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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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2.10.31•【文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发展,规范和保障做市支持业务开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发行人通过随买、随卖等方式对做市支持标的债券(以下简称标的债券)开展做市支持操作相关业务办理。

其中,随买操作是指发行人向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赎回标的债券,随卖操作是指发行人向参与机构卖出标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开展做市支持业务前,应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签署做市支持操作服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标的债券是指发行人已发行且交易流通的债券,标的债券付息兑付日及行权日等业务日期的前2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不可开展做市支持操作。

第五条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且为发行人年度承销做市团成员或参与发行人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相关机构。

第二章做市支持操作相关业务流程第六条发行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开展随买、随卖操作。

申报日,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做市支持需求,发行人根据相关需求确定开展做市支持操作的标的债券、操作日、操作规模等。

操作日,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参与做市支持操作。

第七条做市支持操作结束后,上海清算所根据操作平台发送的做市支持操作结果,通过券款对付的方式办理结算。

做市支持操作的结算日为操作日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如有调整,将在发行人做市支持操作通知中予以公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3.12.12•【文号】清算所发〔2023〕125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清算所发〔2023〕12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将于2023年12月12日,联合推出中央债券借贷业务。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是为提升债券交易结算成功率、化解结算风险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自动融券”业务,借出方基于自愿原则,向上海清算所申报愿意出借的债券,构成可借债券池。

当借入方结算日应付债券不足时,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发起中央债券借贷指令,由上海清算所在可借债券池内自动完成标的债券的匹配和借入、担保债券的管理以及到期结算交收。

业务参与者在借贷期间始终以上海清算所作为交易对手方,由上海清算所提供履约保障及违约处置等服务。

二、合资格债券(一)合格担保券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币计价债券:(1)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面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

(3)不含有可赎回或回售、可提前或分期偿还等特殊条款。

(4)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格标的券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合格标的券范围与目前可纳入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的合资格债券范围一致。

三、业务申请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分为借入方和借出方。

上海清算所基本情况

上海清算所基本情况

上海清算所基本情况公司概况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是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专业清算机构,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等4家单位共同发起,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

2009年11月28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出席开业仪式,做重要讲话,并共同为上海清算所揭牌。

开业仪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上海总部主任苏宁主持。

来自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国内证券期货交易所、国内有关大企业和上海清算所各股东单位代表,以及德意志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欧清银行、CLS集团等国外同业机构代表共200余人出席了开业仪式。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是“上海清算所”,简称“上海清算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ClearingHouse。

选择“上海清算所”作为商标和中文简称,简洁、直观地体现了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立足上海,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清算服务的发展宗旨,也有利于开展国际同业机构间的交流合作。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以中央对手净额清算为主的直接和间接的本外币清算服务,包括清算、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信息服务、咨询业务;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成立背景建立清算所,是主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金融市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对场外金融市场集中清算问题非常重视。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对建立集中清算制度安排,降低交易对手方风险并实施有效监管达成了普遍共识。

目前,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的集中清算已在美国及欧盟逐步推行。

清算所的成立,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最新趋势,进一步提高场外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降低场外交易风险,是以改革和创新的态度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积极举措。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3.08.15•【文号】清算所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项的通知(清算所发[2013]38号)各结算成员:为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DVP)结算需求,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结算效率,有效防范结算风险,现就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部结算成员都应指定或开立DVP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债券交易的全额逐笔DVP结算。

其中,直接结算成员(A、B类)可指定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作为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或申请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立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间接结算成员(C类)可通过其结算代理人DVP资金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结算,或以自身名义申请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办理资金结算。

二、间接结算成员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由其结算代理人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

间接结算成员应指定其在开户银行的实名账户作为资金结算账户的往来账户。

结算代理人应严格按照间接结算成员真实委托,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发送结算、提款等指令。

