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下)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 3、故意行为 •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 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
•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 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 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 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 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定免责事由
•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保险法强制 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 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 1、 违反告知义务。 • 2、 保险欺诈。 • 3、 故意行为。 • 4、 自杀行为。 • 5、 犯罪行为。
安行宝免除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 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 (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 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 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 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 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 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 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机动车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人承保 被保 险人 因所有 、使 用或 管理被保 险的车辆发 生 意
机动 车责 任保险 为补 充来保护车祸 受害人 的利益 。我 国 目前 尚未 实行强制 机动 车责 任保 险制度 ,只 有任 意机动 车 责任保 险。我们应使二 者结合起 来,才能更好地保 护车祸受 害人 的利益。 [ 关键词 】机动 车;责任保险公 司 ;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 中图分 类号 】1 2 2 4 [ 3 2・8 文献标识码 】B [ 9 文章编号 】10 0 8—68 (0 2 0—0 6 2 5 2 0 )1 0 7—0 2
( t 0 2 Oc.20 )
机 动 车 责 任 保 险公 司 的保 险 责 任 与 除 外 责 任
张 丽 娟
( 原理 工 大 学 , 山 西 太 太原 002 ) 3 0 4
[ 摘
要 】为 了对 车祸 受害人进行基 本的救济 ,世界 绝大 多数 国家实行 了强制机 动 车责任保 险制度 ,并 以任 意
害人承担 责任。 交通 事故对 受害人造成 的损 害既 包括 对 受
害人 身体 的伤害 ,如 受害人伤 残 ;也 包括 对受 害人 财产 的
损 害 ,如 受 则下再 行投 保任 意 的责 任保 险 。
3 .保 险危险 以机 动 车发 生的 道路 交 通事 故 为 限。 只 要是 机动 车在 道路 上行 驶的过程 中,造成 了人 身伤 亡或财 产损 失 的后 果 ,而 不论 驾驶人 、行人 、乘 车人 或其他 有 关
+ [ 收稿 日期 】2 0 —1 0 1 2—2 9 [ 作者简介 】张丽娟 ( 9 3一) 17 ,女 ,山西运城 市人 ,太原理 工 大学文 学院法学 系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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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⒉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包装不良;标志不清;装箱不当。
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所谓的“原残”,装船前鉴定、提单的记载。
⒋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 损失或费用。 正常途耗;虫卵孵化;水果腐烂;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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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专门险条款
专门险又称特种货物保险,可以单独投保。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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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
(一)险别及责任范围
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两个险别。 1.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⑴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⑵ 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烂或损失。 2.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⑴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 ⑵ 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烂或损失。
⒍ 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适用于出口港澳且办理押汇的货物。 ❖货物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 ,基本险责任终止。 存仓火险责任扩展:30天期限,或过户银行收回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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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也不包括在一切险中,主要指的是战争险 和罢工险。 (一)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Clause 1/1/81) 具体内容见P445 附加条款:未列明的,适用主险;
“偷”与“窃” 不同。 ❖偷窃与抢劫不同。 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 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向责任方追偿)。
《汽车保险和理赔》项目一任务工单
《汽车保险和理赔》项目一任务工单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任务工单 NO1.2 学习情境一汽车保险销售业务日期训练任务 1 1 险种方案设计专业指导教师班级/ / 学号实训地点姓名完成时间组别实训设备电话、上网电脑、接待桌椅、笔、记录本、保险公司各险种条款。
任务描述北京金达峰出租车公司原有 50 辆出租车,本公司主要是雇佣司机来开车,现在又买了10 辆车,需要为这 10 辆新车设计汽车保险投保方案,这 10 辆车主要是由雇佣的司机使用。
要求学生为金达峰出租车公司设计汽车保险投保方案。
《汽车保险与理赔》任务工单一、资讯教师分析案例提出引导问题,学生通过小组讨论、查询和指导教师指导等形式获得准备工作的信息。
(1)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2)商业保险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3)商业保险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二、决策 1.学生小组讨论分析投保人投保信息: 2.学生通过小组讨论确定险种方案:险种方案:三、计划 1.工作分配:以6 人为一组进行训练,人代表出租车公司投保;作为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出租车公司设计险种方案。
2.时间安排:出租车公司投保(分钟)+险种方案设计(分钟)。
3.工作步骤:按小组讨论的决策方案进行实施。
4.设备和工具:需要准备哪些设备和工具?四、实施 1. 记录投保人投保信息: 2.险种方案设计?险种方案:五、检查 1.自查自查人: 2.互查互查人:六、评估 1.考核评价项目能力表现分值得分分析投保信息记录技巧、详细程度、规范程度、耐心程度、沟通要点、准确 10 险种方案设计险种选择齐全、准确,符合投保人特点 40 团队合作情况团队荣誉感、协作能力、领导能力 5 学习工作态度谦虚、诚恳、刻苦、努力、积极 5 合计 60 2.教师点评教师签名:。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在保险领域中,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而责任免除则是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保险责任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在特定风险事件发生时给予经济赔偿的承诺即为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责任,例如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
