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案例专题-课件.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03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点
异同点比较
无效婚姻
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不具有 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
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而具有法律效 力,但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法律责任与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即双方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且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法律程序与操作流程
无效婚姻的法律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相应的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 决定。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由相 应的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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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 婚姻
涉外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涉外婚姻的定义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与外国人缔结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 离婚。
涉外婚姻的无效情形
涉外婚姻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危害我国 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等。
涉外婚姻的可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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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及重婚的可撤销婚姻案例分析
01
1. 案例背景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但张某在未与王某离婚的情况下,与赵某结婚,形
成了重婚。
02 03
2.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109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同时,《婚姻 法》第111条也指出:“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
第五讲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 • • •
三、无效婚姻的宣告 1. 是否当然无效?——宣告无效 2. 宣告无效的机关 ▲在1980年《婚姻法》修订前,依1986年的《婚姻登 记办法》和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 我国实行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制度。 •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虽然首次规定了我国的婚姻 无效制度,但并没有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也没 有规定宣告婚姻无效采用何种程序。 • ▲鉴于婚姻无效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依我国《民事诉 讼法》和2003年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 范》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当然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
• 3. 婚姻无效与婚姻不成立的区别 • (1)性质不同 • (2)原因不同 • (3)可否转换不同 • (4)法律后果不同
•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 • 1.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 2. 现行立法规定的分析与评价
• 二、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 1.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 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 姻。”即婚姻可撤销的原因为胁迫。 • 2. 评价与分析 • 我国《婚姻法》第5条强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 以干涉” ,那么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或欠缺的 原因原则上就应均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 在完善我国现行立法时,应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将 错误(重大误解)、欺诈增列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
• 3.无效宣告请求权的限制 • 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应该在婚姻成立之时 (即结婚时)存在。 • 如果在婚姻成立时不存在,而是在婚姻成立之 前或婚姻成立之后存在,对该婚姻的效力没有 影响。 • 然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无效的原因在婚姻成立 之时就存在,应当推定无效的原因在婚姻成立 之时不存在,即不能认定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而应当推定为有效婚姻。
严利东婚姻法课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讨论教学
指因胁迫或非自愿等原因而成立的婚姻,受害方可在一定 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区别与联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 二者均因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 销,但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两者在法律后果上异同点
无效婚姻法律后果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 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法律效力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处理
财产分割
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因婚姻被撤销导致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子女抚养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VS
强制执行措施
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01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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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包括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 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加强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与 配合,形成合力。
02 无效婚姻制度解析
无效婚姻定义及分类
无效婚姻定义
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但不限于重婚、近亲结 婚、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形。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一、婚姻篇。
1. 无效婚姻案例。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表兄妹,他们隐瞒亲属关系去领了结婚证。
解析:这事儿可不行啊。
在婚姻家庭法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小明和小红这种表兄妹关系就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他们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就像搭积木搭错了根基一样。
不管他们感情多好,这种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这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正规比赛,但是入场资格都不符合规则,那肯定是不能算数的。
2. 可撤销婚姻案例。
案例:小丽在结婚的时候被男方小李以公布她的隐私照片相威胁,被迫结婚。
解析:小李这种做法太不地道了。
小丽这种被胁迫结婚的情况,她是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
这就像你本来不想做一件事,有人拿枪顶着你(当然这是夸张说法),让你不得不做。
小丽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一旦法院判定撤销成功,这婚姻就跟没发生过一样,双方就恢复到未婚状态。
不过要是小丽一直拖着,过了规定时间,这撤销权可就没了,就像过了保质期的优惠券一样。
二、家庭篇。
1. 夫妻财产案例。
案例:小张和小孙结婚后,小张的父母给小张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
解析:这时候就得分情况看啦。
如果小张的父母明确表示这房子是只给小张一个人的,那这房子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就像是小张父母单独给他的一份大礼,小孙没份儿。
但如果小张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这房子就可能被视为小张和小孙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好比你收到一个包裹,寄件人没说只给你一个人,那家里人可能就觉得这是给大家的。
2. 家庭关系中的抚养义务案例。
案例:老王和老伴离婚了,他们有一个10岁的儿子小王。
老王因为失业又生病,不想支付小王的抚养费了。
解析:老王这可不行啊。
虽然他遇到了困难,但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就像你种下了一棵小树苗,不能因为自己手头紧就不管它了。
小王才10岁,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老王即使失业生病,也得想办法承担起抚养责任。
涉外婚姻家庭法婚姻无效和可撤销(PPT 48张)
