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的通知 ]

合集下载

江苏徐州慢特病申请流程

江苏徐州慢特病申请流程

江苏徐州慢特病申请流程
哎呀呀,今天咱就来说说江苏徐州慢特病申请流程哈。

就说我认识的一个李大爷吧,他身体不太好,有慢性病。

他呀,一开始根本不知道还有慢特病申请这么个事儿。

有一天,他去医院看病,和旁边的病友聊天,那病友就跟他说:“老李啊,你这病可以去申请慢特病呀,能省不少钱呢!”李大爷一听,眼睛都亮了,连忙问:“啥是慢特病申请呀?”那病友就详细给他说了说。

李大爷回去就开始琢磨这事儿了,他先去打听了一下需要准备啥材料。

这可把他忙坏了,又是找病历,又是找诊断证明,还得去复印各种东西。

准备好材料后,他就跑到医保部门去交材料了。

到了那儿,他还挺紧张的,生怕自己弄错了啥。

工作人员态度还挺好,仔细地看了他的材料,告诉他少了个啥啥。

李大爷赶紧又回去补。

等材料都齐全了,就开始等审核结果啦。

李大爷那段时间天天盼着消息,心里那个着急呀。

终于有一天,他接到通知说申请通过啦!他可高兴坏了,就像中了大奖一样。

从那以后呀,李大爷看病买药就方便多了,也确实省了不少钱呢。

你看,这慢特病申请就是给咱老百姓的一个福利呀,大家可得抓住机会哦!咱江苏徐州的这个流程其实也不复杂,只要咱一步一步来,都能弄好的。

希望大家都能顺顺利利地申请到,让自己的生活更轻松些哟!
这就是我知道的关于江苏徐州慢特病申请流程的事儿啦,大家可得记住咯!。

徐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表

徐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表

徐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表根据徐州市政府的政策规定,徐州市区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福利。

为了方便和保障职工们的健康,徐州市政府专门确定了一份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表,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份名单以及其中的一些信息。

本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涵盖了徐州市的各个区域,其中包括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部分民营医院。

这些机构都通过了政府的资质认证,能够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服务。

一、公立医院1. 徐州市中心医院:位于徐州市的中心地带,是一家综合性的大型医院,拥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专业的医疗团队。

该医院提供各类科室的诊疗服务,并且在徐州市区享有良好的口碑。

2. 徐州市妇幼保健院:专门为女性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

该院拥有一流的妇产科和儿科专业团队,设备齐全,服务周到。

3. 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该医院是一家历史悠久的医疗机构,在徐州市享有很高的声誉。

拥有一流的医疗设备和专业的医疗团队,为患者提供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 徐州市中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该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市区中华街道,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设有门诊、急诊、妇幼保健等科室,并配备了一些常用的医疗设备。

2. 徐州市泉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泉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处泉山区,为该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该中心设有多个科室,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等,并配备了必要的医疗设备。

三、民营医院1. 徐州市玛丽亚妇幼保健医院:作为一家私立医院,玛丽亚妇幼保健医院在妇产科领域颇有声望。

医院提供高品质的妇产科医疗服务,并设有专门的妇幼保健科室。

2. 徐州市康复之家医院:该医院专注于康复医学领域,拥有先进的康复设备和专业的医护团队。

提供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方案。

以上仅是徐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部分内容,还包括其他优质的医疗机构。

职工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福利。

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慢性病政策问答

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慢性病政策问答

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政策问答时间:2011年07月02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dmin 点击: 639次(一)政策待遇一、门诊特定项目的含义是什么?范围有哪些?答:根据我市医保文件规定,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和项目称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

范围为: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介入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非放、化疗、介入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及相关辅助检查和对症治疗。

二、通过门特鉴定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什么补助待遇?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治疗医疗保险待遇予以补助。

其中,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以及重症精神病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内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10000元、4000元和4000元。

2、同时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实行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门诊特定项目疾病患者,在上述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最高补助限额再增加3000元。

