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自考近几年简答论述题精选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16.简述形式上的互惠与实质上的互惠的主要区别。
答:采取形式上的互惠,则国家之间在民商事领域签订互惠条款时,并不要求在缔约对方国境内赋予其公民的具体权利范围与这些国家赋予缔约对方国的公民的权利范围相等。而实质上的互惠则要求在互惠条款中专门规定的权利范围上完全相等。
9.简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
其主要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这一学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并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完全建立在“物法”和“人法”的区分上,认为凡属物法,则必须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且也只能在其管辖领域内适用,而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亦即对人不利的禁止性法则,是可以随其居民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巴托鲁斯为了区分哪种法则是物法哪种法则是人法,借助法条词语结构分析,如认为某一法条的主词是物,则属于物法;某一法条的主词是人,则属于人法。例如,法条规定不动产“由长子继承”,因其主词是“不动产”,是物法;反之如法条规定为“长子继承财产”,因其主词是“长子”,是人法。
7.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区际私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它与国际私法不是发生在同一个层面的问题,区际私法只是依国际私法规则指定应适用某国法律作准据法之后,才可能遇到的问题。其次,由于区际私法处理的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在多数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律近似性会更大,而且往往要受到中央宪法的制约,因而在法律选择方面都比较宽松。再次,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是属人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连接点,而在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时,国籍这个连接点完全不起作用。
09年--11年国际私法真题简答与论述汇总
1.简述法律规避的定义和构成的要件。
4-84/85答:定义: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等,是指涉外民小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蕾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2.简述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7-132答:(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这与适用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是否已取得权利能力基于同一道理。
因此,凡依其属人法已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便也可在外国被认为是法人;反之,依其属人法不具有法律上人格的组织,在其他任何国家也不会被认为是法人。
(2)法人的权利能力。
这包括法人能从事何种活动,能取得何种财产权利,法人能否为“权限外的行为”(即超出法人章程范围以外的行为),法人有无侵权行为责任能力,法人有无诉讼能力等问题。
(3)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
(4)法人的解散。
(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3.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有哪几种主要制度?15-301答:(1)单一制。
单一制又称同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嘱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
(2)分割制。
分割制又称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严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4.简述直接送达的几种方式。
16-345答:(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一般来说,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域外送达的对象只能是所属国国民,并且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2)邮寄送达。
国际私法论述题
三、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二)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
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国际私法简答和论述题(17页)
国际私法简答题论述题目录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简述动产三分说。
(2)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3)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3)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3)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3)简述本地法说。
(4)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4)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5)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5)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6)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6)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7)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8)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8)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9)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10)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10)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10)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10)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10)简述国际礼让说。
(1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11)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11)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 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2)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2)简述本地法说。
(1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12)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13)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13)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13)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14)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14)简述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
国际私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自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A. 国际公法问题B. 国际私法问题C. 国内法律问题D. 国际商事问题答案:B2.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指什么?A. 规范国际私法的法律B. 规范国际公法的法律C. 用于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规范D. 用于解决国内法律冲突的规范答案:C3.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属于冲突法的基本原则?A. 属地原则B. 属人原则C. 最密切联系原则D. 以上都是答案:C4. 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通常用于解决哪种类型的法律问题?A. 国际商事合同纠纷B. 国际知识产权纠纷C. 国际侵权行为纠纷D. 国际婚姻家庭纠纷答案:D5.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不是冲突法的适用方法?A. 直接适用法B. 间接适用法C. 反致D. 转致答案:A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简述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条件。
答案: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解决国际私法冲突时,选择与案件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
适用条件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因素,以确定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2. 阐述国际私法中“反致”的概念及其法律效果。
答案:反致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引到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又指引回本国法,从而本国法院最终适用本国法的一种法律适用现象。
法律效果是,通过反致,使得案件最终适用本国法律进行裁判。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30分,共30分)案例:中国公民李某与美国公民史密斯在中国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法院。
请分析中国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答案:根据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中国法院首先需要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由于合同中已约定适用美国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国法院应尊重合同双方的选择,适用美国法律进行裁判。
国际私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自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在国际私法领域,下列哪个原则可适用于解决具体案件中的法律冲突?A. 国产法优先原则B. 双重公民法原则C. 直接适用外国法原则D. 国际公序法原则答案:D2. 下列哪个条约主要规定了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和合作?A. 罗马公约B. 海牙公约C. 蒙特雷公约D. 维也纳公约答案:B3. 在国际私法中,下列哪个原则强调合同各方在签署合同时可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A. 国产法优先原则B. 管辖法优先原则C. 选法自由原则D. 双重法原则答案:C4. 下列哪个原则适用于确定海上事故的法律管辖权?A. 父权原则B. 领土优先原则C. 米兰公约原则D. 船旗国原则答案:D二、判断题1. 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是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解决。
答案:√2. 在国际私法中,公序法原则将优先适用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答案:√3. 在进行合同法选择时,涉及到的关键要素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和合同标的物的国别。
答案:√4. 在国际私法中,领土优先原则意味着国际法律应以国家的领土法为基础进行解释和适用。
答案:×三、简答题1. 请解释国际私法的概念和作用。
答案:国际私法是研究国家之间冲突法律问题的一门法律学科。
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是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解决。
它通过规定各国法律的适用范围、管辖权的界定以及合同法选择等原则,为国际民事关系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
2. 请列举国际私法中常用的法律冲突解决原则。
答案:常用的法律冲突解决原则包括国际公序法原则、双重公民法原则、选法自由原则和管辖法优先原则等。
国际公序法原则强调保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它适用于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应违背的原则。
