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网络]网络团购立法浅析
浅析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浅析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摘要: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购物也异军突起,而近两年新兴的团购更是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伴随着”团购热”出现的是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由于法律固有的相对滞后性和僵硬性,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寻求合适的权益救济途径,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显得极为紧迫和必要。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商家保护1、网络团购的含义及法律关系1.1 网络团购的含义“网络团购,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将此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渠道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向厂商进行大宗购买的行为。
”①2010年始,网络团购消费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因其折扣大、便捷,在中国的网络消费中占据了强有力的地位。
据2011年9月报告显示:9月全国团购网销售总额达20.51亿元,环比增长9.86%,首次突破20亿元。
1.2 团购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主体引发的,根据法律主体在团购活动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消费者,团购网站和特约商家。
三类主体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形式各样的团购方式,进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一,网络团购中只有消费者与特约商家参与时,又有两种不同的消费模式:一种是消费者自发组织向商家购买产品或服务,组织者同时也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将其他单个消费者联合起来,以群体为单位购买,从而得到更多优惠;另一种是特约商家发布网络团购信息,以组织者和销售者的双重身份参与到团购中来,当购买者达到最低人数时可以按团购价购买。
这两种情形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按照约定收取价款后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发生纠纷可以按照我国现有的《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以解决。
其次,当有专业团购组织参与时,团购网站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寻求商家,商家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
因此,可以认定团购组织、商家、消费者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专业团购组织的介入使团购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复杂,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异常棘手。
网络团购的法律界定
网络团购的法律界定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对消费者、网络服务商及经营者都是非常有利的。
但是由于出现的时间尚短,在目前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团购的投诉与纠纷也在成倍增加,相关的法律问题接踵而来。
结合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来对网络团购进行法律界定显得非常必要。
网络团购各主体的概念界定(一)网络服务商即网络服务提供商,是网络空间信息的重要传播媒介,支撑着网络上的信息通讯。
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概念及其外延的把握有赖于对网络服务内容的认识,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分类标准。
根据网络服务商所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前者是指为用户上网提供连接的经营者,后者既包括专业网站(如:提供房产交易信息的服务商),也包括综合网站(如:网易、搜狐、雅虎)。
本文所研究的网络服务商范围仅限于提供网络交易内容服务的团购网站经营者(以下简称团购网站)。
(二)经营者经营者是本文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简称。
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商品(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团购中作为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三)消费者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的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只是在该法的第2条中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行为。
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所研究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当前,大量团购网站迅速衰落引发诸多纠纷。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平台经营者,其实际法律地位已经混杂,并不明显,其法律地位需要根据具体网站类型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其法律责任也根据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文章就团购网站的基础法律问题谈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合同;团购网站团购网站在中国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发展,国内团购网站由最高时的5800多家骤然缩减至3000余家,相当于每天有近5.9个团购网站消失或者转型。
各大团购网站也相继出现了裁员、关门等消息。
曾经繁华的团购网站如昙花一现,短时间内发展迅速,引发资本尽逐,而又迅速衰落。
笔者将就团购网站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网络团购及团购网站的概述网络团购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
网络团购不仅具有传统网购和团购的一些特点,如方便、省时、省钱、适用范围广等特点,而且还有一些其他特点如成交数量限制、优惠幅度大、成交时间有限制等。
网络团购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文件给出定义,一般认为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上团购网站,以较大的优惠大量的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民事行为。
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形式: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自行组织团购;销售者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团购网站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
在这三种形式中,第三种因参与人数多、商品丰富、覆盖地域范围广、优惠幅度大、专业程度高最受网民们欢迎,发展最快。
同时在这三种形式中,前两种法律关系较为明朗简单,实质上是销售者与消费者团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可以依据合同法清晰的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为是合同双方之间确定合同内容,出现纠纷也容易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来解决。
第三种形式涉及消费者、网站、商品提供方三方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也更具有研究意义。