3、门诊特定项目和部分门诊慢性病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合并享受;同属于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用药、诊疗项目范围的,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

三、我市医保规定享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多少种?分为几类?答: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的享受门诊补助的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共有34种,在补助待遇上分为三类。

其中一类门诊慢性病补助额度最高,二类居中,三类次之。

具体如下:一类门诊慢性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2.肝硬化失代偿;3.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4.肾病综合征;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肝豆状核变性;二类门诊慢性病:8.结核病(活动期);9.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10.慢性心功能不全;11.病态窦房结综合征;12.冠心病(心肌梗塞);13.高血压病(III期);1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5.多发性大动脉炎;16.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17.支气管哮喘;18.支气管扩张症;19.消化性溃疡;20.溃疡性结肠炎;21.慢性肾小球肾炎;22.类风湿关节炎;23.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24.系统性硬皮病;25.帕金森病;26.重症肌无力;27.抑郁症(中度)、躁狂症(中度)、强迫症、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三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病(II期);28.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9.白塞病;30.骨关节炎;31.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32.癫痫;33.前列腺增生;34.强直性脊柱炎。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在本市逐步形成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职工医疗互助相结合,多层次、多途径的医疗保障体系,使全体城镇劳动者都能获得医疗保障。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本市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市、县(市)两个统筹层次,县(市)根据本暂行规定及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工作。

第六条卫生、财政、物价、医药管理等部门协同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七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跨地区、流动性大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在市区内的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在市区外的,由其主管部门与市劳动行政部门协商,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根据实施情况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3日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三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五)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六)市和各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七)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八)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九)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家庭。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大重病是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病(尿毒症期)等慢性病中末期、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一型糖尿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包括肾、肺、肝、心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双向情感障碍症)、需要长期治疗的遗传疾病等。

门诊慢性病病种、诊断标准及检治、用药范围

门诊慢性病病种、诊断标准及检治、用药范围

附件:门诊慢性病名称和诊断标准及用药诊疗范围一、慢性阻塞性肺病[诊断标准]1.临床症状:慢性咳嗽、咳痰、气喘;2.肺功能检查:FEV1<80%和FEV1/FVC<70%;3.X线、ECG、CT等检查排除其他疾病。

[门诊用药范围]1.西药:抗菌药物(限: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xx 酰胺类、喹诺酮类)、呼吸系统药物、肾上腺皮质激素类;2.中成药:化痰、止咳、平喘剂;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1.化验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2.检查项目:胸正侧位片、常规心电图检查、肺功能。

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诊断标准]1.临床症状:慢性咳嗽、咳痰、气短或呼吸困难;2.X线胸片检查:符合肺动脉高压或右室增大的肺心病标准;3.心电图检查:符合肺心病的表现;4.肺功能检查:FEV1<80%和FEV1/FVC<70%;5.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室肥厚、扩大,右心房扩大,右肺动脉或肺动脉干扩张,[门诊用药范围]1.西药:抗菌药物(限: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xx 酰胺类、喹诺酮类)、呼吸系统药物、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循环系统药物(限:强心药、钙拮抗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泌尿系统药物(限:利尿药)、抗血小板药(限:阿司匹林口服常释剂型);2.中成药:化痰、止咳、平喘剂;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1.化验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2.检查项目:胸部透视、胸正侧位片、常规心电图检查、肺功能。

三、支气管哮喘[诊断标准]1.临床症状:反复发作的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2.xx:哮喘发作时在双肺可闻及呼气相为主的哮鸣音;3.肺功能检查:有阻塞性或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4.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

[门诊用药范围]1.西药:抗菌药物(限: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xx酰胺类、磺胺类、喹诺酮类、硝基咪唑类)、呼吸系统药物、肾上腺皮质激素;2.中成药:化痰、止咳、平喘剂;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慢病大病改鉴