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而有所不同。
例如,人寿保险主要承担的是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伤残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财产保险主要承担的是被保险财产因意外损失或盗窃造成的损失。
不同的保险责任具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被保险人需要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二、责任免除的定义与适用范围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会明确列明责任免除的条款,被保险人需明确了解这些条款以避免发生争议。
责任免除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 预先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列举一些明确的免责事由,例如被保险人自残、犯罪、违法行为等。
2.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某些特定风险事件或者某些商定的事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承担责任,如果发生了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三、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注意事项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需在购买保险时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
如有疑问,应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或要求解释。
2. 注意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需特别关注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了解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保修责任和除外责任
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5日/第005版商事审判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尹智全保险责任,也称危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付责任。
除外责任,也称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既有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如设计错误),又有除外责任内的原因(如爆炸),这时,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的办法主要有:1.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之间,如果保险责任是因,除外责任是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投保人即被保险人A与保险人B签订了一份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保险单为格式条款,其中规定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引起的损失,保险人B负责赔偿,但对火灾、爆炸引起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的机器发生了爆炸事故,而爆炸事故的原因被确认为因燃机设计错误所致。
当事人双方因赔付责任而引发纠纷。
投保人A认为,因设计错误引起的爆炸不属于除外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B则认为,爆炸既然列入除外责任范围,那么,因设计错误引起的爆炸也应当属于除外责任范围。
法院对此认定为:根据保险理赔通行的近因原则,引发本案事故的前因是设计逻辑错误,爆炸是前因发生的必然结果,由此,设计错误是本案损失发生的近因,属于保险人B承保的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显然,该判例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及其相互关系的认定是公正、客观、科学的。
2.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之间,除外责任是因,保险责任是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如爆炸险中,爆炸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如果爆炸是由于战争和军事行动这一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引起的,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界限不是绝对确定的,如果约定不是十分明确清晰,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双方将各执一词,争讼不已。
为了明确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各自范围及其关系,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对此予以明确清晰的界定,特别是对于一些默示的除外责任,合同双方应该签订补充合同作出具体约定,以利于日后对保险赔付责任的公平、公正处理。
保险中的除外责任有哪些具体情形
保险中的除外责任有哪些具体情形在购买保险时,我们往往会关注保险的保障范围,但同样重要的是了解保险中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
了解这些除外责任,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保险的保障界限,避免在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首先,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等通常被列为除外责任。
这是因为这些情况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大规模破坏性,保险公司难以承担由此带来的巨大风险。
例如,在战争期间,房屋因轰炸而损毁,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对此进行赔偿。
其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亡的,也属于除外责任。
这是基于道德风险的考虑,如果对于故意犯罪导致的后果进行赔偿,可能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导向。
比如说,某人故意抢劫并在过程中受伤,保险公司不会对其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再者,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是常见的除外责任。
这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自杀或自残是个人自主的行为,不属于意外或不可预见的情况。
然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于他们可能无法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另外,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所导致的损失也往往被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这是由于这类风险的后果极其严重且难以准确评估和控制。
比如,因核电站事故导致的周边地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常不在普通保险的赔偿范围内。
在健康保险中,既往症通常是除外责任之一。
既往症指的是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保险公司之所以将其列为除外责任,是因为这些已有的疾病存在较高的复发风险,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
例如,某人在投保前就患有慢性心脏病,投保后因该疾病复发而产生的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不予赔偿。
还有,美容整形手术所产生的费用,在许多保险合同中也属于除外责任。
这是因为这类手术通常被认为是出于个人美容目的而非医疗必需。
什么叫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概述
什么叫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保险责任概述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所以,保险责任既是保险人承担保障的保障责任,也是负责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障的责任和获得赔偿或给付的依据和范围。
