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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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为单独设立的企业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也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中规定的相应条件,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资格。

第八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申请手续。

初次申请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应申请暂定级资格。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4日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引言概述:招标代理是指由专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表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了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招标代理的资质要求、行为规范、责任义务、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招标代理的资质要求1.1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注册资金、人员素质、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1.2 招标代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相关考核或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1.3 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保证独立、公正、保密。

二、招标代理的行为规范2.1 招标代理应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2 招标代理应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3 招标代理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标等工作,不得泄露招标人的商业秘密。

三、招标代理的责任义务3.1 招标代理应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负责,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2 招标代理应对招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3.3 招标代理应及时向招标人报告招标进展情况,接受招标人的监督和指导。

四、招标代理的监督管理4.1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4.2 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对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和投诉。

4.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五、招标代理的违规处罚5.1 对于违反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处罚措施。

5.2 严重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或人员的资质被吊销,甚至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5.3 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应自觉遵守管理办法,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结语: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甬建发〔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5〕140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5-0013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3号,详见附件1)和《关于开展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4〕332号,详见附件2)等文件规定,现就宁波市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不再办理进甬登记、备案等手续。

各县(市)区、管委会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市外建筑业类企业再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也不得要求本市建筑业类企业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

二、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时,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和“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四库一平台”)中录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进入我市承揽相关业务。

其中省外建筑业类企业还需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需取得《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书》)。

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依据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省市的具体要求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以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行为。

三、管理部门与职责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2.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3.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四、招标代理机构管理1.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地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的规定。

五、招标代理服务内容招标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代拟发包方案,发布招标公告;2.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3. 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4.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5. 组织开标、评标;6. 草拟合同;7.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8. 与发包有关的其他事宜。

六、监督管理1.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或变相地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七、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文号: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及《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并单列“招标专章”。

不设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招标方案的内容应增加在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中,并单列“招标专章”。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

第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的“招标专章”包括招标事项和招标初步计划。

(—)招标事项列为“招标专章”第一节,具体包括: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及估算金额;2.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4.其他规定的内容。

拟采取国际招标的,应在招标事项表中特别加以说明。

(二)招标初步计划列为“招标专章”第二节,具体包括: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拟划分标段数量及其划分依据,技术条件等;2.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资质要求及其理由;3. 组织招标工作的计划;4. 其他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应明确评标专家专业特长、水平等特定要求;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招标方案(招标专章)核准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三)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五)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二00四年一月六日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本市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五)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七)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经营项目投资者或经营权选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市贸易、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九)列入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甬政办发[2007]203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力度,规范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3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7〕7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投标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的咨询、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监理以及与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系统软件、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列入市重点工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和改造等工程项目。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1月15日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省级开发(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一个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管理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商务、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本级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保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标代理服务,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合用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等领域。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和业务资质,具有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行政许可及业务资质公示于窗口、网站或者其他适当场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明确招标代理服务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原则,保证招标代理服务的专业性、诚信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招标代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及相应的奖惩制度。

招标代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间和服务费用等事项,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代理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招标代理人员第八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守商业秘密,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保证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外泄,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规定,履行招标代理服务的职责,保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四章服务内容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二)起草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和变更公告等招标文件制作工作;(三)接收并审核投标文件,提供投标报价评审等服务;(四)进行招标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等相关工作。

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采购方式,对于提高采购公平性、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各方权益以及实现采购目标,宁波市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招标投标范围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下列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1. 国有资本投资项目;2. 政府采购项目;3. 与政府采购项目相类似的土地使用权供应项目以及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

三、招标方式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多种招标方式,包括:1. 公开招标: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大、业主需求明确的项目;2. 邀请招标: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小、业主需求明确的项目;3.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含量高、难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项目;4.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特殊情况下,只有一家供应商可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项目。

四、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资格要求:根据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注册资金、技术能力、施工经验等。

2.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信封和技术、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施工方案、质量控制方案等;商务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书、报价等。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五、评标方法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评标方法和评标办法,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1. 综合评估法:通过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估,评估投标人在技术、商务等方面的能力,并给予相应的评分。

2. 技术评审法:通过对技术文件的评审,评估投标人在技术方面的能力,并给予相应的评分。

3. 经济评审法:通过对商务文件中投标价、进度等方面的评审,评估投标人在商务方面的能力,并给予相应的评分。

六、中标与合同签订1. 中标结果:招标人将根据评标结果选择中标人,并在合同签订前与中标人进行洽谈,商定相关条款和条件。

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暂行办法

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暂行办法

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从源头上预防并遏制腐败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均可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选择应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开展。

第三条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公开简易程序或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有能力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人可以自行从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相应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合计按国家取费标准测算在50万以下的,招标人可以选择采用公开简易程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公开简易程序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告。

招标人在法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体和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公告应说明参与竞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代理的内容、代理费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报名的截止时间、报名方式以及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地点。

(二)申请。

拟参加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提出申请。

(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在法定的交易中心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四)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第五条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相应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合计按国家取费标准测算在50万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和《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一)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报价有效。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言宁波市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拥有繁荣的商贸业务和庞大的市场需求。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和合理资源配置,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对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为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指引,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总则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确保质量、效益,保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需遵守。

二、投标条件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等参与宁波市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并按照规定的业绩要求和资质等级参与招标。

