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探讨
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作者:靳雨露来源:《经济视野》2015年第01期【摘要】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为违法婚姻。
各国法律一般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均有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时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已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随着时代发展,我国婚姻法在应对实际问题时,仍有缺陷。
笔者比较各国有关婚姻制度的规定后,认为我国婚姻制度存在几点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完善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概述无效婚姻,即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形式上已缔结的婚姻具备法定的无效婚姻之条件时,该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婚姻关系的婚姻,因欠缺婚姻合意,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当时天主教的寺院法是奉行禁止离婚主义的,所以在一定意义上,确认婚姻无效是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
之后,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也对无效婚姻做了相应的规定。
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相继设立了这种制度。
现代,有的国家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制,有的国家兼采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制度。
各个国家、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但要求婚姻必须合法则是无一例外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作为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和保护合法婚姻。
而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因此,保障我国婚姻法的实施、完善我国婚姻法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改后,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
对解决我国当时婚姻问题有很大帮助。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笔者发现在现代社会实践中,出现了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用我国现有的婚姻制度去解决显然是不太合适的。
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第一,无效婚姻中,患有婚后尚未治愈疾病这条规定不合适。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婚 的 , 被 追究 刑 事 责 任 , 是修 改 前 的婚 姻 法 没有 规 定 重 婚 的民事 责 任 , 是 因 为婚 姻 将 但 这
法 没有 规 定 无效 婚 姻 制 度 。 改 后 的《 姻 法 》 重婚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更 有 力 的制 裁重 修 婚 把 将 婚行为。 2 .禁 止近 亲 结婚 。男女 近 亲 结婚 , 容 易把 双方 精 神 上 和 肉体 上 的弱 点 和缺 陷 集 中 很 起 来 遗 传 给下 一 代 , 损 下 一代 健 康 , 仅 不 利 于 下 一代 在 社 会 中生 活 , 给 国家 兴 旺 和 有 不 也
① 吕云 风 : 京 市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法 律 系 讲 师 。 北
35 维普资讯 源自吕云 凤 : 试论 无 效 婚 姻 和可 撤 销婚 姻 的法 律 制 度 社会 发 展 带来 不 利 的后 果 , 社会 具 有 一定 的危 害性 。 因此 , 改后 的《 姻法 》 有 禁 止 对 修 婚 将 结婚 的亲 属关 系 的人 的婚 姻 明确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3 .婚前 患 有 医学 上认 为不 应 当结 婚 的疾 病 , 婚 后 尚未 治 愈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且 婚 在
制 性 规 范 。对 于不 符 合结 婚 条件 的 , 律 应 当 明确 其婚 姻 的效 力 。因此 , 立 无 效婚 姻 制 法 确 度, 有助 于 广 大公 民分清 是 非 , 止和 减 少违 法 婚姻 , 防 维护 法 律尊 严 , 高 婚姻 质 量 。 提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1 婚 第 0条规 定 了 4种 无 效婚 姻 的情 况 : 1 重 婚 ; 2 有 禁 止结 婚 的 () ()
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摘 要: 国无效婚姻 与可撤 销婚姻制 度的相 关立法还存在 可撤销婚 姻 的法定情形过 于单 我
一
、
对无 效婚 姻 与可撤 销婚姻 的 法律后果 没 有进行 区分等 不足 。 需要 通过 扩 大可撤 销婚姻 的
范 围、 定无效婚 姻 宣告制度 、 化行使请 求权 的主体和 期 限、 规 细 区分 无 效婚 姻 与 可撤 销 婚 姻 的
法律后 果 、 强化 对善 意相 对人 的保护 等来进 一 步加 以完善 , 以适应新 时期 调整婚 姻 家庭 关 系
的需要 。
关键词 : 无效婚姻: 可撤销 婚姻: 立法: 不足: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9 39 D 1.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 编 号 :6 4 0 3 ( 1 )10 1— 5 A 1 7 — 0 32 0 — 0 8 0 0 0 规 定始于 1 8 9 6年 3月 l 5日颁布 的 《 婚姻 登记 办 法》 。该 《 法》 9条 第 2项 规定 : 婚姻 登记机 办 第 “
和 司法解 释都 缺乏对 婚姻无 效 的原 因、 定和 宣 认 告程序 、 讼 请求 权 人 、 诉 无效 婚姻 的法律 后 果及 法律 责任等 问题 的全 面系统 的规 定。 从法 律层面
上看 , 国 1 8 我 9 0年 《 婚姻 法》 没有无 效 婚姻 和 中 可撤 销 婚 姻 方 面 的规 定 ,0 1年 修 正 的 《 姻 20 婚 法》 一次在 法律层 面上 规定 了无效婚姻 和 可撤 第
实践 中, 于欺诈 婚姻 、 对 误解婚 姻 、 假婚姻 是属 虚
于无效婚姻还 是可撤 销婚姻 ? 当如何 处理 均不 应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录一、绪论 (3)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三)父母子女关系 (6)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八、参考文献 (10)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
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绪论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五、建议措施
