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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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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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1、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问: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1月30日)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是两个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罪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不需要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前提条件。

(1991年2月26日)2、在河道内采砂石、砂金是否必须同时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问:一、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是否必须同时取得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河道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二、按国务院国发(1988)75号文件,开采砂金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在河道采砂金是否还应执行这一规定?三、征收采砂管理费与现征收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之间关系不清,容易引起混乱,要加以明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0年9月5日)答:一、国营矿山企业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既应执行水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应执行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既应执行水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应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和17项规定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和17项规定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和17项规定导读:为了规范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覆盖执行工作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办理规范。

小编整理了“规范”当中不得查封的财产相关内容,供法律人办理执行案件参考使用。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

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规定:“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市、县三级刑事侦查部门二、责任人省市县三级刑事侦查部门实行主要负责人(即省级刑侦部门为总队长、市级刑侦部门为支队长、县级刑侦部门为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副职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 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

四、受案范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侦部门管辖的主要包括妨害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传授犯罪方法,盗窃、侮辱尸体,伪证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打击报复证人,扰乱法庭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破坏监管秩序,脱逃,劫夺被押解人员,组织越狱,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骗取出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倒卖文物,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犯罪行为。

刑侦与经侦的管辖范围

刑侦与经侦的管辖范围

公安局刑侦和经侦管辖区别刑事侦查大队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4.投毒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8.过失投毒案(第115条第2款)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2款)(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33.走私固体废物案(第155条第3项)(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39.奸淫幼女案(第236条第2款)4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42. 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43.绑架案(第239条)44.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4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4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47. 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48. 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5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54. 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56.重婚案(第258条)57.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58.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59.遗弃案(第261条)60.拐骗儿童案(第262条)(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61.抢劫案(第263条)62.盗窃案(第264条)63.诈骗案(第266条)6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6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66.敲诈勒索案(第274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7.妨害公务案(第277条)68.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69.招摇撞骗案(第279条)7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7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7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7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76.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7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78.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7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80.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81.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82.伪证案(第305条)8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84.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85.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86.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87.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88.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89.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9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9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92.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93.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94.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95.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96.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97.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98.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99.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100.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101.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0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103.倒卖文物案(第326条)10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10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106.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107.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10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109.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110.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11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11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11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11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10.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11.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经侦大队)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39节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39节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杨艳霞

(3)第290条: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成立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4)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被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出售枪支、毒品的信息的即构成本罪。

(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的,择一重罪论处。

(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不是虚假恐怖信息。

本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0.侮辱国歌罪【法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考点提示】第一款的罪名是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二款的罪名是侮辱国歌罪。

二、二级罪名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聚众淫乱罪、开设赌场罪——参见法条。

2.“赌场”的认定。

“赌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封闭的房间、深山老林、摆放赌博机的网吧、赌球网站都可以被认定为赌场。

3.“两高”《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实践】1.甲是卖毒药的,乙来买药,甲知道乙要去杀人,但还是把毒药的具体用法用量告诉了乙。

无论乙是否犯罪既遂,甲都是传授犯罪方法罪既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查封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配合解决“执行难”,依法全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根据院领导指示,经专题调研研究,现对全省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释明,供审判中参考适用: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1、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据此,人民法院主持下做出的调解书、执行中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中载明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事项的,应认定为具有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应认定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具有执行内容,符合立法解释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释义。

二、执行义务的确定3、关于执行义务产生确定的时间。

从犯罪主体适格及主观明知方面来看,应当区分不同主体确定执行义务的产生时间:对于判决、裁定中载明其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担保人、第三人等,在判决、裁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当履行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其执行义务即行确定;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其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判决、裁定内容,执行义务才产生确定。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保障行政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行政秩序。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和执行是重要的一环,对于实现行政目标、保护民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制裁的行为,是保护行政法律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于故意违法或不服从行政机关的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强制执行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的有效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查封和扣押:根据需要,对有关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以保护证据、扣留财产或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冻结账户:对违法主体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以防止其将资金转移、逃避行政处罚。

