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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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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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DG11,K3,K29][GP]简易结构[][ZB(][BHDG5,K3,K21ZQ,K5][SQ*2][GP]一级[]檐高2.2-2.5米,180MM墙。空斗墙或乱砖墙,简易瓦屋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180
[BHDG6][SQ*2][GP]二级[][SQ*2]檐高2.2米以下,乱砖或土坏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瓦屋面,常年潮湿,采光通风很差。[]90[ZB)]
单位:元/平方米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段[]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四类地区
[BH]居住区位补偿价格[]上限为2300[]上限为1950[]上限为1500[]上限为1000[BG)]四、区位系数:
[BHDG10,K3,K29ZQ]备注[][SQ*2](1)新型平屋顶(含新型防水作法)价格增加5%-10%;
(2)高档内装修装饰价格按实际情况适当考虑;
(3)评估时按实际层高层照以上结构层高标准每年增减10厘米调整价格±2%,前后沿高不等的,按平均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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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发布日期:2005-7-23 16:41:14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实施细则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实施细则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公告)、《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 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等文件,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规则及标准,制定本细则。

2.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基本原理,结合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的具体特点,本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3.本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分为住宅、非住宅营业用房、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和工交仓储四大类,分别以不同的区位价、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

4.房屋的装饰及附属物等部分另行单独评估。

5.本细则的区位补偿价、区段路线价等标准根据政府公布的基准价实施。

6.本细则适用于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

7.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收购款评估参照执行。

二、房屋用途住宅:供人们居住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营业用房:商业(生产、生活资料批零销售业)、金融保险业(对外营业部分)、娱乐业、餐饮业、服务业。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写字楼、非营业的单位用房、公益事业性用房。

工交仓储用房: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等生产性用房,从事交通运输的房屋及各类仓储用房等。

房屋的用途按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确定。

三、住宅房屋评估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由区位补偿价、房屋补偿价和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价组成,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即:评估价格=区位补偿价+房屋补偿价+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价1.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标准×区位补偿面积×楼层系数×朝向系数⑴公式中的区位补偿价标准可在政府公布的住宅区位补偿价标准中查取。

⑵区位补偿面积:当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面积时按建筑面积计算;当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权面积时按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但必须提供有效土地使用权面积证书或文件。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锡政规[2014]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4〕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费用的计算、审核工作。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于广洲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成片建设的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及子女转学、转托等事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

第七条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房屋补偿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房屋拆迁工作;(五)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等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六)其他有关拆迁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锡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宜。

第六条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征收住房”)的,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发布)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无锡市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无锡市建设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无锡市【发布时间】2013-06-05【生效时间】2013-06-05【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保留和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局相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锡依法办﹝201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锡建发〔2009〕240号文公布保留的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仍有适用必要应予以保留的107件,应予以废止的57件,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无锡市建设局2013年6月5日附:1、《无锡市建设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无锡市建设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无锡市建设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18号仍有适用必要2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锡建总[2008]59号仍有适用必要3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收回住宅小区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总[2008]113号仍有适用必要4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补充通知锡建总[2008]138号仍有适用必要5关于加强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锡建总[2008]202号仍有适用必要6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283号仍有适用必要7关于在全市部分建设工程中限制使用预制多孔板的通知锡建总[1999]1号仍有适用必要8关于无锡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实施设计审查的通知锡建总[2004]3号仍有适用必要9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锡建总[2011]6号仍有适用必要10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锡建总[2010]37号仍有适用必要11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锡建总[2011]47号仍有适用必要1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工作的通知锡建总[2011]51号仍有适用必要13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锡建总[2012]86号仍有适用必要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4关于成立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节能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锡建总[2012]96号仍有适用必要15关于加强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通知锡建总[2010]124号仍有适用必要16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总[2010]126号仍有适用必要1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锡建总[2011]178号仍有适用必要18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锡建发[2005]59号仍有适用必要19关于加强下属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综[2003]8号仍有适用必要20关于调整市政工程项目房屋拆迁劳务费、评估费等标准的通知锡建综[2005]6号锡价服[2005]69号仍有适用必要21《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锡建综[2008]7号锡财建[2008]7号仍有适用必要22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通知锡建综[2010]2号锡价服[2010]26号锡财综[2010]4号仍有适用必要23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绿化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3]10号仍有适用必要24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管线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3]14号仍有适用必要25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道桥、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城[2003]19号仍有适用必要26关于印发《无锡市桥梁拆除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3]45号仍有适用必要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27关于对《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管线迁建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管线开挖、余土外运、管沟回填的补充说明锡建城[2005]27号仍有适用必要28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6]46号仍有适用必要29关于在快速内环范围内市政重点道桥工程严禁现场消解石灰作业的通知锡建城[2010]4号仍有适用必要30关于贯彻《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锡建城[2010]7号仍有适用必要31无锡市村庄环境整治建设指导意见锡建城[2007]4号仍有适用必要32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建施[2000]第23号仍有适用必要33无锡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锡建管[2002]10号仍有适用必要34关于做好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我市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锡建工[2003]01号仍有适用必要35无锡市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锡建工[2003]03号仍有适用必要36关于加强外省、市施工企业信用手册管理的通知锡建管办[2003]10号仍有适用必要37关于实施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备案管理的通知锡建管办[2003]46号仍有适用必要38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工[2003]04号仍有适用必要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39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挖土、基础施工中的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锡建工[2004]8号仍有适用必要40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的实施意见锡建管办[2004]10号仍有适用必要41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锡建工[2005]7号仍有适用必要42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工[2002]4号仍有适用必要43无锡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锡建工[2006]22号仍有适用必要44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15号仍有适用必要45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32号仍有适用必要46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34号仍有适用必要。

