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反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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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03-30

碧水源: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03-30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大成证字(2009)第006-1-2A号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根据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并针对发行人在法律意见书及其补充法律意见出具后相关情况的变化,本所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兹出具《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原法律意见书,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陈述和声明事项仍然有效,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慎查验,本所基于如下原因认为持有发行人34%股份的文剑平先生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①:第一,文剑平先生为发行人的创始股东,自发行人的前身碧水源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直至2006年6月,文剑平先生持有碧水源有限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在50%以上;经2006年6月向刘振国先生转让股权及2006年11月碧水源有限公司引入投资人增资,文剑平先生的股权比例降低,但仍一直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意见书 免责

法律意见书 免责

法律意见书免责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要求,我们针对某个具体法律问题给出免责意见,可能并不能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全面、具体的建议,而仅能提供一般性的信息和指导。

因此,我们建议您在具体行动之前,请您咨询一位合格的律师以获得详细的法律建议,以免因疏忽或误解导致不良后果。

在提供免责意见之前,我们特别声明以下几点:首先,法律意见书是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的相对确定性之上。

因此,需要考虑到案情事实的完整、准确性、法律法规的变更以及施行的具体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我们不能保证即使在相同案情下,法律解释会是完全一致的,也不能保证法律解释不受到制度性风险的干扰。

因此,我们对于行使本意见书的法律效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法律意见书仅仅是对特定问题的法律建议,并不能综合考虑到所有相关利益方的立场和意见。

在实践中,各个立场和意见可能相互冲突,而法庭等司法机构会根据案情事实的证据和法律条文的解读作出最终的判断和决策。

因此,在任何相关争议活动中,我们无法确保这些建议会被法庭或其他合作方采纳和执行。

最后,免责声明不能用作法律责任回避的手段。

即使法律意见书提供的建议可能满足法律要求,仍然有可能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和制约,而无法构成法律责任的完全免除。

因此,我们建议您在根据此免责声明行事之前,再次咨询一位合格的律师以获得详细的法律建议。

本免责声明仅适用于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不适用于其他产品或服务。

我们坚持以诚实、专业和道德的原则向您提供所有服务,但是对于我们以外的任何不可控因素或者人为因素,我们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您对我们提供的法律意见书或免责声明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解释,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以上免责声明为通用性内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使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定制和补充。

请您在使用时慎重考虑,并经过专业律师的意见和指导。

祝好!此致敬礼。

法律意见书补充意见

法律意见书补充意见

法律意见书补充意见尊敬的先生/女士:就贵公司所委托的法律意见书,我们很荣幸地能够再次提供补充意见。

经过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我们针对您提出的相关问题,提供以下补充意见:1. 首先,就贵公司拟收购目标公司的合规性问题,我们建议贵公司在进行交易前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为了评估目标公司在法律合规方面的状况,并为贵公司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贵公司应当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风险、法律义务等,并与专业顾问进行合作,以获取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2. 其次,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我们建议贵公司在起草合同时,应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述,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以减少因解释不清而导致的纠纷。

此外,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考虑可能发生的未来情况,并在合同中预留相应的条款,以应对不可预见的风险。

3. 另外,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我们建议贵公司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包括申请专利、商标、版权等权益的保护,并建立相应的授权和监管机制,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贵公司还应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相应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并严格执行。

4. 最后,关于劳动法方面的问题,我们建议贵公司与员工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贵公司应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劳动合同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贵公司还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以上是我们补充提供的意见。

鉴于法律领域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我们强烈建议贵公司在需要的时候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最新和最准确的法律意见。

希望以上意见对贵公司的发展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贵公司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此致敬礼[您的姓名][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康桥律师事务所二○一○年三月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康桥律师事务所或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经办律师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尤洛卡 、尤洛卡股份 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0月29日至2005年12月21日,公司名称为泰安市尤洛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2日至2008年2月21日,公司名称为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及在创业板上市发起人 整体变更时发起设立公司的十四名自然人股东,包括:王晶华、闫相宏、王静、李新安、卜照坤、张娜、杜同舟、蔺小彤、曹桂红、周有贞、王洪秋、曹丽妮、谷学礼、孙兆华《审计报告》 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和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华德审字[2009]614号《审计报告》和立信大华审字[2010]252号《审计报告》华得软件 泰安市华得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麦可龙、麦可龙软件 泰安市麦可龙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晶华上海共亿 上海共亿电子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晶华上海优乐卡 上海优乐卡贸易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晶华《招股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康桥律师事务所Kangqiao Law Firm中国·济南 泺源大街150号中信广场五层 邮政编码:2500115th Floor, CITIC Plaza,No.150, Luoyuan Street, Jinan China ZIP: 250011 E-mail: gongxiangji@Tel: +86 531 86128626 Fax: +86 531 86128620康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康桥JNF[2009]第037-2号致: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康桥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出具了康桥JNF[2009]第037号《关于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代理词及补充意见 - 法律文书