慢病大病改鉴

慢病大病改鉴县医保中心、各定点医院、全县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为了让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更清楚的了解城乡居民门诊大额疾病(慢性病办理)的办理标准和办理流程,现通告如下:一、门诊大额疾病病种范围(共52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额疾病病种共五十二种:恶性肿瘤、尿毒症(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活动性结核病、脑血管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死(塞)、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高血压1级高危及极高危、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疾病、血友病、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紫癜、风湿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脉管炎、帕金森氏病、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重症肌无力、白癜风、股骨头坏死、癫痫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障碍)、强直性脊柱炎、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银屑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多发性硬化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肺纤维化、布鲁氏杆菌病、卡尔漫综合症、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尿崩症病、阿尔兹海默症、幼年性皮肌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ET)、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大骨节病、氟骨症、克山病。

二、定点医院鉴定资格1、门诊大额疾病鉴定工作由本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及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负责。

办理异地门诊大额疾病必须由异地二级以上级别医院进行鉴定,两个自然年度进行一次。

2、门诊大额疾病经鉴定核准后,由负责鉴定的定点医院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即时上传鉴定信息,参保患者持鉴定医院出具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额疾病鉴定表》,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就医购药,在选定医院进行医保信息系统登记后,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报销;参保患者还可根据本人意愿,再选定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进行医保信息系统登记,然后购药并刷卡报销。

徐政规[2011]12号市政府调整市区职工医保文件

徐政规[2011]12号市政府调整市区职工医保文件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2011年12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结合制度(一)参加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2000年8月1日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仅指2000年8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的年限。

(三)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2、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3、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年限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调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9%。

参保人员2%的缴费比例不变。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以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

选择上述参保形式,一个统筹年度内不予变更。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徐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日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章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第四章医保待遇第五章就医管理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七章责任分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对等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居民医保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居民医保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两个层次组成。

第六条政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健筹资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适度提高保障水平。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和补充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和补充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和补充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徐政发[2007]167号•【施行日期】200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和补充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发〔2007〕167号2007年11月2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城镇居民参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和补充:一、市区独生子女参保办法(一)我市市区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不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中的独生子女(含计划内非独生子女,下同)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00元。

(二)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全额报销。

二、市区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参保办法(一)市区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财政补助60元,学校补助0元,个人缴纳100元。

(二)市区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参保学生,属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户籍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的比例分别承担;属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户籍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非我市市区户籍的市区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按照不重复参保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参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我市城镇职工参保子女按《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子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中规的报销比例再予以报销。

徐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表

徐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表

221131 221011 221005 221611 221009 221006 221009 221002 221002 221131 221011 221133 221141 221011 221142 221147 221137 221152 221011 221131 221011 221006
337家 337家
主要 负责人
蒋明伟 徐开林 张长岭 鹿均先 张培影 李玺 杜庆国 李翔 潘萍 李武 杨永密 李林 汪世元 杨友国 司宗勋 蒋明伟 徐开林 庄广鹏 孟宪贵 吴庆华 王敏 姚宁华 王心力 周正国 倪山 刘彦群 王金承 滕军
医院 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徐州市东郊大黄山 徐州市贾汪区团结路 徐州鼓楼区坝子街11号 江苏省沛县大屯煤电集团 公司职工中心医院 徐州市天桥东 湖北路徐州电视大学门口 西侧 徐州市建国东路86号 徐州市建国西路88号 徐州市苏堤北路46号 徐州市东郊大黄山 徐州市贾汪区大泉 徐州贾汪区紫庄镇董庄煤 矿工人村 徐州西北郊庞庄 徐州市贾汪区贾韩中路 徐州市西北郊柳新针 徐州市西北郊 徐州市贾汪区青山镇 徐州市铜山大彭镇 徐州市贾汪区大泉镇 徐州东郊大黄山 徐州市贾汪区西郊 徐州矿山路6号
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 徐州贾汪 江苏沛县龙固镇 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 徐州贾汪 徐州西郊卧牛山 徐州市东郊大黄山 徐州市九里区拾屯镇 江苏沛县安国乡 徐州铜山县汉王乡 徐州市解放北路20号
221132 221011 221613 221153 221011 221151 221131 221167 221616 221148 221005 221005 221003 221008 221002 221006 221009 221008 221002 221009