三、结算成员在交易、清算、结算过程中应妥善做好资金安排,及时在DVP结算账户中存放足额应付资金,确保债券交易结算顺利完成。

四、请已开立持有人账户但尚未开通DVP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成员,9月底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直接结算成员应提交附件1申请材料,间接结算成员应提交附件2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的,按上海清算所现有规定办理。

未尽事宜,请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陆文婷************;谢冰清************特此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便利债券市场成员账户业务相关服务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便利债券市场成员账户业务相关服务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便利债券市场成员账户业务相关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3.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便利债券市场成员账户业务相关服务的通知各债券市场成员:为进一步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拓展账户业务办理渠道,提高账户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计划于6月25日推出进一步便利各托管机构、结算代理机构等债券市场成员的相关账户服务。

各债券市场成员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开通业务权限,并根据制度规则要求办理账户业务。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服务为满足债券市场成员在生产网段通过我公司综合业务系统办理账户业务的需求,各托管机构、结算代理机构及其他法人机构可于即日起向我公司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服务。

开通服务后,债券市场成员可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提交债券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申请,在线查看办理进度和结果。

(一)服务开通流程债券市场成员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服务的,需填写《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服务开通申请书》及相关承诺(附件1),用印后将原件寄送至我公司。

在收到材料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完成开通处理并邮件通知债券市场成员。

若材料有误的,将通过邮件或电话反馈。

原则上,一个账户可申请新开立2名管理员用户或指定现有的2名管理员用户作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相关功能的管理员。

管理员用户需为操作员用户设置账户业务权限。

(二)业务办理流程开通服务后,债券市场成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

1.办理开户业务时,债券市场成员需按照账户开户导入模板填写相关内容(见附件2),并登陆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完成信息导入。

2.办理变更、注销业务时,债券市场成员需在线填写申请信息。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柜台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他采用柜台模式的金融产品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条在柜台交易、由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实行两级托管。

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对所托管券种承担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

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称承办机构)为二级托管人,为柜台交易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服务。

第三条二级托管账户是代理总账户的明细账户,上海清算所负责维护承办机构在其开立的代理总账户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办机构负责二级托管账户的账户信息、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清算所通过公司网站等为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账户的复核查询服务。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和承办机构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投资人对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应第三人请求对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操作。

第五条上海清算所、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发建立、运行管理各自的债券柜台业务系统,保障业务安全平稳运行。

承办机构与上海清算所之间涉及的债券柜台业务数据交互,由上海清算所制定接口规范,承办机构据此进行开发和业务交互处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承办机构在开展柜台业务前,应以承办机构名义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代理总账户,用于记载承办机构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

承办机构应同时指定代理总账户对应的资金往来账户,用于收取代理总账户下债券付息兑付资金等相关用途。

第七条承办机构应根据投资人申请,为投资人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投资人持有的债券余额和变动情况。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清算所公告[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0]5号)为服务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支持超短期融资券试点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22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并于2010年1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章持有人账户第三条持有人账户是指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用以记载持有人所持超短期融资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账户持有超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符合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

第五条投资者可直接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中汇交发〔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4〕9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

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业务申请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2.05.15•【文号】清算所公告[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2〕5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即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申请办理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开立发行人账户。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发行登记申请书等发行登记所需材料,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

二、上海清算所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提供清算结算服务。

净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办理;逐笔全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五章“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的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三、上海清算所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兑付和信息披露服务,有关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做好数字证书升级改造推广准备工作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做好数字证书升级改造推广准备工作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做好数字证书升级改造推广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3.07.13•【文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做好数字证书升级改造推广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市场机构:根据数字证书升级改造工作安排,我公司拟于近期开展业务系统相关证书升级改造推广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整体安排本次数字证书升级改造推广工作涉及我公司综合业务系统Ⅱ、利率互换集中清算系统、信用违约互换清算系统、大宗商品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系统、标准利率衍生品集中清算系统、招标发行系统。