国内团购网站大多以美国的Groupon原型加以本土化改造,其商业模式现在被定义为O2O,网站数量众多,类型各异,比如:拉手网、美团网、糯米团等。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摘要]网络团购的迅猛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与优惠,给商家或服务经营者带来商机,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比普通的买卖关系较为复杂。
在国内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团购投诉与纠纷大幅增长,消费者进行维权却并不容易,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相关法理分析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
[关键词]网路团购;消费者;经营者;法律关系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人们生活消费方式的多样化,近年来,我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始接触到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这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在中国发展迅速,网络团购以其独有的优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在网络团购火热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假冒伪劣产品、恶意欺诈、服务质量缩水、虚假描述、虚报原价、信息安全等团购投诉、团购纠纷在成倍增加。
在这背后,网络团购消费模式所隐藏的诸多法律问题开始受到人们及专业人士的关注,在推动这种商务模式健康发展的同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必须得到及时的关注与反思。
一、我国网络团购的立法现状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虽然相关的法律问题、纠纷接踵而来,其隐藏的诸多问题如各主体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的分配、纠纷的诉讼管辖与证据认定等方面却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规范。
目前主要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服务交易进行规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2010年10月29日发布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通过第三方认证约束团购网站行为的方式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团购网站提供消费者更好的服务;2011年4月国家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该文件虽然加强了团购交易的监管,促进网络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不足。
网络团购引发的具体纠纷暂时只能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并没有就网络团购单独的立法。
从本案看团购的法律定性与效力
从本案看团购的法律定性与效力团购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近年来逐渐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
就其本质而言,团购是指以集体购买的方式享受优惠价格的一种消费方式。
因此,在团购过程中,参与者需要缴纳团购定金,只有当团购成功之后,才需要支付剩余的费用。
然而,团购如果出现问题,参与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团购的法律定性和效力又应该如何认定,这些都是困扰大众的重大问题。
一、团购的法律定性在我国,团购除了具有消费性质外,还具有合同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合同。
团购合同,即以团购活动为基础,依照双方自愿原则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在团购实施过程中,参与者必须签订团购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款项、数量、品质、交付期限及其他条件,以确保参与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团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普通销售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
即当团购合同达成并且执行完毕后,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责任关系就结束了。
同时,在对未成团购的群众来说,他们与团购网站之间所形成的意愿表达可以认为是一种邀约而不是一种合同,只有在与参与者签订团购合同之后才能形成真正的团购关系,具备合同效力。
二、团购的效力由于团购合同的特殊性质,团购合同的效力应当按照普通销售合同的规定进行确定。
具体而言,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虚假宣传问题在团购平台上,一些商家可能会夸大产品的质量或提供虚假宣传,以此吸引更多的参与者。
这种情况下,如果团购者确认虚假宣传的事实已经影响了他们的选择,那么他们有权要求完全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拒绝赔偿,团购者可以要求合同解除或转诉给仲裁员,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举报。
(二)产品质量问题在团购实施过程中,一些商家可能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团购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义务,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
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可以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回收货物,退还差价等,也可以要求赔偿或撤销合同。
(三)产品数量、型号问题在团购实施过程中,商家可能会轻视数量和型号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团购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
网络团购浅析
贺尚飞 ( 南 娄 职业 术学 ) 湖 省 底市 技 院
摘 要 : 网络 团购 作 为一 种 新 兴 的购 物 模 式 于 在 中国 得 到 了极 大 师 或其他 相 关人 士 , 以避 免不 必要 的麻 烦 。消费 者还 要 关 的 发 展 , 场 规 模 异 常扩 大 , 应 的经 营 模 式 与 策 略 层 出 不 穷 。但 本 市 相
质 上 网 络 团购 即 有 先 天 的优 势 , 有后 天 的 不足 , 不 是 一种 纯商 业 也 它
注商 家 的专业水 平 、 售后服 务 等信 息。 参加 团购 时 , 避免将
钱款 交付 给代购 者。
模式, 它购 的最 网 终 发 展 趋 势 是 本 地 化 、 区化 和 手 机 化 。 社
1 团购 的现状 分析
2 5月中国团购 网站排行榜单》 示, 显 中国团购 网站整体 日 己建 网上商 城搞 B C 电子商 务 。小 型 的地 区性 团购 网站 但 均 覆 盖 人 数达 2 2 6 1万人 , 比下 降 11 环 .%。 淘 宝聚 划 算 、 依 然 会继 续存 在 , 不会 有股 票上 市 的那 一天 。 32 产 品特 点 一 般参 加 网络 团购 的商 品均 具 有 以下 . 拉 手 网和 美 团 网 的排 名 维 持 不 变 ;4券 和 窝 窝 团较 4月 2 有较 高 的 品牌知名 度 , 占有较 大 的市场 份 额 , 一般 都 份 环 比分 别增 长 2 .%和 4 .% , 现 强劲 增 长势 头 ; 00 13 呈 另 特点 : 曾经 多 次获得 各 类奖 项 ,属于 行业 龙头 或业 内领先 者 ; 服 外 , 朋 网 自 3月份 上 线 以来 日均 覆盖 人 数一 直 保持增 长 高 务 体 系 完 善 , 后 服 务 好 : 品质 量 稳定 , 得 起 时 间 检 售 产 经 趋势 , 5月份 日均 覆盖人 数排 名 第 7 。 验 : 提供 完 整 的企 业 和 产 品信 息 , 括 执 照、 能 包 准产 证 、 合 而 中 国 团购 网站 用 户 月度 总 访 问次 数达 2 . 次 , 02亿 检验 报告 、 获奖 证 明等。 较 4月份 环 比上 升 29 : 三强 格局 不 变。从 排名 来 看 , 格 证 、 .% 前 33 推 广 方法 主 要有 以下 推 广 方式 : 自建 团购 各种 . 窝 窝团 上升 1位 、 4券 上升 2位 , 2 高朋 网首 次上 榜 排名 第 通过 在 各 大 网站 发 帖 ; 过专 业 的 通 7 :从 月度 总访 问 次 数来 看 ,拉 手 网 较 4月份 环 比上 升 群 或加 入 别人 建 的 群 ; 团购 网站 或者 团购 导航 ( 成都 团 ) 如 发布 信息 , 网站 不直 接 1 .% , 4券环 比上 升 3 .% ,高朋 网环 比上升 4 .%。 0 2 9 19 94