为了改进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制度,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1、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民众对于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完善鉴定程序。对于涉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建立完善 的鉴定程序,确保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包括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 定年龄、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严重疾病等情形。对于无效婚姻,法律予 以否认并视其为自始无效,即该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受胁迫、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导致当事人未能自愿作出结 婚意思表示,而由一方申请撤销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包括重大误解、受胁迫、缺乏判断能力等。
六、总结
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的重要法 律制度。然而,当前这些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和改进。 本次演示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 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希望这些措施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共同推动无效 婚姻及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现状分析
当前,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随着社 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这些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对于无 效婚姻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对于可撤销婚姻的 规定相对分散,缺乏系统性等。
四、不足之处
当前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法律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不尽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难以处 理的问题;其次,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制度的适用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性和公正性;最后,由于法律宣传不足,民众对于这些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有限, 影响了其有效实施。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传统与现状,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相关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以期其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缺陷、完善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念(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有效要件(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各国通例,对那些违背(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婚姻,就是当事人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凡有违婚姻自由的结婚,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我国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的缺陷我国的国土辽阔,人员众多且相对分散,许多地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也给我国的婚姻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
但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现实案例审理中,综合我国的国情民风来分析,现行《婚姻法》以及《解释(一》、《解释(二)》在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继续完善。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与可撤销的婚姻现状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骗婚、包二奶、变相纳妾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如农村中存在的早婚现象;有的则受传统仪式制婚礼影响,认为只要群众承认就行,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假结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故意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空子谋图己欲。
浅论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
浅论⽆效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浅论⽆效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的三个程序性问题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颁布施⾏,为违法婚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统⼀和权威的法律标准。
在⼀定程度上结束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混乱⽆序状态,其积极意义⾃不待⾔。
但由于制度建设上的不成熟,审判实践中存在⼀些问题也在所难免。
本⽂仅就⽆效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的三个程序性问题谈谈我们的⼀点粗浅看法:(⼀)利害关系⼈提起的⽆效婚姻诉讼的诉讼当事⼈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权利主体为当事⼈及其近亲属,在重婚所致婚姻⽆效的情况下,还可以是当事⼈所在的基层组织。
当⽆效婚姻诉讼的申请⼈为婚姻关系当事⼈本⼈时,诉讼当事⼈中的原告为申请⼈,被告为婚姻关系的另⼀⽅当事⼈,这⼀点完全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关于原、被告地位确⽴的标准,实际操作中也不存在其他问题。
但在当事⼈的近亲属或者是当事⼈所在的基层组织提起⽆效婚姻诉讼时,当事⼈应如何确定呢?各国民事诉讼⽴法均以原告的攻击主张和被告的防御抗辩规范当事⼈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中,要求作为当事⼈基本结构的原、被告须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新概念与传统当事⼈概念最根本的区别,是承认民事诉讼当事⼈可以不是直接利害关系⼈,⽽只是纯粹当事⼈。
