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调研报告
巩固和深化“诉讼监督年”活动成果不断推动我省诉讼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青海检察
巩 固和深化 “ 讼监督 年 ’ 动成 果 诉 ’ 活 不 断推动 我 省诉 讼监督 工作 创新发展
青海省人 民检察 院 多 旦
21 年 , 院党组 决 定 在全 省 检 察 机 关 开展 “ 01 省 诉
监督年” 活动以来诉讼监督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 坚定做 好工作的信心 , 更要眼睛向内, 看到我省诉讼监督工作 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 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以高度 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 坚持巩固和深化“ 诉讼监督年” 工
法、 失职 渎职 犯罪 造成 司法 不公 的 , 要坚 决一 查 到底 ,
生, 避免 因司法不公造成不 良影响 ; 三是要积极参加 以改善 民生为重点的社会诚信建设 , 重点加强对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等案件的监督 ,加强对侵害农 民权益 , 影响农村稳定和涉众诉讼 的监督 , 加强对涉及劳动争
督 工作 的 紧迫 感和责任 感
省人大常委会对诉讼监督工作作出《 决定》 这在 , 我省 尚属首次 , 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 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 , 对于全省检察机关
进一 步加强 和改进诉 讼监督 工作 ,切 实维 护司法 公正
监 督 重点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 除了自身要做到严
要继续坚持学 习《 决定》 的内容 , 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 深化认识、 领会精神实质, 真正把人大 的重视、 关心、 监 督和支持转化为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强大动力 , 转化
为进一 步维护 司法公 正 的具体 行动 ,切实把 强化 法律
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牢 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积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 准确把握检察机关 的 宪法定位 , 正确处理打击犯罪和加强监督 、 实体公正 和 程 序公 正 、 督 制 约 和协 调 配合 、 法 监督 和探 索 监 依 创新 的关系 , 真正做 到敢于监督 、 善于监督 、 依法监 督、 规范 监督 。始 终把 诉讼 监督 工作 的重 心放 在 服务 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上 ,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 中心 ,
基层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就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检 查 监 督 的 法律 体 系和 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 对公安机关立案 活动 的监督 是否应当立案而作治安处罚 ,对此检察
首先是线索来源渠道狭窄 ,立案 监督重 机关缺乏必要 的监督 措施 ,因而监督效
关键词 : 法律监督 ; 存在 问题 ; 完善措施
大 、有影响的案件少 ,工作 中有 效的经 果也势必难尽人意 。四是 纠正侦查违法
保 障机 制 ,使 人 民检 察 院 充分 发 挥 监 督
作用。
理案件监督较难 。另 案处 理主要有两种
否确实 , 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无法掌握 , 监督也 就无 法进行 ; 治安处罚是否得 当 ,
( ) 一 在立案 监督 、 查监 督工 作中 情况 , 侦 一是在逃 , 二是治安处罚。在逃是 1 立案监督 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 在
解决人 民群众 反映 强烈的执 法不公 、 司 的问题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9 1 1 (00 0 - 3 0 10 — 4 62 1 )3 9 — 2
【 收稿 日期 :00 0 - 5 2 1— 4 2
【 者简介 : 国立( 97 ) 男( 作 张 15一 , 汉族 ) 法不公问题 。其次是对严宽相济 的刑事 ,
基层植 察皖在 诟讼活动法律监督 工作 巾存在昀 问题和完善措施
摘 要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 家 的 法 律 监 督 还存 在诸 多问题 , 此 , 据 我院开 展 了“ 加 关对此监 督无据可依 ,因而对撤案实行
机关 ,有权对 国家的各 项法律 的 实施进 强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新举措” 的谪研活 监 督目前尚无先例。二是对侦查人员违 行全 面监督 。如何全 面履行 刑事诉讼 法 动 , 结合 本院 工 作实 际 , 以下 几方 法收集证据行为实行监督难度较大。从 现 从 律 监 督 , 系到检 察 机 关 存 在 的 必 要 , 关 关 面进行 探讨 : 公安 机关移 送给检察机关 审查批捕和起 系到我 国刑事法律的正确 实施 。但在 实
司法监督铿锵行 ——全省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威 的高 度 , 刻 认识 《 深 决议 》 重 大意 义 , 的 领 会 其 精 神 实质 , 强 责 任 感和 使命 感 , 增
抓 住 机 遇 , 极 进取 . 力开 创 诉 讼 监 督 积 努
作 为 促 进监 狱 机 关严 格 执 法 、 文 明执 法 的 重 要手 段 , 自觉 加强 了与 检 察机 关 的 沟通 , 制 定 了贯 彻 落 实 《 议 》接 受 检 并 决 、 察 机 关 法 律 监督 的具 体 措 施 。
保贯彻《 决议》 工作落到实处 ”省委政 法 。
委 决 定 将 加强 和 改 进诉 讼 监 督 工 作作 为
2l O 0年 全 省政 法 工作 的 重 要 内容 , 年 在
础上 , 备部门根 据《 决议> 的要求 , 分别制 定 了贯彻落实《 决议》 的具体实施意见 。
省 法 院要 求 全 省 各级 法 院 依 法 、 面 、 全 主 动 、 自觉 地 接 受 检察 机 关 对 诉讼 活 动 的
自觉 、 主动 接 受 检察 机 关 的 法 律监 督 。 省
司 法 厅 ( 狱 管理 局 ) 监 将检 察 机 关 的监 督
2o  ̄ 9 2 o9 月 6日《 议 》 台 之后 , 决 出 省 人 大 常委 会 对 《 议 》 贯 彻 落实 工 作 决 的 高 度 重 视 ,将 其 列 为 2 1 0 0年 司 法 监 督 工作 的重 点 。 人 大 常委 会 党 组 书记 、 省 常 务副 主 任 闰丰 ,副 主 任王 琼 同志 分 别作
司 法 监 督 铿 锵 行
一
口马 力 李 雨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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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 贯彻 落 实 省 人 大 常 委会 《 于 加 强 人 民检 察 院对 诉 讼 活 关
检察院刑事诉讼工作调查报告
检察院刑事诉讼工作调查报告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县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在分管主任秦贤斌同志的带领下,于10月10日对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在认真听取县人民检察院2007年以来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召开了由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县法院负责人、县检察院相关科、室、处、队负责人、律师、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对我县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07年以来,县检察院围绕全县工作中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坚持正常性监督专项监督相结合,较好地促进了严格执法司法公正,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1、思想重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院党组非常重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定期对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应立案未立案、不捕、不诉等案件均由检委会具体讨论决定,严把刑事案件质量关;十分注重加强刑事检察力量,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调整充实队伍。
由于班子重视,人员得力,近几年来该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健康有序。
2、措施得当,抓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该院一方面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另一方面依法纠正滥用刑事手段违法立案问题。
07年以来,县检察院共监督县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11件12人、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2件2人。
