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市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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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出让方名称] 乙方:[承受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1.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乙方的各项权益、责任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土地使用的行为。

2.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乙方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在划拨土地上依法进行合法用途的建设、经营等活动。

第二条土地具体信息1.土地位置:[土地位置]2.土地面积:[土地面积]3.土地用途:[土地用途]4.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1.划拨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使用年限]年,自[起始时间]开始计算。

2.若乙方在划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或申请续期手续,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双方达成续期协议,乙方应在到期前[提前期限]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可以续期使用该土地。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费用1.乙方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1.乙方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抵押。

2.甲方有权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乙方有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准。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保障与监督1.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途进行合法建设和经营,保障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利用。

2.甲方有权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予配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土地使用情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七条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1.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沪规土资法〔2015〕288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5〕28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经2015年4月2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一、经清理,下列局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废止1.《关于继续征收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的通知》(沪土〔1989〕办字第192号);2.《关于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减免、注销规定》(沪土发〔1990〕155号);3.《关于加强租赁房屋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财〔1995〕498号);4.《关于同意调整产品出口型企业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工作方案的批复》(沪房地资金〔2004〕561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综〔2008〕533号);6.《上海市关于加强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测管〔2006〕29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图市场管理的通知》(沪测管〔2005〕8号);8.《上海市关于加强涉军测绘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测管〔2008〕30号);9.《上海市郊县土地划界编丘办法》(沪土〔1989〕市管字第63号);10.《上海市地籍档案管理办法》(沪土〔1989〕档字第150号);11.《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沪土发〔1990〕216号);12.《关于本市市政道路、国有河道内部登记的通知》(沪土发〔1993〕61号);13.《关于本市铁路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沪土发〔1993〕181号);14.《关于加强地籍图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土发〔1994〕80号);15.《关于对地籍调查中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沪房地籍〔1997〕114号);16.《关于做好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采石坑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1〕371号);17.《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2〕543号);18.《关于开展本市地质资料清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2〕602号);19.《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开采利用粘土资源协议书〉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3〕437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砖瓦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73号);2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148号);22.《关于开展本市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266号);23.《关于开展本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474号);2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等21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6〕522号);25.《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458号);26.《关于建立生命线工程运营期间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873号);27.《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1145号);28.《关于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1150号);29.《关于矿山企业设置采矿权标识牌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10〕689号);3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4〕1066号);31.《关于检送本市第二批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技术规定的通知》(沪规法〔1997〕第777号);32.《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服务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6〕1218号);33.《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34.《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35.《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36.《关于报送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预审的通知》(沪规信〔2004〕175号);37.《关于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规定的意见》(沪规法〔98〕第001号);38.《关于规范商业建筑分割转让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法〔2007〕1165号);39.《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4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区〔2008〕188号);41.《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沪规法〔2004〕1046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沪规综〔2004〕519号);4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44.《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规则的通知》(沪规委办〔2009〕6号);45.《上海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规程》(沪规土资办发〔2009〕16号);46.《关于市管范围内的市政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的通知》(沪规政〔2004〕765号);47.《关于办理市政交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要求的通知》(沪规政〔2004〕1040号);48.《关于推进本市中心城变电站结合非居建筑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政〔2006〕1138号);49.《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沪房地办〔1996〕885号);50.《关于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3〕536号);51.《关于启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版格式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5〕589号);52.《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53.《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866号);5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中规划控制要素审(复)核的通知》(沪规法〔2002〕325号);55.《关于严格控制停车场(库)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通知》(沪规法〔2004〕1320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合理核定郊区工业用地规划指标的意见》(沪规区〔2008〕287号);57.《关于开展大型居住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详〔2009〕719号);58.《上海市城市规划信访工作规定》(沪规法〔2007〕512号);59.《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试行电子报件制度的通知》(沪规信〔2004〕1190号);60.《关于印发〈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五项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执〔2003〕128号);6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实施办法》(沪房地资法〔2007〕264号);62.《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通知》(沪规查〔2007〕251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7〕502号);64.《关于完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8〕127号);65.《关于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8〕628号);66.《关于修订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的通知》(沪规查〔2008〕88号);67.《关于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认定的若干意见》(沪规查〔2005〕600号);68.《关于禁止在外环线规划绿带用地控制范围内核发用地许可证和工程许可证的通知》(沪规查〔2004〕188号);69.《关于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范围解释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2〕292号);70.《关于规范有偿易地置换耕地补偿指标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2〕539号);71.《关于推进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土地复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3〕274号);72.《关于印发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流程的通知》(沪房地资计〔2003〕434号);7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74.《关于印发拟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格式样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7〕486号);75.《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76.《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规二〔2009〕439号);77.《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沪规土资地〔2009〕903号);78.《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79.《关于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土发〔1991〕54号);80.《关于城市水利规划和管理的通知》(沪规划〔1996〕第546号)。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3.13•【字号】沪房地资[1997]第178号、沪财城[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沪房地资[1997]第178号、沪财城[1997]11号1997年3月13日)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土地存量,规范供地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让,是指市政府依法将储存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未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资金来源)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土地前期开发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多渠道筹措,并由市财政局管理、监督,开列专户,单独核算,独立结报。