基于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因素,诉讼权被具体化为两类“诉讼实施权”。
⼀类是基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的诉讼实施权,另⼀类是与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直接关系⽽专门地基于诉讼法上的理由⽽产⽣的诉讼实施权。
在由⽆效婚姻关系当事⼈本⼈之外的利害关系⼈提起的⽆效婚姻诉讼中,利害关系⼈对婚姻的效⼒并⽆实体法上的权益,⽽是基于诉讼法上的规定和理由享有诉权,成为了原告。
这种诉讼法上的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在民事诉讼关于诉的理论中,当事⼈对提出的诉请具有“法律上的利益”是引发诉讼的理由,⽆效婚姻诉讼作为⼀种确认之诉,是⼀⽅当事⼈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婚姻关系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
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探析
商 品与 质 量
理 究 论研
无效婚姻及可撤销经 济 学 院 山 东济 南 2 0 1 ) 山 5 0 4
摘 要: 无效婚姻 和可撤 销婚姻 , 前者 为 自始 当然无效 , 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 从宣告撤销起 丧失婚姻 的效 力。 无效婚姻 法律 制度历 来是婚姻法律 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 分, 目前许 多国家的法律 中也都有 无效婚姻的规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特别是 在中国, 姻作 为纽建 家庭 的大前提对整个社 婚 会生活和社会 关系的运转有着十分重要 的意义 , 本文试图通 过对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 的法律后果的探 析, 完善婚姻法 中的婚 姻无效 与可撤销
制度。
关键词: 无效婚 姻; 可撤销婚 姻; 法律后 果
婚 姻成 立 的有 效要件 民事 行为 的生效 是指 已经 成立 的 民事行 为因符 合法 定有 效要 件而 取得 法律认 可 的效 力 。生效 的民事 行为 与 民事法 律 行为 具有 同一 含义 。婚姻 的实 质 要件 是指婚 姻 当事人 自身 必 须满足 的 前提 条件[J 1。实 质要 件可 以分 为积 极要 件与 消极 要件 。” 极要 件” 积 是 指 结婚 当事 人必 须具 备 的要 件 ;而” 消极 要件 ” 是指 必 须 回避 的要 件, 即结婚 当事 人本人或 双方之 问的 关系不得 出现 的情况 , 故又称 ” 禁 止条件 ”” 姻 障碍” 我 国 《 、婚 。 婚姻 法》 定 的实 质要件 包括 : 极 规 积 要件 : 婚必 须 男女双 方完全 自愿 ; 结 必须 达到 法定 婚龄 。 消极 条件 : 已有配偶 的 ; 属于 直系 血亲或 三代 以内的旁 系血 亲 ; 有医 学上 认 患 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 病 。 不过 , 积极要 件与消 极要件 的区分 是相对 的。 婚姻 的形式 要件 是指 法律 规 定的婚 姻成 立 的方式 或程 序 。婚 姻 的成立 , 要求 当事人 必须 符 合结婚 的实 质要件 外 , 必须 符 合 除 还 定 的形式要 件 , 只有 在履行 了法 律规 定 的结婚程 序后 , 婚姻 才 具 有 法律上 的 效力 , 能得 到 国家 和社 会 的承认 。 以 , 姻 的形 式 才 所 婚 要 件既 是婚 姻公 示 的法定 方式 , 又是 婚姻 的有 效要 件 [ 。 国 《 2 我 ] 婚 姻法 》第 8 规定 以结 婚登 记 为婚姻 的 形式要 件 。一些 国家 的立 条 法例 中, 以违 反公益 要件 为婚 姻无 效 的原因 , 以违 反私益 要件 为 婚 姻撤 销 的原 因 。这种 分类法 是 我 国婚 姻 家庭 法学所 不取 的。 二、 无效 婚姻 和可撤 销 婚姻 的情 形 无效 婚姻规 定 了 四种情况 : 一 ) ( 重婚 的 ; 二) 禁止 结婚 的亲 ( 有 属关 系的 ; 三 ) ( 婚前 患有 医学上 认为 不应 当结婚 的疾 病 , 婚后 尚未 治愈 的 ; 四) 到法 定婚 龄 的 。这 四种 情况 皆因缔 结婚姻 的 民事 ( 未 行为 违反 了法律 的规 定 , 属于 无 效 民事 行 为。重 婚的情 况违 反 了” 夫 一妻制 ” 的原 则 ;二 ) ( ) 反了 《 姻法》 ( 、三 违 婚 有关 禁婚 亲和 禁 止结 婚的疾 病 的情 况 ; 四) 反了 《 姻法 》 6条有 关法 定婚 龄 ( 违 婚 第 的规 定 。在现 实生活 中, 还存 在着 一种 ” 虚假婚 ”即双 方 当事人 以 , 缔结 婚姻 的方式 来达 到各 自的 目的 , 目的实现 后 , 在 即解 除婚姻 关 系 。 如 , 过 结婚 来骗取 分 房指标 或 获得 某一 国家 的 国籍 , 例 通 以结 婚的 方式来 取得 某 一地 方的 永久 居住权 , 种婚 姻 是当事 人恶 意 这 串通 而缔 结的 , 并损 害 了国家 、 集体 或 第三人 利益 , 无效 民事 行 是 为 , 利于 社会 的稳 定 。因此 , 认为 , 不 我 应当 将此 种情 况列 入无 效 婚姻 的范 围之 内 。 可 撤销 婚姻 是指 当 事人 冈意 思表示 小真 实而 成立 的婚 姻 。新 婚 姻 法修 正案 第 l 条 规定 了基于胁 迫 而订 立 的婚姻 属 于 可撤 销 1 婚 姻 。本人 认 为,这 一规 定 的范围 过于狭 窄 。婚姻 本 质上 是一 种 契约 。契约 即合 意 , 种合 意最 重要 的特 点是 当事 人意 思表 示真 这 实 。 胁迫 婚” , 在” 中 婚姻 当事 人一 方对 另一 方相 威胁 而在 意 思表示 上不 自由、 自愿 , 显然违 反 了当事 人意 思表 示 自愿这 ~ 原则 , 不 这 法律 规 定这种 情况 为可 撤销 婚姻 的情 形 是完全 合理 的 。 违 背 当 但 事人 意思 除 了胁 迫 之外 , 我认 为 , 外还 应包括 基于 欺诈 而成 立 的 另 婚姻 , 乘人 之 危而成 立 的婚 姻 以及重 大误解 而 成立 的婚 姻 。《 婚姻 法》 并未将 这些 情况 规 定 为可撤 销婚 姻 。 ( ) 于欺 诈 而成立 的婚 姻是 婚姻 的一方 当事 人采 取 了虚构 基 事实 或 隐瞒真 卡 的方法 使对 方产 牛 了一种虚 假 的 印象或 误解 ,并 H 由此 导致其 作 出 了错误 的意 思表 示 , 从而 缔结 了婚姻 。 ( ) 于 二 基 乘人 之危而 成立 的婚 姻是 婚姻 当事人 一方 利用 他人 的危 难处境 或 紧迫 需要 强迫对 方 与之 缔结 娇姻 。( ) 于重 大误解 而成 立 的婚 二 基 姻是 婚姻 当事人 对涉 及 婚姻 的 重要 事项 存 在认 识 上的 显著 缺 陷 , 从而 作 出了错误 的 意思 表; , J 上述 种 情况 与” j 二 胁迫 ” 一样 , 同样 违 背 了当事人 意 表 示 臼愿这 原 则 。 婚 姻是 男女 双方 以长 期共 同生 活为 目的 , 以大妻 的权 利 、 务 义 为内容 的合 法结 合 。婚姻 的基 础是 爱情 , 此 . 某种 意义 上说 , 从 婚 姻缔 结的 过程 较之 其他 民事 行 为中 的意思 自治更 为重要 。缺 乏 当事人 合意 这 ’ 要件 n婚 姻足 痈苦 的 、 有感 情 的婚 姻 。基 1欺 勺 没 :
海峡两岸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律效力的两性结合 。可撤 销婚姻是 指婚姻成 立时缺乏 结婚
的合意 , 依法可以 申请撤 销的婚姻 。这两个制度都是两岸婚 姻家庭法律制度 的重要 内容之一 , 由于法律 渊源 、 法理 但 立 念和价值追求 等方 面的差异 , 在制度设计上也各有特点。 1大陆地 区的立法概况 . 从法律层 面上看 ,我国 18 9 0年《 婚姻法》 中没有无效婚 姻和可撤销婚姻方 面的规定 ,0 1年 修正 的《 姻法》 20 婚 第一 次在法律层 面上规 定 了无 效 婚姻 和可 撤销 婚姻 制度 。《 婚 姻法》 1 第 0条至第 1 2条分别规定 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法定情 形, 可撤销婚姻 的法定事 由、 请求 主体 、 受理机关 、 时效和无
关 键词 : 两岸 ; 无效婚 姻 ; 销婚 姻 ; 可撤 比较 ; 思考 中图分类 号 : F 5 D 56 文献标 识码 i A 文 章编号 :6 2—2 6 (0 9 0 0 6 0 17 6 3 2 0 ) 3— 0 4— 4
