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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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及必要限度研究——以期待可能性为视角

防卫过当及必要限度研究——以期待可能性为视角
对于防卫过当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正当防卫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而非例外)情况,就其防卫性质而言,仍属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实质仅仅是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而并非是指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权行使防卫权。既然有权行使防卫权,其性质当然属于正当防卫。”并认为,“只要防卫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理应或本人及他人合法权利,防卫的客体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造成什么样的损害,都应当定性为正当防卫”。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第一,“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既然规定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则前提必须是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正当行为阻却违法,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则有本质的区别;第二,防卫过当不是说“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权行使防卫权”,而是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过程中造成严重的损害,防卫过当是防卫人行使防卫权的形式,但具有滥用之嫌;第三,该说认为防卫目的正确则防卫行为必然正确的的说法有严重的不足,因为从利益平衡原则出发,当侵害的法益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之间严重失衡时,考虑到刑法公正的价值,也要求防卫人对防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该观点也可能导致防卫权的滥用。
防卫过当及必要限度研究——以期待可能性为视角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应该在刑法上予以非难,使防卫人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行为。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各国刑法有所不同,如日本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又如德国刑法中,“必要防卫之限度一旦被超过,对攻击者的进一步伤害则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各国的刑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对刑法中防卫过当的认识基本一致,即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概念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防卫过当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须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这是防卫过当发生的前提条件。第二层含义,是指防卫人虽然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试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及必要限度

试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及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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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当防卫的起 因条件及必要限度
宋 舒
( 名 职业 技 术 学 院 社 科部 , 东 茂 名 5 50 ) 茂 广 2 0 0 摘 要 : 当 防卫 是 法律 赋 于公 民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的一 种 特 殊 权 利 , 避 免 公 民 滥用 这 种 权 利, 规 定 了正 当防 正 为 法律
损 害的 , 于 正 当 防卫 , 负刑 事 责 任 ” 这 一 规定 揭 示 正 当 防 属 不 。 卫 的 内涵 。正 当 防卫 是 公 民 同违 法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一 种 重 要 权 利 和 手段 . 受 到法 律 的 支 持 和 保 护 , 是 这种 权 利 和 手 段 必 它 但 须 正 确行 使 , 能达 到 预 期 的 防卫 的 目的和 效 果 , 当 防卫 是 才 正 免 除 正 当 防卫 行 为 的 刑 事责 任 的法 律 依据 。 只有 合 法 的 防卫 行 为 , 是 正 当 防卫 。 负刑 事 责 任 。 才 不
能 实 施 正 当 防卫 。
( ) 当 防卫 的 内涵 一 正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2 第 0条 规定 :为 了使 国 家 、 共 “ 公 利 益 、 人 或 者 他 人 的人 身 、 产 和其 他 权 利 免受 正 在 进 行 的 本 财
不法 侵 害 , 采 取 的 制止 不 法 侵 害 的 行 为 , 不 法侵 害 人 造 成 而 对
-) 当防 卫 的构 成 要 件 正 公 民享 有 正 当 防卫 权 , 不 意 味 着 可 以 任 意实 施 防 卫 。 并 由
2 不 法 侵 害 必 须是 违 法 行 为 。 法侵 害 不 仅 指 触犯 了刑 . 不 事 法 律 而应 受 刑 罚 处 罚 的犯 罪 行 为 。同 时也 包 括 犯 罪手 段 基 本 相 同 . 尚 未触 犯 刑 法 的 一 般违 法 行 为 或 虽然 触 犯 刑法 , 但 但 情 节显 著 轻 微 , 害不 大 的 违 法行 为 。侵 害 的违 法 性 , 防 卫 危 是 行 为 的合 法 性 前 提 。 只要 客 观 上 可 能或 已经 造 成 了对 合 法 权 益 的 侵 害 , 且 是 不 合 法 的 , 可 成 为 正 当防 卫 的前 提 条 件 , 并 就 而 不管 不 法 侵 害 人是 否具 有 刑 事 和 民事 责 任 能力 ,是 否 具有 主 观过 错 。 因为 在 不 法 侵 害发 生 时 , 防卫 人 不 可 能事 先 明 确判 断. 只有 专 门 的机 关 才 有 权对 加 害 人 的责 任 能 力 作 出认 定 。 3 不法 侵 害 应 具 有 现 实性 。不 法 侵 害 行为 必 须 客 观 真实 . 存 在 , 有 紧 迫 性 及 可 制止 性 , 为 与 危 害结 果 之 间 的关 系紧 具 行 密相联 , 即不 法 侵 害 行 为一 经 实施 , 害 结果 就 随 之 立 即 可能 危 发 生 。 如果 不 法 侵 害 不是 现实 存 在 的 , 有 直接 的破 坏 性 , 没 也 不 需 要 及 时制 止 ,那 么 不法 侵 害 与 所 能造 成 危 害 结 果 的关 系 就 不 可 能是 紧密 相 联 的 , 是 须经 过 一 个 过 程 , 可 能产 生 危 而 才 害结果 。或者是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结束后才可能产生危害 后 果 。而 对 这 种 不 法 侵 害 的正 当防卫 显 然 是 不 符合 立 法 规 定 的 。 因此 , 的犯 罪 行 为 虽 属 于不 法 侵 害 , 并 不是 所 有 的 犯 有 但 罪 行为 都 可 以进 行正 当 防卫 的 。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1. 引言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成为了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

