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常见问答版本:CDR-2019-1一、 2019年1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开始实施,此前收到但未上报或未关闭的报告,应如何报告?答:2019年以前收集但未提交的报告,2019年1月1日起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在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http:// )中报告。
跟踪报告按照在哪里报告在哪里处理的原则,即2019年之前提交的报告,仍在原直报系统()中进行跟踪,在新系统(http:// )中提交的报告,在新系统中进行跟踪。
二、公告发布后,境外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如何报告?答:根据公告解读,考虑到进口药品境外报告数量较大,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提交境外报告存在一定困难,采取以下过渡措施: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可接收E2B电子传输格式之前,境外报告仍可以目前的行列表形式提交;可接收E2B电子传输格式后,境外报告可通过E2B格式提交。
即2019年1月1日以后,境外严重不良反应既可以通过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告,也可以通过行列表进行报告。
如果通过行列表报告,仍是根据81号令规定的时限,即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告;如果通过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告,应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限自获知之日内起15日内报告。
境外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个例报告获知时间为境外持有人获知时间。
三、公告要求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给持有人的病例进行分析评价,并按个例不良反应报告范围和时限上报。
有什么具体要求?答:持有人对2019年1月1日以后通过直报系统(ht tp://)收到的反馈报告,应按公告要求进行分析评价并上报。
反馈当天计为第0天,严重报告应在15日内上报,一般报告应在30日内上报。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培训试题及答案
***医药有限公司《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培训试题时间:2019.10.21部门:姓名:成绩:一、单选题(每空2分共40分)1.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不良反应。
A 所有的B 新的C 严重的D 致畸的2.()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A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 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C 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D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3.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A专职人员 B兼职人员 C专或兼职人员 D全职人员4.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 )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A 2B 3C 4D 55.()是药品安全责任的主体。
A 药品生产企业B 药品研发机构C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D 药品经营企业6.GSP的全称是()A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B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C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D 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自()开始实施。
A 2011年7月1日B 2012年7月1日C 2013年7月1日D 2014年7月1日8.记录和凭证至少应保存()年A 3B 4C 5D 69.()负责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A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B省级药品不放反应监测机构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D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0.()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A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B省级药品不放反应监测机构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D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1.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
A 1 C 2 C 3 D 412.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 )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制度介绍
河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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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
涉及四个领域 S:Safe 安全
➢ 如药物致癌试验、生殖毒性试验等
E:Efficacy 有效
➢ 如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等
Q:Quality 质量
➢ 如GCP、GMP
M:Multidiscplinary 多学科综合
➢ 医学术语词典(MedDRA)
河南省食品药品评价中心
河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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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例不良反应的报告途径
▪ 持有人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简称“直报系统 ”,英文简称“DAERS”)报告个例不良反应。
▪ 直报系统上线时间表:
2018年12月12日,新直报系统新域名正式开放( ),持有人可进行用户注册;
▪ 2018年5月至11月,河南省局抽调省级ADR检查员146人次,分15个检 查组对省内38家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开展ADR检查,共提出问题和建议 372条,超额完成年度35家企业检查计划任务。
▪ 通过检查发现,生产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上市后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意识不强,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 测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河南省食品药品评价中心
河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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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持有人委托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持有人可委托合同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经营企业、科研或信息情报机构等开展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工作,如 委托开展上市后研究、信息收集、文献检索等。
建议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仅指定一家机构或企业作为代理人,具体承 担进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风险控制等工作,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境内代理人也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并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 检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皖药监药生秘〔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积极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体责任,药品风险防控取得一定成效。
同时也应看到,一些持有人在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上报和数据分析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较差,许多报告来自监管机构反馈的数据而非持有人主动监测;部分持有人的报告规范性较差,不良反应描述简单笼统,报告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我省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的主体责任,不断将《公告》内容谋深谋实谋细,持续提升药品安全风险的识别、排查和化解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促辖区内的持有人全面从严落实主体责任《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报告的主体责任”。