内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 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 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 合。 可撤销婚姻 是指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要件,因 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公益要件 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 益的有关条件,如达到法定婚龄、禁止近亲 婚、禁止重婚等,不仅与男女双方当事人的 利益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利益相关。 私益要件 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具备的与社会公 共利益无关,仅涉及当事人及其亲属利益的 有关条件。
总结:婚姻无效制度的利益考量 1、违反有效要件的婚姻,在法律政策上应否认 其效力,以保障结婚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 2、婚姻缔结后成为既存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 妻共同生活本质,并为社会一般认可和承认, 其稳定性应予考虑,婚姻关系衍生的身份和 财产关系不能漠视 。 3、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即妇女和儿童的合法 权益。
《民法通则》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 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 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 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 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 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 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内地: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的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 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置,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
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之间虽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条文理解】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应履行法定程序婚姻无效与婚姻被撤销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即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但将其第12条中规定的“自始无效”修改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表述上更加准确。
第一,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从办理结婚登记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依法撤销后,该婚姻溯及至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非自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才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虽然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认定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该婚姻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无须任何有权机关宣告或者确认。
婚姻家庭案例评析分析PPT课件
• 审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
• 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
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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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制度
•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 无效婚姻(欠缺结婚公益要件) • 重婚;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尚未治愈的 • 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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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制度
• 禁止结婚的条件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 (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
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 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问:姻亲之间能否结婚?例:公公与儿媳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
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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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关系
●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婚前和婚后专用的) :
• 结婚类型: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 登记机关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登记的程序:申请 审查 登记
• 申请: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 代理。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 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法课件-事实婚姻、无效婚、可撤消
一直未治愈,根据新《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哥哥张文与王洁的婚
姻是无效的。
女儿申请其父再婚关系无效
❖ 申请人赵某的父亲赵某某与其母于2002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 婚。赵某某与葛某是表兄妹,双方同源于赵某某的外祖父母 (被申请人的祖父母)具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2003年 元月赵某某因患癌症作了手术,后癌细胞扩散,病情加重,葛 某在医院照顾赵某某。同年3月24日,赵某某与葛某对婚姻登 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在医院病房内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登记结婚,2003年8约6日赵某某在医院病故。2003年9月申请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 此案如何处理?
此案应如何处理?
❖ 案例: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 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刘某相识并相恋。在 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 遂提出中止恋爱关系。刘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 言: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慑于刘某的 淫威,2001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刘某办理了结 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刘某常因生活琐事对 王某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剧,王某决定运用法律 武器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关系,并于2003年8月诉至 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刘某的婚姻关系。
❖.
冒名登记结婚15年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
[案情] 2005年5月,江苏徐州贾汪区某村农民王芳到法院起诉与陈 龙离婚(均系化名),法官审核后,建议王芳变更诉讼请求为 “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原来王芳与陈龙90年谈婚论嫁时,均 未到法定婚龄,两人分别冒用其姐、其哥的户口证明,用他们 自己的照片办了结婚证,领证后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 活,并育有一子一女。 问:该案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
弟弟申请哥哥婚姻无效案如何处理神分裂症,50多岁时还没结婚。一直到
婚姻家庭案例评析分析PPT课件
三、家庭关系
•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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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习习惯
The foundation of success lies in good hab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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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 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
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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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关系(夫妻间权利和义务)
1、夫妻人身关系(贯彻男女平等):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 夫妻双方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 夫妻有生育的权利 夫妻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贞操忠实义务(及同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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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关系
• 2、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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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以内直系血亲及旁系血亲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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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父母
