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案例专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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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在现代社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的态度 • -----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制度而不设 可撤销婚姻制度; • -----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 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 • -----有的国家则取消无效婚姻制度,单 设可撤销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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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纵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的特征: (一)类型上----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从类型上看,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一般被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 销婚姻两种类型; (二)程序上-----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 从程序上看,西方国家大都继受了“一项婚姻未经法律诉讼便不 能宣布无效”的原则,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 进行; (三)时间效力上---无效一般有溯及力、撤销则无 从无效的时间效力上看,婚姻无效一般都具有溯及力,而婚姻被 撤销则不溯及既往。 (四)后果上----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从法律后果看,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 展
•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
• 1、起源----教会法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 教会法,是基督教婚姻不可离异主义的产物。 • 2、基督教确立---婚姻不解除主义 • 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婚姻乃出自神意,非人力所可以使之 分离,而确立婚姻不解除主义。 • 3、现实中-----出现违背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 ---近亲结婚或低龄结婚、重婚等 • ---又必须处理 • 如果近亲结婚的情况或低龄结婚成为有效以后,又是违 背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 三、我国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 义 • 修订后的我国婚姻法正式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 销婚姻制度。 • 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意义主要在于: • (一)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 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 (二)是消除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维护婚姻法 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需要。
销的,称为公益撤销。如未达结婚年龄的婚姻、重婚、近亲婚、 待婚期内的婚姻等,
• 6、出现了---私益撤销---为可撤销婚姻 • ----如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不宜结婚的疾病等 • 基于私益的理由,尽可由当事人本人请求撤销的,谓之私益撤
销。如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仅限于受欺诈或者胁迫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 含义(《婚姻法》第10条) •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 法婚姻,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 特征: • 1、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有效条件; • 2、属于违法婚姻; • 3、自始无效。
• 4、产生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理论 • ----列举一定事由 • ---可解除或可撤销婚姻 • 为了避免僵局,弥补缺漏,随之产生了无效婚以及可撤销婚姻
的理论,列举一定的事由,在这样限定的范围内,对有效婚姻 的处理,或为无效,或可得撤销。
• 5、出现了----公益撤销---为无效婚姻 • ---如未达结婚年龄的婚姻、重婚、近亲婚、待婚期内的婚姻等 • 基于公益的理由,可由当事人、其亲属或者检察官请求法院撤
• 结果: • 12月27日,慈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虽因被告徐 艳华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慈溪 法院认为,被告徐艳华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 份与年龄,在明知未达婚龄的情况下,与原告沈林桥办 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至原告沈林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时,被告徐艳华的年龄仍不符合法定的婚龄,不具 备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 导入案例
“结婚”二十载 婚姻竟无 效
• 持续了二十年的婚姻关系竟被宣告是无效婚姻。如本市如城镇的 章女士接到如本法院宣告其与顾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一审民事判 决书,吃惊不小。 • 章女士的母亲与顾某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二人于1986年2月按 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 证。1987年1月生育一女。婚后一度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 脾气性格差异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 • 2006年12月29日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与章女士离婚。 •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 原被告系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旁系血亲,双方虽按农村 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多年,但对照《婚姻法》规定, 该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顾某与章某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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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讲以下六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三、审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主体及宣告机构 四、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定情形的具体理解 五、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六、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
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
• 案 例 • 2000年7月,23岁的慈溪青年沈某经邻居介绍认识了漂亮的湖南姑娘徐金花, 两人很快坠入爱河。9月11日,两人到慈溪当地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2003年10月,徐金花因琐事与沈林桥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 04年5月,沈某在整理妻子物品时,发现了两张身份证,印着妻子照片的那张 身份证中赫然写着另外一个人的名字“徐艳华”,而写着“徐金花”的身份 证上照片仔细辨认根本就不是漂亮的“妻子”,而是一个从来没有见过的女 人。 • 沈某这才明白,原来跟他生活了三年的“妻子”隐瞒了自己的姓名和年龄, “妻子”实际上叫徐艳华,出生于1985年7月15日,而不是结婚登记时的1980 年3月24日,跟他登记结婚时才15周岁,根本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 龄。为了早点结婚,她竟然用了假身份。 • 仔细回想,当时拿结婚证时,“妻子”说自己的身份证丢了,叫家里寄一张 户籍证明办理的登记,结婚三年,自己也从来没有见过“妻子”的身份证。 • 得知真相,沈某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双方的婚姻无 效。 • 问:法院能宣告他的婚姻无效吗? • 12月29日,慈溪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沈林桥与被告徐艳华以徐金花名义 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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