在本研究报告中,我们将探讨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旨在深入了解该问题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正当防卫的定义和作用正当防卫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法权利,它允许个人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存在有助于平衡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

3. 正当防卫的原则和限度3.1 合法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基于合法原则行使,即对于非法的侵害行为才能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

3.2 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应与受到的侵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

3.3 急迫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紧急的,即在侵害发生的同时或即将发生时采取防卫行为。

3.4 结果限制原则:正当防卫的结果必须符合合理的预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避免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4.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存在4.1 自我保护权和侵权责任的平衡难题:在正当防卫的行使中,很难确切界定何为必要和合理的防卫手段,因此经常出现正当防卫行为可能超出限度的情况。

4.2 公众舆论对正当防卫的误解:由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有些正当防卫行为被误解为过度暴力,导致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有所偏差。

4.3 情绪因素和冤假错案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受到侵害的个人可能难以保持冷静,导致过度的防卫行为,并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冤假错案。

5. 解决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建议5.1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减少对于正当防卫的误解。

5.2 建立公正的判决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明确的判决标准,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有针对性的判断,减少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滥用和误判。

5.3 完善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在紧急情况下,应提供相应的辅助措施,帮助受到侵害的个人保持冷静,避免过度的防卫行为。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刑事类2号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单位: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作者:苏鹏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起因条件必要限度正文: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

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

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

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

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据⼩编了解,我国国家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深⼊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

那么到底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的呢?那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正当防卫的限度如何判断⼀、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受到⼀定损害的⽅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为必须严格遵循⼀定的条件,以避免滥⽤正当防卫权利⽽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只有在不法侵害⾏为进⾏的过程中,才能进⾏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实⾏。

4:⾏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可以看出,进⾏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和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

认定不法侵害应注意其具有的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性四个⽅⾯特征:1:不法侵害应具有侵害性侵害是⼀种具有主动攻击的有可会造成损害的⾏为。

2:不法侵害应具有违法性刑法涉及“不法侵害”⼀词,其含义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为,同时也应当包括于犯罪⼿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般违法⾏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违法⾏为。

3:不法侵害应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为的紧迫性,是说这种⾏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即不法侵害⾏为⼀经实施,危害结果就随之、⽴即可能发⽣。

4:不法侵害应具有可制⽌性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进⾏制⽌,“制⽌”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的意思,可制⽌性是指使不法侵害停⽌,或者有效地防⽌危害结果的发⽣,或者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的可能性。

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

(⼀)、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是⿎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为做⽃争的⼀种积极⼿段1、以⾜以制⽌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正当防卫是指在无法避免或不作他必要防卫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措施。

在刑事法律中,正当防卫是允许个体对于合法的攻击行为采取合理的自卫手段进行防卫的一种情况,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然而,正当防卫并非没有限度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否则将涉及到侵权行为。

本文将就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研究。

一、合法攻击的界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攻击行为。

合法攻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不法侵害:被攻击行为必须是不法侵害,即违法的侵害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才有权进行抗击。

2. 即时危险:被攻击行为必须是即时的危险。

也就是说,个体在被攻击的瞬间存在实际的危险,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3. 合法权益: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个体不得以防卫为借口进行非法侵害或者滥用防卫权。