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该院一是切实改变工作策略,采取走出去进行检查的办法,深入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共调阅相关案卷100余册,从中清查出“应当立而不立”及“不应当立而立”的案件进行汇总,提出需要继续补充侦查的证据意见,提高了立案监督案件的数量质量。
二是加大督办力度,不拘泥于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或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等外在形式,而是注重案件查办的跟踪督办情况,建立立案监督跟踪制度,促进侦查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理解与配合,有效防止了公安机关可能出现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或滥有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的现象发生。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为全面掌握了解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调研组通过走访、听取情况介绍、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调研。
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近年,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对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以及我县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2017年以,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2件,办理市检察院交办的民行检察监督案件25件,调阅审查法院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425件,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9次,对林业、农牧渔业执法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是把法律监督工作贯穿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始终,努力确保司法公正。
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和原审卷宗的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了解申请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灵活优势和抗诉的刚性作用,准确把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的标准,积极开展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
二是转变监督理念,规范司法行为。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县检察院积极适应民行检察新形势,主动推进执行监督与生效裁判监督等其他类型监督业务协调发展,以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
在开展生效裁判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执行案件监督工作,推动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三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不断提升监督实效。
积极寻找案件线索,发现问题后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联系沟通。
认为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内容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
多数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均能积极整改并及时向县检察院回复,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四是探索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钦州市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调查报告
钦州市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调查报告[摘要]为全面了解钦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笔者通过调研,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增强监督意识,创新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措施等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诉讼活动;检察法律监督;调研201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后,钦州市两级检察院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根据《决定》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加大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依法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执法违法、司法不公等问题,为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一)转变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观念根据《决定》要求,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两级检察院全面开展自查,引导检察人员认真查摆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交流讨论等多种形式,深化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重办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制约等陈旧的法律监督观念,使全体检察人员进一步牢固树立办理案件与诉讼监督并重、严惩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协调配合与依法监督并重的新理念,为依法正确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开展2012年1月9日,钦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在市检察院的带动下,截止目前,全市检察机关五个单位中除钦南区检察院外,均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本院案件流程、质量、效率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成立,对提升执法公信力、提高办案质量、促进诉讼活动监督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和现实意义。
二、健全工作机制,促进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一)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4月27日钦州市检察院、钦州市公安局组织召开了联系会议,会议基本上达成了建立联系沟通的长效机制的共识:一是要加强和完善提前介入的制度;二是要规范信息相互通报的制度;三是要规范捕后监督跟踪的机制;四是探索建立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综合监督制度;五是规范息诉案件办理程序;六是探索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机制;七是要开展好对取保候审、另案处理人员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八是规范对一些侦查取证的方式。
基层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调研报告作者:李峥陈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6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为了考察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2011年7月至12月,本文以某区人民检察院为研究对象,从运行情况出发,以调研报告的形式探析在具体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完善基层检察院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检察权作者简介:李峥,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陈瑜,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63-02一、近五年长春市某区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开展现状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被喻为是“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最为重要的事件之一”①,但是其规定的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成效却步履艰难。