代理词及补充意见 - 法律文书

代理词及补充意见-法律文书尊敬的审判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XX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委派苏勇律师担任XX公司诉合肥市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XXXX公司违约事实明显。

因图纸、选型等原因,被告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致原告蒙受较大经济损失。

其违约的根本原因在被告身上,而与原告无涉。

在双方交流协商过程中,被告也曾对违约事实予以承认。

总价款1522000元的合同,只履行了很少的一部分,从常理上推断,原告是愿意继续履约的,被告违约事实明显。

二、同时主张违约金与经济损失,有其合理合法的原因。

双方《采购合同》第十条第7项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的10%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原告付出了较大努力,其中损失也远远超过总价款的10%。

同时,10%的规定也并不是违约金的法定上限。

因此,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同时主张违约金与经济损失,合法合理。

三、被告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不能被有效证明。

首先,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打款,并未向被告反映产品质量问题。

《采购合同》第六条明确表述,“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80%”,被告也即时将款项打入原告账户,这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对产品质量是认可的。

其次,《采购合同》对产品质量问题有着明确的约定。

《采购合同》第七条、第八条明确提出产品质量问题异议的时间及程序,但并未就此赋予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提出异议,却在原告起诉后,重提质量问题,实为自己的违约开脱。

再次,被告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质疑存在缺陷。

被告举证证明了所检测的XX石内的钢筋直径不足Xmm,但其并未证明所检测XX石为原告提供;另一方面,XX石的作用主要是为行人行走设计,如未经车辆辗轧或其他外力,并不能轻易破碎,被告应当举证XX石的破碎的确是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因为质量问题产生。

案件再审咨询法律意见书(2篇)

案件再审咨询法律意见书(2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案件材料及咨询要求,本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您所咨询的案件再审事宜,发表以下法律意见:一、案件背景(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2.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3. 案件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名称]4. 案件原审时间:[原审时间]5. 案件原审结果:[原审结果](二)当事人情况1. 原审原告/被告:[姓名]2. 原审被告/原告:[姓名]3. 代理人:[姓名],[执业机构名称]二、案件再审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 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上述规定,您若要申请再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 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5.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案件再审的申请程序(一)提交再审申请书1. 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2.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案件的编号、案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日期;(3)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1. 提交与再审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2. 提交原审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

基金业协会补充法律书意见书样稿(5篇范例)

基金业协会补充法律书意见书样稿(5篇范例)

基金业协会补充法律书意见书样稿(5篇范例)第一篇:基金业协会补充法律书意见书样稿致:xx公司敬启者:根据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xx法律事务所关于xxx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本所依法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本所已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了《xxx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关于xxx 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法律意见书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设计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引言)一、释义为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述含义:1、“xx资产”:指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法律法规”:指公布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反馈意见”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xx资产所提交《关于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作出的《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二、律师声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登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及经办律师就为xx资产本次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宜声明如下: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职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补充法律意见书(3篇)

案件补充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致:[法院名称]案号:[案件编号]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姓名)关于[案件名称]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案件背景[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争议焦点等。

]二、事实与证据1. 事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调查,现将案件事实如下:[详细陈述案件事实,包括争议的起因、经过、结果等。

以下为示例内容:](1)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姓名]于[日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以[金额]的价格购买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条款。

(2)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3)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

2. 证据(1)合同文本: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2)付款凭证:证明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

(3)协商记录:证明申请人已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4)其他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报告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意见与建议1. 意见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认为:(1)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建议(1)建议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2)建议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补偿申请人的损失。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修订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w对《反馈意见》的回复一、公司特殊问题6、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经常性关联方采购及向关联方边境购买设备。

请公司:(1)结合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比价格等要素,披露公司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2)如报告期内存在关联采购显失公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量化分析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措施,并作重大事项提示;(3)如报告期关联采购占比较大,分析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并披露关联采购对公司业务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赔偿案件的法律意见书(2篇)

