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指导案例41号:宣某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指导案例41号:宣某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文章属性•【案由】土地,行政征收(已取消)•【案号】(2003)柯行初字第8号•【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3.08.29裁判规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正文指导案例41号:宣某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适用法律错误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基本案情:原告宣某某等18人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1号(原14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
2002年12月9日,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衢州分行)的报告,经审查同意衢州分行在原有的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扩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
同日,衢州市规划局制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衢州分行为扩大营业用房等,拟自行收购、拆除占地面积为205平方米的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改建为露天停车场,具体按规划详图实施。
18日,衢州市规划局又规划出衢州分行扩建营业用房建设用地平面红线图。
20日,衢州市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衢州分行建设项目用地面积756平方米。
25日,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衢州市国土局)请示收回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87.6平方米,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同月31日,衢州市国土局作出衢市国土(2002)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告知宣某某等18人其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收回及诉权等内容。
该《通知》说明了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没有对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予以说明。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7〕3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7〕39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4日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统一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和浙江省有关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住房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1998年12月31日前租赁的;(二)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无擅自转租、转让、转借、长期空关等情况的;(三)没有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不满6个月的;(四)承租人(包括夫妻双方)未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享受过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政策,未享受过农村批地建房政策的。
(五)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
第四条市区公有住房房改购房出售的各类结构房屋成本价以同时期同区域政府房屋征收政策中公布的一般民用建筑造价为准,其中非成套住房成本价按成套住房成本价的95%计算。
同时实行最低限价,在考虑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调节系数后,房改购房出售价格不低于成本价的50%。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衢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08〕8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随着我市城镇建设的发展,市区建成区和各建制镇、工矿区域范围不断扩大,原确定的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标准,已不符合城市发展的现状。
为适应我市城镇发展需要,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柯城区和衢江区的街道、建制镇和黄家乡、横路乡(工矿区)的行政区域。
土地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一)一级范围:航埠、石梁、高家、杜泽、上方、峡川、莲花、全旺、大洲、后溪、廿里、湖南等12个镇的行政区域。
(二)二级范围:浮石街道,黄家乡、横路乡,双港街道衢江以西、320国道南环线以南,花园街道320国道南环线以南,新新街道320国道南环线以南,樟潭街道乌溪江以东的行政区域。
(三)三级范围:信安、府山、荷花、白云等4个街道,双港街道衢江以东、320国道南环线以北,花园街道320国道南环线以北,新新街道320国道南环线以北,樟潭街道乌溪江以西的行政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一)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二)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
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说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没有说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且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哪些具体规定,构成违法,应予撤销。
原告:宣懿成等18人(名单略)。
诉讼代表人:宣懿成,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居民。
诉讼代表人:程钢,浙江省衢州柯城区卫宁巷居民。
诉讼代表人:余根凤,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居民。
诉讼代表人:孙则勇,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居民。
诉讼代表人:戴志强,浙江省衡州市柯城区新开弄居民。
被告: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昌煜,该局局长。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根海,该分行行长。
年12月31日,被告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作出衢市国土()第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书》,通知宣懿成等18名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将收回各原告在柯城区卫宁巷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中涉及的拆迁补偿事宜由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负责,具体拆迁事务由有关拆迁事务所负责。
原由各原告申请登记的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注销,并请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将土地证交回。
宣懿成等18名原告不服国土局的决定,于年4月4日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们是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
年1月,因为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建造车库需要用地,被告陆续向我们发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书》。
但仅仅因为企业建造车库的需要,被告就作出收回我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显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衢州市国土局()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书》18份,用以证明该局于年12月31日向各原告分别作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衢政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相关规定,市法制办牵头对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衢政发〔2011〕12号)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2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继续有效的2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含需要修改的40件)目录、废止的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的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需要修改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与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2012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修改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8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7〕4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7〕49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衢州市区,是指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征地区片划分。
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为4个区片,各区片具体范围见附件1。
三、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地上附着物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
青苗补偿费采取包干的形式支付给被征地行政村,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支付给青苗的所有者。
青苗补偿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2万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扣除青苗补偿费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分别为40%和60%。
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征收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标准:按实际征收耕地(含园地)的面积,结合具体征地区片情况核定,其中:区片一3.0万元/亩,区片二2.3万元/亩,区片三1.6万元/亩,区片四1.0万元/亩。
衢政办发[2010]97号关于印发2010—2012年衢州市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通知
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 保障。
4.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 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 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 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 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 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 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 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 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 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 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 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 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 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 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 条件尽快得到改善。 (二)规划编制依据。 本规划以《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纲要》、《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衢州 市区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为依据。 (三)规划范围及期限。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围,说 明符合公共 利益 的具体 情形 。
发 展和改革 、国土资源 、城 乡规 划 主管部 门应 当 向房屋 征收 部 门提 供 建 设活 动符 合 国 民经 济和 社会 发 展 规 划 、土 地 利用 总体 规 划 、城 乡规 划 和专 项规 划的证 明文件 。因保 障性安居工 程建 设、旧城 区改建 需 要 征 收 房屋 的 ,发 展 和 改革 主管 部 门还 应 当提 供 建 设 活 动 符 合 国民经 济和 社会 发 展 年度 计 划 的证 明
委托 范 围内实施 的房屋征 收与补 偿 行 为 负
责监督 ,并对 其行 为后果 承担 法律责任 。
适 用本条 例。 第三 条 房 屋征收与补 偿应 当遵 循决 策 民主、程 序正 当、补 偿 公平 、结果 公 开 的
原 则。
第六条 上级 人 民政府应 当加强 对下级
人 民政府房屋征 收与补偿 工作 的监督。 省住 房 和城 乡建 设 主 管部 门应 当会 同 省财政 、 国土资源 、 发展 和改革等有关 部 门, 加强 对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 工作 的指导 。
上 ,因公 共利益需要 实施 房屋征 收与补偿 ,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 以委托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 的具体工作。 房 屋征收 实施 单位 不得 以营 利 为 目的 , 其实 施 房屋 征收与 补偿 工作 所 需经 费 由财
政 予以保 障 。
房 屋征 收部 门对 房屋 征收 实 施 单位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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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
( 2 0 1 4年 5 月2 8日 浙 江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1 o次会 议 通过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衢政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25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调整后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
2017年9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7〕64号)同时废止。
附件: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表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4日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一、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费。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详见附件),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一类区域20元,二类区域17元,其他区域15元。
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二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680元的,按680元计发;其他区域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每户2000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其搬迁安装费单独予以补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衢政办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65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5日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工作,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益金,是指被征收人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后,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土地收益金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收益金缴纳时间从1990年5月19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布实施后开始计算。