一是确保机构人员到位。
各地要进一步督促辖区内持有人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设立与本企业持有品种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门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持续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直报工作。
同时,督促持有人指定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作为24小时紧急联络人,并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登记,变更后应及时重新登记。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
产品信息维护要求
一、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批准文号均应进行录入系统; 二、提交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包括再注册资料和补充申请材料等),进口药品国 内代理商还应提供国外持证商的委托代理证明文件或者授权证明文件; 三、批准文号、注册证号准确录入; 四、产品信息发生变更,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维护(15天?); 五、原料药信息不采集。
快速 置顶
个例报告
必填项 标识
个例
个例报告
• 所有已提交报告如需修改,不再采用修改申请流程,全部 采用跟踪报告的方式;
跟踪 报告
• 记录所有跟踪报告版本并支持查看; • 不允许删除报告。
个例报告
• 提供报告时间、批准文号、通用名称、不良反应结果等条件的查询;
报
告
• 提供报告查看和跟踪,可在点击跟踪报告后直接填写、变更相关信息;
基本药状态
序号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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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OTC标记 OTC类型 医保状态 中药保护品种 是否设立新药监测期 监测期期间 创新药 首次注册时间 首次再注册时间 国际诞生日
辅料信息
产品信息维护
省级监测机构 审核
对应关系
对应关系
产品信息维护 持有人A
产品信息维护主体变更 持有人B
MedDRA
个例报告
声明
欢迎使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 当贵单位选择本项内容后,可在本系统中使用MedDRA进 行相应术语的编码。
在选择前,请贵单位确认已通过官方渠道获得使用 MedDRA的授权。如果贵单位尚未取得授权,请勿选择本 项。
请知悉,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MedDRA可能会被追 究法律责任。本系统及本系统的责任单位不对贵单位是否获 得授权进行核查,亦不对贵单位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请在确认已仔细阅读上述信息并充分理解其全部含义后进行 选择,本系统会对贵单位的选择进行留痕并予以保存。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附件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为规范药品上市后个例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指导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参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上市后安全性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ICH E2D),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导原则中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单个患者使用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
1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基础,也是持有人应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
持有人应建立面向医生、药师、患者等的有效信息途径,主—1 —动收集临床使用、临床研究、市场项目、学术文献以及持有人相关网站或论坛涉及的不良反应信息。
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干涉报告者的自发报告行为。
1.1 医疗机构持有人可采用日常拜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定期向医务人员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档案。
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应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持有人的不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务人员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
1.2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建立报告信息的畅通渠道。
持有人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个例不良反应信息,双方应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经销商的职责,明确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要求。
持有人应定期评估经销商履行信息收集责任的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收集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政策解读
《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政策解读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确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承担直接报告不良反应的义务。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障患者权益、提高药品安全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政策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药品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支柱,而药品安全问题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关注。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一些药品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给社会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严格规范药品监管、提高药品安全水平显得尤为必要。
为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了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
其中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义务。
二、政策内容《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中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承担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1、建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和报告机制,及时、准确地报告所销售药品产生的所有不良反应,不得隐瞒或者拖延报告。
2、配合未确定或正在调查的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3、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消除已知或可能的不良反应。
4、加强对于医生和患者的信息宣传,提高不良反应报告意识和能力。
5、建立不良反应记录数据库,及时更新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
《公告》同时明确提出了报告要求的标准,即发现不良反应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将省级以上报告信息直接上报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政策影响从政策的影响来看,直接报告不良反应的举措可谓在改善药品安全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首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直接报告不良反应的义务,是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的一种有力保障。
药物警戒培训试题及答案
药物警戒培训测试题部门: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题8分,共40分)1、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3、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
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25分)1、药物警戒的简称是()A、PMB、QAC、QCD、PV2、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的原则是()A、确定上报B、强制报告C、可疑即报D、主动报告3、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