二、必要性原则在正当防卫中,存在着必要性原则,即个体只能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合理判断: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选择必要的手段和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因为过度防卫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2. 运用合理武力: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应该根据攻击的性质和情况,运用合理的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死亡。

三、限度考虑除了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还存在一定的限度。

限度是指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不能超过的合法范围。

限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过度防卫: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使用了超过防卫需要的武力或手段,可能会构成过度防卫。

如果过度防卫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2. 逾越限度: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也不能超越了针对攻击行为的限度。

也就是说,不能将防卫目标扩大为其他人或者其他财产,否则将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3. 过错防卫:如果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存在故意或过失错误,也可能因此构成过错防卫。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裁判规则“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

一般来说,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只有当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方面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规则适用对于“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何来理解,笔者认为,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防卫行为本身来看,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对此,通常可以从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数量与强弱、现场时空环境等来进行具体分析。

至于防卫工具往往是防卫人现场顺手所拿,除非是事先已经预见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否则一般不能要求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

因此,我们不能以不法侵害人没有使用刀具等凶器,而防卫人使用了刀具就认定防卫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

二是从防卫结果来看,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通常是指重伤以上结果,致人轻伤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在做此判断时,不能仅简单地将防卫人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进行比较,还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

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就可以不认定为防卫过当。

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此,如果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指导案例】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泉华与被害人王企儿及周钢因故在上海市某舞厅发生纠纷。

事后王自感吃亏,于2000年1月4日19时许,与周钢共同到赵泉华家门口,踢门而入,被在家的被告人赵泉华用凶器打致轻伤。

本案被害人非法侵入被告人住宅,被告人实行防卫行为造成轻伤后果的,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如何界定

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如何界定

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如何界定⾏为⼈如果出于正当防卫的情形下伤了别⼈是不会构成犯罪的,那在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如何界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案情简介】家住湖南偏僻⼩村的20岁黎某(⼥),⼀⽇准备上⼭采些药草回来好在赶集⽇拿去集市上卖,在上⼭路途中遇到了路过此地欲去隔壁村的邓某,邓某见黎某孤⾝⼀⼈,周围⼜没有别⼈,顿⽣⽍意,意图强奸黎某。

⾝强⼒壮的邓某迅速冲向黎某,⼀把将黎某摁倒,黎某奋⼒反抗,急中⽣智,抓起⾝边的⽯头朝邓某头部猛的敲了⼀下,但这⼀下也只是让邓某脑袋懵了⼀下,黎某趁邓某未反应过来时,迅速逃跑,未料邓某因此恼⽕,穷追黎某意图再次强奸,快要追上黎某时,因邓某⼀不⼩⼼掉进了周边村民使⽤的粪坑中,邓某费劲⼒⽓将要爬上来,黎某害怕邓某爬上来再次伤害⾃⼰,所以在邓某快要爬上来的那⼀刻⼜将其推⼊粪坑中,未料邓某不会游泳,因此淹死在粪坑中。

黎某的⾏为属于防卫过当吗?对于本案中黎某的⾏为有两种观点。

第⼀种观点认为黎某的⾏为属于正当防卫。

理由是黎某为使⾃⼰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邓某强采取必要的防卫⾏为,其⾏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第⼆种观点认为黎某的⾏为属于防卫过当。

理由是虽然黎某当时受到邓某的不法侵害,但从当时的现场情况看,当邓某已经掉⼊粪坑中的时,黎某他完全可以⽴刻跑⾛以避免遭受邓某的不法侵害,并⾮没有其他退路。

故黎某将快爬出粪坑的邓某再次推⼊粪坑致其死亡,其防卫⾏为显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法律解读】笔者同意第⼀种观点,认为黎某的⾏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理由如下:第⼀,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制⽌其不法侵害⾏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为。

本案中黎某的⾏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黎某当时确实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即邓某欲将其强奸,⽽且这种不法侵害⼀直正在进⾏并未结束,邓某在第⼀次遭受黎某的反击(⽤⽯头砸)后并未停⽌⾃⼰的不法侵害,⽽是继续意图强奸黎某。

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摘要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本文参考国内外正当防卫法律制度领域的研究现状,结合笔者自己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条件进行研究与探讨。

文中提出了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结合正当防卫历史渊源与发展状况,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和特征的进行了阐述,并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了思考。