赔偿案件的法律意见书(2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因合同纠纷产生争议,经协商未果,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产品,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

2. 2019年5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该部分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但乙公司未予理睬。

4. 2020年3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法律意见1. 根据案件事实,乙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行为。

2. 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公司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4. 建议甲公司根据以下事项进行索赔:(1)计算因乙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要求乙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3)要求乙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

五、诉讼策略1.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甲公司可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3. 甲公司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审理。

反馈意见书范文

反馈意见书范文

反馈意见书范文【第1篇】反馈意见书范文——关于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区审计局:你局对我单位20xx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白审企征【20xx】5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我单位。

我局认为,审计意见书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特别是对促进我局财务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反馈意见如下:关于部分排污费的预算安排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我区每年所收的排污费都缴存到区国库,统一由区财政局管理支出。

2、我单位每年的经费预算,都是严格按照区财政局预算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各单项经费金额及用途,报送区财政,区财政根据当年经费盘子进行审核,征求我局意见后,再报区长办公会同意后执行。

各项经费都是由区财政局按预算金额拨到我单位账上,我单位再按照用途从各项目上支出。

3、我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出创模经费、执法经费、监测站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都是从区排污费中安排支出的,我局认为:除执法经费外,创模经费、监测站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不属于排污费开支范围,应该从我区其它资金渠道安排。

总之,我区部分排污费的预算安排及使用不符合排污费使用相关规定,我单位应负主要责任,通过这次审计,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举一反三,查找不足,及时整改。

在今后的经费安排上我单位一定按照排污费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安排,同时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关于部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较早,但送时间较晚的问题。

一是由于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系统原因,开具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会有时间上的差距;二是我区环境监察人员相对不足,工作时效性相对滞后。

2、未实行按季征收、而是一次性送达的问题。

由于我区企业较多,而环境监察人员相对不足,故很多企业未能进行按季征收。

3、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无下达日期,无送达回证日期,无计算复核人签字的问题。

环境监察人员数量少,业务技能有限,工作粗心,故造成部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无下达日期,无计算复核人签字。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奥成证字[2013]第049-2号目录释义 (2)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6)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的重要变化情况 (6)三、柔性输电分公司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7)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目标公司的重要变化情况 (7)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13)六、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交易许继电气股票情况的核查.. 15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受许继电气委托,作为许继电气向许继集团发行A 股股票以购买其持有的柔性输电分公司业务及资产负债、许继电源75%股权、许继软件10%股权、上海许继10%股权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所已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就《法律意见书》核查截止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对核查截止日另有说明的除外)发生变化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师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时特作如下声明: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所律师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工具箱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之二)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中国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5号楼二楼邮编:100044 Add: Suite 5517-5521, Build 5 Xiyuan Hotel, No.1 Sanlihe Rd.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44, P. R. China. 电话:(T e l)(010)88381802/03/04;88381861/62/63传真:(F a x)(010)88381869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工具箱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致:江苏通润工具箱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江苏通润工具箱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股份公司”)委托,担任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07年2月12日分别出具了[2007]天银股字第011号《法律意见书》和[2007]天银股字第012号《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07年3月30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070262号反馈意见通知书、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现就如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股份公司目前拥有的建筑面积为2,920.41平方米房产(熟房权证兴隆字第00000082号)产权问题根据股份公司大股东常熟千斤顶厂(以下简“千斤顶厂”)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现拥有的建筑面积为2,920.41平方米房产系由控股股东千斤顶厂于2002年4月提出立项申请,并经常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关于常熟市千斤顶厂钢制办公家具辅助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复》(常经贸投资[2002]73号)批准立项。

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xx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某某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xx京证字[2017]第0236号致:某某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xx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xx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下称“xx智慧能源”)的委托,就某某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计划管理人”)申请设立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专项计划”)事宜,已出具了编号为“xx京证字[2017]2 / 8第0163号”的《xx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某某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于2017年6月1日出具的编号为“固收部反馈函(资)[2017]第[34]号”的《关于对“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的反馈意见函》(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计划管理人申请设立专项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

《法律意见书》中所列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各项声明、承诺与保证以及本所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计划管理人申请设立专项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补充证据申请书范文模板(2篇)

补充证据申请书范文模板(2篇)

第1篇尊敬的[法院名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之间就[案件名称]一案,原于[原审时间]在[原审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现因查明新的证据,特向贵院申请补充证据。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2. 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名称]3. 原审时间:[原审时间]4. 原审案号:[原审案号]5. 当事人:(1)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所地:[住所地]。

