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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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下列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1)国家出资企业自己或指定其控制的子公司认购;
(2)企业债权转股权;
(3)原股东增资
国有企业重大资产转让
★细化了企业资产转让的范围、决策程序、信息公告期等内容
标的资产 交易范围
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 原则上,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国家出资企业根据资产类型、金额等确定本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报同级国 资监管机构备案 非公开转让的,应是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且在国 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进行的转让,且应由转让方逐级报出 家出资企业批准 底价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受让方设臵资格条件 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
•
价款结算
•
股权/产权转让——交易所公开转让程序
转让方可行性研究 及方案论证 国资委/本级政府/母公司 转让行为审批 国资委/母公司 评估报告审核/备案
转让前准备工作
转让方内部决议 企业职工大会安臵方案(如涉及) 债权债务处臵相关同意(如涉及) 信息预披露(可选) 产权转让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 移的,必须预披露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19号令)
标的公司——汇丽集团股权结构图
上海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股权/产权转让——产交所公开转让
★对产交所产权转让:主要明确了审批决策主体的权限,修改了信息披露、条件设 置、资格确认、期间损益及价格结算等问题
具体内容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的, 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子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家出资企业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 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 管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履行审批程序;持股比例相同 的,由协商一致后的一家股东履行批准程序。 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 首次挂牌无人举牌的,新底价若低于评估结果90%,应经原审批机构书面同意 - 首次披露后12个月内仍流拍的,须重新审计、评估并重新走程序 原先政策要求是“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股权/产权转让——产交所公开转让
具体内容 资格条件设臵 资格确认
•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资格设臵条件,确需设臵的,应经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与原先相关文件等“可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 等提出必要条件”有明显区别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 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第21条)
•Hale Waihona Puke 期间损益结果公示•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 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第 23条)
产权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 的名称、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 29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 构结算的,应提供产权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第27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例外情况下采用分期付款的,首付 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 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28条)
二级或三级企业
国有控股/实际控股
国有控股企业 -国资控股,但还包括民企/外资股东 -国资合计超50%,且单一最大为国资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国资持股比例低于50% -国资为第一大股东 -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决议等 安排国资能实际支配
各级子企业
国有控股各级子企业 -国资股东为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的企 业/公司 -国资超50%,还有非国资股东
重大资产转让
• • 标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交易行为: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资产转让
什么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明确了纳入监管的国有企业的具体范畴
(一)国有独资/全资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适用范围
•
决策主体
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 让的,须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内部重组整合,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 与之前[2006]306号文及[2011]11号文相比,之前除了央企有审批权以外,地方国资协议转让 应报省级国资委批准;按最新文件,地方国企母公司也有权审批 • • 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转让双方为国企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内部重组整合,可以评估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 础确定,包括: -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 同一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内部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 企业及其直接、简介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监督管理办法》 学习与研讨
目录 \ Contents
PART 01 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PART 02
新政的核心内容
PART 03
案例学习
PART 04
总结
01
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是深化国资国企 改革“1+N”系列配套文件中的“N”之一,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 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的发布也成为一个重要 信号,即国资改革在低调推进数月后,即将再迎政策密集期。 《办法》的发布,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推进与执行,便于国 有企业、社会资本及管理机构各方明晰国有资产交易的行为准则及 监管要求,使在深化改革中,国资交易依法合规,阳光透明,确保 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二)国有控股企业: (一)中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 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国有控股子企业:
(一)、(二)中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
子企业
(四)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 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什么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政府单位 政府部门(如国资委、财政部 门)、机构、事业单位
一级企业
单一100%
合计100%
一级或二级企业
国有独资/全资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只有一个股东
一 级 企 业 二级企业
国有全资企业/公司 -多个股东,包括政府单位及 /或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国资直接或间接合计100%
决策主体
转让底价及信 息披露
03
案例学习
案例——汇丽集团产权交易在新旧政策下的不同操作实例
标的: 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37.33%股权转让(涉及国有控股权转让和下属上市公 司间接控制权转让) 转让方: 上海南汇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受让方: 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外资) 标的金额:人民币2450万元 基准日: 2013年9月30日 政策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
交割付款 –人民币计价,产交所货币结算 –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30%,其余1 年内尾款担保,加付同期贷款利息
股权/产权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
★对非公开协议转让: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审批决策主体的权限、定价机制等问题
具体内容
• 属于例外,适用于如下情形: -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 求,产权且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 - 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整合:同一国有母公司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转让
重要程序 及事项
资格确认
国有企业增资——非公开协议增资
★对非公开协议增资:明确了适用范围、决策权限等内容
如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 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认购增资; - 战略合作: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
转让方委托对标的企业专项审计、评估 转让参股产权的,可不专项,应取得最 近一年审计报告 产权交易 合同生效 交易结果 公示
产交所登记意向受让方 竞价: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
进场交易
信息正式披露 –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包括标的情况、审批、条件价格、竞价方式等 –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臵资格条件
与竞价确定的受 让方签署产权交 易合同
决策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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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机制
•
信息披露
• •
转让方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 息,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 信息预披露,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披露内容方面,与原来基本一致,但可不披露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决策主体
• •
信息披露
定价原则
国有企业增资——公开增资
公开增资的具体内容 1、可行性研究(证明符合发展战略),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 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2、审计、评估; 3、在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公开征集投资者; 4、选定投资者进行增资,签订增资协议,产权交易机构公告并出具交易凭证 ★ 增资可以设臵资格条件 • • 投资者非货币方式增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 征集到多个投资方,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投资者。 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 选定投资方。 ★ 决策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操作较为灵活,并非纯粹价高者得。
★原先非公开协议转让须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定价机制
国有企业增资——公开增资
★企业增资作为独立一章进行说明,主要对决策程序、增资流程、信息披露、非公开协 议增资等内容进行说明。
公开增资的具体内容
• 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稀释致使国有不再控股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子公司的增资行为;其中,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 增资,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多家国有股东的,由持股最大股东履行审批程序;持股比例相同的,协商确定其中一家履行报批程序 公开征集,公告期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增资经审批后,标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对其自身进行审计、评估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还应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下列情形可以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股本及股权比例: - 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 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独资子公司增资 - 增资企业及增资方均为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的t
•
02
新政的核心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扩展了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
从原先单一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扩展到包含三大类交易行为
股权/产权转让
• • 转让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等政府机构);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转让标的: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增资
• • 标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交易行为: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政府增加资本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