我公司计划于7月至9月进行升级改造推广工作,将目前使用的数字证书由RSA算法的软证书更换为SM2算法的硬证书,并在10月开始全面使用SM2算法的硬证书。

整体安排如下:第一阶段(提前准备期):计划于近期上线证书管理系统并改造现有各业务系统,支持SM2算法硬证书业务,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推广过渡期):推广过渡期间(预计为1-2个月),不再受理新开立RSA算法软证书的业务申请,即新开立的数字证书均为SM2算法硬证书;原有RSA算法软证书可继续使用,但不再受理对应的换发、补发、重发等业务申请。

第三阶段(全面应用期):推广过渡期后(预计为10月),原则上原有RSA 算法软证书不再使用,在我公司业务系统上使用的均为SM2算法硬证书。

上述系统上线、过渡、推广日期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综合业务系统直联接口工作及对应证书使用详见我公司官网《关于第二代综合业务系统直联接口升级的公告》。

二、证书申请流程市场机构可通过纸质、电子等方式申请新发SM2算法硬证书。

方式一:已使用我公司第二代综合业务系统的机构,可由管理员用户登陆第二代综合业务系统,为同一持有人账户的系统操作员提交证书申请。

方式二:已使用我公司利率互换集中清算系统、信用违约互换清算系统、大宗商品衍生品清算系统、标准利率衍生品集中清算系统、招标发行系统处理中心客户端的机构,可使用该业务系统的管理员用户名、密码、证书登陆上海清算所证书管理系统,为该业务系统同一机构代码的系统操作员提交证书申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付息兑付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条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收费对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创设名义本金的万分之0.3收取。

第四条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服务费收费对象: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产品发行人。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发行面额、付息兑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计费比例参见下表。

第五条持有人账户维护费收费对象:账户持有人。

收费标准:按持有人账户分类执行不同标准。

其中,新开立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成员,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缴纳账户维护费。

开户日期以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结算成员申请销户的,应当缴纳销户当月账户维护费。

第六条结算过户费收费对象:见下表。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

按业务类型、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标准。

结算失败时按相同标准收取结算过户费。

第七条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收费对象:清算双方。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仅针对逐笔全额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每笔收取30元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第三章费用收取、缴纳注意事项第八条创设机构及发行人应在产品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服务费用及时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结算成员本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并通过客户端将缴费通知单发送至相关结算成员。

结算成员核对无误后于次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费用一次全额汇至上海清算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2.08.08•【文号】清算所公告[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企业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2〕9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即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资产支持票据)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4号),现就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办理发行登记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

二、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PDF电子版)。

缴款日前,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发行登记申请书、注册要素表、承销/认购额度表、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等。

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办理发行信息披露及初始登记。

三、发行人分档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上海清算所为每档资产支持票据单独配发证券代码,确定资产支持票据简称。

四、上海清算所为资产支持票据交易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净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办理;逐笔全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办理。

五、上海清算所为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兑付服务。

发行人应在发行文件中明确资产支持票据的付息及兑付方式。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会员管理办法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会员管理办法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清算会员管理,规范清算会员参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相关活动,保障清算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CCP)的清算业务(以下简称中央对手清算业务)实行清算会员制度。

第三条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和特殊清算会员。

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或部分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自营业务清算(以下简称自营清算)和代理业务清算(以下简称代理清算)。

综合清算会员分为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和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

其中,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代理清算,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对应产品业务的代理清算。

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或部分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自营清算。

普通清算会员分为A类、B类和C类普通清算会员。

其中,A类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中央对手清算业务,B类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两项或两项以上中央对手清算业务,C类普通清算会员只能参与一项中央对手清算业务。

特殊清算会员参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上海清算所另行制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机构。

(二)申请A类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均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符合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申请A类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

申请B类或C 类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机构应符合上海清算所关于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净资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要求,具体标准由上海清算所提供相应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时确定。

(三)达到上海清算所制定的A类、B类或C类普通清算会员内部评级标准。

(四)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自营清算业务的开展。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外汇账户信息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外汇账户信息