2007年,长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
自2007年以来,该院共受理行政申诉案件4件,提请抗诉案件3件。
到目前为止,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2件,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1件,维持原判1件。
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2件,人民法院采纳启动再审程序1件。
支持起诉2件,息诉2件。
二、基层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制度运行不畅通的原因(一)立法缺失导致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力度不够行政诉讼法既然对于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规定为全面监督,全程监督,就应当包括提起行政诉讼,支持起诉,进行庭审监督,提起上诉、抗诉等多种监督方式,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规定抗诉为唯一的监督方式。
由于没有对于检察监督职权的具体规定,如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介入时间、形式,也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权限,对于检察监督的范围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就会导致实践工作中对于监督的内涵和外延会与立法目的出现各方面的差异,以至于造成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难的结果。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X月X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就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到城区、郊区两个检察院实地察看了办案场所、查阅了案卷资料,听取了城区、郊区和市检察院关于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部分检察干警进行了座谈交流。
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完善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开展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全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工作中,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辩证关系,有效防止了错捕错判、纠枉过正,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办理的整体质量。
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X 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X件;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共发出《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X件;针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超期羁押、未履行法定手续等各类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X件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X件,公安机关已纠正X件,其余正在办理中;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X件。
突出监督重点,拓展监督范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民生热点问题,积极拓展工作覆盖范围,将监督视野向治安处罚案件等方面延伸,重点监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相继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破坏资源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另案处理”案件、打击整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等专项检查监督活动。
制约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问题研究——以锦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为例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9 — 1 4 1 6 ( 2 0 1 4 ) 0 1 — 5 6 — 0 3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1 0 - 2 2
( 一) 检察人员总量不足 学历层次并不低 , 但大多为第二学 普遍存在着人员少 、 力量弱问 历 , 基本是通过 函授 、 自修等成人 题, 基层 院更为突出。一方面随着 教 育形式 和系统 内部专业培训 方
要从事检察理论 与实务研 究。
大, 而市 、 县检察机关 的编制却未 水平之间并不完 全成正 比。因此 ,
一
随客观需要增加而作大的调整。 另 当前学历 文凭 的提高也就难 以准 为适应 新形势 对检察工 作的 方 面, 检察机关新的业务工作范 确体现检察 队伍知识水平 的更新 新要 求, 进 一步 提升法 律监督 能 畴不断扩展 ,业务 分工亦越来越 换代 , 部分检察官 的法律 和文化知 力, 推进基层检察 院建设 , 确保 检 细 , 内设机构设置不断增多 。三是 识仍然不能适应检察官工作需要 。 察工作科学发展 , 锦州市 院针对检 线业务人员 比例偏低 。如某 区 三是在检察官总量偏少情况下 , 综 察工作 中制 约基 层检察 院科 学发 院 , 实 有人 员 4 5人 , 其 中班 子 成 员 合部 门与业 务部 门之 间人 员分配 展 的突 出问题 , 组织 了关于法律监 8 人; 综合部 门 1 O 人; 直接承担业 占比不合理 , 综合部 门占用 了过多 督能力问题与对策的专题调研 , 通 务工作 的部 门共 9 个, 人员 2 7 人, 的专业人才 。仅以锦州市院为例 ,
设 置 及 保 障 机 制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深 刻 分
力保障 了全市检察工作发展进步。 年龄达 到 4 9 . 9 8岁 ( 至 2 0 1 2年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内容,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等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新增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和措施,规范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对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民事诉讼法,忠实履行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取得积极进展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
民事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而且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信访案件持续高位运行,超过刑事申诉信访案件量,在信访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上升趋势明显。
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172万件次,其中民事申诉信访65万件次,占37.8%;刑事申诉信访59.7万件次,占34.7%。
2018年1-9月,受理民事申诉信访9.5万件次,占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40.4%,比2012年高出18.6个百分点。
各级检察机关牢记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和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构建起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2篇)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2篇)检察机关肩负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
以下是关于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一)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X月上旬至X月中旬,在X 副主任的带领下,我们对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先后走访了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赴XX、XX检察院参观学习了先进经验,全面了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现报告如下:一、法律监督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法律监督工作是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X**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法律监督工作有力,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群众关注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重点、热点问题,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是加强了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