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思考
束, 随着 交易完 成便 随 即 自动解 散 , 因而 具有 很大 的临 时性和偶
然性。
二、 网络 团购存 在的 主要法 律风 险 在复杂 的网络 团购行 为中 , 基 于网络 团购 的特 点可 以从 几个
2 . 商业 团购模 式 , 是 建立在 第一种 自发 的网络 团购 模式 的基 方面 阐述 网络 团购纠 纷存 在 的法 律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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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 明 阳
摘 要 随着电商行业的不断进步,网络 团购已经成为一种新兴消费模式。这种覆盖 了衣食住行等全方位现代化的购物 方式, 以其特有的开放性 、 低成本和便捷性 , 使得越 来越 多的消费者了解网络团购, 并实施 了网络团购行为。与此 同时, 由 于 网络 团购特有 的虚 拟性 与 实物性 相 结合 的特点 ,网络 团购 的风险 和随之 不断 产生 的 问题也 使得 消 费者的合 法权 益 受到
( 一) 网络 团购的概念
网络 团购 最早始 于美 国安德鲁 ・ 梅森于 2 0 0 8 年创 办的 团购 商 品 但 是 网络 团购活动 由于其本 身就 是商 家在 激励 的 商业竞
网站 G r o u p o n , 是继 B 2 B、 B 2 C 、 C 2 C后 的又 一 电子商 务模式 。网 争 中推 出的一种 短 期的促销 、 宣传手 段 , 网络 团购在 时间 上具有 络 团购 是指通 过互联 网, 依靠专 业 的网络 团购 网站或 者其他服 务
因此 网络团 购将卖 方权 利的 实现前 置 了 , 使 得消 费 商 品一般 零售 价的交 易 的团购模 式 。 此种模 式 下, 没 有 固定的组 的支 付方式 。 织 ,也 没有 成文 的规 范来对 发起 人和 参与 购买 的消 费者进 行约 者权 益保护 陷入 了一 种不利 境地 。
关于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解决方法
关于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解决方法如今,团购在互联网行业炒得不亦乐乎。
由于团购进入门槛低,盈利周期短,盈利速度快,不少创业者纷纷淘金这个看似前景无限的领域。
国各大团购负责人也不乏抛出豪言壮语,欲拿下国团购的制高点。
虽然团购网迅速积累了人气,不过其中也隐藏了很多风险,找一适宜的运作模式、支付模式成为团购行业的新目标。
1.信誉风险1.1诚信缺失,发布虚假信息虽然从目前的网络团购的开展势头看,网络团购这种新型的购置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这种模式在逐渐地完善,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团购中来,对网络团购的信任程度在不断提高。
但仍然还是存在着大量的不信任现象,消费者存在对团购的信誉问题。
用户在选择团购时,对于实物团购会遭遇所购产品与实际有偏差,或存在质量问题,而在提出要求退货时,卖方却迟迟不予回应。
如团购化装品,往往打出的价格都是专柜价的1-7折不等,更甚至花上二十、三十块钱就能买数百元的产品,而到用户手中却发现是化装品的小样,即赠品或试用装。
另外对于购置优惠效劳类产品时,团购企业为了达成理想的效果,成心发布不明细信息,或者带附加条件,致使用户至商户消费出现众多额外条件限制,变相收费,以弥补差价。
一些团购公司会在上发布商品的优惠信息,或者组织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
但是,当消费者订购商品后,却发现承诺的优惠难以兑现。
因此,消费者应尽量选择规模大、口碑好的团购网。
在团购过程中,消费者应该重视下单步骤,在与销售商或签订合同时,留心是否附带有优惠条件,并注意保存相关的宣传资料作为证据由于团购给商家带来集中式爆发的用户量超过店面的实际效劳承载量,会直接导致效劳品质的下降,消费者开场抱怨商家的效劳不尽如人意。
团购效应对于中小商户的吸引力非常大,但这些中小商户实际所能提供的如店面规模、供给量、效劳效率等亦均处于一般水平,面对突如其来的大量消费者,往往心有余而力缺乏,致使消费者体验度变差,适得其反;同时对于团购而言,用户的信任程度受挫,用户群流失,最终影响团购自身开展。
浅析网络团购企业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网络团购企业的问题与对策网络团购是一个近年来兴起的新型商业模式,其以低廉的价格、方便的购物和快捷的配送方式深受消费者喜爱。
但是,网络团购企业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客户维护、商品质量管理、供应链管理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一些网络团购企业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对策。
一、客户维护1 .问题:缺乏个性化服务很多网络团购企业只注重销售,而忽略了个性化服务的重要性。
他们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为顾客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如退货、换货、维修等。
2 .对策:提供个性化服务网络团购企业应该更加注重客户维护,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
他们可以在售前和售后提供客户咨询和建议,提供更多的配套服务,如免费安装、退货、换货等。
这样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促进客户忠诚度。
二、商品质量管理1 .问题:商品品质无法保障网络团购企业购买商品的渠道多样,有些商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会影响用户的购买体验。
2 .对策:提高商品质量管理水平网络团购企业需要完善商品质量管理体系,要建立严格的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断对供应商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确保所有供应的商品符合正规标准。
同时,网络团购企业还应该自建仓库,严格控制商品质量和外包装。
三、供应链智里1 .问题:供应链管理不够规范网络团购企业与供应商、物流公司的联系紧密,供应链管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但是,网络团购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不够规范,可能导致供应链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影响企业的经营。
2 .对策:加强供应链管理网络团购企业应该加强供应链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供应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他们可以通过建立供应商管理平台,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督,优化供应链的流程和控制成本。
同时,还需关注物流供应商的服务质量,采取措施保障快递腮和配送质量。
综上所述,网络团购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
通过完善客户维护、商品质量管理和供应链管理,可以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确保企业长期的生存和发展。
浅析网络团购主体法律关系及其违约责任认定
浅析网络团购主体法律关系及其违约责任认定【摘要】网络团购独有的低廉的价格,便捷的方式完全符合了快速的发展节奏,这使之一下子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兴盛起来。
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却没有跟上它发展的步伐,网络团购迅猛发展,虽然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很多的实惠与便捷,但是其中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关键词】网络团购;法律关系;违约形态一、选题背景和意义网络团购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组团进行购物,通过线上下单的方式,以低于零售价的购买商品。
从目前来看,团购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消费者发起的团购,即消费者自发的组织共同购买某商品。
第二种是商家发起的团购,商家以团购为促销手段,来增加销售额。
第三种是由团购网站联系商家定期发布商品的团购信息,消费者可以在线自主选择。
本文所称网络团购,仅指第三种由团购网站发起的,商家和消费者参与其中的商业行为。
网络团购的兴起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在此背景下,笔者将通过分析网络团购的主体和法律关系来探讨网络团购合同违约情况。