文章结合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相关学说和基本理论的探讨,分析了各位学者对于限度问题的看法,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和判断问题进行研究,说明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评定防卫限度。

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必要限度;认定标准The Discuss about the Limit of Self-defenceAbstractThe limit of defense has long been the important cause of justifiability of the defense. This paper is the outcome of research on the limit of legal defense, with reference to existing documents developed both home and abroad.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necessity and significance of this research. The author gives introduction and general discussion on the limit of legal defense, describes some notes of the defense theory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en, analyses the theories and notes of the defense, explains the descriptions of other scholars’ thoughts. The major content is the description of judicial determination.The author suggests some notes for the judgment. The perfection of the judging standard of the limit of defense, therefore, is not only a theoretical question, but a practical one, which will further affect judicial practice significantly. Key Words: Self-defense, Limit of defense, Necessary limit, Judging standards绪论在日常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一定的侵害性,但其实质上并不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刑法对正当防卫设立的一个限度条件。

理解该条件,必须首先解决何为“必要限度”的问题。

关于必要限度,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

所谓相适应,当然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

至于判定必要限度,主要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和强度以及防卫人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来分析⑤ 。

第二种观点为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定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因为正当防卫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包括公共利益),既是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也是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强度,就不应该被不法侵害的强度所限制。

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需要,防卫强度就可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⑥。

有的学者还指出,该种观点并不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这就是限制⑦。

第三种观点为相当说或折衷说,认为所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适应⑧ 。

关于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学者正确地指出,“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的问题:一是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⑨ 这应当成为全面理解必要限度的一个出发点。

基本相适应说只是基本上解决了如何判断必要限度的问题,而忽视了对何谓必要限度的界定,由此造成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立法宗旨的实现受到了削弱。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前提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人出于防卫的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前述四个条件的理解和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相对一致,争议不大。

然而,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准确把握,理应是正当防卫制度的重中之重。

因此,研究、探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正当防卫限度立法背景及理由的考察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这一规定,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出了基本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等观点。

但何为“超过必要限度”,何为“不应有的危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

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甚至出现了针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其中之一就是将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为现行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

进言之,现行刑法在原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之前加上了“明显”二字,并将原规定的“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损害”,力求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97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问题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完善,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的规定,尽量作出详尽、具体的界定,力图充分体现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真正起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鼓励广大公民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作用。

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对于理解是否防卫过当,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以下从理论上对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作一说明: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对侵害者的反击,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紧急措施,是有益于公民或社会的合法行为,其实施要遵循以下条件:(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包含两层含义,既指该行为实际存在,是真实的不是假设的,又指该行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不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不法侵害,一般指:1. 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流氓行为以及其他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2. 精神病人或者未达到法定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不允许事先或者是事后防卫。

(二)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防卫者在主观目的上应该是明确的,即他要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等合法权益而实施的。

如:毒贩、盗窃犯等为保护其非法权益进行的反击就不是正当防卫,他保护的是非法权益;那种意图加害对方,而故意挑拨对方攻击然后防卫伤害对方的“防卫挑拨”行为不属正当防卫;为了侵害对方的互殴、械斗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他们的目的都是要加害对方,不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反击,不能危及不法侵害者的家属或亲友。

不过,对于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如现场的不法侵害的组织者、指挥者以及参与者也可实行防卫。

另,如果有人利用动物来进行侵袭,这时可以对该人或该动物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是指在遭遇非法侵害时,为了抵御非法侵害而采取的行动。

这种行动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因此,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必须考虑到正当防卫限度条件。

本文将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概念、种类、适用范围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读者正确理解与正确执行正当防卫提供参考。

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概念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是指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人必须符合的一系列条件。

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防卫对象必须是非法侵害者;2.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的;3.防卫的手段必须适当;4.防卫的程度不得超过必要范围。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防卫行为才能够被认为是正当的防卫。

二、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种类正当防卫限度条件主要分为法定限度条件和实际限度条件两种。

1.法定限度条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需要符合的条件。

法律规定了哪些行为在防卫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如果行使正当防卫的人采取了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则其行为应被视为非法行为。

2.实际限度条件是指在实际操作中,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应符合的条件。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行为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制约,比如对法律知识的不足、防卫行为的时间限制、被害人行为的支付能力、人身权益的风险等等。