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无锡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是一项关乎民生的重要政策,对于被拆迁户来说,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拆迁补偿标准至关重要。

因此,本文将就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被拆迁户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三部分。

在房屋补偿方面,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对于商品房,按照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对于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而对于自建房,补偿标准则是按照房屋的结构、材料和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在货币补偿方面,无锡市根据不同的拆迁区域和房屋性质,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至于安置补偿,主要是针对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被拆迁户,由政府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其次,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还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补偿政策。

比如,对于因拆迁而导致失业的人员,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政府也将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问题,政府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保障相关利益。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也鼓励被拆迁户积极参与补偿协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总的来说,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民生的重要政策,对于被拆迁户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被拆迁户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自身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政策文件执行,确保被拆迁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政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环境绿化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的(含征地撤组转居后的剩余土地上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市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元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征地工作;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供电、电信、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规划部门核定征地房屋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建设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人、分户;(二)通知国土部门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三)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名户等手续;(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前条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报经市建设局批准;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满(含延长期限)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拆迁人未取得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自行恢复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间(含延长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出生婚嫁;(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三)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

公安部门办理户旧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建设局和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建设单位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碎卜偿安置方案等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领取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

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

《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锡建综(2008)7号锡财建(2008)7号各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制,充分发挥区人民政府在房屋拆迁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推进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拆迁进度,保障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前三年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增加,对锡建发(2005)59号文作如下补充意见: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经费结算标准住宅房屋:按实际拆除面积1400元/平方米结算(含装潢补偿、固定设施移装费);被拆迁人被安置在小高层或高层住宅中的,经审核确认后,小高层按1650元/平方米结算,高层按198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腾地拆迁费用,暂按实际拆除面积远郊100元/平方米、近郊200元/平方米结算。

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经费结算标准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的,市与区按一类地区65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5800元/平方米,三、四类地区4500元/平方米结算补偿费用(上述费用内均含调节资金、装潢补偿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被拆迁人选择其他补偿安置方式的,按实际发生数在决算时相应调整结算经费。

三、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奖励费统一按3.5万元/户结算,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包干使用。

四、资金拨付1、集土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协议签订后,按结算协议总金额的30%预拨启动资金;与住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户数达到该项目拆迁总户数的75%时,付款至结算协议总金额的50%;住宅房屋全部拆除后,付款至结算协议总金额的70%;余款在拆迁项目决算后付清。

腾地拆迁费用在市与区结算协议签订后先预拨70%,余款在安置房地块拆迁全部结束后付清。

2、集土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协议签订后,按结算协议总金额的30%预拨启动资金;与被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付款至该非住宅拆迁补偿金额的50%;非住宅房屋拆除后,付款至该非住宅拆迁补偿金额的90%;余款在拆迁项目验收后付清。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1.21•【字号】锡政发[1989]225号•【施行日期】1989.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11月21日锡政发[1989]225号)各县(市)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处、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国家建设需要,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拆迁房屋问题,根据《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无锡市城镇房屋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含郊区、马山区)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或其他构筑物时,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机关)。

无锡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专职机构,其职责是: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制订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组织审查被拆房屋产权和作价;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调处拆迁纠纷。

第四条凡涉及房屋拆迁,建设单位均须持建设项目、用地和拆迁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或规划许可证)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到市拆迁办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商定拆迁期限,缴纳拆迁管理费(市政建设拆迁缴纳工本费)和产籍资料保证金后,方可动员拆迁或委托拆迁。

第五条在拆迁范围内,当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街道等部门,接到市拆迁办的拆迁通知后,除出生、退役、婚嫁等正常情况外,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和营业执照手续;对原有房屋,不准再行扩建、改建、翻建、买卖、交换、出租和改变原用途;拆迁动员后,商业用房应停止营业。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锡政发[2001]127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锡政发[2001]127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良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在拆迁房屋中,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折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经政府批准,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应当按本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三)拆除出租房屋(合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货币安置款的分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四)房屋产权有纠纷或权属不清的;、(五)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或者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六)其它不适宜货币安置补偿的情形。

