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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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国务院令第474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国务院令第474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 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风景名胜区条例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最新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

最新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风景区管理制度

风景区管理制度

风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风景区管理,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旅游服务品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级风景区,各级风景区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条风景区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文明旅游”的原则,切实保护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第四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风景区管理机构第五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风景区内的管理工作,包括生态保护、安全管理、旅游服务等方面。

第六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风景区内的公共安全监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

第七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环保部门,负责风景区内的生态保护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旅游服务部门,负责游客接待、导览服务、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风景区管理规定第九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游览路线及相关信息,确保游客能够安全、合理地游览风景区。

第十条风景区内设置的观光设施和游乐项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测和审批,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一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导游和服务人员,确保游客得到专业、周到的导游和服务。

第十二条风景区内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不得随意摘取野生植物、动物,严禁乱涂乱画。

第四章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第十四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应急逃生通道,配备应急救护设备和急救人员。

第十六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

第五章服务质量及管理评估第十七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旅游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八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问题。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旅游需求的增加,风景名胜区的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宝贵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各地纷纷建立了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是指对风景名胜区进行规范管理和保护的一套制度性文件。

二、管理目标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维护和开发风景名胜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提升景区的整体水平,满足游客的需求。

三、管理范围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风景名胜区。

四、管理原则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保护和恢复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生态系统,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地分配和利用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保护和管理中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公开透明原则:风景名胜区管理的相关信息和决策应对公众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管理机构和职责1. 主管部门: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和制度。

2. 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景区规划、设施建设、人员管理、宣传推广等。

3. 监察机构: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管理措施1. 景区规划: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明确区域定位、景区布局和发展目标。

2.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环境保护: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监测和治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 文化传承:保护和传承风景名胜区的文化遗产,开展相关文化活动和研究工作。

5. 服务质量:加强对游客的服务和管理,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

七、管理评估与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机制,通过定期评估和监测,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市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苏州市拙政园、苏州市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四川: 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大瀑布景区、安顺市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市华清池景区、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平凉市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景区。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 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 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 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 划。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 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 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 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 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 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 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 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 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 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的组织和指导。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明确保护和利用的总体目标和方向,开展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游客的文明管理和安全保障,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良好秩序。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政策,并妥善管理和使用相关收入,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修复和管理。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划定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应当依据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独特性,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确定。

第八条划定风景名胜区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的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等资源,确保划定范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公告,明确划定范围、级别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范围,应当明确界限,可以依据管理需要划定相应的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等区域。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扩大、侵占或毁坏,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其周边环境。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以科学合理的方式,确保自然环境的完整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以文物保护和乡村风貌保护为重点,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传承利用。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损害,加强对水源、空气、土壤和噪声等方面的保护控制。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控制开发利用规模和方式,防止过度开发和商业化经营对风景名胜区的影响。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0•【文号】建城字第848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0日建城字第848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管理法规,我部制定了《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附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正常的建设秩序,加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房屋或其它工程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以及其它大型工程等设施。

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的各项建设都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列建设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1.公路、索道与缆车;2.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3.旅馆建筑;4.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5.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

《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 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 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 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三)主要制度

风景名胜区规划可能涉及: 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


(三)主要制度
4、建设项目核准制度 《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 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 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核准。 该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经审批可以从事的建设活动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之外的建设活动。

2、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3、重大建设项目的核准

(二)保护监督





1、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措施 2、禁止活动和行为,如开山、采石、开矿、开荒 、修坟立碑等,修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 害性腐蚀性设施 3、违反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核心景区内的宾馆 、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建设 4、对广告、游乐以及改变水资源、水环境活动的 核准 5、建设活动的环境监督 6、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源保护情况报告制度
(三)主要制度
5、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制度 (2)关于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与门票在性质和功能上相同的, 都是国家收取的资源性行政事业收费,都是因为利用了风景 名胜资源而缴纳,都是专门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以 及对风景名胜区内有关权利人损失的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门票是游客缴纳的费用,而风景名胜资 源有偿使用费是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

风景名胜区环保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环保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景区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个人、团体及组织。

二、组织管理1. 成立专门的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2. 明确环保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环保计划、监督执行、处理违规行为等。

三、环境保护措施1. 制定并实施景区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保护区域和保护措施。

2. 加强对景区内自然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采集、捕猎等行为。

3. 实施垃圾分类和回收,减少环境污染。

四、污染防治1.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景区空气质量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 定期对景区内的污染源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五、生态修复1. 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如植树造林、水体净化等。