这些制约可能会影响到正当防卫行为的执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对这些制约因素加以考虑。

三、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权利是法律上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防卫行为的种类、对象、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差异。

1.正当防卫的原则适用范围:正当防卫原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只要是非法侵害就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2.行为的正当防卫适用范围:正当防卫适用于防卫人的行为。

防卫人的行为包括直接防卫,即当事人抵御直接侵害时采取的行为,以及间接防卫,即当事人为抵御即将发生的侵害时所采取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限度

防卫过当的限度

防卫过当的限度一、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必要限度”这一表述是从1979年刑法中承袭而来。

表述为:‘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97年修订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就存在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以及折衷说三种见解。

特别需要留意的是,这些学说的背景是1979年刑法,当时主流观点都认为正当防卫是一个质和量的统一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就是超过必要限度,超过了必要限度则说明这种行为逾越了行为正当的界限变成了非法的行为。

在1979年刑法背景下,认为必要限度等同于防卫限度,有以下三种学说:其一:基本相适应说。

其论点是一个案件中防卫人防卫行为的防卫限度取决于非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实际造成的后果、力度大小、手段方式、以及强度打击部位等等。

将对抗双方的以上要素进行总体的衡量比较,防卫人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应以不法侵害人的侵害程度为参照指标,基本相当大体适应,不必比后者的侵害行为更轻。

其二:必需说。

其论点是应从防卫人实际的防御需求中全面衡量,防御的必要限度是有效制止非法侵权的客观实际需要。

只要防御的手段方式后果是客观必需的,防御力度与导致的结果可以大于或小于,也可以相当于侵权的强度。

其三:折衷说。

即将基本适应说与必需说结合起来。

该说主张,基本适应说和必需说并不是彼此排斥互相独立的,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首先要看防卫行为是否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但是,如何认定是否必需,又离不开对侵害行为的强度、所保护权益的性质以及防卫行为的强度作综合的考察分析。

换言之,必要限度的掌握和确定,并非只以防卫行为能否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要考察所防卫的利益为何、可能遭受的损害的程度是否严重,要与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当。

这三个传统学说都将正当防卫的限度与必要限度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无论是哪一个学说,都将防卫造成的后果纳入防卫时防卫人应采取的防卫行为最低限度的评价。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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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问 题 : 是 何 为 正 当 防 卫 的 必 要 限 度 , 是 如 何 确 一 二
正 当 防卫 , 含 着 “ ( ) 有 必 要 对 不法 ( 包 法 正 没 不
正 ) 让 步 ” 规 范 命 题 , 从 “ 义 不 能 向 非 正 义 屈 的 的 是 正 服 ” 一 角 度 来 排 除 其 违 法 性 的 。【 正 当 防 卫 的 演 这 在
平 衡 , 必 然 对 正 当 防 卫 要 加 以 限 制 。 因此 , 卫 人 就 防
不 能 不 择 手 段 进 行 防 卫 ,给 侵 害 者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因此 , 正 当防卫 之必 要 限度进 行 准确 的定 义 , 对 其重 要性 是 不言 而喻 的 。
( ) 当 防 卫 必 要 限 度 的 界 定 一 正
的过 程 。 其 在 1 尤 9世 纪 末 2 0世 纪 初 , 方 各 主 要 资 西 本 主 义 国 家 纷 纷 从 自 由竞 争 向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阶段 转 变 。 与 之 相 适 应 ,法 学 家 们 的 意 识 也 在 悄 然 发 生 变 化 — — 一 种 以 社 会 利 益 为 本 位 的 法 律 逐 渐 取 代 了 启 蒙 运动 时期 以个 人权 利为 本位 的法 律 。人们 普遍 认 为 . 卫 不法 侵 害 是正 当的 , 同样应 该 有 所 节制 。 防 但 反 映 在 正 当 防 卫 的 理 论 上 。就 是 由 过 于 以个 人 权 利 为 基 础 阐 发 正 当 防 卫 的 本 质 . 主 张 在 立 法 上 对 正 当 防卫权 利 实 行一 定 的控制 。嘲 种 以社 会 利 益 为本 这 位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正 当 防 卫 理 论 ,不 象 以 个 人 权 利 为 本 位 的 正 当 防 卫 理 论 那 样 ,将 防 卫 权 视 为 单 纯 维 护 个 人 利 益 的 自卫 权 . 而 是 将 其 看 成 维 护 社 会 利 益 的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精选5篇)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精选5篇)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精选5篇)第一篇: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学年论文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姓名: xxx班级: xxx学号: xxx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学年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的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应有其明显的限度,而这种限度正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因此,正确的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进行把握,不仅能有效的区分罪与非罪,而且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参考国内外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文献,结合作者自身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限度条件;认定标准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学年论文目录引言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5)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6)(一)防卫限度的涵义 (6)(二)限度条件的学说及其评析...............................................................7 1.限度条件的学说.................................................................................7 2.限度条件的评析.................................................................................8 结语...................................................................................................9 参考文献 (10)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学年论文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总之,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对于防卫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于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认定,才能确保对于正当防卫的公正判决,也才能有效地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的情况发生。希望通过大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一步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比如,某人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被持刀歹徒打劫,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下,他向歹徒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最终成功制服了歹徒。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该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在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并且没有造成过度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指对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下面将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标准、实例分析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侵害的人。第二,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将进行的,或者发生后正在持续的。第三,防卫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第四,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即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要且合理地采取的。第二,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候进行的。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或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人应当符合一定的限度条件,否则就会构成过当防卫,导致其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要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必须是为了抵御侵害行为的必需措施。