双重公民法原则适用于公民同时拥有两个或多个国家国籍的情况,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选法自由原则则强调合同各方在签署合同时可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问题库1.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性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区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民商事关系。
前两种国际关系为国家间关系,也可说是一种公的关系,后一种则是私的关系。
这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
二十世纪末,冷战结束之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时代主流,全球战略重点开始全面转向经济领域。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其合理性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正在成为各国经济体制的主要存在方式。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各国市场渐次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由此,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整合程度也就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都把发展本国经济作为工作重心,并致力于将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中。
国际经济大循环是通过全球统一大市场内的国际商品、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流动实现的,而这些资源要素的流动关系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社会关系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
2. 国际私法的学习特点和方法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调整对象广泛: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国际社会“私”的关系,它不仅包括了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商事关系,还包括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对一般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有深入的理解;又由于这种“私”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种,就又要求我们对处理国际社会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有所了解。
第二个特点是法源形式多样:这里的法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使其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形成了两种调整方法,即用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和用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这决定了国际私法规范表现形式的多样化,既有国内法源,也有国际法源。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在于解决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一些常见的国际私法简答题和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简答题1.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什么?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跨国交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例如合同、侵权等。
2.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普遍适用的法律途径是根据涉及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国际惯例。
3. 什么是重大问题输入法?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
它制定了规则,确定了在纠纷中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以确保公平公正。
4.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可能对本国利益产生严重损害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并适用本国法。
5. 请解释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法理论。
选择法理论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法理论,例如就事实法、国籍法、居住法等。
二、国际私法论述题1. 论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涉及跨国法律关系,但其重点和范围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国际公法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且有共同的目标,即解决跨国纠纷。
2.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重大问题输入法的优点和缺点。
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其优点在于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利害关系国家的不正当利益损害。
然而,其缺点在于其适用的规则和标准可能不明确或主观,导致争议和不确定性。
3.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
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涉及国际合同的地点、主要履行地、合同的性质和特定的选择法。
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确定合同适用法的准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
电大法律本科国际私法名词解释、问答题、论述题答案一、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1-10(可打印)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不同;三是一国的域内效力和另一国的域外效力的冲突;四是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答:(1)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性质的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2)但对运送中的或处于公海、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外国法人的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国家财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发送地法或目的地法,或所有人属人法,或登记注册地法、旗国法等.简述我国法院可采用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外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改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用为高速对象的一个独立部门.一般地说,凡有以下哪些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答: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简述连结点的法律意义.1.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它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其意义表现在两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把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地域法律之间存在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自考“国际私法”完整版问答论述3-2
自考“国际私法”完整版问答论述3-251.简述场所支配原则的适用答:按照“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而适用行为地法,这是最常适用于决定行为方式准据法的原则。
虽然各国都采用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原则,但对其性质认识却有不同的主张。
有的认为它是强制性的规范,也有的认为它是任意性规范。
从当今的国际立法实践来看,倾向于认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任意性规范,因而多采用相对的选择适用主义。
52.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答:各国立法和实践颇有不合,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主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2)主张适用代理报酬代理行为地法;(3)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或住所地)法。
53.简述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答: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在代理权限内或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否拘束被代理人的问题,对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问题,由于庇护的着眼点不同,常采取不同的立法主义:(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2)适用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缔结的主要协议的准据法;(3)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54.简述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理论实践。
答。
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的国家,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的国家,或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等。
解决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应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别离确定其准据法。
各国立法和学说并不统一、阐释时应注意全面多层次地展开来剖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5.论述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答:在通常情形下,就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而言,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代理人并不负责任。
但是,如果代理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时,这就发生了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关系,因而多主张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判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国际私法论述题
1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
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2)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
后者,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有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内国法时,才是必须予以适用的;而前者,甚至在冲突规范指定外国法时,也是必须予以适用的。
(3)公共秩序的运用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和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
外国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等公法不为内国法院所适用,这几乎是各国过去一致的立场。
其根据就是认为公法本身只有域内效力,所以,没有必要把公共秩序用来作为排除外国公法适用的根据。
(4)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同一冲突规范的效力。
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但应严格控制其适用,否则便会损害缔结统一冲突法的宗旨,故多以“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作为限制。
(5)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可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