二、网络团购的主体法律主体资格,指在法律上作为一个能够维护和行使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之主体的法律资格。
由此可见,在网络团购中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由三方,分别为消费者、商家和团购网站运营商。
(一)消费者消费者作为网络团购发展的最主要推动力,其选择对于网络团购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网络团购所形成的合同中,消费者一方作为主体,是否要求消费者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呢?笔者认为,在网络团购合同中,应当要求消费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
网络团购合同应该视作普通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一般法。
(二)商家网络团购的销售模式,可以极大的促进商家的销售额。
商家就自身性质而言是商法意义上的商事主体。
在网络团购中,商家参与网络团购的目的就是薄利多销,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然而,商家在履行义务时的瑕疵,往往成为网络团购最主要的纠纷问题。
论网络上团购的利与弊--祝愿
论⽹络上团购的利与弊--祝愿随着当今经济的发展,⽹络上团购这个新的名词,让众位都不再陌⽣,⼆⼗⼀世纪⽹络上团购已经成为⼀种时尚。
相当⼤⼀部分的⼈倾向于⽹络上团购。
可同时也给众位带来了许多的困扰,今天就和朋友们家⼀起探讨⼀下⽹络上团购的利与弊。
⽹络上团购的利在于:⼀、价格实惠,它摒弃了传统的营销模式,取消了中介商这个环节,直接通过物流公司将商品送到你的⼿中。
从⽽降低了货物的成本,那么价格就随之降低了。
⼆、当当买东西更⽅便,传统的购物⽅式是在超市⾥,有营业时间的限制,要消费者亲⾃前去购物。
⽹络上团购的⽅式就要灵活得多,客户可以随时随⼼当当买东西,不⽤出门,只让客户在家⾥打开⽹站,点击⿏标就可以在⽹上买东西。
⽹络上团购的弊在于:⼀、商品内容不清,由于买家只能通过⽂字描述来购买商品,有时会导致实物与⽹上不⼀样的不⼀样的地⽅。
从⽽造成买家的损失。
⼆、物流稍慢,它不是像在商店⾥随买随⽤那样,需要等⼀段时间。
三、⽹络上团购是有⼀定风险的,⽹络毕竟不是现实,不可能⼀⼿交款,⼀⼿交货。
所以说,⽹络上团购是⼀把双刃剑,只要把握好其中的利弊,才能让朋友们更加安全地购物。
对了,在这⾥我要向朋友们推荐⼀个⽹站,让朋友们得到更多经济实惠,不知道朋友们有没有听说过《给惠⽹》,是在去年11⽉,经表姐介绍,在下⾛进了给惠⽹。
刚开始的时候我也没当真,后来试了试,凭良⼼说话很经济实惠,通过这个⽹站当当买东西,可以获得⼀定数量的返利,反正挺经济实惠的,还送很多优惠券,⼤家经常常使⽤的有天天购物⽹优惠券(/coupons/listcp.html?sn=天天购物⽹),名鞋库优惠券(/coupons/listcp.html?sn=名鞋库)。
我在⽹上也查了,给惠⽹怎么样?帖⼦回答绝⼤多数的⽤户是很可以的。
所以我把它推荐给喜欢⽹络上团购的姐们。
希望同志们能得到经济实惠哦。
笑话四则,博君⼀笑。
笑话⼀、猴⼦拣到⼀个卡,于是爬到树枝上想看清楚是啥卡。
网络团购现象的法律分析
谢谢观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网络团购的主体大体可以归为三类:购买者、销售者、组织者。这三类主体 结合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网络团购具体形式的不同。根据媒体的报道,目前存 在的网络团购形式大体可分为三种:
1、消费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团购。在此种团购中,所有参与网络团购的 都是消费者,组织者作为消费者之一通过网络将零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以团体 的优势去与销售者谈判,从而获得比单个消费者优越的购买条件。
2、销售者通过网络组织消费者团购。在此种团购中,销售者通过网络发布 团购信息,邀请消费者参与团体采购,而销售者自愿将价格降低到比单个采购更 低的水平。因为消费者采购数量大,从而也保证了销售者的更大利润。
3、专业团购组织通过网络组织团购。在此种团购中,除了消费者和销售者 以外,尚有专业的团购组织。专业团购组织并不是消费者,也不是销售者,而是 为了帮助消费者购买而提供服务的组织。此种形式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自然人个人。
二、网络团购背后的法律问题
1、法律适用问题:由于网络团购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传统的商业 法规可能无法完全适用。因此,在处理网络团购纠纷时,需要结合互联网经济的 特性来考虑相关法规的适用性。
2、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网络团购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透明度, 消费者可能处于弱势地位。例如,在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团购中,由于缺乏专业知 识和经验,消费者可能会接受到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从而遭受损失。而在专业 团购组织或销售者组织的团购中,虽然有专业人员的参与,但仍然可能存在虚假 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因此,需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提高网络团购 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网络团购现象的法律分析
目录
01 一、网络团购的定义、 主体和形式
02
浅析我国的网络团购
f 区域 性 4)
迅 速 遍 及 全 国 各 大 城 市 .成 为 众 多 消 费 者 追 求 的 一 种 现代 、 尚的 购 物 方 式 , 时 因为 它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不 成 熟 市 场 的暴 利 、 人 消 费 的盲 目、 制 了大 众 消 费 的 泡 沫 个 抵 网络 团购 是 以 团体 为 购 买 单 位 .利 用 网 络 支 付 手 段 进 行 商 品交 易 的 行 为 网络 团购 兴 起 的理 念 是 通 过 产 品 的 吸 引 力 . 互 不 相 识 的潜 在 客 户联 合 起 来 . 用 将 利 顾 客 团 体数 量 的 优 势 .增 强 商 品交 易 时 的议 价 谈 判 能 力 . 后 以较 为 低廉 的 价 格 ( 般 低 于 正 常 的市 场 价 格 1 最 一
与 卖 家 达 成协 议 . 成 购 物 的一 种 方 式 网络 团购 改 变 完
区域 性 在 餐 饮 类 团购 产 品体 现 较 为 明显 .餐 饮 类
团购 产 品主 要 以某 一 区域 的商 圈 为 主 .网 站 通 过 域 挖 掘 与商 家 达成 协 议 .强 化 了地 域 偏 远 商 家 的宣 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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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与 经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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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 国的 网络 团购
Hale Waihona Puke 薛 建 平 ( 内蒙 古 财 经 学 院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学 院 . 和 浩 特 0 0 5 ) 呼 10 1
传 费 用 从 产 品 的 日常 定 价 中删 除 .以此 达 到 i: 丁 消 l 利
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探讨
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探讨网络团购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参与的大规模优惠活动,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重要的购物方式之一。
在享受便捷和实惠的同时,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探讨的角度,浅谈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一、网络团购的特点网络团购的特点是“规模效应”。
消费者通过集中购买享受折扣、返现等优惠,商家则借此获取更多的销售额及精准的营销效果。
团购平台作为第三方,负责对购买人数、商品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管。
由于网络团购的规模效应,商品的交付和服务问题是常见的问题,因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文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该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多项权利,并规定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和对经营者过失的赔偿责任等。