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就构成了过当防卫。

因此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尽量采取必要而适当的手段,不能过度防卫。

2.适当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适当的,即符合实际情况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为人在防卫时应当根据侵害的性质、程度和形势等,选择适当的防卫措施,不能采取不适当的行为。

3.合法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如使用禁用的武器或者进行追杀等,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4.主观恰当性: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即行为人的防卫目的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
是出于防卫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报复等,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总之,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条件下,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才可以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同时,行为人在防卫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论正当防卫的认定

论正当防卫的认定

论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受到他人侵害和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但正当防卫的认定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其认定标准和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方能成立。

本文将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正当防卫的局限性等方面展开探讨,详细解读正当防卫的认定。

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非法侵害、急迫危险和必要防卫。

非法侵害是指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或攻击的情形。

在正当防卫中,对于非法侵害的认定是首要的条件,只有当自己或他人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进行正当的防卫。

急迫危险是指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防卫行为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

必要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必要和适当的。

即在面对非法侵害和急迫危险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以上三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如果一个人在未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主动采取了防卫行为,即使其所作的防卫行为符合必要性和适当性的评判标准,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严格而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和条件,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二、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合法防卫对象、合法防卫权利、合法防卫手段。

合法防卫对象是指具有法定防卫权利的人在遭受非法侵害和攻击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对象。

除了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有合法维护权以外,对于他人的身体和生命同样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合法防卫权利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受到非法侵害和攻击的人拥有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权利。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合法防卫权的保护和承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合法防卫手段是指在正当防卫中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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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研究作者:姜悦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6期摘要: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取决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缓急程度,要衡量这些需要考察具体情形中权益被不法侵害的程度,侵害人、防卫人双方的力量对比和防卫人所处环境的优劣性。

这些作为认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常见的影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具体分析。

当不法侵害的权益较大、双方力量对比失衡,尤其是不法侵害一方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而防卫人身陷困境对其防卫侵害较为不利时,可认定不法侵害的强度较大、较为急迫,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应有所升高。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影响因素;力量对比中图分类号: D924.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8)06-0001-08一、引言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之下的私力救济权[1],公民可通过对抗不法侵害来捍卫自己、他人的合法权利。

但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强度有所限制,并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如若不然,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极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然而当今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将正当防卫不当地评价为防卫过当的案件。

这意味着不是不法侵害人缺乏法律保护,而是防卫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威胁。

其实从法条规定可知,成立防卫过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第二,防卫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害。

据此,如果从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出发进行考虑,实务中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却造成了重大损害的;二是防卫行为超过却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三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1]。

其中,能成立防卫过当的只有第三种情形。

所以防卫过当的两个成立条件并非并列关系,过当与否,首先应判断的是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

只有当防卫行为不必要时,才需要对损害结果是否重大作出判断,进而得出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结论。

可惜的是,不少司法者总是优先从防卫结果角度出发思考问题,似乎一旦防卫行为造成较为重大或者重大损害时,认定防卫过当就没有了疑虑,由此导致防卫过当的成立范围被无限放大,而正当防卫的成立空间却被极度压缩。