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孛 孛 寺 夺 牵 夺 夺 争 夺 夺 幸 争 夺 牵 夺 幸 夺 夺 夺 夺 夺 寺 夺 夺 夺 夺 ÷ 夺 争 夺 串 夺 夺 夺 ÷ 孛 孛 ÷ 孛 夺 夺 夺 夺 夺
这一规定 , 导致婚姻撤 销的原因 只限于因受胁迫结 婚的 ( 包 括包办婚姻 和买卖婚姻等 ) 它属于可撤销的 民事行为。 , 2 台湾地 区的规定 . 根据 台湾地 区“ 民法 ” 9 8条 的规定 , 第 8 结婚 , 有下列情
形 之一 者 无 效 : 1 不 具 备 结 婚 的 形 式 要 件 ;2 禁 止 婚 亲 属 () () 之 间缔 结 的婚 姻 ;3 有 配 偶 者 又 与 他 人 缔 结 的 婚 姻 或 一 人 ()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新婚姻法立法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空白,是对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它不仅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理论,有利于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而且为人民法院审理违法婚姻案件提供了审判依据,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十年前的无效婚姻制度已经显示出了它的弊端,立法上仍有待改进。
特别是在婚姻无效制度立法的国际潮流向着制裁与救济,并偏重对于无过错当事人的救济这一方向发展的时候,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更显得千疮百孔。
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无效婚姻制度中婚姻无效的事由不能涵盖社会关系瞬息万变的今天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各种情形,也未区分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与无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别对待等问题。
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不足与完善的论述,能够为将来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呈现一个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做出一份小小的贡献。
关键词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制度;可撤销婚姻;国际经验Abstract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is the new marriage law legislation in 2001 established based on absorption of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nd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a's social life, It fills a gap in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which is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for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and marriage leg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is also a big step forward. It has major legislative significance, not only improve the theory of China's Marriage Law, conducive to the return of the Marriage Law to the Civil Code, but also provides a trial basis for the people's court in cases involving illegal marriage.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system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developed a decade ago, has shown its drawbacks, and the legislation has yet to be improved. Especially in the trend of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toward sanctions and remedies, and developing in the direction with the emphasis on the relief of the innocent parties, the invalid provisions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Marriage Law in China is even more full of holes.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of China's Marriage Law can not cover a variety of social relationships situations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invalid the marriage in the rapidly changing times, did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fault of the parties and no-fault liability of the parties in the invalid marriage and not distinguish the difference of legal consequences of Be declared invalid and revoked. This paper hopes to make a small contribution to present a complete invalid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Civil Code in the future through this exposition of insufficiency and improvement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Key words Invalid Marriag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Revocable Marriag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目录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 (4)(一)无效婚姻的概念界定 (4)(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 (4)(三)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5)1.完善婚姻立法 (5)2.规避法律冲突 (5)3.增强了婚姻法的权威性 (6)4.