(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所地:[住所地]。

二、补充证据的原因在原审过程中,申请人因以下原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1. 申请人[具体原因],导致原审时未能提供[具体证据名称]。

2. [具体原因],使得申请人无法在原审时提供[具体证据名称]。

3. [具体原因],导致申请人未能提供[具体证据名称]。

三、补充证据的内容1. 证据名称:[具体证据名称]2. 证据来源:[证据来源说明,如:调查取证、当事人提供等]3. 证据内容:(1)[具体内容说明,如:合同、协议、照片、录音、录像等](2)[具体内容说明,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四、补充证据的意义1. 补充证据有助于明确案件事实,还原真实情况。

2. 补充证据有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补充证据有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申请事项1. 请求贵院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进行审查。

2. 请求贵院在审查后,将补充证据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3. 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

六、证据清单1. [具体证据名称]:[证据数量]2. [具体证据名称]:[证据数量]3. [具体证据名称]:[证据数量]七、附言1. 本申请人为真实意愿,特此申请。

2. 如有需要,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本申请书一式[份数]份,其中正本[份数]份,副本[份数]份。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所地:[住所地]日期:[日期]注:以下为补充证据申请书范文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法律援助案件反馈意见书(2篇)

法律援助案件反馈意见书(2篇)

第1篇案件编号:[案件编号]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受援人:[受援人姓名]援助律师:[援助律师姓名]援助机构:[援助机构名称]日期:[日期]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概述,包括案件类型、案由、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等。

]1.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2. 案由:[简要描述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或问题]3. 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申请人为何需要法律援助,如经济困难、证据不足、专业知识缺乏等]二、援助律师工作情况1. 接案情况:[援助律师在接到案件后的工作情况,如了解案件详情、评估案件风险等]2. 诉讼准备:[援助律师为案件所做的准备工作,如收集证据、撰写诉状、制定诉讼策略等]3. 诉讼过程:[援助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如出庭应诉、与对方协商、调解等]4. 案件结果:[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如胜诉、败诉、达成调解等]三、案件处理过程1. 接案审查:[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包括是否符合援助条件、案件是否适合援助等]2. 分配律师:[援助机构将案件分配给合适的援助律师的过程]3. 律师工作:[援助律师接受案件后的工作情况,包括案件分析、证据收集、法律研究等]4. 案件沟通:[援助律师与申请人、受援人及相关部门的沟通情况,包括案件进展报告、咨询意见等]5. 案件执行:[援助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等]四、案件反馈意见1. 案件处理效果:[案件处理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 律师工作评价:[对援助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价,包括法律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3. 助力措施:[针对案件特点,提出具体的法律援助措施和建议,以提升援助效果]4. 不足之处:[分析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如法律依据运用不当、证据收集不充分等]五、具体意见及建议1. 加强法律援助宣传:[针对法律援助制度,提出加强宣传的建议,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2. 提高律师专业水平:[针对援助律师,提出提高专业水平的建议,如定期组织培训、学习交流等]3. 完善援助机制:[针对援助机构,提出完善援助机制的建议,如优化案件分配、加强监督管理等]4. 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针对援助工作,提出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的建议,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六、总结本案在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取得了良好的处理效果。

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案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案由:[简要案情描述]二、案件事实[在此部分详细描述案件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理由;3.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四、法律意见1. 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认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2. 关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下:(1)事实:[简要描述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2)理由:[简要说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3)依据:[列举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依据]经审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

3.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争议焦点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1)[争议焦点一:简要描述争议焦点,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有异议](2)[争议焦点二:简要描述争议焦点,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有异议](3)[争议焦点三:简要描述争议焦点,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有异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意见书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争议焦点一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争议焦点一进行分析,阐述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成立](2)[争议焦点二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争议焦点二进行分析,阐述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成立](3)[争议焦点三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争议焦点三进行分析,阐述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成立]五、结论综合以上分析,本意见书认为:1.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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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九年月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本所已于2009年8月24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2日出具09120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作出了回复,并于2009年11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本所就反馈意见中的部分问题,在《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本所律师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与反馈意见相关的证明及文件并相应地补充了工作底稿。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与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加拿大安大略省律师JINPENGZHANG对加拿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权证书》和《公司注册证书》进行了公证,请补充披露JINPENG ZHANG是否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根据JINPENG ZHANG提供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JINPENG ZHANG已于2001年11月22日被“上加拿大律师协会(The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授予执业律师资格。