2、《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为了更好的保障网购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明确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维权权利,规定了网购消费者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交付时间、退换货等方面的应享受的权益,同时也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
三、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1、商品质量问题在网络团购中,由于成交量较大,商家可能会存在掉包、假冒伪劣等问题。
此时,消费者可以向团购平台投诉,平台有责任对商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消费者提供协助,保障消费者权益。
2、交付时间问题网络团购中,由于成交量大,物流等环节可能会存在延迟问题。
对于此类问题,平台应在推广前与商家进行提前沟通和确立交付时间,并对商家是否按时交付进行跟踪监管,同时也要为消费者提供延误赔偿等相关保障。
3、客户服务问题网络团购中,通常存在客服中心。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平台应当保证客服多渠道、多语言的服务质量,并加强服务的质量控制,避免出现“一人多职”“接电话无人应”的问题,提高服务效率。
关于团购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网络团购的本质是以团购网站作为中介,消费者组团购买商品、商家批量销售商品的新型交易方式,其交易数量、交易比重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
(1)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网络团购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购物方式。
与传统的B2C、C2C网络购物不同,网络团购是一种C2B (Consumer to Business)的模式,众多的消费者聚合起来,与商家进行谈判和交易,团购网站在其中起到中介的作用。
网络团购既适合有商品的一方,通过低价团购的方式将商品批量售出,也适合有共同需求的人群,集体购买同款商品,享受折扣。
(2)从商家的角度分析,网络团购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方式。
与传统的网络品牌广告、搜索广告不同,网络团购采用每日一团形式,实现了商品的特写式曝光,完成商品的销售。
从商家的角度分析,网络团购既适合新产品的推介,也适合尾货的清仓,同时也是商家品牌营销的方式之一。
2.以拉手网、糯米网为代表的社会化网络团购业务模式特点(模仿美国Groupon团购网的业务模式,也称为Groupon模式)主题鲜明:通过每日一团,精选商品,制造稀缺性等方式吸引用户参与●服务消费为主:团购物品以生活服务类商品为主,如餐饮、健身、美容●本地化运营:业务运作与传统电子商务相比,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每个城市的业务由本地团队负责,通过庞大的线下团队开拓本地市场,依托用户资源形成高议价能力。
●社会化营销:团购活动的推广充分借助了IM、SNS、微博等网络社交化工具。
一方面通过这些工具宣传业务、达成与用户间的沟通;另一方面通过这些工具进行口碑营销,迅速扩大网络影响。
3.网络团购存在的主要问题(1) 制度规范严重滞后。
现在团购网站还没有相关的规则来约束它,因此,诈骗案也屡见不鲜。
网络团购毕竟只是出于某一特定目的而临时组织的松散团体。
现实中,团购者交易成功后就分散了,售后一旦出现纠纷,往往难以再组织起来,这给消费者日后的维权行动带来困难。
(2) 交易诚信欠缺。
网络团购网站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研究与思考
网络团购网站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研究与思考【摘要】网络团购凭借其价格优势在网络经济发展中独占鳌头,已经成为最新的互联网消费模式。
网络团购中,有团购网站的介入,使得团购中原本清晰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起来,要准确认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就要明确团购网站在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定位。
本文拟以网络团购网站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网站经营者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的介绍与评析,从而明确网络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以期能指导新生团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经营者,法律地位一、网络团购网站经营者法律地位研究的相关学说及评析(一)卖方合营说该学说认为,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中,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是共同的经营者。
在“杨某”诉“易趣”网络交易纠纷案中,原告即主张易趣网跟“美循环化妆品专卖”专区是共同经营的卖方,并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这种看法目前遭到了学界的反对。
网络团购经营者与卖方或合伙人有本质的不同。
网络团购网站提供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非交易的基本当事人,只是联系团购商家和消费者的桥梁。
并且团购网站并未和商家签订合伙协议,而团购服务协议中也无合伙经营条款,团购网站未在团购网站上公示其是商家的合伙人,没有与商家共同设立交易市场的共同意思表示。
因此,网络团购经营者既不是卖方也不是商家的合伙人。
(二)展位或柜台出租者说该学说认为,网站为其用户提供了网络上的交易平台,供注册用户进行交易活动,这一交易平台完全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所有并构架的,类似于在现实环境中提供自有交易场所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的柜台出租活动。
团购网站的相关责任可以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因此团购网站负有一定合理注意、审查监督等义务,当出现团购纠纷后,团购网站就应该在该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就是说,当出现网团质量纠纷时,消费者首先应该要求商家赔偿,找不到商家时应该由团购网站赔偿,网购网站做出赔偿后,然后再向商家追偿。
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网络团购各主体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分 析 。 在 网 络 团 购 中 , 由于专 1. 从而使 得 原 本 比 较 单 纯 的 关 系 复 杂 化 。 各 主 体 之 间 权 业组织的参与 , 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第一 , 组织者提供居间服务 。 组织 者 在 网 络 上 联 络 消 费 者 , 并且作 为消费者的代表跟商家 进 行 买 卖 洽 谈 。 然 而 , 如果买卖合同的最终签 那么组织者其实就是中介, 其所提供的服务是 订者是 销 售 者 和 消 费 者 , 中介服务 。 所以买卖中所 存 在 的 消 费 者 货 款 问 题 、 商品质量问题等都 组织者不具有 承 担 买 卖 责 任 的 义 务 。 当 然 , 如果存 跟组织者关系不大 , 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 在组织者跟某一方合谋进行欺诈的现象 , 第二 , 组织者 作 为 销 售 者 的 代 理 人 进 行 买 卖 商 品 。 根 据 《 民法通 则》 第六 十 三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 法人、 公民通过代理人执行民事行为, 在代 理权限内对代理人的代 理 行 为 应 该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 所 以 , 组织 其责任应该根据法律 者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买 卖 商 品 , 则应 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 。 在 消 费 者 和 组 织 者 之 间 如 果 出 现 了 纠 纷 , 该适用民法中关于代理 的 相 关 规 定 。 当 然 ,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 限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 组织者应该承担全额责任 。 