机构,指定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辩护工作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并且还存在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委托辩护,公检法也未主动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造成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形式和范围第四章程序和实施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20年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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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文档Document Writing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14〕178号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14〕178号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14〕178号各市司法局:《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11月20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援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为法律援助案件中无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受援人提供免费鉴定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施的司法鉴定援助活动。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援助工作。

省、市司法鉴定协会应当按照司法鉴定协会章程的规定,对依据本办法实施的司法鉴定援助进行业务监督。

第五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履行援助义务。

第六条申请司法鉴定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二)申请援助的鉴定事项属于下列类别:1.法医临床鉴定;2.法医病理鉴定;3.法医物证鉴定;4.法医毒物鉴定;5.法医精神病鉴定;6.医疗损害鉴定;7.文书鉴定;8.痕迹鉴定;9.微量鉴定;10.声像资料鉴定;11.根据需要由省司法厅确定纳入援助范围的其他司法鉴定类别。

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速算

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速算

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速算在山东省,律师收费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很多人在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都会考虑到律师的收费标准,因此了解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对于公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就来对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进行一次速算,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山东省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山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合法,并且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律师收费应当以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时间等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费。

其次,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来进行收费标准的速算。

对于刑事案件,律师的收费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的罪名、辩护的难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而对于民事案件,律师的收费一般是根据案件争议金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诉讼程序的繁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另外,对于涉外案件、涉外仲裁案件,律师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除了案件类型的不同,律师的收费还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律师的经验和资历、所在地区等因素有关。

一般来说,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会相对较高,而一些个人律师或小型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则会相对较低一些。

此外,律师的收费还包括一些其他费用,比如律师的交通、餐饮、住宿等费用,以及一些相关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等。

这些费用都需要在律师收费的过程中进行合理计算和说明。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律师收费必须是合法、合理的。

律师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如果当事人对律师的收费有异议,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诉,也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总的来说,了解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对于广大公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了相关的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律师,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援助条例【圣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援助条例【圣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50题)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C【考点】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解析】C项,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全部都是无偿的,不实行“缓交费”或“减费”等形式。

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三)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三章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第四章保障激励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做好本村、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部署公共法律服务重大事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配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总结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总结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总结(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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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9.16
•【字号】鲁司〔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
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司法局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司法局:为加强“12348山东法网”和“12348”热线平台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现将《“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向省厅反馈。

山东省司法厅2017年10月9日“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2348山东法网”(以下简称山东法网)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根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法网主要包括网络、手机APP、官方微信微博等,通过整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便民化、均等化。

第三条平台运行管理应当遵循便民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原则,按照“集中受理、上下联动、限时办结、及时反馈”要求,实行省级平台统筹管理和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分级办理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XXX处理便民务实、专业准确、及时高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平台建设维护,制定工作制度规范,组织数据分析和监督考核;协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各主管行业机构、人员的信息采集和维护,更新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流程,办理转办件、联办件等业务范围内相关事项。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他社会法律服务人员以及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服务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统一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筹集法律援助资金,承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

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

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3•【字号】•【施行日期】1999.04.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1999年1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按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青岛市及各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协助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免收或减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相关服务费用。

第六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七条当事人在本市辖区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事由发生在本市辖区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而本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四)因工受伤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五)盲、聋、哑等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六)请求国家赔偿;(七)办理(二)、(三)项的公证事项;(八)其他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山东省法律法规清单

山东省法律法规清单

山东省法律法规清单1. 介绍本文档是关于山东省的法律和法规的详尽清单。

旨在提供一个全面而准确的参考,以便人们了解并遵守相关地方性立法。

2. 宪政与行政管理2.1 山东省宪章及其修正案:该文件阐述了山东省基本权利、义务和治理原则。

2.2 行政区划调整办公指南:这份指南描述了如何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并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 经济发展与贸易3.1 山东经济特区设立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设立经济特区所需满足条件和程序。