有利于国家的和谐稳定 (6)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6)(一)婚姻无效的法律事由涵盖不全 (6)(二)无效婚姻制度中没有作出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 (7)(三)没有区分不同情形下无效婚姻的效力 (7)(四)不允许当事人对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 (8)(五)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建议 (8)(一)补充无效婚姻的法律事由 (8)(二)构建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 (9)1.制定相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9)2.明确相关的请求权行使的前提与过错方的责任 (10)(三)完善有关无效婚姻法律效力的规定 (10)(四)赋予当事人对婚姻效力判决的上诉权 (11)(五)明确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12)四、结语 (12)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的设置表明了法律针对当事人在结婚过程中存在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种否定,使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对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婚姻法》可撤销婚规定之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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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收稿 日 ]0 6— 3 2 期 2O 0 — 8 【 ̄ IY] i t i 李 蓓 (9 4 . , ' I" 17 一) 女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 商法方 向硕士 。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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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 一然 ]
浅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摘要】婚姻制度在社会中具有重要性,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而设立的。
无效婚姻包括虚假婚姻、未达法定婚姻年龄等,会对家庭关系产生不良影响。
可撤销婚姻的程序和条件都有明确规定,保证了离婚程序的公开和合法性。
建立健全的婚姻制度,可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幸福,为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深入了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婚姻制度、标准、原则、种类、影响、程序、条件、实施方式、合法性、稳定性、幸福、家庭关系、和谐、建设、保障。
1. 引言1.1 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在社会生活中,婚姻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婚姻不仅仅是一种私人关系,更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婚姻制度是社会团结的基础。
通过结婚,两个人建立起家庭,将个人的利益融入到共同的家庭生活中。
这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与互助,增加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和联系,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
婚姻制度在传承文化与价值观念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婚姻是一种文化传承的方式,通过家庭教育,父母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传承给子女,形成家族传统。
婚姻制度还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孩子在健康的家庭氛围中成长,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建立健全的婚姻制度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1.2 识别无效婚姻的标准在婚姻制度中,识别无效婚姻的标准至关重要。
无效婚姻是指在结婚登记或者结婚仪式上存在某种违法情形或者未满足法定条件,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状态。
在识别无效婚姻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判断,以保障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识别无效婚姻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是否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如一方当事人未满法定婚龄、未经个人意愿同意结婚等情形;其次是是否符合婚姻登记、结婚仪式等必要程序,如是否取得结婚登记证、由合格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等;再者是是否存在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情形,如配偶间有亲属关系、一方已有婚姻关系等情形。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
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必须用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
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
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对完善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思考摘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制度,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可以预见我国婚姻法由于正确地设置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
但是,其具体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无效可撤销完善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界定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
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该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里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二、我国现行的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制度的不足(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界限不明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的规定十分相似,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为自始无效,且均需经有权机关宣告后,才产生无效的后果。