通过立案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等执法不严问题,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等形式,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确保案件不枉不纵。
X年以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X件X 人;审查批准逮捕X件X人,审查提起公诉X件X人。
对应当提请逮捕、起诉而未提请的,建议追捕X人、追诉X人;对不涉嫌犯罪的,建议撤回报捕X人、撤回移送起诉X件X 人;书面纠正侦查违法行为X次。
二是加强了审判活动监督。
通过提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和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X件,改判率为X%,依法受理并立案复查当事人不服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X件,经审查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依法答复并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书面纠正刑事审判违法行为X次;依法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X件,审查立案X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建议提请抗诉X件,再审改判率为X%,提出再审检察建议X件,工作性检察建议X件,检察建议均得到采纳。
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
L eg州S y 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型圭塾金型!堡!三望型。
:萱■圈髓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钟刚摘要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地发展,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制度、职权、机构、队伍等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完善。
尤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职权的完善更为突出,使得我国人民检察院不仅依然肩负着检察职能,而且被宪法确立为肩负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重任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49—02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含义检察权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法定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线索接受权、调查权、是否立案的决定权、侦查权。
与此同时,包括监狱法规定的获得监狱罪犯控告、检举情况权、处理权和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权。
法律监督权具有广泛的具体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其包括: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权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依法出席人民法院庭审,认为人民法院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提出纠正意见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权;依法对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权: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书面意见权:依法获得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副本权;认为人民法院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不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权;依法对执行刑罚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通知其纠正权。
依照监狱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的依法监督权。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属于该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时,提出抗诉权。
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拥有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抗诉权。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的现状首先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见,人民检察院检察的对象是国家公耿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
而这些种类的犯罪主体都是不同程度掌握国家公权力的人,其中许多人位居领导岗位,甚至是担负国家非常重要部门的领导职务,拥有重要的权力,涉及的范围广,支配力强,影响大。
检察院调研报告3篇
检察院调研报告3篇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
落实宪法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中国的法治构建而言意义非凡。
实践中,由于体制机制、人员素质、司法环境等多种原因,司法机关在承担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社会职能上,距离民众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尤其是一些错案和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冲击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
与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适用法律更为细致复杂,从而决定了其更应该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
因此在法治构建的功能上,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一、诉中监督的概念诉中监督是检察院对于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活动的监督,它与以抗诉为表现形式的监督并无实质性区别,均是事后监督。
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在主体关系中,诉中监督只要真正定位于监督,其并不会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司法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民事诉讼活动,也有一定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集中表现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中。
在民事诉讼立法所构设的监督机制体系中,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是其中重要内容,这种监督通常称为“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
二、诉中监督的基本特征根据前述定义,可以将诉中监督的主要特征解析如下:(一)时间上的过程性顾名思义,诉中监督非常鲜明地凸显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的时间阶段性,发生在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这种时间上的过程性特征是非常明显的,是诉中监督区别于诉前监督和诉后监督的重要标志。
广义上的诉中监督包括三种形态:一是诉前监督的继续延伸,二是单纯的诉中监督,三是诉中监督向诉后监督的演化;狭义上的诉中监督仅指上述第二种情形,也就是单纯的诉中监督,这种诉中监督既非渊源于诉前监督,也不延伸于诉后监督。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监督情况浅析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监督情况浅析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依据所处的诉讼环节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项城市检察院根据自身实践对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构想进行分析。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立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刑诉法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由于规定不够完善,立案监督仍然是刑事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是“两个不到位”:一是执法观念的转变不到位。