2. 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建设和维护方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六、游客管理1. 对游客进行环保教育,提高其环保意识。

2. 制定游客行为规范,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七、监督检查1. 定期对景区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处罚。

八、应急预案1. 制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九、宣传教育1. 利用多种渠道进行环保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2. 开展环保教育活动,鼓励游客和当地居民参与环保工作。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环保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控要求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控要求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规划: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其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2.严格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防止其遭受破坏和污染。

3.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制定和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风景名胜区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4.永续利用:在保护的前提下,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实现永续发展。

5.加强监督: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6.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认识和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7.协调发展: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中,协调好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8.持续监测: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资源、生态等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风景名胜区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总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控要求是以科学规划为基础,以严格保护为前提,以统一管理为手段,以永续利用为目标,加强监督、公众参与、协调发展和持续监测等方面的工作,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情况验收结果的通报-建城函〔2017〕14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情况验收结果的通报-建城函〔2017〕14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情况验收结果的通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情况验收结果的通报建城函〔2017〕14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建城[2015]175号)要求,我部组织对2012—2015年执法检查责令整改的49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吉林防川等4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达到要求,验收通过(名单见附件1)。

二、安徽采石等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仍存在较大问题,验收不予通过(名单及整改意见详见附件2)。

我部将于2017年11月底前对整改情况再次验收,验收不通过的风景名胜区将直接列入濒危名单。

各有关地方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查力度,指导未通过验收的风景名胜区进一步做好整改工作。

附件:1.整改验收通过的4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2.整改验收未通过的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及整改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5月16日附件1整改验收通过的4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1.吉林防川风景名胜区2.黑龙江太阳岛风景名胜区3.辽宁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4.辽宁兴城海滨风景名胜区5.辽宁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6.辽宁青山沟风景名胜区7.河北野三坡风景名胜区8.河北响堂山风景名胜区9.山西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10.浙江莫干山风景名胜区11.浙江天姥山风景名胜区12.浙江百丈漈-飞云湖风景名胜区13.浙江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14.浙江大红岩风景名胜区15.安徽天柱山风景名胜区16.安徽花亭湖风景名胜区17.安徽太极洞风景名胜区18.安徽巢湖风景名胜区19.河南鸡公山风景名胜区20.河南嵩山风景名胜区21.河南石人山风景名胜区22.湖北隆中风景名胜区23.湖北九宫山风景名胜区24.湖北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5.湖南炎帝陵风景名胜区26.湖南东江湖风景名胜区27.湖南白水洞风景名胜区28.福建湄洲岛风景名胜区29.江西仙女湖风景名胜区30.江西梅岭—滕王阁风景名胜区31.江西神农源风景名胜区32.重庆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33.贵州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34.贵州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35.贵州都匀斗篷山-剑江风景名胜区36.云南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37.云南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38.云南建水风景名胜区39.云南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40.四川邛崃天台山风景名胜区41.陕西华山风景名胜区42.宁夏须弥山石窟风景名胜区附件2整改验收未通过的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及整改意见一、名单1.安徽采石风景名胜区2.安徽花山谜窟—渐江风景名胜区3.贵州红枫湖风景名胜区4.贵州黄果树风景名胜区5.贵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6.陕西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7.甘肃崆峒山风景名胜区二、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一)安徽采石风景名胜区存在的问题: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3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建城〔2013〕135号)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管理机构职能薄弱、建设活动审批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最新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最新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等各项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

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报送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等;(二)要求有关单位汇报保护管理情况;(三)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检查;(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为被评估或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并可对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管理评估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情况实施评估。

第八条管理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

年度评估每年一次,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年度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依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内容开展。

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报告。

旅游法规知识分类模拟15

旅游法规知识分类模拟15

旅游法规知识分类模拟15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江南博哥)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______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______的罚款。

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正确答案:A[解析]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①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②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③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④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2. 下列对风景名胜区的描述错误的是______。

A.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B.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保障制度C.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D.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正确答案:A[解析]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六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九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3. 风景名胜区必须具有______。