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调整

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调整

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调整慢性病暂行准入标准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2010年12月3日附件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暂行准入标准门诊慢性病总准入标准:①诊断标准与处置指征比较明确;②已经确诊;③病情相对稳定,适合坚持在门诊治疗;④病程和治疗周期较长,需连续治疗或者长期服药。

以下各病种在符合上述总准入标准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具体标准:一、呼吸系统:(一)结核病(活动期)1、有活动性结核临床症状,半年内X线检查发现活动性结核病灶,渗出型和增殖型病灶,干酪性肺炎,干酪灶或空洞,CT检查可发现隐蔽区病灶。

2、PPD试验阳性。

3、痰结核菌阳性。

4、血沉增快。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2两项结合第3、4项综合判断。

(二)阻塞性肺气肿1、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等病史。

2、X线:肺野透光度增强,周围血管影像减少变细,隔肌下降变平,肋间隙增宽,心影垂直、狭长或有肺大泡。

3、肺功能:RV/TLC&gt;35%,FEV1/FVC&lt;60%,FEV1实际值/预计值<60%。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项结合第2、3项综合判断。

(三)支气管哮喘1、支气管哮喘病史和临床症状:(1)呼吸困难、胸闷、常夜间加重。

(2)发作时间闻哮鸣音,心率增快,严重发作有紫绀,循环衰竭。

(3)反复发作的证据,门诊诊断、治疗机住院治疗资料。

2、肺功能:FEV1实际值/预计值和FEV1/FVC比值降低。

3、气道反应性测定:PC20&lt;8mg/ml。

4、支气管扩张试验(有可逆性气流阻塞)。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项参考第2、3、4项综合判断。

(四)支气管扩张1、具备支气管扩张病史。

2、胸部X线:可无异常发现或单侧肺纹增粗紊乱,囊状支气管扩张者可见蜂窝状(卷发状)阴影,甚至可出现液平面,继发感染后病变部位可有斑片状模糊炎性阴影,甚至有肺不张。

3、胸部CT对诊断有一定帮助,对囊性扩张者更有价值。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徐政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保障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作如下调整: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情形:(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二)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三)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四)在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工伤、生育保险前,国家公务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

二、医疗补助标准(一)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50%;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门诊特定项目患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规定结算后,所有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5%;尿毒症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0元,器官移植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0元,癌症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徐州门慢特病申请条件

徐州门慢特病申请条件

徐州门慢特病申请条件
徐州门慢特病是指被城市居民医保政策纳入门慢特病范围内的一种医保服务。

门慢特病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居住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徐州市户籍居民或者在徐州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户籍居民。

2. 诊断要求:申请人必须被确诊为门慢特病。

门慢特病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门慢病种疾病目录,经专业医疗机构鉴定并符合医学诊疗标准的慢性病。

3. 申请资格:申请人必须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经济条件。

通常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的人员;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

4. 材料要求:申请人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徐州门慢特病申请的条件要求,具体的申请条件还可能根据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因此,在申请前最好向当地的社保或医保部门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明确徐州市各医疗机构等级价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明确徐州市各医疗机构等级价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明确徐州市各医疗机构等级价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徐价费[2005]177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明确徐州市各医疗机构等级价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价费[2005]177号)市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5]213号)及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等级或参照管理级别的通知”(徐卫医[2005]51号)精神。

现对我市各医院经批准执行的等级价格标准和经备案允许上浮价格的二级以上及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见附表)并就省文件中需市明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非营利性医疗单位急诊诊查费(编码为11020003)最高标准为三级医院3元,二级医院2.50元,一级医院0.5元。

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编码:11020004)最高标准为三级医院5.40元,二级医院4.50元,一级医院2.10元。

