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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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知识》提纲
第一部分税收概论
第二部分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
第一部分税收概论
一、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二、税收的产生
三、税收职能和作用
四、税收原则
一、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一)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行使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
(3)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税
(4)征税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品
强制性
是指税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税法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无偿性
是指在具体征税过程中,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税收最终通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其所缴纳的税款与其消费的公共产品中的价格并不一定是相等的。
固定性
是指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纳税人征收的,具有事前规定的特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
注意: 税与费的区别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
费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
税与费的区别主要有以下3点:
1.看征收主体是谁。税通常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收取;费通常由其他税务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
2.看是否具有无偿性。国家收费遵循有偿原则,而国家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课征的是税。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3.看是否专款专用。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除极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实行专款专用;而收费多用于满足收费单
位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专款专用。因此,把某些税称为费或把某些费看作税,都是不科学的。
二、税收的产生
税收并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般前提条件:
一是社会剩余产品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
二是国家的产生。
正如恩格斯所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公社完全没有的。”
在中国,汉语的“税”最早见于《春秋》记载: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初税亩。”
古人造字,税从禾,从兑。“禾”制谷物,泛指农作物。兑有两层意思:一是送达,二是《易经》里兑是八卦之一,卦形“三”,含“水平”之意。所以,禾、兑结合成“税”,引申为公平、公正。
(一)我国税收的雏形阶段
夏、商、周是我国三个最早的奴隶制国家,税收形式采取贡、助、彻三种低级形式。
《孟子.藤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夏朝的“贡”:
据史籍记载,夏王朝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国家,它用贡赋形式向臣民进行征收,征收的原则:“禹别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税,十一而赋。”就是说,禹根据各地离京畿的远近,土质的肥瘠、高下,评定土地等级,征收收获量十分之一的税。
商朝的“助”:
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在商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据朱熹解释:以六百三十亩的土地,分为九块,每块七十亩,中为公田,八家共耕;外为私田,八家各授一区。纳税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私田不再纳税。这种田赋的性质,《孟子》说:“助者借也。”实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这种以租代税的形式实际上是对活劳动动的直接征收。
助法的税率,《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点五,比十一税要高。
周朝的“彻”
《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田赋征收实行彻法,即把九百亩大小一块田,分为九个百亩一块的田,每夫授田一块。每年终了,按百亩的
实际收获量征收实物,税率大概为十分之一。
彻法同助法一样,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上;但彻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亩数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额税,周代则采取比例税形式;最后,它能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要进步得多。
(二)“初税亩”是我国税收成熟的标志
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在井田以外开垦私田的现象日益增多。私田不属王室所有,不向王室缴纳贡赋,从而造成国家财政状况日益恶化.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抑制私田开垦,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旧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以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三)工商税收的出现
除农业赋税外,我国早在周代就已经开始征收“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对经过关卡或交易的物品,以及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等,都要征税。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工商税收。
三、税收职能和作用
(一)职能
税收职能是指由税收本质所决定的,内在于税收分配过程中的基本功能,即固有的职责和功能。它是税收自身固有的,因此是抽象的、无条件的。不论什么社会形态下的税收都存在其基本职能,这是共同的。税收的职能概括为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从社会成员和经济组织手中强制性地取得一部分收入,用以满足国家提供公共品或服务需要的职责和功能。税收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为国家筹集收入的。
就税收与国家的关系而言,税收分配过程就是国家集中收入的过程,税收表现出来的第一个结果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形成。税收奠定了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维持了国家的存在。也正因为税收具有财政职能,使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显著的地位。然而,税收自产生以来几千年间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具体方式的发展上。
经济职能
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税收在执行财政职能的过程中,一方面为国家取得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直接改变了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归属,形成了经济单位和个人新的收入格局。这种收入新格局的形成是不可避免和必然的,也是客观的。它对经济产生的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国家正是利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