外高祖父母
•
曾祖父母
外曾祖父母
祖父母之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外祖父母之兄弟姐妹
• 叔、伯、姑
父母
舅、姨
• 堂兄弟姐妹
兄弟 己 姐妹
表兄弟姐妹
• 堂侄子女
侄子女 子女 甥子女
表甥子女
• 堂侄孙子女 侄孙子女 孙子女 甥孙子女 表甥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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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制度
• 2、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程序)
• 结婚类型: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 登记机关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登记的程序:申请 审查 登记
• 申请: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 代理。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 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法案例》课件
2002年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与其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明知其有配偶的被告人文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等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因妻子报案,二被告人被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和妻子于1984年结婚,育有三子。2001年认识文某某后与文某某恋爱,之后和文某某住在一起,并与文某某生有一子,期间一直没有和妻子离婚。2005年和文某某一起在东小口租房子住,房东和邻居都知道其和文某某是俩口子。被告人文某某也成认,从2002年开始其和王某某一起共同生活有五六年的时间,住在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一出租房内,并生有一子,从开始其就知道王某某有妻子,王某某一直没有离婚。其和王某某的关系在外人看来就是夫妻,只是没有结婚证。 在开庭时,被告人王某某与文某某均否认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指控。但周围邻居证实,王某某和文某某是2003年六七月份住到东小口村的,当时俩个人带了一个小孩。文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居住,一直住到现在,他们俩一起住,一起生活,一起过日子。
4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一林支付原告王美玉16万元。 被告上诉称“认定事实不清〞 刘一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刘一林坚持称,涉案房产是其堂弟出资买的,并为此给堂弟写了一份“承诺书〞,由市仲裁委见证。 理由二: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另外,根据最高法院规定,一方在离婚生效后,对财产分割有“反悔〞的,可在一年之内起诉。但被上诉人却在离婚五年之后提起诉求。显然,诉讼时效已过。 理由三: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但一审审理时却无视了女儿由被告〔刘一林〕抚养的事实。同时,又提出“涉案房产位于布吉,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罗湖区,原审法院无权管辖〞的异议。
婚姻法讲课PPT课件全-2024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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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法原则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 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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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地法原则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离婚 受理地法。
混合制原则
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行为 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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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结婚条件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 情形。
结婚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发证。
注意事项
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 ,确保婚姻合法有效。
如赡养扶助、继承等权利和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行为的限制和纠 正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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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及权利义务
祖孙关系和外祖孙关系
包括抚养和赡养等义务,以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相关制度。
兄弟姐妹关系
包括抚养和扶助等义务,以及共同财产分割和继承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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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关系
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的确立和变更,以及相关权 利和义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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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制度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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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终止
2024/3/28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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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法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自愿等条件,以及申
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等程序。
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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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等义务,以及共同财产制、
个人财产制等权利。
夫妻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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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个人财 产归各自所有。
债务清偿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个人债 务由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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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与教育问题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案例专题-课件.
• 含义(《婚姻法》第10条) •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 法婚姻,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 特征: • 1、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有效条件; • 2、属于违法婚姻; • 3、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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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法定情形之一: (一)重婚的 重婚包括两种情况: 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办理了两次以上的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 居的 同居又有三种情况: 一是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 二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包 二奶、包二爷 三是有配偶与他人姘居----不是共同生活,只是偶尔同 居,------婚外情
[案例] 伪造判决书重婚生子被拘 5月
• 赵某于1984年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因夫妻关系 长期不和,赵某向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张某离 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 赵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于是变造法院判决书,称其已与 妻子离婚,于2004年3月到孟津县民政部门与王某办理了登记结 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生育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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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之四: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要求: 1)男方或女方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 结婚的, • 2)在其法定婚龄届至前, • 3)人民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宣告该婚姻 无效。
[案例] 小妻子能申请结婚无效吗?