3.2 外商投资促进条例:此项条例鼓励外国企业来山东投资,并保护他们合法权益。

4.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4.1大气污染防治控制技术标准: 这个标准为预防空气污染设置目标, 并确定适用范围.4.2水体环境功能分析评价方法: 此方法通过对水域生态系统状况进行评估, 来保护水资源.4.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处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的方法.5. 教育与文化5.1 山东省义务教育法:这项法律确立了山东省对全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承诺。

5.2 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此条例旨在加强对山东省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6.社会福利与人权6.1老龄人权益维护办公指南: 这份指南详述如何为老年人提供合适照顾, 并促进他们健康发展.-2残疾儿童医学补贴政策文件: 正式设立并实施针对残障儿童家长给予一定经济支持7. 健康与卫生7.1 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办公通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明确禁止在特定区域内吸烟能够有效地预防二手烟伤害。

8、附件:- 宪章修正案全文- 行政区划调整办公指南详细说明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 经济特区:设立在国家内陆较为落后地区的一种经济开发形式,旨在吸引外资、促进贸易和推动当地经济增长。

2. 外商投资:指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域的个人或企业对本国进行直接投资,并参与其管理活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08•【字号】鲁财建〔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23号省总工会:为切实加强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5月8日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帮扶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困难劳模和困难职工帮扶、提高劳模待遇以及促进工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劳模是指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先进工作者以及按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全国劳动模范相关待遇按规定由中央予以保障,不列入省级帮扶资金扶持范围。

困难劳模,分为生活困难劳模和特殊困难劳模,具体范围由省总工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界定。

第四条困难职工分为生活困难职工和特殊困难职工。

其中,生活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特殊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由于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补助对象认定及帮扶标准,由省总工会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法律援助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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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总结范文精选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帮助弱势群体维权,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掀起全民知法懂法的热潮都有很大帮助。

难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法律援助总结范文精选,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第一篇:法律援助总结一、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局自1999年以来,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工作中建立健全了统一审查、立案、指派等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强化了质量管理机制,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了全程管理,先后指派律师为30多名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援助,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政府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我县每年需要指派律师为弱势群体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达200件以上,但是由于机构不健全,缺乏工作人员,经费不足,我们每年能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非常有限,许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

自1999年以来,我局共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案件927件,因经费困难只对30件提供了法律援助,影响了政府这项“民心工程”的深入开展。

二、法律援助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1、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上级的要求,成立县法律援助中心,列编为股级事业单位,隶属县司法局管理。

工作人员从局机关现有人员中调剂2-3名,其余从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中考试择优录用。

2、按中央、省、市要求,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全额拨付,专款专用,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县每年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都在200件以上,所以每年至少需经费5万元,1999-20XX年县财政均未足额拨付,目前我局还欠指派律师办案经费3万余元,因此,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的规定,申请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法律援助案件的欠帐支付和办案经费。

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总结范文

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总结范文

如何加强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存在的问题(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特别是援助案件范围扩大后,须援助案件数急剧上升。

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任。

目前我区各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

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岗的只有一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

由于经费的制约,该区诉讼案件办案补贴发放办法是2006年制定的,诉讼案件每件补贴500元。

2012年制定了非诉调解案件补贴办法,每件补贴50元,有时连律师支出的交通费都难以冲抵,导致律师办案热情低。

有些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准备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有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将援助案件大多交由年轻律师和实习律师办理,缺乏资深律师必要的指导,办案质量不高。

(四)是经济困难证明缺乏完善的制度。

1、虽然《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公民如何证明自己达到经济困难标准,现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实践中的做法是要求公民提供乡镇或者街道政府盖章确认的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人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较为困难,一是街道未必配合;二是街道未必了解情况,也不愿出具。

2、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属实,以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力和财力几乎无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是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和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配合机制不完善。

1、在《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做出了救助应援助,援助应救助的规定,但相互之间的衔接缺乏具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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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或者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异地调查取证、非诉讼调解、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有困难,需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予以协助的,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或者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条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指定法律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交有关法律援助文书,并为受援人保守秘密。
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同时废止。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接受指派或者接受安排的办案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具体数额。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事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市级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委托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四)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状况适当扩大受援人范围。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第十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并帮助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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