附件2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外汇账户信息一、人民币账户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一)清算资金划付(二)费用划付二、外汇账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CLEARING HOUSE FINANCIAL MARKETS CO. LTD)SWIFT BIC CODE为:CHFMCNSH。

各外汇币种境外账户行及账号如下:美元花旗银行纽约(SWIFT BIC: CITIUS3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纽约分行(SWIFT BIC: BKCHUS33)港币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SWIFT BIC: BKCHHKHH)日元中国银行东京分行(SWIFT BIC: BKCHJPJT)欧元德意志银行集团(SWIFT BIC: DEUTDEFF)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SWIFT BIC: BKCHDEFF)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伦敦分行(SWIFT BIC: BKCHGB2L)澳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悉尼分行(SWIFT BIC: BKCHAU2S)加元蒙特利尔银行(SWIFT BIC:BOFMCAM2)瑞士法郎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SWIFT BIC: BKCHDEFF)新加坡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SWIFT BIC: BKCHSGSG)中国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SWIFT BIC: BKCHMYKL)卢布封闭式股份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莫斯科)(SWIFT BIC: ICBKRUMM)说明:1、人民币外汇交易的美元资金清算,除上海清算所指定会员(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中银香港以及中行澳门)通过清算所开立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账户办理外,其他会员均通过清算所开立于花旗银行纽约分行的账户办理。

外币对交易的美元资金清算均通过清算所开立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账户办理。

2、人民币外汇交易的欧元资金清算,除上海清算所指定会员(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中银香港以及中行澳门)通过清算所开立于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的账户办理外,其他会员均通过清算所开立于德意志银行法兰克福分行的账户办理。

第二届中金所题库 第五部分 其他衍生品答案

第二届中金所题库 第五部分 其他衍生品答案

第五部分其他衍生品一、单选题1. 场外衍生品进行场内清算,将交易所或清算组织作为中央对手方充当交易中买方的卖方或者卖方的买方,这种制度上的变化主要是为了降低参与者所面临的()。

A. 系统性风险B. 操作风险C. 法律风险D. 对手方风险2. 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相比,具有的特点是()。

A. 交易的合约是标准化的B. 主要交易品种为期货和期权C. 多为分散市场并以行业自律为主D. 交易以集中撮合竞价为主3. 相对于场内交易,关于场外交易的特点描述中,错误的是()。

A. 信用风险比较显著B. 交易方式缺乏灵活性C. 合约能按需定制D. 互换一般在场外市场交易4. 早期的场外衍生品交易采用()模式,交易在交易双方之间完成,交易双方仅凭各自的信用或者第三方信用作为履约担保,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A. 非标准化的双边清算B. 标准化的双边清算C. 中央对手方清算D. 净额结算5. 成立于1985年的(),主要致力于促进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高效、稳健的发展,建立了强大的金融监管框架,目的在于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增加市场透明度。

A.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B. 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C.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 国际清算银行6. 中国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09年11月28日在上海正式成立,主要为中国银行间市场提供清算服务。

在清算服务中,上海清算所是()。

A. 担保方B. 交易对手方C. 中央对手方D. 交易场所7. 外汇交易报价中的一个基点是指()。

A. 百分之一B. 千分之一C. 万分之一D. 十万分之一8. 人民币远期利率协议计息基准中的“A/365F”的含义是()。

A. 实际天数/实际天数B. 实际天数/365(浮动)C. 实际天数/365D. 实际天数/365(固定)9. 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确定时间,以确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合约是()。

A. 期权B. 远期C. 互换D. 股票10. 远期合约与期货合约的()可以是相同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会员管理办法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会员管理办法

附件2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清算会员管理,规范清算会员参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相关活动,保障清算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CCP)的清算业务(以下简称中央对手清算业务)实行清算会员制度.第三条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和特殊清算会员。

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或部分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自营业务清算(以下简称自营清算)和代理业务清算(以下简称代理清算).综合清算会员分为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和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

其中,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代理清算,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对应产品业务的代理清算。