二、2002年8月,陈曼虹投资15万加元设立加拿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电气”),当时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2007年7月30日办理了外汇补登记,请补充说明2002年有关外汇登记事项的法律规定,并对陈曼虹2002年8月设立加拿大电气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意见。

2002年12月,加拿大电气投资设立福州加德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德电气”),并于2002年至2005年期间将120万美元注册资本分期投入加德电气。

加拿大电气的注册资本为15加元,而其投入加德电气的资金为120万美元,请核查加拿大电气投资设立加德电气的资金来源。

(一)关于陈曼虹设立加拿大电气的外汇登记手续1、《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版)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及本所律师的合理查验,陈曼虹2002年设立加拿大电气时,我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仅针对国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没有明确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对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境外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

2、根据《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的规定,2007年7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向陈曼虹核发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为其办理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手续。

综上,鉴于陈曼虹2002年投资设立加拿大电气时没有明确的外汇管理法律规定要求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陈曼虹已根据加拿大电气设立后颁布的有关外汇管理法律规定补办了外汇登记手续,本所律师认为,陈曼虹设立加拿大电气时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行为不违反我国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加拿大电气设立加德电气的资金来源1、根据陈曼虹和其表姐张苏提供的《说明》,陈曼虹对加拿大电气的出资及加拿大电气设立加德电气的出资120万美元均系陈曼虹的个人境外借款。

陈曼虹将其境外借款一部分用于出资设立加拿大电气,另一部分以股东借款的形式提供给加拿大电气作为对加德电气的出资。

2、经核查,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3)《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4)《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6)《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对中国公民以其境外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等事项,并无审批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陈曼虹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利用境外借款在加拿大设立加拿大电气并向加拿大电气提供股东借款用于设立加德电气,无需经过中国外汇主管部门的审批,亦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陈曼虹2002年11月26日受让吴昊持有的福州中能22.5%的股权时被认定为内资股东,吴昊2009年1月20日受让加拿大电气、周爱贞持有的发行人8.11%、10.82%的股权时被认定为外资股东,请补充提供对陈曼虹2002年股权转让时内资股东身份及吴昊2009年股权转让时外资股东身份的确认文件及法律依据。

(一)陈曼虹、吴昊在上述股权转让时均已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1、根据陈曼虹持有的加拿大永久居留证及加拿大公民卡,陈曼虹于2002年6月23日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并于2007年2月取得加拿大国籍。

陈曼虹2002年11月26日受让福州中能股权时,为已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2、根据吴昊持有的加拿大永久居留证,吴昊于2002年6月23日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吴昊2009年1月20日受让发行人股份时,为已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二)陈曼虹2002年股权转让时内资股东身份及吴昊2009年股权转让时外资股东身份的确认文件1、陈曼虹2002年股权转让时内资股东身份确认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时,陈曼虹以内资股东的身份受让福州中能股权,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按照法律规定的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

本次股权转让之前及之后,福州中能的公司性质均为内资企业。

此次股权转让后,福州中能工商资料记载陈曼虹为中方自然人股东。

2、吴昊2009年股权转让时外资股东身份确认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时,吴昊以外资股东的身份受让发行人股份,本次股权转让亦履行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经核查,此次股权转让时,对吴昊外资股东身份进行确认的文件如下:(1)本次股权转让时,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2008年12月29日出具闽外经贸资[2008]529号文《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同意公司投资者加拿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36%、8.11%股权分别转让给加拿大陈曼虹和加拿大吴昊;国内投资者周爱贞将其持有的公司16.97%、10.82%股权分别转让给国内投资者陈添旭和加拿大吴昊”。

(2)本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于2008年12月29日取得的福建省人民政府换发的商外资闽府合资字[2007]00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发行人投资者陈曼虹、吴昊的注册地为加拿大”。

(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4月24日向发行人出具《外资企业登记情况表》该表在中外双方出资情况栏记载:“外方企业名称:陈曼虹(加拿大);外方企业名称:吴昊(加拿大)”。

(三)对将陈曼虹、吴昊分别认定为内资股东、外资股东的说明1、关于持有境外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境内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1)199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除适用于本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05年7月15日出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汇综复[2005]64号)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八规定: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其审批登记管理参照适用本意见。

陈曼虹2002年受让福州中能股权时,适用上述《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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