鉴于此,笔者力图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焦点回归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助力,使正当防卫的成立有一个合情理、合法理的空间。

而要聚焦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应着重讨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

其原因有两点,一是旨在说清何为“明显超过”是困难且乏味的,二是在于不同案情着实影响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高低,必须因时判断、因地制宜,为能够在面对个案时合理有效地判断必要限度而花功夫,是应当且值得的。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高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

但在谈及之前不得不先明确的一点是,笔者判断防卫行为必要性的标准是看防卫行为是否为当时客观情形下制止侵害所必需。

如若必要性判断是从防卫人自身的主观想法出发(1),或以基本适应说、适当说(2)进行衡量,则笔者对认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影响因素的讨论将失去意义或无法周延。

之所以认可以制止侵害的客观所需界定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是因为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民行使自我防卫的权利、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由此,凡是保护法益、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2]211。

但“客观需要作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标准是不确定的,过于空泛”[3]119,必须立足具体案件,考察哪些因素影响着防卫的客观需要,使抵御侵害必需的防卫行为的强度或大或小。

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任何事物都不能从它本身得到度量。

”[3]128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不关注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缓急,它们为必要限度的确定提供了一定的尺度。

笔者认为,不法侵害的强度越大、紧迫程度越高,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就会越高。

笔者的观点可以从张明楷教授对特殊正当防卫的阐释中找到理论支撑:“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暴力行为、轻微暴力犯罪以及一般暴力犯罪实施的防卫,均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仍然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不存在防卫过当……至于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则应当具体分析,关键看是否严重危及了人身安全。

”[2]215-216在解释“行凶”的含义时,张明楷教授指出,“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有可能成立防卫过当,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如果防卫人只是造成了不法侵害者重伤,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2]216可见,当暴力程度较低、损害或可能损害的法益并非重大、不法侵害的强度和急迫程度一般时,不可以适用特殊正当防卫之规定,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当暴力程度逐渐升高、损害或可能损害的法益更重大、不法侵害的强度和急迫程度更显著时,必要限度会不断升高直至在极端情况下对防卫行为的限度要求不复存在,使得防卫行为不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而具备了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行为人拥有无限防卫权。

以笔者之见,必要限度的认定受到不法侵害强度、缓急的影响,而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缓急又是复杂的、綜合的,不法侵害所针对的法益、侵害人与防卫人双方力量的对比、外部环境的优劣又发挥作用,使侵害强度和缓急在个案中表现各异。

因此可以说不法侵害的权益、双方力量的对比和外部环境的优劣是必要限度认定的具体影响因素。

二、不法侵害的权益影响必要限度的认定确定必要限度时优先考虑的应是不法侵害的权益。

所谓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所需要保护的权益。

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根本对立的本质。

不法侵害的权益决定了不法侵害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缓急[3]132。

笔者以为,不法侵害的权益界定下的必要限度可视作正当防卫保持其自身合法性质的一个数量参照(3)。

应当注意的是,理解不法侵害权益的含义不能囿于片面。

不法侵害的权益所涵盖的内容,不止不法侵害直接针对的法益,还有可能继续侵害的法益和本就属于防卫人的正当利益(如同“去想去的地方的自由”“留在自己家里的自由”那样的利益)[4]113。

不法侵害直接针对的法益是考察防卫强度时通常会考虑的,但若仅就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不把不法侵害者之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侵害纳入考察范围,难免失之狭隘。

如同刑法理论在讨论法益侵害时通常不会认为只包括法益实害,而忽视法益侵害的危险,那么在分析不法侵害时没有理由绝对地以实然对实然,将不法侵害“向前发展极有可能导致重大损害”这一客观的潜在危险排除在外[1]。

可以这么说,假如没有防卫者实施的防卫行为,我们不能保证其安然无恙,那么把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却没有造成的侵害认作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结果是理所应当的[2]212。

另外,在不法侵害的权益中必须考虑本属于防卫人的正当权益。

由于必要性不要求防卫行为是出于“不得已”而实施,所以纵然防卫人可以逃逸躲避攻击,也没有放弃反击转身逃跑的义务,毕竟侵害者与防卫者之间的“法益冲突”状态是急迫不法的侵害者造成的。