(护理费不上浮的医疗机构按三级5.10元,二级4.20元,一级1.90元执行。

)三、病房取暖降温费允许收取的时间范围为:冬季11月中旬至3月底、夏季6月10日至9月10日。

在此期间,各医疗机构根据气温情况确定具体的开放、关闭时间,不开放不得收费。

凡采用单独空调降温、取暖的病房因气温原因患者事先声明不需开放空调的,医院不得计费。

四、允许各医疗机构上浮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是指《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政府指导价所列分类别项目。

即护理项目,编码为1201;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编码为2102、2103、2203;手术治疗项目,编码为33。

其他项目价格标准不分医院类别,所列价格为最高标准,允许医院向下浮动,但一律不得上浮。

徐州市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市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卫生局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治疗型家庭病床的管理,方便就医,减轻慢性病患者长期治疗的较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一、恶性肿瘤晚期患者(非放化疗者);二、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患者;三、肝硬化伴腹水无其他严重合并症患者;四、瘫痪在床患者;五、需要卧床和牵引固定的骨折患者;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七、慢性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稳定期患者;八、慢性全身衰竭患者;九、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患者;十、老年性痴呆者;十一、70岁以上(不含70岁)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者。

凡属上述收治范围之一、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需要经常上门系统治疗的参保病人(不含异地就医者),均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同时为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病人,暂不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第三条家庭病床的申办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置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参保病人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向社会公示。

二、符合“收治范围”的参保病人,可向已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或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向病人推荐;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附件)一式三份,经家庭病床科科主任签字,病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收符合“收治范围”的参保病人入住家庭病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州市人力文件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徐人社发〔2010〕231号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管理,根据《关于明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的通知》(徐劳社医〔2006〕6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徐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用药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按照“治疗必须、价格适宜、安全有效”的原则,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确定。

二、《省药品目录》中凡治疗规定门诊慢性病、能在门诊使用的药品,列入用药范围,以供选用。

三、各医保定点单位应严格执行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并保证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正常用药,按照有关规定,为门诊慢性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组成员应严格执行准入标准(见附件),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弄虚作假,如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取消鉴定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在试行过程中,根据临床用药发展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将需调整内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六、本通知用药范围以外的《省药品目录》内药品,确是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经过专家论证,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

七、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予以发布,请自行下载查询。

八、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暂行准入标准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主题词:医疗保险准入标准△用药范围调整通知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12月6日印发共印300份附件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暂行准入标准门诊慢性病总准入标准:①诊断标准与处臵指征比较明确;②已经确诊;③病情相对稳定,适合坚持在门诊治疗;④病程和治疗周期较长,需连续治疗或者长期服药。

以下各病种在符合上述总准入标准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具体标准:一、呼吸系统:(一)结核病(活动期)1、有活动性结核临床症状,半年内X线检查发现活动性结核病灶,渗出型和增殖型病灶,干酪性肺炎,干酪灶或空洞,CT检查可发现隐蔽区病灶。

2、PPD试验阳性。

3、痰结核菌阳性。

4、血沉增快。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2两项结合第3、4项综合判断。

(二)阻塞性肺气肿1、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等病史。

2、X线:肺野透光度增强,周围血管影像减少变细,隔肌下降变平,肋间隙增宽,心影垂直、狭长或有肺大泡。

3、肺功能:RV/TLC>35%,FEV1/FVC<60%,FEV1实际值/预计值<60%。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项结合第2、3项综合判断。

(三)支气管哮喘1、支气管哮喘病史和临床症状:(1)呼吸困难、胸闷、常夜间加重。

(2)发作时间闻哮鸣音,心率增快,严重发作有紫绀,循环衰竭。

(3)反复发作的证据,门诊诊断、治疗机住院治疗资料。

2、肺功能:FEV1实际值/预计值和FEV1/FVC比值降低。

3、气道反应性测定:PC20<8mg/ml。

4、支气管扩张试验(有可逆性气流阻塞)。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项参考第2、3、4项综合判断。