3.暂停业务:对违法主体的经营业务进行暂停,以限制其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4.撤销资质:撤销违法主体的资质、许可证等,使其无法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5.拒绝提供资金支持和政府补贴:对违法主体拒绝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和政府补贴等,以减少其经济来源。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和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一般来说,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必须依法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明确采取何种措施。

2.告知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告知违法行为主体,并告知其可以提出陈述、申请听证的权利。

3.听证程序:对于需要听证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确保其有效地实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和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和执行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题(7)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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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题(7)校中大网校引领成功职业人生2022年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题(7)总分:150分及格:90分考试时间:180分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题2分,共20分。

(1)《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规定属于()罪状。

A. 简单罪状B. 叙明罪状C. 引证罪状D. 空白罪状(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

审查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处’理,请判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 甲某涉嫌强奸一案,经审查不属于本人民法院管辖,则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B. 乙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经审查发现乙某在逃,则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C.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丙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丙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

法院接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

县人民法院应作出不准撤回起诉的裁定D. 在丁某诉戊某侵占一案中,法院经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法院遂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迅速结案(3)下列案件确定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A. 某公司要求确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B. 集团诉讼案件C. 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D.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为被告的案件(4)高某在庭审中,认为公诉人法律业务素质不高,遂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

合议庭的下列做法,哪些符合法律规定?A. 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B. 报告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C. 由审判长作出回避决定D. 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中大网校“十佳网络教育机构”、“十佳职业培训机构” 网址:中大网校引领成功职业人生(5)关于上诉权的问题,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 法院一审判决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辩护人认为处刑畸重提出上诉,但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且不同意辩护人提出上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暴力 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三、招摇撞骗罪
• 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 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侵害的客体、行为手段、 犯罪主观目的、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获取非法财 物案件的定罪 • 关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问题
十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在劫夺押解途中的罪 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十五、组织越狱罪 • 组织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 有组织的脱逃行为。 十六、暴动越狱罪 • 暴动越狱罪,是指狱内犯罪分子采用 暴力手段从监狱逃跑的行为。 • 暴动越狱罪与组织越狱罪、脱逃罪的界限。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行为对象、行为 方法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 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
•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成帮结伙的相互攻击对方 的身体的行为。 • 犯罪主体限于聚众斗殴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 聚众斗殴罪,以致人轻伤为限。 • 加重处罚情节: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 序严重混乱的; (4) 持械聚众斗殴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第十三章 执行费用
166.【执行申请费的标准】 167.【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16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169.【执行和解中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170.【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的预交与承担】 171.【媒体曝光的费用承担】 172.【执行费用的计算单位】
第十四章 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第十八章 执行记录
253.【执行记录的一般规定】 254.【笔录的内容】 255.【笔录的要求】 256.【现场执行的录音录像】 257.【执法记录仪的使用】
第十九章 执行文书及其送达
第一节 执行文书 第二节 送达
第二十章 基本流程 规范
第二十一章 金钱给 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二十二章 非金钱 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四章 执行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
37.【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范围】 38.【执行案件的委托代理】 39.【委托代理手续】 40.【外籍当事人的委托代理】 41.【外籍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手续】 42.【港澳台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手续】 43.【当事人变更追加的法定原则】 44.【申请执行人死亡、宣告失踪时的变更、追加】 45.【申请执行人离婚时的变更、追加】
第二十三章 特殊案 件的执行
第二十章 基本流程规范
第一节 执行准备与启动 第二节 财产调查 第三节 财产控制 第四节 财产变价 第五节 参与分配 第六节 款物的发放与保管 第七节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
第二十一章 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节 对银行存款的执行 第二节 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行 第三节 对不动产的执行 第四节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第五节 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第六节 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 第七节 对债权及收入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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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的财物罪与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区别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物罪与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区别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物罪与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区别作者:易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9期一、基本案情2011年吕某以人民币2580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受让位于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西路和稻香路交叉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