既然其自身被评价为“不法”,就应该负担“法益冲突”以求解消,而非强制防卫者忍受离开、退避的义务——“正义无须向不法让步”[4]114!由此,不法侵害的权益应包含三方面:不法侵害直接针对的法益、可能继续侵害的法益和本就属于防卫人的正当利益。

在对不法侵害权益的含义做出说明后,下文将通过案例展示、归纳实务中不法侵害的权益如何影响必要限度的认定。

【案例一】王某才负责看护田地,夜里发现偷瓜的于某海。

王某才马上拽住于某海,想要送其去派出所,于某海拒绝前去并动手打王某才,其他两个盗窃犯在一旁为其加油助威。

王抽出刀子,戳于的肚子,随后二人揪打起来。

在扭打的过程中,王用刀子扎于某海的脖子和肚子,于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王某才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成立故意伤害罪[3]167。

【案例二】徐某某等二人得知张某某的小卖铺被盗后,和张某某在路边发现可疑物品,于是打算守株待兔、蹲守捉贼。

后发现来取物品的袁某某,张某某想盘问袁某某,却被袁某某用手打了一下左颞部。

随后袁某某扭头就跑。

三人追上袁某某,对他拳打脚踢,袁某某挣脱后,三人又追上他,再行殴打,后袁某某交出所盗物品,约二百余元。

袁某某因遭钝性暴力打击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徐某某等三人防卫过当,被判处故意伤害罪[5]237。

【案例三】趙某等人非法强拆张某的房屋。

有一天上午,赵某等人进入张某屋内,张某以为赵某一行人又来拆房,让妻子离开,张某的妻子欲出屋时被其中一人阻拦,张某也被拽住殴打。

于是,张某拿起尖刀向赵某胸腹部连刺数刀,致赵某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6]。

【案例四】孙某亮和蒋某平为制止郭某祥等三人纠缠少女的行为,与郭某祥、郭某平等发生争执。

郭某平等叫来六人企图报复。

郭某祥、郭某平等九人将孙某亮和蒋某平拦截在小巷子里。

郭某祥对着蒋某平面部猛击一拳,蒋某平退到墙边后,郭某祥又追上去继续扑打。

这时,孙某亮掏出弹簧刀,朝迎面扑来的郭某祥的左胸刺了一刀,郭某祥因失血过多在送医途中死亡。

孙某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7] 。

【案例五】邓某大和黄某智因女服务员邓某娇拒绝提供异性洗浴服务而心生不满,纠缠、辱骂、推搡邓某娇。

服务员罗某等人劝解邓某娇离开,邓某娇两次要离开却都被邓某大拦住并推她坐倒在沙发上。

邓某大再欲逼近时,坐在沙发上的邓某娇掏出水果刀,起身刺向邓某大,致其颈、胸、肩、臂等多处受伤,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邓某娇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构成防卫过当[5]215。

【案例六】郭某(女)从某小学接女儿放学后,乘公交车时与醉酒的王某是邻座。

车辆行驶过程中,王某拉郭某衣角,又戳她身上。

郭某不堪其扰,让女儿坐在座位上,自己站到汽车发动机盖旁。

谁知王某又抚摸郭某女儿的大腿,郭某愤怒之下与其争吵。

争执中,王某起身将郭某推倒在发动机盖上,且顺势压在郭某身上。

司机将车停下,与郭某一同把王某往车门外面拉。

王某因下车时反抗摔在了马路边的石头上,造成重伤[5]223。

案例一、案例二中,侵害人都是在犯有盗窃行为、侵害财产法益后,为避免抓捕而徒手击打防卫人。

其暴力程度轻微,仅仅造成防卫人暂时的肉体疼痛,不法侵害的权益较小。

而防卫人面对侵害权益较小、强度较小、较为和缓的不法侵害时,防卫行为却过于严厉、激烈,如案例一中王某才用刀子戳于某海的肚子和脖子,致于某海当场死亡;案例二中张某某等三人共同对袁某某拳打脚踢,使袁某某因钝性暴力导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者均符合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条件,成立防卫过当。

比较案例三和案例四可知,两案的共性在于,防卫人都遭到了不法侵害人的殴打,如“张某下地时被拽住殴打”“郭某祥对着蒋某平面部猛击一拳”“郭某祥又追上去继续扑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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