第三 , 组织者接 受 消 费 者 委 托 之 后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商 品 买 卖 。 组织者通过在网络上联 络 消 费 者 委 托 自 己 去 进 行 商 品 买 卖 , 组织者在 中收取一定的报酬 , 跟消 费 者 签 订 了 委 托 协 议 , 对 购 买 的 商 品 价 格、 数 种类 、 名称进行了约定 。 这种情 况 是 属 于 合 同 法 中 的 委 托 合 同 。 对 量、 于这 种 情 况 , 应该区分交易对方即卖者是否知晓或者了解委托人是谁。 若知晓 , 则组织者所进行 的 购 买 行 为 对 其 他 双 方 都 有 约 束 ; 若 不 知 晓, 则组织者的购买行为只在组织者 和 卖 者 之 间 产 生 效 应 。 而 在 消 费 者 跟 组织者之间 , 应根据他们的合同关系进行处理 。 网络团购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难点 。 2. 2. 1 消费者知情权得不 到 充 分 保 障 。 消 费 行 为 的 作 出 是 建 立 在 消 费者对商品或 服 务 相 关 信 息 了 解 的 基 础 之 上 的 。 在 传 统 的 消 费 活 动 中, 消费者可以直接面对经营者和商品, 充分了解经营者的服务和商品 的功能 、 效用 、 外观 、 规格等 , 通过观察 、 比较、 筛选做出购买还是不购买 的决定 。 而在网络团购中 , 一切都变 为 虚 拟 的 , 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 者和商品的条件下 , 只能 通 过 团 购 网 站 和 供 应 商 的 宣 传 来 了 解 商 品 或 这就为经营 者 为 诱 使 消 费 者 做 出 购 买 行 为 而 发 布 夸 大 其 服务的信息 , 词的 、 虚假的广告提供了可能 。 我国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八条规定: “ 消费者享有知 悉 其 购 买 、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 利 。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 或 服 务 的 不 同 情 况 , 1 7 8
浅谈网络团购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科技 离向导
◇高教论述◇
浅谈 网络 团购的现状 与发展趋势
邹行 涛 ( 江 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学 管理 学 院 湖 北 荆 州 长 【 摘
4 42 ) 3 0 3
要】 随着互联 网络的不断发展 , 中国团购网站蜂拥而起。 以收取服务 费的方式 , 充当商家与 消费者之 间的媒介的网络 团购商业模式得
以快速发展 。本文从 网络 团购的 内涵入手 , 分析当前 国内网络 团购的发展现状 , 文章最后对 网络 团购的发展趋势进行 了研究。
【 关键词 】 网络 ; 团购 ; 团购 网络
入其竞争行列 , 竞争之激烈是 可想而知的。同时 由于对市场缺乏 有效 11 . 网络团购定义 与模式 的调节手段和相应的法律约束 . 团购网站竞争显得混乱而无序。 2 - 4廉价 的产品难以保证高质量的服务 所谓 网络 团购 ,是指一定数量的消 费者通 过互 联网渠道组织成 “ 低廉 的价格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接受廉价的服务” 这是中国网 . 团。 以折扣购买 同一种商 品 这种 电子商务可以称为 CBCnu et 2 (os ro m 但 lse ) g l s , 统的 BC C C电子商务模式有所不 同. u n s 和传 2 、2 需要 将消费者 站团购用 户的对服务的抱怨 。团购网站 能够向用户提供低价服务 . 聚合才 能形 成交易 , 以需要有即时通讯 Osn m s ; 和社交 网 它们并不能保 证商家是否会高质量向数量庞大的用户群体提供等 同 所 nt t es{ a aj n 用户的需求取决子服务质量是否有保 络 s s 支持。这种崭新电子商务模式的始创者是美国的 Gopn 质量的服务 。而在买方市场下 , N炸 r o, u 其营运模式是每 日 出一件商品f a o t a) 推 d l f h ay. e e 如果通过 网上认 购 证 。 这件 商品的用户达到指定数量 . 全部人就可以用特定的折扣价格购 买 3 网络 团购 的 发展 趋 势 分 析 . 这件 商品, 否则交易就告吹。 尽管 团购还不是主流的消费模式 . 但它所 互联网团购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催生了大量 的网络 团购站点 . 吸 具有 的爆炸力 已逐渐显露出来 。业 内人士表示 . 网络团购改变 了传统 引了大量风投的加入 . 一方面显示 出团购网站及其背后的投资商对于 消费 的游戏规则。团购最核心的优势体现在商品价格更为优惠上。 根 网络团购的前途非常乐观 .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网民消 费者对于这种新 据 团购 的人数 和订购产 品的数量 . 费者一般能得到从 5 消 %到 4 %不 型 的消费模式是非常认可的。 0 有资金投入 . 有市场需求 . 团购的发 网络 等的优惠幅度。网络 团购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 即由消费者 自 发形成的 展前景是 乐观的。但随着互联 网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 再加上 阿里 网络 团购 、 由第三方发起 而形 成的网络 团行列 . 以第三方发 网络团购模式 。 阶段摄流行的主要网络 团购模式就是由第三方发起 起的网络 团贿模式所处 的市场面临洗牌是在所难免的。市场竞争 . 现 优 的, 即网站团购。本文正是基于这种团购模式进行研究 。 胜劣汰。通过建立健全 的市场监管机制 . 本文相信网络团购的发展一 L 2网络 团购 的 特 点 定会沿着健康的发展道路 . 良好的发展势头逐步走 向成熟 。 以 网络 团购作为一种新型 的电子商务模式 . 以互联网络作为中间平 31 品 与服 务 从 单 一转 向大 而 全 .产 台, 其与传统的团购模式相 比较具有明显的特点 , 具体表现在。 由于网络团购 的市场进入门槛低 . 新的竞 争者进入市场的壁垒大 第一 , 商业模式 简单而叉清晰 . 团购 网站作为消费者 和商家 的媒 大降低 , 市场竞争将 日趋激烈 但 由于网络团购站点服务的本地化特 介, 以收 取 服 务 费 为 主要 收 入 来 源 。 征. 为避免小范 围区域 内同类产 品和 服务 的竞争 . 的进入 者将转 向 新 第二 , 网络团购以网站为平台 . 团购网站作 为中介 , 以网站为媒介 提供其它 的产品和服务 . 从而使得网络团购产 品与服务将从 单一转 向 发布团购信息 。 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团购模式下消费者和商家信息 大 而 全 。 不 对 称 的状 况 3 本地化特征将 愈发明显市场竞争 . 2 第三. 网络团购对于 消费者而言 . 最大 的好处 就是得 到了价格上 优胜劣汰 。 随着各门户网站的加入 . 再加上风投的涌人 , 生存下来 的优惠和服务保 障, 同时对于商家而言. 当今买方市场条件下 , 在 薄利 的网络团购站点为扩大市场 .将采取连锁加盟 的形式在各大城市布 多销 , 可以使商家尽快回笼资金 , 加速资金的周转。 点 . 针对性 的针对本 地网民消费者提供 本地化的产品和服务 . 而 有 从 第四。 网络团购价格上 的优 惠和服务 保障 . 有利于提 高顾客 的忠 使得 网络团购本地化特征将愈发 明显 诚度 . 有利于企业树立企业形象和加强品牌营销 33网络团购应用范围扩展 . . 带动多种互联 网应用的发展 是团购活动资讯的发布带动 了信息导航 网站 、 垂直搜索引擎的 2网 络 团购 的 现 状 分 析 . N 网络 团购伴随着互联 网络 的飞速发展而快速升起 . 越来越受 到广 发展 :二是 网络团购的社会化营销 为 S S网站的高流量变 现提供 了 三是网络 团购的发展, 用户对团购方式 的认可 . 为购物网站提供 大 网民消费者和商家的欢迎 但是在短时问内网络 团购不可能成 为居 途径 ; 民消费的 主要方式 . 在互联 网专家 c bt ne a副站长看来 . 由于网络 团购 了新的营销 方式 。 的模式清晰而叉过于 简单 这种模 式很容易被复 制. 再加 上技术含量 3 . 4市场整合彰显行业 自律随着有实力的门户网站加人 网络 团购 市场的整合在所难免 不商 . 才使得 网络 团购 网站在国内快速生 长 南于网络团购网站产生 的竞争行列 . 同时 , 买卖 双方 的需求要求建立更加 健全 、 一 、 范的约束机 统 规 的时间并不是很长 . 通过对我国国内主要 的团购 网站进行分析可 以看 制。 在以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为平台的团购活动中 。 统一 、 规范的约束机 出. 当前我 国国内网络团购仍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制将 大大提高买卖 双方 的信任度。网络团购行业讲 究 自 , 律 消费者的 21团购产品和服务种类相对较为单一 . 登陆拉手 网可以看 到 , 一天提 供一种产 品和服务 。 时所提 供的 购买热情和信心亦将大大提升 同 3 团购网站业务向二三线城市的扩展. . 5 带动区域电子商务发展 产品和服务基本 都局限 于那些具有本地特色的餐饮、休 闲和娱乐上 . 团购网站 的地域扩展 . 将带动中国二三线城市的电子商务发展 。 国内其它主要团购网站也是如此 . 从而使得 当前我 国国内团购产 品和 为 了扩大业务规模 , 维护企业长远发展 . 