2012年3月吕某为在该处从事商品房开发项目,以合同的方式委托李某于2012年底前后拆除该块土地上的房屋。

2012年7月因吕某在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2100万的贷款到期未还,被该银行起诉到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同月江东区法院根据诉讼保全裁定对吕某上述土地及房屋进行查封、冻结,并判决由吕某于2012年9月前归还银行全部贷款及利息共计2200余万元。

同年10月江东区法院根据银行申请对吕某发出强制执行通知,并对查封的房地产实地粘贴处置公告,将对查封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2012年12月27日,房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认定吕某上述土地使用权价值2500余万元、房屋价值200余万元。

2013年2月,吕某在处置公告期同意不知情的李某根据原合同拆除房屋,后因评估机构发现房屋灭失遂案发。

2013年9月,法院将吕某上述土地使用权以2080万元拍卖给陈某,扣除执行费用后剩2070万元交付工商银行江东支行。

吕某最终无法归还该行本金30余万元、利息100余万元。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该观点认为,拒不执行裁定罪是故意犯罪,需要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或者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法院的裁定,而仍然追求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而本案中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吕某具有拒不执行裁定罪的主观故意。

另外,犯罪嫌疑人吕某最终无法履行判决裁定的结果实际上是因市场因素而起,不能将其归责于犯罪嫌疑人吕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吕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吕某擅自拆除被法院裁定查封并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的房屋,该种行为最终造成吕某无法归还民事原告本金30余万元、利息100余万元的后果,既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执行案件法律实务90讲

执行案件法律实务90讲

第三节追加被执行人的“误区”
43.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执行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 配偶为被执行人
44.财产混同、关联交易,并非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理由 45.不能以实体法上的规定来主张追加被执行人
第二节竞买者视角 下的司法拍卖注意
事项
第一节司法拍卖的 定义及对司法拍卖
有异议时的救济
谢谢观看
第三节参与分配时的清偿
69.什么是执行参与分配制度 70.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 71.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人能否多分财产 72.优先受偿范围的确定 73.如何区别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 74.被执行人为法人时,相关债权人能否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第一节各种结 案方式解析
第二节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常 见问题解析
14.什么情况下案件会被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 15.中止执行与暂缓执行的区别 16.消极执行、乱执行的原因及应对
第五节如何联系执行员及反映诉求
17.执行员联系方式汇总 18.与执行工作人员沟通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直接强制措 施
第一节强制执行措 施概述
第三节间接强制措 施
第一节强制执行措施概述
19.何时可启动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节直接强制措施
20.查询、冻结、划拨 21.不能划拨的款项 22.保证金能否扣划 23.如何正确地执行到期债权
第三节间接强制措施
24.被限制消费后如何救济 25.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6.如何认识、运用司法拘留 27. “工商冻结”与“活封”机动车 28.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29.限制出境、执行悬赏、与公安机关联动 30.地方法院“创新型”间接强制措施
执行案件法律实务90讲

执行小课堂:有一类案件,叫“执行不能”

执行小课堂:有一类案件,叫“执行不能”

执行小课堂:有一类案件,叫“执行不能”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指的是在法院判决公开执行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无力全额履行判决而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

执行不能是执行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了执行不能,那么就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问题,确保正义得以实现。

执行不能的原因是多样的,例如被执行人经济能力不足,或者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从而引起执行变得非常困难。

无论是哪种原因,都需要采取特定的措施来解决执行不能的情况。

执行不能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执行法院的判决。

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判决或者没有按照法院的规定履行判决,那么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解决问题。

如果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执行不能的情况,那么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财产调查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以确定被执行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情况,为今后的强制执行做好准备。

2. 扣押、冻结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判决,那么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措施,以达到推动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的目的。

3. 制裁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制裁,包括罚款、拘留等措施,并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其他如果执行不能的情况非常复杂,那么执行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合法的措施。

执行不能案例以下是一起真实的执行不能案例。

案例:张某与李某因合同纠纷产生了争议,张某认为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数量存在争议,拒绝履行合同。