第六条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货币安置补偿测算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85%的资金,存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拆迁货币补偿专户后,方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地段、地址、等级、成新率;(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直管住宅和公有非住宅房屋以公房租赁契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式,支付期限;(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六)违约责任;(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发文字号】锡政发[2009]7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20【实施日期】2009.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9〕7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锡政发〔2004〕306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房地产估价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和估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拥有一定数量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司法等方面专家在内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库,并定期公布和更新专家库名录。

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估价机构,或信用档案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估价业务。

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建设局每年向社会公告一次,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9•【字号】锡政办发[2008]293号•【施行日期】200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29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定销商品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是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原则,协调和监督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先由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申报再由市物价局审核并提出测算价格;然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局和财政局组成价格会审小组,在项目土地出让前,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条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定销商品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

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与现行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相同,利润率按不高于土地取得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基础设施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等五项之和的3%计提。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屋拆迁估价市场管理专项整治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屋拆迁估价市场管理专项整治的意见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专职到位;
(2)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人员是否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印发的“无锡市房屋拆迁员上岗证”;
(3)是否持证上岗。
3.房屋拆迁评估档案是否规范齐全。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房屋拆迁评估档案是否完整保存;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的通知》,(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锡房联[2009]3号);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三、专项检查整治的对象和重点内容
(一)被检查对象:在我市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二)重点整治内容
1.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规范完善。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9]75号);
(五)《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锡房联[2009]1号);
锡政办发[2010]1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切实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房屋拆迁和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开展房屋拆迁估价市场管理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三)第三阶段(2010年2月中旬—2010年3月中旬)总结、巩固阶段。
1.专项整治小组进行专项工作总结,召开专项工作大会,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向各有关单位通报。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的问题,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及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锡政发[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162号2008年6月12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9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成本核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现就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实施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目标任务书”要求,第三批82家重点搬迁调整企业作为土地收购和搬迁补偿的对象,12家部门和单位作为实施平台。

今后需纳入本实施范围的工业布局调整企业由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实施平台各实施平台作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工作的操作主体,与市国土部门就土地收购储备的前期业务形成委托关系。

各实施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储备土地的前期工作,不得成为房地产开发平台。

(一)各实施平台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任务,在市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的融资优势和管理优势,依据市政府审定的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方案,确保收购资金到位,确保与企业的收购签约到位。

土地经收购后,统一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拍卖计划。

企业土地收购过程中,实施平台融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如出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调整办,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市建设局2003年9月3日)为加快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各项重点工程建设按计划推进,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有房屋拆迁政策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办法,妥善解决当前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实施中的一些突出矛盾,现就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范围内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重点工程拆迁任务的完成。

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将根据各区完成的房屋拆迁、进度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情况,给予奖励。

二、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用地属国有土地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包括重置结合成新价+区位补偿价),原则上不低于1800元/ m2。

三、市城建重点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经拆迁人(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公示后,符合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指定地点、指定楼层(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最低户型标准)成套住宅一套,互不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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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建综〔2008〕7号
锡财建〔2008〕7号
《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
与区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制,充分发挥区人民政府在房屋拆迁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推进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拆迁进度,保障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前三年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增加,对锡建发(2005)59号文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经费结算标准
住宅房屋:按实际拆除面积1400元/平方米结算(含装潢补偿、固定设施移装费);被拆迁人被安置在小高层或高层住宅中的,经审核确认后,小高层按1650元/平方米结算,高层按198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腾地拆迁费用,暂按实际拆除面积远郊100元/平方米、近郊200元/平方米结算。

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经费结算标准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的,市与区按一类地区65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5800元/平方米,三、四类地区4500元/平方米结算补偿费用(上述费用内均含调节资金、装潢补偿费和固定设施移装
费)。

被拆迁人选择其他补偿安置方式的,按实际发生数在决算时相应调整结算经费。

三、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奖励费统一按3.5万元/户结算,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包干使用。

四、资金拨付
1、集土住宅
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协议签订后,按结算协议总金额的30%预拨启动资金;与住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户数达到该项目拆迁总户数的75%时,付款至结算协议总金额的50%;住宅房屋全部拆除后,付款至结算协议总金额的70%;余款在拆迁项目决算后付清。

腾地拆迁费用在市与区结算协议签订后先预拨70%,余款在安置房地块拆迁全部结束后付清。

2、集土非住宅
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协议签订后,按结算协议总金额的30%预拨启动资金;与被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付款至该非住宅拆迁补偿金额的50%;非住宅房屋拆除后,付款至该非住宅拆迁补偿金额的90%;余款在拆迁项目验收后付清。

3、国土住宅
按原资金拨付办法支付拆迁补偿款。

4、国土非住宅
国土非住宅拆迁补偿款不再预拨,在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预拨拆迁补偿总金额的30%;被拆迁人交付房屋后
付款至拆迁补偿总金额的50%;房屋拆除后付款至拆迁补偿总金额的90%;余款在拆迁项目验收后付清。

五、锡建发(2005)59号文中原条款未作调整的,按原规定
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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