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或部分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自营清算。

普通清算会员分为A类、B类和C类普通清算会员。

其中,A类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中央对手清算业务,B类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两项或两项以上中央对手清算业务,C类普通清算会员只能参与一项中央对手清算业务。

特殊清算会员参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上海清算所另行制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机构.(二)申请A类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均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符合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申请A类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申请B类或C类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机构应符合上海清算所关于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净资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要求,具体标准由上海清算所提供相应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时确定。

(三)达到上海清算所制定的A类、B类或C类普通清算会员内部评级标准。

(四)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自营清算业务的开展。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及时提交资金结算信息变更申请的通知-清算所发[2014]20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及时提交资金结算信息变更申请的通知-清算所发[2014]20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及时提交资金结算信息变更申请的通知正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及时提交资金结算信息变更申请的通知(清算所发〔2014〕20号)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外汇市场会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接入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14〕17号),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于2014年2月17日接入支付系统,全国各省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相关系统将分批升级。

以上系统升级将变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行号以及金融机构开立在人民银行的账户账号,对相关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的资金结算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为保证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行号、开立在人民银行的账户账号作为资金结算收款路径的市场机构,请及时了解和关注当地人民银行相关系统升级的时间和计划,并同步做好内部相关信息调整的安排。

二、确因系统升级或其他原因导致资金结算收款行号、账号发生变化的机构,请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信息变更申请,以避免因行号、账号有误导致付款失败或资金退回。

三、若发生债券业务资金结算信息变更,请提交《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表》(附件1、2);若发生外汇业务资金结算信息变更,请提交《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清算账户变更信息情况表》(附件3)或《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会员账户信息情况表》(附件4)。

若有任何疑问,请与上海清算所联系。

债券结算信息变更联系人:陆雯婷,电话:************;外汇结算信息变更联系人:陈龚荣,电话:************。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1]1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1]1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1]1号)为规范创新金融产品登记结算业务的开展,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了《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并于2010年12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并就相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免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鼓励和支持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业务发展。

二、对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分阶段实施优惠措施。

2011年3月31日前免收;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2011年7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收取。

三、暂不收取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具体收取时间另行公告。

四、超短期融资券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收费按标准执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上海清算所按照发行登记面额的万分之零点三五收取登记服务费。

特此公告。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付息兑付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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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超短期融资券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兑付兑息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条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
收费对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创设名义本金的万分之0.3收取。

第四条发行登记及兑付兑息服务费
收费对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发行面额、兑付兑息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计费比例按超短期融资券期限执行不同标准。

第五条持有人账户维护费
收费对象:账户持有人。

收费标准:按持有人账户分类执行不同标准。

其中,新开立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成员,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缴纳账户维护费。

开户日期以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结算成员申请销户的,应当缴纳销户当月账户维护费。

第六条结算过户费
收费对象:见下表。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

按业务类型、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标准。

结算失败时按相同标准收取结算过户费。

第七条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收费对象:清算双方。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仅针对逐笔全额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每笔收取30元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第三章费用收取、缴纳注意事项
第八条创设机构及发行人应在产品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服务费用及时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结算成员本月的各项应交费用,并通过客户端将缴费通知单发送至相关结算成员。

结算成员核对无误后于次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费用一次全额汇至上海清算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逾期未缴付的,上海清算所有权直接在结算成员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主动扣收。

第十条结算成员可每日从客户端查阅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单,并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缴费用情况。

第十一条间接结算成员的费用通过其结算代理人缴纳。

间接结算成员变更其结算代理人的,到变更当日为止的费用由原结算代理人汇总缴纳;自变更次日开始的各项应交费用由新结算代
理人汇总缴纳。

第十二条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逾期缴费两个月以内的,上海清算所可于每月下旬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上发布催缴通知;对于逾期缴费超过两个月的,上海清算所可暂停提供服务,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上予以通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上海清算所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制定费用优惠措施,并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上海清算所提供其他服务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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