法律如此规定似乎并不妥当。
首先,既然立法最终采二元制模式,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表明立法的态度是承认区分两者的必要性的。
但依据法律的具体内容,两者在法律后果上几乎没有区别,这又似乎表明区分两者的意义不大。
其次,将两者规定相似的法律后果,使《婚姻法》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显得轻重不分。
可撤销婚姻的违法程度小于无效婚姻,各国一般将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将违反私益性结婚要件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由于可撤销婚姻一般对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影响,违法程度较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原因、请求权人、请求期间等问题上都有区别。
根据我国《婚姻法》,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仅限于受胁迫方,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撤销婚姻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无效婚姻法律未作时效限制。
论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彭进摘要:当前我国对违法婚姻的处理采取了婚姻无效与撤销并行的双轨制,是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这一制度在法定事由、法律后果、申请权人的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亟需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足完善我国当前立法对违法婚姻采婚姻无效与撤销并行的双轨制。
对于违法性严重、有悖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造成冲击的违法婚姻作无效处理,而将违法较轻,仅涉及行为人私益的违法婚姻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畴,起到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合法婚姻,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
但是,这一制度在具体设计上还存在严重不足,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一、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概况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作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无效婚姻是指存在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一经宣告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受到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10条至第12条分别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请求主体、受理机关、时效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和《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制作了细化。
以上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内容上的某些空白,但仍然存在许多明显不足。
二、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的不足与完善《婚姻法》第10条明确列举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近亲婚、未达法定婚龄等情形严重违背了我国的公序良俗和一夫一妻制度,立法将其纳入无效婚的范畴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制化要求。
但是,和重婚、近亲婚、未达法定婚龄等情形相比,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主要涉及个人私益,在当事人双方对婚姻予以认可的情形下,法律没有必要干涉,加之医学的进步,绝大多数的疾病都可以预防和控制,婚姻法将其纳入无效婚的范畴,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对婚姻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不妨将其重新规制,纳入可撤销的范畴。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一、无效婚姻的概念与种类无效婚姻是指因双方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的某些缺陷或不正当行为,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未满足法定婚龄的婚姻,即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
2、未经离婚手续和登记,即在一方原有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另一方建立新的婚姻关系。
3、有近亲婚姻,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同一继母或同一养父母的子女之间的婚姻。
4、重婚,即为有配偶者的男女在其配偶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结婚。
5、恶意欺诈婚姻,即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事实,导致对方结婚时的真实情况被误解。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1、无效婚姻的确认难度大。
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但如何认定和确认无效婚姻却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难点。
因为婚姻关系的完整性和家庭利益的维护导致对无效婚姻的定性和处理十分谨慎,所以存在一定的认定难度。
2、无效婚姻的制度未能完全满足当代社会需要。
现今,人们结婚不仅观念多元化、婚姻形式多样化,还涌现出空间分居、同居等新型生活方式,但这些新生事物并未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中得到认可和规范。
3、无效婚姻的权利保障不足。
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相当多的夫妻都会陷入无法挽回的人生困境,如家庭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社会资格影响等,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这些问题尚未有可操作的、完整的、具有保障性的规定。
三、如何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1、更加科学、严谨的无效婚姻认定制度。
应该建立一个更加全面、严谨的无效婚姻认定制度,以确保无效婚姻的认定具备充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例如,可以加强司法鉴定、完善证据保全制度等,以提高无效婚姻确认质量。
2、法律制度手段广泛应用。
除了对已有的无效婚姻种类加以规范,还可酌情增设其他新型无效婚姻的种类,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迁。