兴的团购网站将不 断向有 新 服务种类显得较 为单一 潜力的二三线城市扩展 而网络团购向二 三线城市的渗透 。 培养 了用 22本地 化 特 色 导 致 平 台 拓 展难 度 加 大 . 据美 团网的后 台数据师范学显示 .团购的消费者主要是 2 ~3 户的付费习惯 , 3 5 由此也将带动当地实物类 网络购物的发展 。 岁 的 , 受过 良好 教 育 的市 民 , 且 日常 生 活 主要 是 在 本 地 消 费 同 时从 各 36网 络 团购 将 与 秒 杀 等促 销 形 式结 合 . 大主要团购网站提供 的服务来看 , 主要包括饭馆 、 酒吧 、 T 水疗 、 K V、 美 通过线 上线下 多种媒体合作推广 网络 团购将与秒杀 、 限时抢购 发 、 伽 、 色 食 品 、 妆 品等 , 种 本 地 化 特 色 的服 务 需 要 在 本 地 搭 等促销形式结合使用 , 瑜 特 化 这 同时利用线上线 下媒体合作推广。由于网络团 建服 务平 台 , 而对于团购 网站来 说 . 要在全 国各地搭建 自己的服务平 购本质上属于一种 促销方式 . 因此为达到商户不同促销 目的 。 团购将 台, 这种拓展的难度实在太大 与其他促销方式结合使用 : 同时 . 考虑到服务类 团购商 品消费 的本地 23团购网站竞争激烈且无序 - 化特征 ,预计未来团购活动推广方面将呈现团购网站与地方线上 、 线 据 互 联 网 咨 询 调 查 机构 易观 国 际数 据 显示 . 目前 国内 的 团 购 网 站 下媒体合作推广的大 巨头也 加 37市场细分更具特色 由于网络团购模式简单 而 ( . 下转第 4 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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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立法浅析摘要近年来,一种新型的运用规模效应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应运而生,在相对复杂的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
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要有赖于对其进行专门有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团购法律关系法律规制作者简介:陈冠军、马攀,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及发展现状(一)网络团购的界定源于美国的“团购”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近几年来,团购行为在网络上更是日渐兴盛,并日益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消费形式,即网络团购。
关于其定义,目前在我们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对其研究也是在经济学领域比较多见,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网络团购就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以互联网为平台,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团体组织,通过增加商品购买数量的方式以优惠于个体购买的价格与商家就其消费合同进行交易,并因此得到价格优惠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
(二)我国当前网络团购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国的团购网站数量在不断增长,而且所涉及的内容、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大有“万物皆可团”的趋势。
但同时也有众多消费者对网络团购望而却步,因为它本身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制缺位。
首先,没有一部统摄全局的专门性法律。
各相关管理部门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再加上团购网站的准入门槛太低,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与开放性,监管起来难度很大。
其次,审查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团购网站都没有得到任何权威机构的资质认证,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其实质就是“无证经营”。
最后,维权机制尚缺。
表现为维权途径少,只能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依靠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维权,针对性的维权途径缺乏。
且处罚力度不够,相应的处罚措施不到位。
第二,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
我国的大多数团购网站都只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一个第三方平台,消费纠纷发生后,由于团购网站和商家权责划分不明确,双方互踢皮球,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另外缺乏正式的消费凭证,导致客户在后期遇到消费纠纷时投诉和维权的难度非常大。
第三,许多网购消费者的网购习惯不成熟。
首先,安全意识不强。
很多用户在对支付方式还不熟悉的情况下,便提供了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容易被犯罪分子得逞。
其次,维权意识不强。
中新网的一项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调查显示,有63.8% 的消费者选择“默默忍受”。
这种沉默显示出我国网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
二、我国进行网络团购立法的法理学分析(一)我国进行网络团购立法的必要性分析1.对网络团购进行立法保护是定纷止争的内在要求。
法可以为网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指明正确的方向,还对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一套辨明是非的标准,而且为人们提供了一套解决纠纷的合理秩序,起到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因而在对网络团购的保护问题上,立法规制相比其他手段具有更加明显的优越性和必要性。
2.对网络团购进行立法保护是规范各方参与者交易行为、解决网络交易矛盾的必然要求。
网络团购立法可以通过规定网络团购交易的各项行为准则,并规定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来强化对相应权利的法律保护,不断协调和解决其中的矛盾和冲突,促进网络团购的良性运作和协调发展。
3.对网络团购进行立法保护是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根本要求。
网络团购的各方参与者之间都是陌生人,不仅其交易平台是以虚拟的形式出现,而且交易双方的身份也是以虚拟的面目出现的,这就使执法者对交易主体身份的认定存在很大困难,进而导致网络团购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因此,其交易行为更应当受到特定规则的有效约束,由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法律规则来加以规制,以保证网络团购交易活动的安全有序。
(二)我国网络团购立法的可行性分析2.网络团购立法具有较好的立法基础。
目前,我国电子立法领域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与条例,正是这些现有的法规和条例为我国网络团购的立法规制提供了丰富的法律内容和实践基础。
三、我国进行网络团购立法的建议(一)明确立法职能,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在网络团购的法律规制方面还很不完善,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系统的网络团购法,对网络团购法律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和中介平台的资质审查、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各方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核心问题作出科学详尽的规定,对网络团购市场进行科学的规范和引导,保障网络团购行业有法可依。
(二)明确网络团购中三方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1.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消费者是第三人。
网络服务商只负责在团购网站发布相关商品的信息,召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交易,而并不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