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分为基本责任、特约责任、除外责任。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当人身保险单上载明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或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期满时),保险人应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危险一旦发生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由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不同,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损害的规律的掌握程度不同,以及有些风险损失如核子辐射、污染等不宜转嫁给保险人承担等因素,因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采取列举式,明确负责的范围与不负责的界限,以便为保险双方共同遵守。
保险责任一般区分为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特约责任。
基本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危险范围,一般包含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保险危险发生时必要的施救、保护、整理等合理费用。
除外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
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三部分。
一是明确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如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污染等;二是不在列举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三是由于除外责任列举事项引起的保险事故损失,如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火灾、爆炸等,即使火灾、爆炸属于保险责任、但却是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引起,因而仍作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
简析机损险“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保险责任机器损坏险是针对企业的机器设备运行中常见风险设计的险种,供电、发电企业发生过机器损坏险事故较多。
在实务操作中,保险责任第一条“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与除外责任第四条“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看似乎矛盾,因为“设计、制造错误”及“铸造和原材料缺陷”通常恰恰是“供货方、制造人”的责任,到底是要赔还是不赔?本文试从机损险条款设计原则和产品质量责任法相关规定出发,对上述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进行具体分析。
一、机器损坏险责任界定的原则机器损坏险条款的设计原则是“列明式”,即列明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以外的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均属于机器损坏险的责任范围,当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有冲突或重叠部分时,除外责任的效力优于保险责任。
按照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出险原因是“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且按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如果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没有侵权和违约责任,保险人就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付。
不同企业与不同的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尽相同,尤其是责任范围和赔偿规定上差异较大,发生事故时需进行个案分析,由于差异性广泛存在无法进行共性的深入研究。
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唯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可以按照现行法律对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对产品质量所需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以明确哪类事故属于责任范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哪些事故不属于责任范围,应该向供货方或制造人等索赔。
二、目前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及其赔偿标准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本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即供货方、制造人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产品所需负的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工程风险与工程保险试题
工程风险与工程保险试题一、一、单选题(25道)1、1、美国学者威特雷认为风险的本质与核心是(D)A确定性B不可控制C损失D不确定性2、2、人类利用原子能所造成核污染风险属于风险的(B)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C经济属性D不确定3、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工程风险特点的是(B)A风险发生频率高B多数风险损失很小C风险承担者的综合性D风险损失的关联性4、4、下列各项不属于工程风险管理环节的是(C)A工程风险辨识B工程风险估计C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D工程风险评价5、5、工程风险辨识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地位是(D)A可有可无的环节B关键环节C辅助环节D最基础的环节6、6、下列不属于工程风险评估步骤的是(C)A现场定性分析B定量分析C一致性检验D确定风险评估方法7、7、下图是某种工程风险的概率分布图,该图是(A)分布A二项分布B泊松分布C正态分布D0-1分布8、8、在工程风险评价过程中,按照风险评价准则,划分风险等级,构造评语集合时,评语集合包括四个等级,下列不属于评语集合的是(C)A可靠B安全C不安全D危险9、9、在风险处置方法中,损失管理的途径有(C)A担保B保险C风险预防D风险自留10、保险的基本构成要件有(B)条A两B三C四D五11、工程保险合同客体是指(A)A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B保险人C投保人D保险标的12、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B)的比例A赔偿金额B保险金额C期望赔付成本D保险价值13、工程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逻辑列示问题,一般有(B)种形式A两B三C四D五14、一般情况下,战争及核辐射应属于(B)A保险责任B除外责任C扩展责任D视具体保险合同而定15、工程全部承包方式下的投保方式(C)A各承包商投保B业主统一投保C主承包商投保D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保16、不可能成为工程保险合同签约方的是(D)A保险人B业主C承包商D保险代理人17、建工险的主保险期是(A)A建筑安装期B施工准备期C使用期D质量保证期18、下列各项不属于防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是(A)A完整性原则B系统性原则C针对性原则D指导性原则19、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金请求权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A)年不行使而消灭A两B三C四D五20、下列不属于工程保险赔偿方式的是(A)A解除合同B修复C现金支付D重置21、工程保险合同管理不包括的关键环节是(D)A合同订立B合同履行C合同变更D合同投保22、工程保险理赔公估工作的核心是(D)A责任判定B现场查勘C赔偿理算D责任判定和赔偿理算23、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损失,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期限是(D)天A一个月B半个月C两周D十24、保险理赔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是(C)A保险利益原则B最大诚信原则C近因原则D损失赔偿原则25、公估师若要准确地判断出险责任,不是必须要清楚的问题是(B)A保险合同条款规定B保险公司的理赔意见C现场查勘的证据D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二、二、多选题(15道)1、1、把风险定义为预期与实际的差距的学说的代表人物是(AE)A威廉姆斯B威利特C哈迪D奈特E海因斯2、2、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者的风险态度包括(ABCE)A雨伞方式B鸵鸟方式C蛮干方式D畏首畏尾方式E直觉方式3、3、工程风险辨识的基本原则包括(CDE)A全面性原则B最大效用原则C重要性原则D系