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相似点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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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相似点与区别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与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注意: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婚姻,撤消后,追溯到登记之日起无效。)

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提醒:此种情况下,如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履行离婚的程序达到目的)。

(4)享有管辖权的机关不同。可撤销婚姻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管辖;无效婚姻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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