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金10万元。

但是,张某却因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判决,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

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被他转让予他人,或者是已经被债权人冻结。

这一情况被称为执行不能。

在面对执行不能的情况时,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结果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弥补赔偿金。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种财产和项规定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种财产和项规定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和17项规定导读:为了规范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覆盖执行工作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办理规范。

小编整理了“规范”当中不得查封的财产相关内容,供法律人办理执行案件参考使用。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着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

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规定:“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第一章刑侦专业刑法多选

第一章刑侦专业刑法多选

第一章刑侦专业:刑法客观题多项选择题1、以下行为中不构成犯罪的有(ABC )。

A.证人因记忆不清作了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证明B.鉴定人因技术不高作了错误鉴定C.记录人因粗心大意错记、漏记D.翻译人故意错译、漏译,隐匿罪证2、犯罪嫌疑人刘某教唆证人李某为自己作伪证。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D )。

A.刘某成立伪证罪的共犯B.刘某成立妨害作证罪C.刘某不成立伪证罪D.李某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甲将乙打致轻微伤。

乙在住院期间通过丙找到医生丁,要求其扩大自己的伤口长度,并伪造了病历,因而导致乙的法医鉴定为轻伤,后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几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事实真相。

关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

A.丁构成伪证罪B.丁不构成伪证罪C.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D.丁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4、关于伪证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B )。

A.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作伪证的,构成本罪B.在诉讼前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构成本罪C.作伪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D.在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构成本罪5、伪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案件的(ABCD )的过程中,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作伪证的,不构成伪证罪。

A.立案B.侦查C.起诉D.审判6、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伪证罪的说法错误的是(BD )。

A.主体要求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才构成该罪B.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或者隐匿罪证的,都可以构成该罪C.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可能构成该罪D.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7、下列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的有(AB )。

A.在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翻译,意图陷害他人的B.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C.以暴力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D.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8、下列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的是(ABCD )。

查扣冻规定

查扣冻规定

查扣冻规定
查扣冻规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涉及违法犯罪、涉嫌欺诈和侵权等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措施,以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下面将从查封、扣押和冻结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查扣冻规定。

首先,查封是指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程序对个人或单位的财产进行暂时封禁的措施,以防止被查封财产的流失、转移或销毁。

查封的范围可以涉及各种财产,包括房屋、车辆、设备、证件等。

查封的决定一般由相关部门或法院做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以确保相关权益的合法性。

其次,扣押是指监管部门对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个人或单位的财产进行暂时扣押的措施,以便进行调查和取证。

扣押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房产等。

扣押可以是全额扣押或部分扣押,扣押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延长。

扣押的决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法院依法作出。

最后,冻结是指监管部门对涉嫌欺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的财产进行暂时限制和冻结的措施。

冻结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股权、投资基金、房产等。

冻结的目的是为了阻断被冻结财产的流入和流出,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冻结一般需要申请,由相关部门或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冻结,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总的来说,查扣冻规定是一种针对违法犯罪、涉嫌欺诈和侵权等行为的措施,通过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手段保护合法权益和
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需要依法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确保查扣冻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个人和单位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以免被查扣冻规定所约束。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56 (1)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56 (1)

司法卷二-56(总分:8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8,分数:56.00)1.关于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B.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还包括所有的普通参加者∙ C.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只包括首要分子∙ D.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和所有的普通参加者(分数:2.00)A. √B.C.D.解析: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范围。

参见《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的规定。

2.贾某由于生意失败,将自己的工厂抵押给他人,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将其诉诸法院,法院判决贾某败诉,该工厂由法院组织拍卖。

法院组织有关部门查封该厂时,贾某鼓动厂里几百名工人阻止有关部门人员进入,而且还扬言谁敢封就干掉谁,最后导致好几名工作人员受伤,经鉴定是轻伤害。

贾某的行为构成:______∙ A.妨害公务罪∙ B.聚众斗殴罪∙ C.故意伤害罪∙ D.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分数:2.00)A.B.C.D. √解析:3.自从一化学工厂搬入A村后,该村清澈的河水一年时间内变成了污浊的浑水,而且河面经常飘着死鱼,当地许多村名有各种不良的身体反应。