A、已经载明B、未载明C、不能判定D、可能发生4、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从何时起实行()A、2019年1月1日B、2019年7月1日C、2019年12月1日D、2019年12月31日5、死亡病例及药物群体不良事件应当自发现或获知当日起()内上报A、立即B、15日C、30日D、60日三、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20分)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A、指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B、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C、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D、对获知的不良反应隐藏不报2、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下列哪些情况属于严重报告()A、危及生命B、住院或延长住院时间C、功能丧失/致残D、先天异常或出生缺陷3、药品生产企业有哪些情形,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甚至罚款()A、无专、兼职人员负责不良反应监测工作B、未按要求报告不良反应C、隐瞒不良反应相关资料D、发现不良反应匿而不报4、下列哪些因素会导致药品不良反应()A、质量不合格B、药品杂质C、使用方法不当D、患者自身体质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15分)1、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答案一1、监测、识别、评估、控制2、主动收集、跟踪分析3、生产、销售、使用4、警告、停产停业整顿、5、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二、DCBAA三、ABC、ABCD、ABCD、BD四、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文解政策: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
文解政策: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近年来,药品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药品的安全是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各级政府都加强了药品管理工作,提高了药品安全水平。
在这个背景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政策的出台,意义重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析这一政策。
一、政策背景药品是人民群众重要的健康保障物品,其安全问题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会给人民群众带来严重的危害。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起相继发布了多个与药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是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
自2015年起,我国开展了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和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工作,引导药品企业加强自我监管,完善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普及这一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的通知》,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接到与其生产或经营的药品相关不良反应报告后,直接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报告后督促药品监管部门审查。
二、政策要点《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为从事不良反应报告工作的人员提供条件。
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到与其生产或经营的药品相关的不良反应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到与其生产或经营的药品相关的不良反应报告后,应当在报告后督促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并组织调查,提出应对措施和管理建议。
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和处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不良反应报告,及时公布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确保社会公众知情权。
三、政策意义药品安全是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保障药品安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政策是国家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
可编辑修改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0 年 2 月14 日)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年度报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原则)持有人应当依法建立并实施药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制度。
年度报告是指持有人按自然年度收集所持有药品的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梳理总结形成的报告。
年度报告制度是指持有人编制、上报、管理年度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持有人等的义务)年度报告由持有人负责编制和报告。
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境内企业法人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依法履行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建立并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接受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或者质量协议要求,配合持有人做好年度报告工作。
第四条(监管部门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建立并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建立、维护“全国药品年度报告报送和管理平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年度报告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应当加强保密管理,未经持有人同意不得披露,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条(报告途径和时间)持有人应当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定向省级局提交年度报告,疫苗持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向国家局提交年度报告。
持有人应当于每年 3 月31 日前,汇总上一年度的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编写年度报告并通过全国药品年度报告报送和管理平台完成上报。
第六条(内容要求)年度报告信息应当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药品生产许可信息、生产场地信息等;(二)品种信息情况,包括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
2020年药物警戒基础知识培训试卷及答案
2020年药物警戒基础知识培训试卷部门: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空 2 分,共36 分)1.药品不良反应包括包括、毒性作用、、变态反应、继发反应、特异质反应、、停药综合征、、致突变、致畸作用等。
2.药品不良反应排除了、药物过量、、不依从用药和用药差错的情况。
3.境内严重不良反应在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应;其他不良反应在内报告。
境外严重不良反应在内报告。
4.对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品种,应当制定并实施,采取限制药品使用,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暂停、、或者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评估认为风险大于获益的品种,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5.持有人应对反馈的报告进行处理,如术语规整、、和、等,并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和时限要求报告。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30 分)1.药物警戒的定义是()。
A.研究药物的安全性B.可以了解药害发生的规律,从而减少和杜绝药害事件,保证用药安全C.评价用药的风险效益比D.发现、评价、认识和预防药品不良作用或任何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研究和活动2.药物警戒和药品不良反应共同关注()。
A.药品与食物不良相互作用B.药物误用、滥用C.超适应症用药D.合格药品的不良反应3.应当报告什么事件?()。