(四)支气管扩张1、具备支气管扩张病史。

2、胸部X线:可无异常发现或单侧肺纹增粗紊乱,囊状支气管扩张者可见蜂窝状(卷发状)阴影,甚至可出现液平面,继发感染后病变部位可有斑片状模糊炎性阴影,甚至有肺不张。

3、胸部CT对诊断有一定帮助,对囊性扩张者更有价值。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项结合第2、3项综合判断。

(五)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其他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疾病史。

2、有咳嗽、咳痰、气喘症状及肺气肿,重者有紫绀、右心功能不全表现。

3、有肺动脉高压、右室增大的诊断依据:心脏超声符合肺心病诊断标准。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上述三项综合判断。

二、消化系统:(一)肝硬化失代偿有慢性肝病史。

1、白球蛋白倒臵、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血常规检查异常,尿常规出现蛋白及管型。

2、B超或CT影像学证实,肝质地硬,脾增大,门静脉>1.5cm,脾静脉>1.2cm,脾脏厚度>4cm。

3、食道或胃底静脉曲张或腹水征(+),少数可出现肝性胸水。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慢性肝炎病史及上述1、2、3项综合判断。

(二)慢性活动性肝炎1、有明确的慢性活动性肝炎病史,且肝功异常。

2、病毒标志物阳性。

3、半年内两次以上肝功能化验(须有下列之一项者)(1)ALT>正常2倍(2)BIL>34.2 μmol/L(3)A/G<1.2(4)蛋白电泳:γ球蛋白>23%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2项结合第3项综合判断。

(三)消化性溃疡1、慢性病程,周期性发作。

有长期服用能致溃疡的药物病史。

2、症状:上腹隐痛、灼痛、钝痛或剧痛,服用碱性药物缓解。

有好发部位及发病时间。

3、常并发上消化道大出血,呕血或黑粪。

失血性休克,直立性低血压。

4、极少数患者急性穿孔。

5、长期发病可合并幽门梗阻。

6、基础泌酸量及最大泌酸量测定有助诊断。

7、大便潜血经常阳性,提示溃疡处于活动期。

8、X线钡餐检查;气钡双重造影和十二指肠低张造影有较好的诊断价值。

9、半年内的胃镜检查、活体组织检查可确认。

10、幽门螺杆菌检查阳性,可确诊幽门螺杆菌感染阳性的消化性溃疡。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2、3三项结合第8、9项综合判断。

已手术治疗患者不得列入范围。

(四)溃疡性结肠炎1、病情缓慢反复发作,发作间期症状缓解。

2、持续性或间歇性下腹痛或左下腹痛。

腹泻,便血,脓血便或粘液便。

仅为直肠炎者症状较轻,仅有便血或鲜血粘附粪便表面,下坠,里急后重,无腹泻甚至为便秘,或仅表现为肠易激综合征样症状。

3、常并发结节性红斑、关节炎及眼色素层炎。

4、平片显示结肠明显扩张,横径5—6cm以上。

5、粪便培养无致病菌,常规检查无阿米巴滋养体。

6、半年内的纤维结肠镜检查,粘膜活检助诊。

7、钡剂灌肠助诊。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2两项结合第4、6项综合判断。

已手术治疗患者不得列入范围。

三、循环系统:(一)慢性心功能不全1、左心功能不全:(1)有器质性心脏病史。

(2)有劳力性、阵发性夜间呼吸困难或端坐呼吸。

(3)X线胸片:左心影增大、肺淤血,叶间裂增厚等。

(4)超声心动图:左心室壁运动减弱,左室腔径>56mm,EF <50%。

(5)放射性核素造影,左室舒张末期容量、峰值等参数异常。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条结合第(3)、(4)、(5)条综合判断。

2、右心功能不全:(1)有原发性心脏病临床表现。

(2)有体循环淤血表现,辅助检查提示肺动脉高压、右心扩大。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2)二条者综合判断。