总之,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时应注意避免以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或狭隘的国家主义歪曲公共秩序的本意。
2涉外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自意大利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该冲突原则为各国普遍采用。
侵权行为地法仍然是解决侵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或者一般原则。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各国司法提出了各种原则: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有法国、日本等。
第二,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有美国、土尔其、加蓬等。
第三,依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任一地点。
2选择适用法院地法现代有些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方面,基于公共秩序的考虑,开始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籍冲突解决方法?1、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
2、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三种:(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3)与当事人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简述国际民事管辖权在国际私法的重要意义?解决了民事司法的不同国家的冲突;有利于国际民事交流;保护不同国籍的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平等权利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
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辨。
(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
(5)、适用一般法理。
(6)、辅助连结说。
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
(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
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1)、法院地法说:依据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进行识别。
(2)、准据法说。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
(4)、个案识别说。
(5)、功能识别说: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定性。
39.简述《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
答:(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
(2)、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
(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国法律规定不甚祥尽,散见于行政法规之中。
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我国加入此公约作出保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P406 答:公约第5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若干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即可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即不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明):(1)、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两项重要保留:(1)我国也只在互惠基础上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时适用该公约;(2)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包括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争议。
36.简述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国内判例37.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一、积极冲突解决:1、内国住所优先;2、均为外国住所时,以当事人最密切联系或以最后取得住所为住所。
二、住所消极冲突解决: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无居所或者居所不明时以现住地为其居所简述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1)以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简述胡伯“国际礼让说”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驶,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和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再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简述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相互认许制,一般认许制,特别认许制,分别认许制。
简述我国关于司法文书送达的规定(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领事馆代为送达(4)向有权代理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邮寄送达(6)公告送达论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1)行为地法说(2)法院地法说(3)最密切联系说简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行为地法说,法院地法说,最密切联系说。
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继承开始和开始的原因;什么样的人能够成为继承人;继承财产的范围及转移权;继承开始的效力;无人继承财产归属。
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和解决原则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
积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有两处或以上住所;消极冲突指一个人无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解决原则为:以内国住所优先,如果是外国住所以最后取得住所优先,同时取得以最密切联系为其住所。
消极冲突解决办法以居所代替住所,没有居所的,以当事人现所在地为住所。
我国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几种情况。
(1)判决尚未发生效力的(2)做出判决法院无管辖权的(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和未得到传唤下作出的(4)该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在第三国作出判决且为中国法院承认的(5)危害中国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简述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有两种情况,1、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2没选择法律时根据冲裁地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授权仲裁庭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适用国际惯例试述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1)主要主张以意思自治为主,以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
(2)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间和范围,可以在开庭后审理前选择,不需要所选择法律必须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客观联系,但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必须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4)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于除合同形式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其他方面行为地法的种类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立遗嘱地法简述中国涉外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1)定居国外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定居国外公民行为发生在国内,适用我国法律(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的民事活动,如果本国法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则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4)无国籍人适用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住所地法对于国际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应适用的法律,在国际私法有哪几种主要学说?适用缔约地法;适用属人法;多种法律中选择简述域外调查取证方式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请求书方式试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就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所涉及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在现实生活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所涉各国民法规定不同;司法权的独立;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依本国冲突规范解决;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依照统一实体法解决。
什么是法律规避,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避开本该适用的法律,使自己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
构成要件有:必须出于故意;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法律;是通过改变连接点或制造连接点实现;达成了对自己有利的目的简述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主要方式有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和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试述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适用的相关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法律选择的方式必须处于当事人的一致明示;时间和范围最迟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审理之前,但必须是实体法;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只能选择中国法律;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除了合同形式和当事人缔约能力之外的争议;合同形式只能使用一方的本国法;缔约能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行为地法承认有行为能力的也应当认为有行为能力。
如果有其他规定不相同的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简述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法人属人法是指确立法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法人的解散;法人的合并和对债务继承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有哪几种主张分割制,即将动产和不动产分为两部分,适用不动产地法和动产指引的准据法。
单一制,即都依其属人法支配。
1.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当自始至终加以贯彻执行的根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主要在立法及司法方面;(2)平等互利原则:包括国家间及私人间的平等互利;(3)有约必守原则:包括条约和合同。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答:间接调整方法,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国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起间接调整作用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范”。
直接调整方法,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