3. 投标人需要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料,如企业证照、合法经营资格证明等。

三、招标程序1. 招标项目的发布:招标人应当通过官方指定的媒体(如宁波市政府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并明确招标范围、项目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2. 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财务报价等内容。

3. 开标和评标:招标人根据开标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开标和评标,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落实。

4.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四、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投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责令整改、暂停参与招标活动、列入失信名单等。

五、宣传和教育1.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将加强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定期举办招投标培训和研讨会,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招投标人员提升业务水平。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甬发改重点[2007]567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发改重点〔2007〕567号2007年12月21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和《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非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重点工程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招标办”),依法实施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市本级未出资的部分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监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甬政办发[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文件精神,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制定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16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一)加大宣传力度。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社会中介招标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政府采购制度,结合宁波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根据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核准委托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中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用采购项目委托市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部门、系统特殊要求的项目,具备实行机构和相关采购专业人员的事先报市采购办核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市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项目有难度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并将采购任务退回市采购办。

市采购办在审核并征求采购人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委托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代理采购。

采购人应与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三条市级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必须经市采购办认定。

第四条市采购办原则上按月汇总政府采购计划,并核准委托。

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宁波市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规定,用于管理公共资源的招标和投标过程。

本文将以的篇幅,介绍这份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宁波市政府在管理招标投标方面,主要面向公共资源采购、工程建设、物资供应等方面进行管理。

这些范围均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招标方式宁波市政府在招标管理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其中,公开招标是为了实现公开、透明和公正的竞争,而邀请招标则是为了在保证招标质量的前提下,限制参与人数和费用。

竞争性谈判则是为了在技术先进、市场不成熟等特殊情况下,协商解决问题。

三、投标条件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经验和能力。

同时,投标人需要遵守公正诚信原则,以保证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可靠性。

此外,投标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通知书、技术标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和企业法人证书等材料。

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范围和要求,按照标准的格式和要求,准确地填写和提交相关材料。

五、中标条件和准备工作在投标文件提交后,中标人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如开具合法发票、签订合同、提供担保、按时交付等。

此外,中标人需要在交付之前,逐项检查投标文件的内容,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招标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评分标准主要以价格、投标方案和能力等方面进行。

具体而言,需要根据公式计算投标人的价格得分和技术得分,以确定中标人。

此外,招标人还需要参考投标人的信誉、资质、履约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作为评分的依据。

七、招标文件及评审结果的公布招标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招标结果,包括中标人的信息和详细的评审结果。

此外,招标人还需要公布招标文件、评审文件和反馈文件等材料,以加强对投标人的监督和管理。

总之,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涵盖了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从而为公共资源的利用提供了管理、监督和保障。

需要投标人和招标人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以提高招标投标质量和公平性,实现双方的共赢。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31•【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文件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章翠飞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吴宗良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议案(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为第1号)。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议,同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的意见。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0日实施以来,市、县、镇三级已逐步建立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它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行为、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防范和遏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等方面有一定成效,为宁波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社会生活正在转型,招标投标市场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有:部门内部自己监督自己(同体监督)、法定独立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建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督、对招标投标主体的标后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等,引起了行业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要求制定《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这个议案立意非常好。

但目前仍有三个方面的情况需要我们做长远考虑,一是2011年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施行),它在招标投标可操作性方面增加了许多法律上的规定。

同时,《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工作已列入计划,省条例的修改内容既是我市立法文件的上位法依据,也决定了我市立法空间大小,以及有无立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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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甬发改法规〔2009〕3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重点工程(指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宁波市重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以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行为。

第三条凡从事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招标办”)对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市重点招标办办理档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从事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办理档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等相关证书;
(二)不少于12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6名)从业人员资料,包括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外地机构在宁波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不少于6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资料,包括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证书和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国家规定,在自愿、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明确代理内容、代理权限、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并送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协助招标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6、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草拟或初审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8、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9、招标人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等材料时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用词准确、严密完整,避免前后矛盾和歧义。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地保存招标过程中所有文件、资料和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代理业务中,如发现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
规或显失公正行为的,应及时向市重点招标办反映。

第十三条代理的招标项目如有投诉举报或情况反映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招标人、市重点招标办及其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严禁超越范围承接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代理项目的评标,不得发表影响评标的意见,但可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协助整理与评标相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暂停该代理机构1-6个月内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外,同时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二)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一年及以上且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三)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并是该代理机构的在册人员。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在市重点招标办填报《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专职人员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二)招标代理业务培训,考核等证明材料;
(三)招标代理机构与专职人员签订的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有单位变动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针对代理招标项目组建能够满足需要的项目组。

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专职人员若干名并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注明具体人员。

项目组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专职人员且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工程项目(以信息发布至合同备案为工作时段,包括市重点工程外的其他工程)的招标代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登记资料备案、招标文件资料备案、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备案等主要环节必须由专职人员办理。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可暂停该专职人员1-6个月内开展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在网上进行公示。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四)在填报《专职人员表》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任职;
(六)项目负责人同时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数量超过规定的; (七)不及时参加业务培训;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一年内被两次暂停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从事下一年度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招标办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诚信记录制度,对其招标代理行为进行记录与公示,接受舆论与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职 务
职称或者执业
注册资格
文化程度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工程管理资历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招 标 工 作 业 绩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签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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