并且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能够明确知道商品的提供者,网络服务商作为受托人为经营者处理交易事务,其法律后果由作为委托人的经营者承担。
第二,行纪合同关系。
该说认为,在网络团购中,网络服务商一般是先以较低的价格与经营者订立合同,再以更高的价格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出售给消费者,以此赚取差价。
此时,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就形成了行纪合同关系,与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买卖(服务)合同关系。
第三,居间合同关系。
该说认为,网络服务商并不是经营者的代理人,也不是交易的当事人,它不具体参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而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为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提供居间联系,只负责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因此并不与第三人成立法律关系,最终签订买卖(服务)合同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居间人不对买卖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大多数情况下,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在网络团购交易中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但目前国内网络服务商的运营模式比较多样、复杂,也不能排除可能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或者行纪合同关系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还需要根据两者之间的具体协议,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分析。
2.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同样存在三种观点:第一,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在网络服务商接受经营者的委托,以经营者的名义与消费者进行委托范围内的交易行为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双方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而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之间就只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第二,居间合同关系。
如果网络服务商只是作为居间人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提供信息和机会。
那么,网络服务商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行为就只是一个居间合同的邀约,消费者在网站上确认购买,居间合同便成立。
第三,买卖合同关系。
如果网络服务商和经营者之间是行纪合同关系,作为行纪人,网络服务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1条的规定,行纪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买卖合同享有直接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3.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如果网络服务商是作为经营者的代理人,以经营者的名义和消费者订立合同,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两者之间当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同样,在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居间关系时,网络服务商只是作为居间人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与机会,此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仍然只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因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仍然是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网络服务商在网络团购中充当着行纪人的角色,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并承担法律责任。
而且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也会约定消费者确认团购后与网络服务商产生合同关系。
因此,此时交易的双方其实是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而经营者只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同消费者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三)明确网络团购中三方参与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1.网络服务商的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要根据其在网络团购过程中的具体法律地位来确定。
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如果签订了行纪合同性质的协议,网络服务商就对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在履行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符合约定等违约行为,该违约责任应由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网络服务商来承担。
如果网络服务商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或居间合同关系,订立买卖合同的双方都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如在履行合同时卖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就应当由经营者来承担,除非网络服务商明知或者与经营者恶意串通共同对消费者实施违约行为,才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否则,网络服务商作为第三人,当然对买卖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即便如此,根据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的规定,网络服务商仍必须承担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等义务。
2.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买卖(服务)合同,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必须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网络团购中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属于行纪法律关系,那么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就是网络服务商,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及合同相对性的性质,即使在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也无需对买卖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3.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在网络团购交易中,消费者在团购合同中始终处于买方地位,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只要发生不按时验收商品、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应当依法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我国的网络团购行业正值发展的关键时机,很多问题都亟待解决,提出和讨论这些问题,对团购行业进行全面的思考和深度的剖析,可以为整个行业提供更为全面的分析,进而开拓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