统性原则E完整性原则4、4、三峡工程投保的险种包括(ABCE)A雇主责任保险B设计责任保险C建安险D机器设备利润损失险E机械设备损坏保险5、5、工程风险估计的理论基础是(DE)A系统性原则B完整性原则C数理统计D类推原理E大数定律6、6、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涉及(BCDE)A雇主人身B在建工程C机械设备D雇主责任E建筑材料7、7、工程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是(ACDE)A法律性B非强制性C附合性D双务性E诚信性8、8、下列费用项目可以计入保险费的是(BCD)A不确定性赔付B纯保费C安全附加D费用附加E期望赔付成本9、9、影响纯保险费率的因素包括(ABE)A保险标的损毁程度B保险事故损毁率C保险事故次数D保险标的损失额E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10、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事故及其所造成损失的范围的条款是(B)A保险标的条款B保险责任条款C除外责任条款D扩展条款11、工程保险赔偿方式包括(ABE)A第一危险赔偿方式B比例分摊赔偿方式C第二危险赔偿方式D实际损失分担方式E限额赔偿方式12、在不足额投保时,公估师估计不足额投保比例可以采用的方法包括(AE)A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较法B实际损失程度比例C人工费价格对比法D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对比法E主要材料价格对比法13、下列主体中,可以成为保险金请求权人的是(ABCD)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委托代理人E保险人14、理赔程序一般应经历三个步骤包括(ACE)A理赔责任审核B现场查勘C出险原因调查D赔偿支付E损失核算15、重复保险损失分摊方式通常有三种(ADE)A顺序责任分摊B实际损失分担C单独赔偿理算D限额责任分摊E比例责任分摊三、三、判断题(10道)1、1、从风险理论产生以来,学术界关于风险的定义就是统一的。
简述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
简述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条件。
其中的除外责任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的支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简要介绍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的除外责任,二是被保险人违约行为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的除外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者故意损坏被保险财产的情况,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保险人违约行为的除外责任则是指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如未按时交纳保险费、未履行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等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还包括一些具体的责任排除条款,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责任排除。
在一些特定的保险合同中,可能会明确规定一些特定的风险或事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天灾、战争、核爆炸等,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存在特定的不符合条件的责任排除。
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会规定一些条件和规定,如防盗门、防火设施等,在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规定进行防范和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还包括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款和限制。
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法规下,如《保险法》等,可能会对除外责任做出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此时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事故赔偿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限制。
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对被保险人赔偿的责任范围和条件。
了解和理解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可以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了解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保险公司也需要在处理保险事故赔偿时,严格遵守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公平、合理地处理赔偿事宜。
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是什么意思
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是什么意思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发生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意外风险时,将给保
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在这种保险中,除了明确列出的责任范围外,也存在一些除外责任。
那么,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除外责任的定义
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某些特
定责任或风险范围内的赔偿义务。
这些除外责任通常在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中详细说明,以避免纠纷和误解。
除外责任的意义
除外责任的设定是为了明确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双方
权益。
这些除外责任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预先存在的损害:保险公司通常不会承担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已存在
的损害或缺陷。
2.故意行为:保险公司不会对被保险方故意的行为或疏忽负责。
3.违反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方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保险
公司可能拒绝承担责任。
4.不可抗力: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的重要性
除外责任的设立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合理执行和保障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除外责任,能够提高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赖度,减少保险欺诈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
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的设立是为了明确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范围,规避风险,保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方的权益。
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有助于提高合同履行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是保险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保险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保险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产品及保险期间1.1 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1.2 保险产品代码:_______1.3 保险期间:_______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2.1 保险金额:_______2.2 保险费:_______2.3 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___三、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3.1 保险责任:(1)人身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伤残,甲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财产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保险财产因火灾、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导致损失,甲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2 除外责任:(1)因乙方故意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2)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等导致的保险事故;(3)因核辐射、核爆炸等导致的保险事故;(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通知及保险金给付4.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及证明材料后,应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事故的审核。