• 18岁的女孩孙某从河南来京后,认识了从安徽来京打工的张某, 两人日久生情谈起了恋爱。一年后这对年轻人开始谈婚论嫁。 • 当时孙某年仅19岁,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登记结婚的。于是两 人商量,由她向姐姐借来身份证和张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 登记。 • 婚后,小两口幸福生活不长,张就开始赌博、酗酒,而且不听 劝告,还经常毒打孙某。 • 在忍受张的毒打一年后,孙某忍无可忍决定与张某离婚。可是, 她听说结婚后,两个人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了,如果离婚就要 一人一半。而她们结婚后,家里的家具和电器几乎都是孙某卖 的,张没有买一样家具或电器也从来不把挣的工资交给孙,而 是自己全部吃喝、赌博挥霍掉了。 • 于是,孙某想以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时只有19岁,未到法定婚龄 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她们的婚姻无效。这样她出资买的家具和 电器就可以是自己的了,而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请问:法院能支持孙某的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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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 展
•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
• 1、起源----教会法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 教会法,是基督教婚姻不可离异主义的产物。 • 2、基督教确立---婚姻不解除主义 • 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婚姻乃出自神意,非人力所可以使之 分离,而确立婚姻不解除主义。 • 3、现实中-----出现违背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 ---近亲结婚或低龄结婚、重婚等 • ---又必须处理 • 如果近亲结婚的情况或低龄结婚成为有效以后,又是违 背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 结果: • 12月27日,慈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虽因被告徐 艳华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慈溪 法院认为,被告徐艳华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 份与年龄,在明知未达婚龄的情况下,与原告沈林桥办 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至原告沈林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时,被告徐艳华的年龄仍不符合法定的婚龄,不具 备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为无效婚姻。
• 4、产生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理论 • ----列举一定事由 • ---可解除或可撤销婚姻 • 为了避免僵局,弥补缺漏,随之产生了无效婚以及可撤销婚姻
的理论,列举一定的事由,在这样限定的范围内,对有效婚姻 的处理,或为无效,或可得撤销。
• 5、出现了----公益撤销---为无效婚姻 • ---如未达结婚年龄的婚姻、重婚、近亲婚、待婚期内的婚姻等 • 基于公益的理由,可由当事人、其亲属或者检察官请求法院撤
• 三、我国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 义 • 修订后的我国婚姻法正式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 销婚姻制度。 • 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意义主要在于: • (一)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 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 (二)是消除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维护婚姻法 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需要。
销的,称为公益撤销。如未达结婚年龄的婚姻、重婚、近亲婚、 待婚期内的婚姻等,
• 6、出现了---私益撤销---为可撤销婚姻 • ----如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不宜结婚的疾病等 • 基于私益的理由,尽可由当事人本人请求撤销的,谓之私益撤
销。如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仅限于受欺诈或者胁迫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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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二十载 婚姻竟无 效
• 持续了二十年的婚姻关系竟被宣告是无效婚姻。如本市如城镇的 章女士接到如本法院宣告其与顾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一审民事判 决书,吃惊不小。 • 章女士的母亲与顾某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二人于1986年2月按 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 证。1987年1月生育一女。婚后一度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 脾气性格差异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 • 2006年12月29日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与章女士离婚。 •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 原被告系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旁系血亲,双方虽按农村 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多年,但对照《婚姻法》规定, 该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顾某与章某婚姻无效。
• 7、在现代社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的态度 • -----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制度而不设 可撤销婚姻制度; • -----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 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 • -----有的国家则取消无效婚姻制度,单 设可撤销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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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纵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的特征: (一)类型上----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从类型上看,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一般被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 销婚姻两种类型; (二)程序上-----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 从程序上看,西方国家大都继受了“一项婚姻未经法律诉讼便不 能宣布无效”的原则,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 进行; (三)时间效力上---无效一般有溯及力、撤销则无 从无效的时间效力上看,婚姻无效一般都具有溯及力,而婚姻被 撤销则不溯及既往。 (四)后果上----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从法律后果看,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无效Βιβλιοθήκη 姻• • • • • • •
讲以下六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三、审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主体及宣告机构 四、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定情形的具体理解 五、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六、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
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
• 案 例 • 2000年7月,23岁的慈溪青年沈某经邻居介绍认识了漂亮的湖南姑娘徐金花, 两人很快坠入爱河。9月11日,两人到慈溪当地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2003年10月,徐金花因琐事与沈林桥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 04年5月,沈某在整理妻子物品时,发现了两张身份证,印着妻子照片的那张 身份证中赫然写着另外一个人的名字“徐艳华”,而写着“徐金花”的身份 证上照片仔细辨认根本就不是漂亮的“妻子”,而是一个从来没有见过的女 人。 • 沈某这才明白,原来跟他生活了三年的“妻子”隐瞒了自己的姓名和年龄, “妻子”实际上叫徐艳华,出生于1985年7月15日,而不是结婚登记时的1980 年3月24日,跟他登记结婚时才15周岁,根本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 龄。为了早点结婚,她竟然用了假身份。 • 仔细回想,当时拿结婚证时,“妻子”说自己的身份证丢了,叫家里寄一张 户籍证明办理的登记,结婚三年,自己也从来没有见过“妻子”的身份证。 • 得知真相,沈某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双方的婚姻无 效。 • 问:法院能宣告他的婚姻无效吗? • 12月29日,慈溪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沈林桥与被告徐艳华以徐金花名义 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 含义(《婚姻法》第10条) •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 法婚姻,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 特征: • 1、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有效条件; • 2、属于违法婚姻; • 3、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