第六条(主管部门)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收购、收回范围)(一)可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3)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5)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6)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被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一种合同。

这种合同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凭证,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的使用、开发和经营权利,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将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给需要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需出具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示土地的出让条件、用途、面积、价格等相关信息,以便潜在受让方进行了解和申请。

其次,潜在受让方需要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和申请材料。

然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评估和筛选。

最后,双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其次,合同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具体事项。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等经济条件。

此外,合同还明确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转让和出售等事项。

最后,合同还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让方需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受让方则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合法合规地使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的发展。

同时,合同的签订也有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上海土地出让合同第四十条解读 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 问题解答

上海土地出让合同第四十条解读 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 问题解答

上海土地出让合同第四十条解读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问题解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土地出让合同第四十条规定了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这是为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

在实际操作中,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公司治理、股权变动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上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让人的股权结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受让人必须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多个层面来确认其真实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以确保土地用途符合规定,并且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受让人的股权结构穿透层数为3层。

也就是说,受让人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的控股公司、以及控股公司的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必须向上穿透至实际掌控人。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监管企业的经营行为,避免资本链条过长、透明度不足的问题。

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还与土地用途相关。

对于一些重要的土地用途,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要求受让人的股权结构必须清晰透明,穿透层数较多。

而对于一些非敏感性用地,穿透层数相对较少。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

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也需要注意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和审查。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监管部门将对受让人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控制人不明确的情况,将会取消土地使用权,并追究相关责任。

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股权结构信息,确保合法合规。

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安全。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受让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股权结构清晰透明,真实可查。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000字】第二篇示例:上海土地出让合同第四十条规定了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这一规定对上海地区的土地出让和土地利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是指由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中心经过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发展。

下面是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具体介绍。

一、业务流程1.出让策划2.制定公告根据出让策划方案,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中心制定公告,包括土地出让标的物信息、申请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详细内容。

3.公告发布公告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包括官方网站公告栏、报纸媒体、电视媒体等,确保广大社会公众及潜在竞买人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

4.报名登记符合报名条件的潜在竞买人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中心进行报名登记,并缴纳一定的报名保证金。

5.竞价申报报名登记完成后,符合条件的潜在竞买人经审核后,按照招投标程序公布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价申报。

6.竞价交易竞价申报完成后,新成立的竞价委员会按照竞买人提交的竞价价格,以自动档次方法进行竞价交易,最终确定最高报价人。

7.成交结果公告竞价交易结束后,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中心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成交公告。

8.签订合同成交结果公告后,最高报价人与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中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

9.权证领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后,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中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登记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竞买人。

二、操作规范1.公开透明2.公平竞争3.依法办事4.优质服务上述就是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说明,通过合理的流程和规范的操作,能够充分保障土地出让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发展。

2024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二篇)

2024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二篇)

2024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一、受让人各方比例受让人为两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内,应注明各方名称及各自所占的投资比例。

二、土地用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的规定,建设用地分为居住、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绿地六大类,具体用途应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各大类项下的三级或二级分类填写。

同一地块被确认为多种用途,如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等混合形态的,应当分别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类型的面积或各自比例。

三、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一般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之日为终止。

但对需由政府指定部门委托动迁后以平整地块条件交地的、地块情况较为复杂,所需的前期开发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约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开工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条《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日,开工日为该约定交付日后的6个月;竣工日:按开工后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____年,3万平方米/____年,5万平方米及以上/____年计算。

五、关于诉讼和仲裁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申请仲裁的,具体仲裁机构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只约定选择仲裁方式,不指定具体机构,待发生争议后再行协商确定。