4.3 甲方在确认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后,应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五、合同解除及续保5.1 乙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但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5.2 甲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届满前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续保。
如甲方同意续保,双方应就保险费、保险金额等事项重新协商。
六、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项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它涵盖了许多风险和责任。
然而,尽管该保险覆盖面广泛,但仍然存在一些除外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除外责任,这些责任通常不会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得到保障:
1.地震、火灾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虽然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涵盖许多自然灾害风险,但某些灾害风险,如地震、大规模火灾等,可能被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2.恶意破坏或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建筑工程项目遭受恶意破坏或盗窃行为导致的损失,该损失可能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设计方面的错误或瑕疵: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不承担由于设计错误或瑕疵导致的损失。
这种责任通常由设计师或相关责任方负责。
4.合同违约或经济损失: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不承担与合同违约或经济损失相关的责任。
例如,如果建筑工程项目无法按时完工或无法如期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保险公司通常不会承担这些损失。
5.磨损、老化或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不承担由于磨损、老化或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失。
保险公司通常只会承担突发的意外损失。
请注意,以上列举的除外责任仅为举例,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
建筑工程项目的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公司沟通以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建筑工程发生的各种意外损失进行全面保险覆盖的保险
类型,然而在承保范围内,也存在一些特定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中常见的除外责任:
1.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所致损失:由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所导
致的建筑工程损失,通常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
2.设计、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失:若建筑工程因设计、施工质量问
题导致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批准的改建或拆除行为导致的损失:如果建筑工程发生未经批
准的改建或拆除行为而导致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4.无有效建筑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证的损失:若建筑
工程未按要求办理相应的建筑合同、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证手续,发生损失时,一般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5.未经保险公司核定的潜在危险源损失:建筑工程中存在未经保险公
司核定的潜在危险源,导致损失时,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6.非法活动或战争造成的损失:如果建筑工程遭受非法活动或战争引
发的损失,一般也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
以上所述仅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可能的除外责任范围,具体情况需根据保险合同
的具体条款和约定为准。
保险投保前,建议详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充分了解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各种风险而设立的一种保险,通常包括工程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风险。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除外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某些风险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一、除外责任的概念除外责任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中的一项约定,指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风险免除赔偿责任。
这些风险通常与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相一致,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预知风险:保险合同通常规定保险人应提前告知保险公司已知的风险,如已发生的自然灾害或具有持续性的潜在风险。
如果保险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将此项风险列为除外责任。
2. 过失行为:若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损失发生或加大,保险公司可视为除外责任。
例如,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3. 未保险风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通常会明确列明哪些风险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这就是除外责任的具体表现。
常见的未保险风险包括:战争、罢工、核爆炸、恐怖袭击等。
二、除外责任的意义和作用除外责任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明确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和作用:1. 风险防范:通过设立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某些具有高风险的事项提出限制,鼓励被保险人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
2. 保险合同的公平性:除外责任在合同中的明确规定,使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风险承担方面具备了公平的地位,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某些特定风险的免责,有助于保险公司推断保费,并保证其可持续发展。
如果所有风险都由保险公司承担,将可能导致保费过高或无法承受的保险负担。
三、除外责任的合规性与合理性除外责任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其合规性与合理性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设定除外责任时,保险公司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除外责任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应遵循保险市场的规范和监管要求。
保险人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