有的认为检察批捕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安报来的案件,重在定性把关,至于立案监督可搞可不搞;有的担心开展立案监督会影响与公安的关系及承办人之间的感情,不愿监督,还有的担心怕监督不准个人丢面子,不敢监督。
二是工作开展不到位。
2.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立案阶段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较多。
如忽视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的规定,基于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随意立案,争夺管辖权;以侦代立,先侦后立,未经立案程序便对当事人采取或变相采取羁押、搜查措施,等等。
二是对监督意见接受不虚心、配合不紧密的多。
一些侦查部门的干警在认识上并未把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看成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不能正确对待监督,在接受监督工作中表现为缺乏配合和协作精神。
具体表现为:(1)不予说明不立案理由;(2)迟延说明不立案理由;(3)通知立案不立案;(4)迟延立案;(5 )立而不侦或侦而不结。
(二)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实体性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程序性的规定却很不全面,由此导致侦查监督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少数干警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侦查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没有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完善
第2 4卷
第 4期
【 检察建设 】
检 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完善
刘 钰
( 天津市河东 区人 民检察院 , 天津 3 07 ) 0 1 1
[ 摘
要] 诉讼 法律监督权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检察权 的具体权 能之一。在 司法实
践 中, 由于 立法上 的 欠缺 、 法 中监 督 关 系难 以理 顺 、 执 具体监 督 方式存在 问题 等原 因 , 响 了监督 权 影 的有效行 使 , 应从 立 法方 面、 监督 手段 方 面及 机 制建设 方 面加 以完善 。
但公 安机关 若拒 不 纠 正违 法 , 者 拒 不 执行 检察 机 或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 国关于诉讼监督 的相关 我
立 法还存 在 有 失 均衡 、 于 笼 统 、 作 性 不 强 等 问 过 操
题, 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 中 常 常 出现无 据可 依 、 缺乏力 度 的尴尬 境地 。
作者简介 : 刘
钰 (9 4一) 女 , 18 , 天津市河东 区人 民检察 院助理检察员 。
第 4期
刘
钰: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 的完善
9 l
否 立案 、 否撤 案 、 否 达到起 诉 条件 以及 法 院判决 是 是
1强化 确 定性 。 即通过法 律条 文进 一步 明确监 .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 否错误等实体性 问题 上, 而对于程序性 问题则较少涉及 , 进而使得诉讼监
收 稿 日期 :0 1一l 21 0一l 5
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第二百二十 二条 、 二百 二十 四条 等条文 中 , 第 明显 缺乏 系统性 。 4 实体性监督方式较多 , . 程序性监督方式较少。
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近日,县人大监司委对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召开了由县人民检察院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及县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相关情况,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工作情况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近三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XX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契机,聚焦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立案监督情况。
该院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共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17份,监督立案17件,提起公诉17件25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7件25人;2、侦查监督情况。
该院认真履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共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特大案件42件次,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制作《继续侦查提纲》169份、《补充侦查提纲》80份。
做好刑事案件追加逮捕、追加起诉、补充侦查等工作,共纠正漏捕9人,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9人,共纠正漏诉40人,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40人,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9件104人,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1件43人,诉讼质效得以有效提升。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该院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察长或副检察长6次就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涉恶等案件列席县法院审委会。
同时,为确保法院公正审判,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共提出抗诉意见2件,抗诉意见被上级院支持2件,均已被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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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调研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XX年度工作安排,由法工委牵头组成的专题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周静的带领下,于9月20日至9月30日分别深入到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座谈讨论等方式,对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情况暨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决议》的基本情况
自《决议》发布以来,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多管齐下,切实加强了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
提升了法律监督能力。
自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以后,县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组织全院检察人员深入学习《决议》和相关诉讼程序规定,通过举办检察论坛、岗位练兵、业务轮训、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了检察人员对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检察机关各科室的职责和要求,掌握了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方法和手
段,并通过一系列有序的司法实践有效提升了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为做好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
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
一是定期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推进法律监督工作中加强支持和配合。