经村民举报,有关部门彻查发现该工厂的排泄物有放射性物质,而且该工厂为了节省开支,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该工厂的行为构成:______∙ A.故意伤害罪∙ B.投毒罪∙ C.污染环境罪∙ D.不构成犯罪(分数:2.00)A.B.C. √D.解析:4.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犯罪:______∙ A.以刺探方法,合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B.非法持有属于国际机密的物品,拒不说明来源的∙ C.非法销售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的∙ D.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分数:2.00)A. √B.C.D.解析:本题考查具体罪名名称。

参见《刑法》第282~284条的规定。

5.李某在城市的各个街边墙上贴售卖开锁工具的小广告,同时在顾客在购买开始工具时,李某就告诉顾客撬锁的技巧,关于李某的定罪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正常买卖行为,无罪∙ B.传授犯罪方法罪∙ C.如果具体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对李某适用死刑∙ D.如果具体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刑只能是15年(分数:2.00)A.B. √C.D.解析:本题考查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具体运用。

刑法考试(试卷编号2181)

刑法考试(试卷编号2181)

刑法考试(试卷编号2181)1.[单选题]甲依法配置猎枪,某日乙向甲借枪,甲问干什么用,乙说因与丙有仇,又打不过丙,所以借枪杀丙,甲碍于情面,将猎枪借与乙,乙持猎枪将丙杀死。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B)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无杀死丙的故意,所以不负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2.[单选题]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实行数罪并罚。

A)先减后并B)数法定刑相加C)先并后减D)新罪法定刑减去假释已过的考验期答案:C解析:3.[单选题]下列罪犯在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适用假释的有( )。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满释放4年后,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B)乙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C)丙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D)丁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答案:D解析:4.[单选题]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人民警察的回避,由( )决定。

A)其所属的公安机关B)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C)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D)其所属的公安机关集体答案:A解析:5.[单选题]在数罪并罚情况下,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

A)1年D)3个月答案:A解析:6.[单选题]下列关于毒品犯罪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向张某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在自己家吸毒。

对陈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B)谢某将毒品藏在棉花中一起走私运输。

对谢某应当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罪并罚C)陶某入户盗窃王某皮包,发现包内有20克海洛因,后将海洛因卖给秦某。

对陶某应当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从一重罪处罚D)魏某组建微信群,多次组织他人在群里视频吸食毒品,情节严重。

对魏某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从一重罪处罚答案:B解析:7.[单选题]甲和乙有仇,为报复,甲故意向乙承包的集体鱼塘投放农药,致万余尾鱼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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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区别作者:王少杰发布时间:2006-05-26 10:56:3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犯罪形态非常相近,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范围,所侵犯的同类客体都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主观上均属故意,但三罪之间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司法解释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
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主体也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从犯罪主体上看,很容易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其它两个罪相区别。

二、犯罪客体不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并已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侵犯的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和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

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侵犯了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指向的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从犯罪客体上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主要侵犯了国家的司法活动,从而与妨害公务罪所侵犯的国家管理活动相区别。

三、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
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其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都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此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特征。

笔者认为,如果为阻碍执行判决、裁定而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了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而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如对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致使执行工作不能进行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能够构成本罪。

有些作者认为,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又具备典型的妨害公务罪的特征,其行为本身就应属于情节严重,适用妨害公务罪更能体现出对暴力抗拒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严惩力度。

因此,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判决、裁定的,不论其行为是否影响了判决、裁定的执行,构成犯罪的均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虽然是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但后者主要以发生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

两者是普通与一般关系,同时《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了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所承担的后果,将此种情况特别列出,也是为了与妨害公务罪适用的区别。

因此,笔者认为在执行现场中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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