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风景名胜区与环境保护法规1. 引言1.1 物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性1.2 风景名胜区的定义和意义1.3 本的目的和结构2. 风景名胜区的分类与管理制度2.1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划定标准和程序 2.2 地方级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和管理规定2.3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3. 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法规3.1 国家级环境保护法规的合用范围和原则 3.2 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减排措施 3.3 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3.4 空气质量控制和大气污染防治3.5 垃圾处理与废物管理3.6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自然生态修复3.7 文化古迹保护与遗产管理4. 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辟与限制4.1 可持续发展与旅游开辟的平衡 4.2 限制观光人数和保护景区资源 4.3 旅游交通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4.4 游客行为规范与教育宣传5. 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5.1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与处罚 5.2 未经许可的开辟和修缮行为5.3 破坏文物和自然遗产的罚则5.4 国家监督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6. 总结与展望6.1 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成果6.2 面临的挑战和问题6.3 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建议附件:1. 风景名胜区的划定标准和程序2. 国家级环境保护法规汇总3.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名单4. 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案例5. 风景名胜区的生态修复项目6. 游客行为规范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1. 风景名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定义,指的是国家、地方政府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具有自然风景或者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地方。

2.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风景名胜区开辟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减排建议的过程。

3. 生物多样性:指地球上各种生物的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

4. 可持续发展: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基础上,不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使子孙后代也能够满足其需求的发展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4.11•【文号】建办城函[2017]255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5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为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关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的规定,各地要尽快组织启动2020年前到期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评估工作(附件1)。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突出评估重点。

总体规划评估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充分肯定总体规划实施成效的同时,紧紧围绕现行规划履行《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就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性,以及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管的一致性等进行科学评估。

二、编写评估报告。

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评估报告框架要求(附件2),规范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结论,明确重新编制规划需解决的重要事项和重点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建议,为下一步规划编制提供指导。

三、加快工作进度。

2015年前到期或1994年前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的评估工作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2020年到期的总体规划的评估工作要力争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评估报告要及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各地要根据评估结论,适时启动有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重新编制工作,以便做好新规划与原规划的衔接。

附件:1.总体规划2020年前到期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2.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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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等各项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

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报送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等;
(二)要求有关单位汇报保护管理情况;
(三)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检查;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为被评估或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并可对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管理评估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情况实施评估。

第八条管理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

年度评估每年一次,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年度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依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内容开展。

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报告。

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内容、格式和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年度评估结果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评估结果同时应纳入定期评估内容。

第十二条定期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专家组负责实施。

评估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确定。

专家组负责技术审查,提出初步结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定。

第十三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定期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年度评估结果;
(二)规划编制报批情况;
(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及效果情况;
(四)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五)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动态监测情况;
(六)卫星遥感监测疑似新增建设图斑核查情况;
(七)违法违规行为核实及查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分为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个案督查。

第十五条综合执法检查定期开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检查组实施。

检查组人员包括国务院相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比例不少于1/3。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事项外,综合执法检查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划实施情况,包括规划实施计划制定情况、规划阶段性目标落实情况、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规划执行效果评价和规划公开公示情况等;
(二)建设管理情况,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是否依法报经核准、存量违法违规项目是否得到有效整治、是否违反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等;
(三)保护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是否按照要求设立界桩界碑、是否制定和实施科学完善的保护措施、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对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是否做到达标处理等;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是否有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在主要入口和独立景区均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游览秩序情况、是否存在超容量接待、是否建立完善的宣传教育设施和解说系统、是否存在违法转让门票收取权和景区资源及管理权的行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数据上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综合执法检查应注重实地踏勘,以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核查为重点,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等。

第十八条专项执法检查主要针对规划实施、建设管理、保护管理、运营服务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十九条个案督查针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或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开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部门牵头进行个案督查。

第四章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定期评估或者综合执法检查结果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对定期评估或综合执法检查结果优秀的风景名胜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风景名胜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建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实行濒危名单管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并给予黄牌警告:
(一)在定期评估和综合执法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经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
(二)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
(三)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定监管职责难以落实,保护管理明显不力的;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列入濒危名单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责令限期整改并重点督办,向社会公开。

整改期原则上为1年。

第二十三条被列入濒危名单管理的风景名胜区整改验收达标前,应暂停风景名胜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审批。

第二十四条整改完成或者濒危整改期限届满,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处理:
(一)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保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格,移出濒危名单;
(二)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具备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的,报请国务院建议予以撤销。

(三)风景名胜资源价值未完全丧失,但保护管理明显不力、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约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再具备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
(一)特级、一级景点(景源)遭到实质性破坏;
(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被人为干预或者破坏,丧失自然状态或者历史原貌;
(三)风景名胜区碎块化严重或违法违规建设活动侵入核心景区,不具备资源完整性要求;
(四)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被撤销的,原省级风景名胜区是否保留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因保护管理不力且整改不到位导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被撤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规划包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文化自然双遗产地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进行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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