二是单独或与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紫阳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监督的若干意见》等数个具有实践意义的制度性文件,创新了工作方法、规范了法律监督行为,提高了法律监督工作实效。
三是加强了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出台了相关衔接规定,加大了对刑事犯罪案件移交工作的监督力度。
四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提请人民监督员评议工作、推行检务公开、检务督察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本院自身办案活动的监督力度,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加强了法律监督实践。
近两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决议》要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提出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提起抗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手段,针对执法、司法环节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进行了法律监督。
无论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针对其他司法部门的监督上,还是在对自身办案活动的监督上,县人民检察院都采取了积极的监督措施,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受
到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和辖区人民群众的好评。
二、贯彻执行《决议》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两年来,虽然县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因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操作程序复杂,加之受到检察队伍自身人员结构、思维模式的影响和各种外部体制因素的制约,使法律监督工作不能完全覆盖每个诉讼环节,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少数检察人员对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法律监督主动性。
有的检察人员对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于“坐堂办案”、“就事论事”,局限于通过当事人申诉、群众举报、有关机关转办等“被动”方式获取监督线索,缺乏积极参与诉讼监督的主动性;有的检察人员有“重刑轻民”的思想,对与检察工作联系紧密的刑事诉讼的监督较为关注,放松了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有的检察人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重形式轻实效,发出的究违通知和检察建议数量多落实少,不注重对法律监督文书的督办复查。
法律监督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一是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线索来源比较被动和单一,与其他执法部门联系沟通不足,刑事犯罪案件移送监督的覆盖面不广,致使部分违法犯
罪行为未受到依法惩处;二是与其他执法、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够完善,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没有得到充分运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刚性措施不足;三是对诉讼监督的评价、考核、激励机制不够成熟,没有充分调动检察人员的监督积极性;四是其他执法、司法部门贯彻执行检察院监督意见的机制不健全,缺乏后续督办复查环节,降低了监督实效。
法律监督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一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环节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二是对刑事立案监督不全面,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违法撤案和以罚代刑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如调研中发现的:公安机关要求仅持有轻伤鉴定结论和报警记录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自诉的现象即属于有案不立的范畴,这类现象在侦查机关基层单位不同程度存在,但监督乏力,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也给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增添了许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三是对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违背法定程序、违反审理期限、不遵守证据规定等问题监督不够,且大多是事后监督,既浪费了司法成本,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法律监督工作保障不足。
一是检察队伍的人员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办案力量有
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工作经费保障不足,没有达到省上规定的保障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监督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
针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
为此,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始终站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职责意识和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错误裁判得到改正,职务犯罪得到查处,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完善法律监督运行机制。
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要求,本着有利于实现监督目的的原则,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情况下,深入调查研究,大胆探索创新,在已经建立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操作程序,力争在事前预防性监督、事中即时监督和事后追责性监督上有所作为并突破发展,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的问题,大力查
办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要把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用活、用足,要把拒不执行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的行为纳入追究违法失职犯罪行为的重要情节考量,增强执法、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加强与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并完善公、检、法、司“四长”联系会议制度,及时解决诉讼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一要强化立案监督,要结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司法实践和群众的现实需求,本着促进法律实施、保障群众利益的原则,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申诉维权渠道的畅通;二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律监督,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介入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机制和途径,不断健全人民检察院查询有关案件情况、调取有关案件材料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彻底杜绝“以罚代刑”的现象;三要积极探索对刑罚执行和民事、行政执行环节的监督措施,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力度。
四要加强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及时纠正审判过程中违背法定程序、违反审理期限的违法行为,保证审判活动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
加强法律监督保障。
一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切实提升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快速适应新时期法律监督工作需要;二要多渠道引进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不断优化检察机关人员结构;三要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的职级待遇和检察工作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