3、强化无效婚姻的处理机制。
无效婚姻确认后,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对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福利保障等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对我国无效婚姻范围思考
对我国无效婚姻范围的思考摘要:新婚姻法的颁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各项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制度构建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虽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颁布,逐渐完善了无效婚姻制度,仍然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婚姻法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广义上的无效婚姻一般又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其中,无效婚姻即狭义上的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或者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当中应该只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两种。
重婚、近亲婚,一个公然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个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
一、重婚的当然归于无效重婚严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然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因为其影响范围大,情节比较恶劣,刑法上也规定了重婚罪,用于惩罚情节恶劣的当事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社会道德上讲,是不被大众所接受的,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应归入无效婚姻当中。
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然归于无效笔者认为应该加入公媳、岳婿这两种姻亲关系。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当中体现了公媳、岳婿姻亲关系的特殊性。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中亲属关系是指《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其中第四项和《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简论我国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
简论我国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河南省陕县司法局曹红星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两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至此我国的婚姻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形成了较完备的体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是此次婚姻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但因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原则,导致实践中理解不统一。
为有利于两者的准确适用,笔者现对两者做一简要分析。
一、首先我们谈谈关于无效婚姻1、无效婚姻的概念。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合,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该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2、无效婚姻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列举了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形,行为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这四种情形,婚姻就要被认定无效。
这四种情形如下:(1)重婚的。
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由于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所以本条明确规定它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当宣告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例如,赵某(男)与刘某(女)结婚后,赵某为养家到广州打工,期间又与王某(女)相识。
赵某因涎慕王某美色而谎称未婚又与王某登记结婚。
对于赵某与王某的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应宣告无效,并追究赵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当今的基因科学表明,近亲结婚非常不利于优生优育。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是一个非常科学的规定。
直系血亲主要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
可撤销婚姻制度完善探析
可撤销婚姻制度完善探析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家庭、社会和法律等多个方面。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婚姻的稳定性受到了各种因素的挑战,导致婚姻破裂率不断上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探索可撤销婚姻制度,希望通过给予夫妻一定的选择权和保护措施,实现婚姻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可撤销婚姻制度进行探析,分析其优缺点,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定义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指一种婚姻制度,夫妻双方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选择解除婚姻关系,从而达到婚姻的实质消解。
这种制度往往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包括离婚、分居、解除共同财产等过程。
相对于传统的婚姻制度,可撤销婚姻制度赋予了夫妻更多的权利和选择。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优点1. 维护个体自由和尊严可撤销婚姻制度尊重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让夫妻双方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选择。
对于那些不幸遭遇家庭暴力、婚姻不幸等问题的人来说,可撤销婚姻制度提供了一种逃离的途径,保护了他们的尊严和人格权益。
2. 降低婚姻破裂的成本和压力传统的婚姻制度往往要求夫妻双方进行长期的法律程序和纠纷解决,给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时间和心理上的压力。