A.关于非本公司产品的投诉;B.给药后发生不良事件;C.药物过量、妊娠、缺乏疗效、给药错误和癌症;D. B & C4.报告不良事件的时间要求是什么?()A每3周一次; B.每月一次;C.知情后24小时以内/1个工作日;D.每个星期五5.员工应向()报告获知的药品不良反应。
A.质量部B.药物警戒部C.所在的部门D.生产部6.员工需要报告的药品不良反应类型为()。
A.一般的B.严重的C.非预期、严重的D.所有的类型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自()起施行。
A.2018年09月29日B.2019年1月1日C.2019年3月1日D.2019年7月1日8.药物警戒的简称为()。
上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试行
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试行)填表说明1为了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报告主体责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的报告责任和报告范围有了更明确的要求和说明。
针对持有人直报要求,制定了《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试行)》。
《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试行)》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报告基本情况、患者信息、使用药品情况(包括怀疑用药和合并用药)、不良反应信息、相关实验室检查信息、妊娠报告有关信息、报告人/报告来源信息、备注。
表中带“*”的项目为必填项。
一、报告基本情况1.快速报告:根据《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中对于不良反应报告时限的要求,严重不良反应和死亡病例属于快速报告。
2.严重报告:报告中任意一个不良反应符合以下任意一条严重性标准的报告为严重报告:(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功能丧失;(5)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3.境外报告:境外报告指事件发生国家/地区在中国大陆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报告。
4.首次报告:上市许可持有人首次在直报系统中提交的有效报告(包含以下四要素: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
5.跟踪报告:跟踪报告指首次报告以后,获悉其他与该报告相关的包含随访信息的报告。
6.病例编号:必填项。
首次报告时直报系统会自动赋予每份报告唯一识别码。
对于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反馈的病例报告,此处应填写反馈码。
二、患者信息1.患者姓名:必填项。
尽可能填写患者真实全名。
如无法获得全名,则尽量填写可识别患者的相关信息(如临床试验患者编号、姓名拼音缩写,或患者姓氏,如张先生);如果无法获得患者姓名信息,填写“不详”,如相关法规不允许或患者拒绝给监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填写“隐藏”。
药品不良反应知识100问
药品不良反应知识100问第一部分基本概念1.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答: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缩写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2.什么是药品不良事件?答:根据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委员会相关技术指导原则(ICH E2D),药品不良事件(Adverse Drug Event,缩写为ADE)是指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任何不利的医学事件,且不一定与此治疗存在因果关系。
不良事件可以是与使用药品有时间关联的、任何不利的且与用药目的无关的体征(如异常实验室结果)、症状或疾病,无论其是否与该药品有因果关系。
3.什么是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答: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4.什么是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答: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5.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分为哪几类?答:根据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理作用的关系将药品不良反应分为三类:A型反应、B型反应和C型反应。
A型反应是由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其特点是可以预测,常与剂量有关,停药或减量后症状很快减轻或消失,发生率高,但死亡率低,通常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继发反应等。
B型反应是与正常药理作用完全无关的一种异常反应,一般很难以预测,常规毒理学筛选不能发现,发生率低,但死亡率高,包括特异性遗传异质反应、药物过敏反应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制度探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制度探讨
王丹;董铎
【期刊名称】《中国药物警戒》
【年(卷),期】2018(15)11
【摘要】2018年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该公告旨在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报告和
监测法律责任,强化药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本文分析了公告出台的背景,对公告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包括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要求,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分析评价与风险控制等规定,阐明了建立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制度的内
涵和意义.
【总页数】4页(P648-651)
【作者】王丹;董铎
【作者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北京100022;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北京100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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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京药监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19〕10号各药品生产企业,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制剂企业,以下统称“持有人”)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机构,设立与本企业持有品种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开展直报药品不良反应工作。
二、持有人应设立药品安全委员会(或类似职责机构),建立定期风险沟通机制,负责药品安全重大事件的研究与处置,定期进行药物警戒信号的研判、持续进行获益风险平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主动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确保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所持有品种开展直报不良反应工作。
三、持有人的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确保直报不良反应工作有序开展。
四、持有人应当指定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工作,须经正式任命并具有一定领导职务,作为24小时紧急联络人,应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登记,变更后应及时重新登记。
五、鼓励持有人自行开展直报不良反应工作。
药物警戒三十问(含解答)
药物警戒相关问题及解答(共三十问)01 什么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02 为什么经过严格审批的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还会出现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的固有属性,任何药品都可能引起不良反应。
药品上市是以获益大于风险为审评标准,在获得有效性证据时,评估其安全风险是否可以被接纳。
该药的获益大于风险,可以批准上市,但并不意味着该药没有风险。
因此,经过严格审批的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使用也可能出现不良反应。
在药品上市后会持续收集不良反应报告,不断对其获益和风险进行评估,若风险获益平衡发生改变,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03 上市前试验的目的是什么?药品在上市前必须进行上市前试验并接受严格的审评,以确定它是否安全有效。
上市前试验包括药学、药理毒理学及I 期到III 期临床试验等,这些试验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试验药品的安全与有效。
04 何谓上市前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药物上市注册前开展的临床试验为上市前药物临床试验。
05 临床试验中会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吗?新药在上市之前往往要进行严格的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