六、关于出让金支付的日期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计(已包含法定节、假日)。

七、关于合同加盖骑缝章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每页之间应加盖合同骑缝章。

八、关于签订补充合同1.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如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包括:出让主体、出让金、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许建建筑面积等建设条件),应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

其中,涉及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用地主体等发生变化的,还应当同时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2.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在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该部分商业面积出让金可按商品住宅标准统一计算。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1997-2003修改)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1997-2003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全市各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或者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文(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文(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文(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码:住所: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住所:鉴于,甲方是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法律所有人,拥有位于××市××区××路××号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划拨土地用途),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或者:具体描述土地位置和面积)。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依法使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权利出让人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交付相关的土地使用证书;2.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具有完全的权利和合法性,并不存在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抵押、质押、冻结、查封等情形;3.甲方应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应的出让金(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4.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二条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及时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2.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3.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土地,并承担土地使用权期间的相关费用;4.乙方应保证合理、合法使用土地,并承担相应的土地资源管理责任。

第三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2.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3.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

第四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如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合法的权利或者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冻结、查封等情形,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沪规土资法[2009]650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09】650号)各有关单位: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

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二、土地核验的管理主体土地核验按照“谁出让(审批)、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其土地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实施。

三、土地核验的内容土地核验检查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是否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一)建设主体;(二)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用地情况;(三)出让金(含补缴)、划拨价款、违约金等价款支付情况;(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五)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工业类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7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7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7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当地国土资源局)乙方(受让方):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出让地块概况及规划要求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具体位置),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出让地块的具体规划要求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土地利用规划方案。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作为首付款;在土地交付使用前支付剩余款项。

四、土地交付及办证责任甲方应当在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的______个月内,将出让地块交付给乙方使用。

乙方应当在土地交付后______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乙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有权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但在转让、出租和抵押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转让、出租和抵押行为不得损害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六、土地使用条件及要求乙方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并按照约定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进行建设。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意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给乙方进行开发使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出让宗地概况1. 宗地位置:具体明确的位置。

2. 宗地面积:详细面积数值,以平方米或亩为单位。

3. 土地用途: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4. 土地规划条件: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年限1. 出让方式:本协议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2. 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XX年。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方式1. 出让金总额:明确出让金总额。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3. 支付期限:约定每期支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四、土地交付及开发条件1. 交付时间:甲方应当在何时将土地交付给乙方。

2. 交付方式:土地交付的方式和条件。

3. 开发条件:乙方应当在何时开始开发,最低开发程度等条件。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土地权属的保证、提供相关资料、协调周边关系等。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按规定使用土地、按期开发等。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

2. 合同的解除: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时,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八、其他约定事项1.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约定。

2. 关于土地使用费、税费等费用的约定。

3. 其他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约定。

九、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模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模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国有土地的合法所有者,乙方有意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1.1 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用途为______________。

1.2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出让价格与支付方式2.1 土地使用权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余款在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前付清。

三、权利与义务3.1 甲方保证所出让的土地权属清晰,无任何争议和负担。

3.2 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并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

四、违约责任4.1 如甲方未按期交付土地,需按总价的___%/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2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需按未付款项的___%/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5.1 双方可协商一致,书面形式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六、争议解决6.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7.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范本一、合同的缔约方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出让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受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受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的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方拥有相应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承受方有意租赁该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并履行。

三、土地出让的基本情况1. 土地出让的位置:_____________2. 土地出让的用途:_____________3. 土地出让的面积:_____________4. 土地出让的期限:_____________5. 土地出让的价格:_____________四、合同的内容1. 承受方的权利和义务(1)承受方有权按照土地出让用途进行合法的开发利用,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

(2)承受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土地使用项目,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保性。

(3)承受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并按时足额地支付土地使用费。

(4)承受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第三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法违规进行建设活动。

(5)承受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土地使用项目进行合理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1)出让方有权监督承受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地使用,并对土地使用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2)出让方有权要求承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土地使用费,并有权追究承受方的违约责任。

(3)出让方应当向承受方提供清晰、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保证其合法有效。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营性用地)(1.0版)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通讯地址:松江区荣乐东路111号2号楼邮政编码:201613电话:57740811传真:57740785受让人:出资比例: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类),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201417378064440675 ,宗地总面积大写肆万叁仟伍佰玖拾捌點伍平方米(小写 43598.50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肆万叁仟伍佰玖拾捌點伍平方米(小写 43598.50 平方米)。