相比之下,可撤销婚姻制度可以使夫妻双方更加和平地解决问题,减少了纠纷和冲突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了婚姻破裂的成本。
3. 促进婚姻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给予夫妻一定的选择权和保护措施,可撤销婚姻制度可以提高婚姻的稳定性。
夫妻双方在结婚前了解到有可撤销的选择,会更加慎重地选择伴侣,并在婚后更加努力地维护婚姻。
这有利于促进婚姻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家庭破裂和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发生。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缺点和挑战1. 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可撤销婚姻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来支撑,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如何确保离婚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2. 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接受程度可撤销婚姻制度需要社会对其进行接受和支持,但传统观念下的社会仍然存在一定的偏见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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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我国20 年《 摘 0 1 婚姻法》 修正案 中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两种制度在我国立法上
是首次 出现 , 但其具体 内容还存 在一些不妥之处 , 有待于进 一步发展和完善 。
【 关键词】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Ti so n a i a r a e a d Re o a l a ra e p n I v l M r ig n v c b eM r i g d
Ⅳ7 Ha i— h a u PEN G Yu — wa g n ZHA0 n — y n Zu i g
规定 。
身 自 由 之 日起 一 年 内 提 出 。 ”
二 、 效 婚 姻 和 可 撤 销 婚 姻 制 度 相 关 内容 无 的 完 善
( ) 于 无 效 婚 姻 和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法 定 事 由 一 关
我 国现行 婚 姻 法 列 举 的 婚 姻 无 效 的 法 定 事 由 ,
一
式 。20 0 1年 《 姻 法 > 正 案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因 胁 婚 修 “
迫 结 婚 的 , 胁 迫 的 一 方 可 以 向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或 人 受 民法 院 请 求 撤 销 该 婚 姻 。 受 胁 迫 的 一 方撤 销 婚 姻 的 请 求 , 当 自结 婚 登 记 起 一 年 内 提 出 。 被 非 法 限 制 应
a ttd i h rig a 10 . n r mp ra t tesstefut o wos se rci . e r sae n te Mar eL w 02 01 a d mo i ot l srse h als ft y tmsi pa t a e n y n e c
为 了适 应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要 , 国 2 01年 《 姻 我 0 婚
案第 十 条规定 :有下列 情 形 之一 的 , 姻 无效 : 婚 “ 婚 重 的 ; 禁 止 结 婚 的 亲 属 关 系 的 ; 前 患 有 医 学 上 认 为 有 婚
不 应 当结 婚 的 疾 病 , 后 尚 未 治 愈 的 : 到 法 定 婚 龄 婚 未
法> 正 案首 次设 立 了无效婚 姻和 可撤 销婚 姻 制度 , 修 这 对 于 完 善 我 国 的 结 婚 制 度 , 障 合 法 婚 姻 的成 立 , 保
防 止 违 法 婚 姻 的 产 生 都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但 这
两 种 制 度 在 我 国 立 法 上 还 是 首 次 出 现 , 其 具 体 立 就
【 e od】 i adm rae r oal m rae K y rs n l a i ; v b a i w vi rg e c e r g
( 中图分 类号 ] 939 D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7 —11(060 — 09 0 6 1 0720 )3 04 — 3
无 效 婚 姻 ,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婚 姻 , 指 男 女 即 是 两 性 的 结 合 因 违 反 了法 律 规 定 的 结 婚 要 件 而 不 具 有
法律 效 力 的 一 种 婚 姻 形 式 。 2 0 0 1年 《 姻 法 > 正 婚 修
尽 管在 个别 要件 上 尚 不 能完 全 对 应 , 基 本 上 涵盖 但
的 。 可 撤 销 婚 姻 是 指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 以 因行 为 ” 可
人 的 要 求 而 撤 销 从 而 使 婚 姻 关 系 自 始 消 灭 的婚 姻 形
法 内容 来 看 , 存 在 一 些 不 妥 之 处 , 要 在 以后 的 司 仍 需 法实践 中进一 步 充实和 完 善。
第6 卷第 3 期 20 年 9月 06
了我 国法 律 规 定 的 结 婚 必 须 具 备 的 实 质 要 件 。 然 而 合 法有效婚 姻 的成立 , 要 具 备婚 姻 法 规 定 的 实质 除
[ 收稿 日期 ] 20 0 6—0 6—1 3
[ 作者简 介] 牛海花(94 , , 17 一)女 北华航天工业学 院文法 系 , 。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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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报
J OURNAL OF HEB OL ECHNI OLL GE EIP YT CC E
【 lt a T e ae a so ofmt gi ac e w s m vi m rae n v al m rae ht Alr 】 h pri nr e i f ne fh o yt s fnad a i dr o b a i a sa p m t c i h s ni c o t t s e o i l rg a e c e r g t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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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卷第 3 期 20 年 9月 06
河北职业技 术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HEB EIPOLYTEC HNI C COLL EGE
完 善 无 效 婚 姻 和 可 撤 销 婚 姻 制 度 的 探 讨
牛海花 彭玉旺 赵尊英。
人 身 自 由 的 当 事 人 请 求 撤 销 婚 姻 的 , 当 自 恢 复 人 应
、
我 国 2 o ( 姻 法 》 正 案 关 于 两 种 制 o 1婚 修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无 效 婚 姻 和 可 撤 销 婚 姻 制 度 作 为部 分 , 处 理 违 法 婚 姻 的 两 种 法 律 措 施 。 为 是 了对 二 者 进 行 分 析 , 先 需 要 了 解 一 下 现 行 的 法 律 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