动物实验虽然给临床用药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由于人类与动物(即使是灵长类)对药物的反应不尽相同,有些药品不良反应是难预测的,还有一些不良反应是未知的,需要开展临床试验进一步研究新药在人体的安全性。
因此,即使是通过了动物实验的研究,临床试验中仍可能出现药品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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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
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不良反应报告主体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持有人须报告获知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
持有人应按照可疑即报原则,直接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报告范围包括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不良反应,以及其他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用药错误等导致的不良事件。
医疗机构及个人保持原途径报告不良反应/事件,鼓励向持有人直接报告。
药品经营和分销企业直接向持有人报告。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将实时向持有人反馈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
应/事件信息,对于监测系统反馈的信息持有人不必重复报告,有随访信息的除外。
二、持有人应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持有人应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建立直接面向医生、药师和患者的有效信息收集途径,主动收集临床试验、市场项目、学术文献以及网站论坛涉及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凡新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须在15日内报告,对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须立即报告,其他类型的不良反应/事件须在30日内报告。
持有人应对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缺失的关键信息进行随访,对死亡病例开展调查并按要求提交调查报告。
三、持有人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持有人应及时对获知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评价;定期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临床研究、文献等资料进行评价,发现报告数量异常增长或出现批号聚集性趋势的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全面评价药品的安全性,主动识别药品潜在风险,研究风险发生机制和原因,开展上市后研究,持续评估药品的风险与获益。
持有人应汇总年度情况,包括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情况、风险识别与控制、上市后研究情况、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
此外,持有人应按规定要求做好药品定期安全性更—2 —
新报告的撰写及上报工作。
四、持有人主动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持有人应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制定积极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披露。
发现说明书未载明的不良反应须及时进行分析评价,对需要提示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性信息修改说明书和标签,更新药品品种档案信息,开展必要的风险沟通;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品种,应制定风险管理计划,采取限制药品使用、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暂停药品生产、销售或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药品风险大于获益的品种,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对提示药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及其他严重安全风险的,持有人要立即采取暂停销售使用、主动召回等措施,并积极开展风险排查。
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经药品审评机构审评符合要求方可恢复销售使用。
对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持有人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在24小时内直接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机构报告不良反应/事件详细情况,同时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持有人应主动向社会披露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五、持有人承担药物警戒主体责任。
药物警戒是发现、评估、认识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药品安全性问题的科学活动。
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设立独立于质量管理部门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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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不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条件的持有人,应委托具有药物警戒能力的机构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持有人应做好对受托方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进口药品应指定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作为授权代理人,承担药物警戒责任。
六、加强对持有人药物警戒工作的技术审核。
对收到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机构应按职责做好分析评价工作。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机构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定期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组织进行技术审核,及时反馈审核意见;督促持有人按时提交年度药物警戒总结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审核;对持有人报告的其他安全性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开展不良事件聚集性信号的监测评价;开展对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质量评估。
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属地监管责任。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工作,组织对持有人药物警戒相关工作开展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开展有因检查,对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组织对受托部门进行延伸检查。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药物警戒检查工作可以单独开展,也可结合药品—4 —
GMP检查、飞行检查等一并开展。
八、对持有人不履行直接报告责任的行为严厉处罚。
持有人逾期未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没有建立相应机构,未制订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销售。
持有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销售。
持有人未履行直接报告不良反应责任的,隐瞒不报、逾期未报告、提供虚假报告的,一旦相关不良反应/事件通过其他途径报告并经规定的程序核实,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凡涉及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暂停销售,直至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持有人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误导患者和公众的,或不披露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的,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警告,责令其完整准确披露信息,并暂停相关产品销售。
持有人完整准确披露信息,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切实保障患者利益后,可向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确认合规,患者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后方可恢复销售。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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