(二)病态窦房结综合征1、可有器质性心脏病史,心率<50次/分,部分有家族史,也有原因不明者。

2、轻者可无症状,重者可有脑、心、肾供血不足,甚至阿斯发作。

3、心电图:(1)窦房传导阻滞,严重窦性心动过缓或窦性停搏,房室交界处逸搏。

(2)激发试验阳性。

(3)检测窦房结功能的电生理试验阳性。

(4)病窦综合征三种类型:a.快—慢综合征;b.双结病变;c.全传导系统障碍。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项及第3项综合判断。

(三)冠心病1、心绞痛具有典型的心绞痛的临床表现:(1)常规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有动态缺血型ST—T表现。

(2)ECT:可逆性缺血表现。

(3)冠脉造影:狭窄≥50%。

(4)冠脉CTA:狭窄≥50%。

(5)超声负荷试验阳性。

2、心肌梗塞(1)具有心梗相关病史。

(2)典型心电图动态变化过程。

(3)具有心肌损害标志物动态变化。

(4)ECT:心肌坏死。

(5)超声心动图具有心肌梗塞改变(梗塞部位心肌变薄,室壁节段运动障碍,左室扩大)。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结合临床表现综合判断。

(四)高血压病(Ⅱ、Ⅲ期)血压: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1、高血压病Ⅱ期:有高血压病史。

(1)心电、X线或超声心动图示:左心室肥大。

(2)眼底动脉硬化Ⅱ期:视网膜动脉呈铜丝状或银丝状,二级分枝以后见动静脉交叉压迫征。

(3)蛋白尿(或)血清肌酐浓度轻度增高>177μmol/L。

(4)大动脉有粥样斑块或钙化(结合病史、年龄、眼底综合考虑)。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高血压诊断标准及第1项各项指标综合考虑。

2、高血压病Ⅲ期:有高血压病史。

(1)脑出血,血管性痴呆,脑梗死,有(CT或MRI证实)高血压脑病伴肢体障碍。

(2)左心衰竭、心绞痛、心肌梗死。

(3)肾功能衰竭,提供近三月内肾功能不全病史,血清肌酐SCR>177mmol/L,尿素氮>14.3mmol/L。

(4)在Ⅱ期视网膜改变基础上出现视网膜出血或渗出或视神经乳头水肿。

(5)夹层动脉瘤,症状性动脉闭塞病。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高血压诊断标准及第2项各项指标综合考虑。

四、泌尿系统:(一)慢性肾功衰竭(非透析治疗患者)1、有慢性肾脏疾病史。

2、有肾脏排泄、分泌及调节机能减退。

3、血PH及HCO3-降低、贫血、血小板减少。

4、肾功能:血尿素氮>20mmol/L,血肌酐>180mmol/L,肌酐清除率<50ml/min。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项结合第4项综合判断。

(二)慢性肾小球肾炎1、有慢性肾炎病史2年以上,并提供相关资料。

2、临床表现:可有水肿、高血压、蛋白尿、血尿、管型尿等表现。

3、实验室检查:尿常规异常。

4、肾穿刺活组织检查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2、3三项者综合考虑或第1、4两项或2、4两项可确定。

(三)肾病综合征1、肾病综合病史资料。

2、持续半年以上蛋白尿>3.5g/24小时尿。

3、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g/L。

4、高脂血症,胆固醇高于5.7mmol/L。

5、肾活检,可有各型肾炎的病理改变。

6、明显水肿。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第1、2、3三项及其他条综合判断。

(四)前列腺增生1、多见于老年患者,夜尿次数增加,尿频,进行性排尿困难,甚至尿潴留和充盈性尿失禁,肛门指诊前列腺两侧叶增生者,中央沟变浅,消失或隆起,质地中等,光滑,中叶增生者,前列腺肿大明显(即重度)。

有既往临床检查报告(包括超声、CT、MRI),且有长期服药门诊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