第五条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衢政办发〔2013〕40号)进行认定。
第六条应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由国土部门按实际征收补偿商业用房面积确定。
第七条土地收益金收缴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年商业用地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执行。
未明确标准的街道、路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征收项目需要另行计算。
市政府根据基准地价调整情况定期调整市区年商业用地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
第八条具体地块的商业用途土地收益金,按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建筑面积乘以对应的单位楼面年收益金和缴纳年限计收。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衢政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4〕42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集体土地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衢州市区范围内(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是指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为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市国土、规划、住建、发改、财政、综合执法、人力社保、农业、林业、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工商)、民政、人口计生、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协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需征收房屋的,在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有关部门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直至征收结束:(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二)国土、规划、住建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改建、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手续;(三)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衢政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0〕30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衢州市区范围内(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涉及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拆除房屋的,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征地范围并将征地规划红线图向社会公示的同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手续;(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割、租赁、抵押等手续;暂停办理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四)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和补办审批等相关手续;(五)通知综合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及时处理违章建筑行为。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中专以上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衢政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12〕18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精神,现将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如下:一、严格执行市区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衢州市区范围内(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不低于4.2万元/亩。
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林果木补偿费,下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2万元/亩。
市区征地区片划为四个区片(见附件1)。
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见附件2。
围墙、晒场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3。
二、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对被征地安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做到“即征即保”。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中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原则上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其他补偿费用实行乡镇(街道)管村用,必须优先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未缴纳的,其他补偿费不得发放到户。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加强政策的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XXX二○○七年九月十四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二、在第三条“保护文物古迹”后增加“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级有关部门,柯城区、衢江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在“年度计划”后增加“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
七、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20XX-10-2215:59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调控成效初步显现。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和省政府最近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全市市域(含所辖县〔市、区〕,下同)范围内的家庭和市域范围外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含)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家庭,可在市区购买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但对在市区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内家庭、在本市区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外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含)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市域范围外家庭,暂停其在衢州市区新购住房。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提供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家庭拥有住房数量指房屋权属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及已进行合同备案的住房。
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加强预售方案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统一由市住建局负责。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需重新办理预售方案备案手续,如涉及提高销售价格的,还需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公示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三、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商、价格、住建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管,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鼓励开发销售企业采取明折明扣的方式促销。
住建、金融等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足够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4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40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7日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认定工作。
第三条市区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由规划部门组织国土、住建、综合执法、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确认小组依法进行认定。
第四条未经登记的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合法建筑:(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
(二)1984年1月5日(含)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相关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或是属于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但是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后,依法补办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衢政办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39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住建局制定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7日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相关规定,为有利于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能够及时、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享受以下优先配租政策:(一)时间优先。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被征收人符合当年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12〕46号)及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相应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常受理审核批次之外专门受理,并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
(二)配租优先。
1.被征收人符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条件的,可以优先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
被征收人符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及时发放租赁补贴;如不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也可申请实物配租,但须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2.被征收人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20〕1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一)衢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称基本生活保障)。
(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绿色产业集聚区、智慧新城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并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机构。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的业务办理、待遇发放和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定参保指标,协助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民政、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时,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20〕2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深化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管理,全面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9〕8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施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为抓手,坚持“防风险”与“促发展”并举,“做地”与“做业”并重,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有效防控政府债务风险,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重重落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改革目标。
深化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坚持规划引导,计划管控,规范有序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自2020年起推进构建“土地储备机构+国有企业”的土地储备模式,充分发挥土地储备机构职能作用和国有企业的做地主体功能,提高做地(指对拟储备土地进行征收拆迁、收购、前期开发整理等,使土地达到净地条件的过程)效率;建立“区块核算+宗地核算”的土地储备资金核算模式,用好土地储备专项债等土地储备资金,科学合理规制土地储备成本,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拓宽政府项目融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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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8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2月2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沈仁康
2013年2月28日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并负责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条例》规定的组织对征收
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法定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项目属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实施。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用地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建议报告。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提出书面意见。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发改部门还应出具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书面意见。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确认建设活动符合有关规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结合规划用地范围及房屋现状提出房屋征收范围建议,报项目属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项目属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房屋征收范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典当、赠与、买卖、租赁或抵押、房屋装修、户口迁入、分户,新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收集相关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应单列公示,并明示处理方式。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
查核,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