【松江区泗泾镇SJSB0003单元12-01号地块出让面积为43598.5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松江区泗泾镇:四至范围东至横港路,西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北至规划道路。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3。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03.23•【字号】沪房[1993]拆字发第323号•【施行日期】199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沪房[1993]拆字发第323号)各区、县房管局: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以下简称批租)地块的房屋拆迁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精神,结合本市当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办理各项暂停手续的程序1、规划管理部门明确批租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复函给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将复函和附图抄送市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和批租地块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

2、区、县房管局在接到规划部门的通知后,根据区、县规土部门提供的拆迁范围门牌号,按《细则》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各项暂停手续。

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持的文件材料1、批租地块规划设计要求的函;2、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批租地块的拆迁范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

对超出批租地块范围进行拆迁的,须提供《细则》第二章第十三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三、关于房屋拆迁人批租地块的受让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但不能委托没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

委托拆迁的,在申请房屋拆迁时,要附拆迁委托合同书以及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

房屋拆迁的委托和被委托关系一经成立,被委托人可以作为实际拆迁人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规定由市房管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沪房地资金[2003]238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资金[2003]238号)各区县房地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金[2002]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大部分区县都能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征收、上缴、分配等方面的规范操作起到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未按《通知》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造成收费无可靠依据、出让金滞纳、需要返还出让金的项目不能及时掌握等诸多矛盾。

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操作,足额征收和及时返回、分配出让金,更好地为区(县)和开发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备案,不得由受让人转交。

未按《通知》规定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进行备案的暂缓返还土地出让金。

二、出让金缴款情况表是出让金收款的依据,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逐项准确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送,不得由开发商代为转送。

对未及时报送出让金缴款情况表的项目,在市局收到出让金缴款情况表前不办理收款业务。

三、招投标的保证金应按《通知》要求在签订合同的五个工作日内,解缴市房地资源局账户,不得退还开发商代为解缴。

四、未按《通知》规定要求报送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出让金滞纳、漏收、出让金不能返还等情况的,发生的经济损失一律从返回区(县)政府出让金或返回区(县)局业务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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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房地(20 )出让合同第号上海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二OO 年月日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上海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府土用(200 )号文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出让年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二OO 年月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大写: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二OO 年月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元。

第五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

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

1、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

第六条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的土地条件为以下第项的约定:1、现状土地条件;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及动迁,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3、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状况为:。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实施该地块动迁补偿安置或支付相应费用:1、乙方必须按照城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与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

乙方不按《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2、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当与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动迁补偿安置等前期费用,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总价后,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及调整权。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

超出《土地使用条件》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条件》3.2项的约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甲方有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工程时,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应达到《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条件。

乙方在未达到上款规定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受让人名称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时,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乙方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名称。

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如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报批。

对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可根据该地块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

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

乙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处理:(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

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

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本合同于二OO 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法定地址:上海市电话:传真: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法定地址:电话:传真:上海市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现对位于上海市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下称《土地使用条件》)作如下规定:土地使用条件乙方在出让地块范围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1.1 土地用途:1.2 土地使用年限: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1.3 建筑容积率:不大于万平方米/公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1.4 绿地率:不少于总面积的,且公共集中绿地面积不少于。

1.5 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的上海市规划文件为准(见附件)。

1.6 地块内建筑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设管理要求:2.1 本地块项目建设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事项,乙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2.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通过、穿越其受让地块。

受让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损坏的,乙方有权依法向有关责任部门请求赔偿。

2.3 乙方应保证政府公安、消防、救护等部门人员、车辆及器械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进入该地块。

2.4 乙方在其受让地块上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三、建设管理要求:3.1 乙方应当于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年月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条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3.1条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不超过出让金额20%的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但应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开发延迟除外。

3.3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

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四、定标和立界:4.1 甲方根据标有座标点的用地红线图,在地块各拐点埋设界桩,乙方应对界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界桩被移动或遭受破坏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重新测定及立界。

4.2 界桩丢失、移动、破坏的,乙方应支付重新测量、埋设界桩所需的各项费用。

五、市政设施及房屋拆迁要求:5.1 乙方须自行负责该地块的市政设施配套事务,承担相关费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引起相邻地段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损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地块的市政设施(包括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

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5.4 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共用通道,共同设施应由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负责修建和管理并分摊费用。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要求:6.1 未按《出让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6.2 本地块建设达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土地使用权可随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

6.3 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设竣工之前,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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