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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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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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对其实施层面的研究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软肋。

虽然经济法的实施主要有赖于行政行为(这也是经济法易被误读为经济行政法的原因),但通过法官司法行为的实施也应是经济法实施的不可或缺的途径。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论文范文一: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探讨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实用型的学生,而随着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单一理论讲解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特别是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因而经济法课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就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入手,分析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案例教学法受到老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据统计,超过八成学生认为案例教学非常有必要,可以说案例教学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寓教于乐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而案例教学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

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

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二)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师在讲理论知识,与学生的交流较少。

而案例教学则将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改变他们被动学习的状况。

与此同时,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分析推理、表达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发展成为应用型学生。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

然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经济法律;案例分析一、引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核心技术,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产品中。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

3. 证据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图纸、产品样品等。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它包括学年论⽂、毕业论⽂、学位论⽂、科技论⽂、成果论⽂等。

关于经济法的论⽂1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调节。

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不得滥⽤;法律⼜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调节措施得到实施。

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

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些⾏政指令⽅式。

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

离开法律,国际调节⼨步难⾏。

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

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些明显特点,例如: (⼀)它发⽣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引起;它不是发⽣在⼀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

他们之间是⼀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定强制性。

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由协商,⾃愿达成⼀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着眼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正义规制,保障政府规制市场领域的行为符合正义,促使社会经济有序运行和发展。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谈小产权房的利益冲突及法律解决摘要伴随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严重不足,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瓶颈。

小产权房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存的购房压力,但也引发了深层次的制度问题。

2012 年国家开始针对小产权房展开试点整治工作。

在此背景下本文围绕小产权房的治理难题,从概念界定、产生原因、利益冲突和治理措施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

关键词小产权房利益冲突法律解决。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

本文论述的“小产权房”,俗称“乡产权房”,是指无法获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而由基层政府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由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政策明确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

二、产生小产权房的法律原因。

小产权房急剧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城市边缘土地的低成本等,但就法律层面讲,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1.土地产权的双轨制使依法开发集体土地程序繁琐新《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这两条规定剥夺了集体土地的部分开发权和处分权,即集体土地只能用来建设自用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建设用地开发,故要想合法拓展乡村房产市场颇费精力。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经济法的理念以及价值范畴的宗旨在于完成经济法的规定任务,同时也相应的提出了有关的准则以及相应的经济标准。

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析经济法的价值1 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一)经济法的界定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

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这是不同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

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

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

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

经济法中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

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

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

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

社会本位就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本位的诉求问题。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通用6篇)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篇1摘要:经济法的功能是极其重要的,不仅可以将当前经济法的特点进行呈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经济法的本质进行表现。

因此,对经济法社会经济工作的研究是当前最为重要的课题。

笔者在结合前人的研究理论中,借助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对经济法的主要功能、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其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探究,进而为同行人士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结构每一项法律都有着独特的目标,为从根本上实现该目标,每一部法律都具备自身独特的功能与价值,因此,每一部法律不仅能将本质、性质进行体现,并且能够将各部门法的特性与标志进行展现。

[1]由此,法律的功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

然而,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中所存在的功能很少被他人提及,并缺乏系统的论证,本文结合经济学、社会学、法理学的理论对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试作一探讨一、经济法的功能含义以及基本构造(一)经济学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含义从社会经济的角度而言,所谓经济法功能主要是指立法者或者相关机构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现有的经济进行规范干预,使其所产生的效果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和谐进步。

[2]另外,从本质上而言,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在对两者进行分析中,不能从单纯的侧面进行分析。

(二)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的基本构造就经济法的功能经验和社会需求两个方面,对经济法功能的考察,主要包括两条路径:一是根据经济法对社会活动中的主体开展活动;二是根据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与意义开展活动。

[3]经济法的主体与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

经济法通过影像、诱导经济主体中,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进而对经济主体以及社会主体进行调节,实现经济法的主要目的。

从经济对个人经济行为而言,可以将人们的经济行为划分为评价、指引、预测、教育以及强制五项。

其中,评价功能是对经济主体进行评价;预测功能是对经济主体进行肯定与否定;强制功能则是根据经济活动的主体对自己经济收益进行预算;指引功能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经济活动提供固定的模式,引导经济活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教育功能则是对经济主体进行教育。

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结束语篇一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篇二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

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

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

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

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

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

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

经济法毕业论文

经济法毕业论文

经济法毕业论文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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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一: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经济法分层教学摘要: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经济法教学目标建构应契合涉农专业特点,同时需要拓展传达法律规范这一目标,通过结合法源、法律精神及不同法系等内容深究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并且有责任提出法律规范效用发挥的前置命题,即法律信仰、经济法律思维、和法律操作技艺等法学培养目标。

这些目标需借助以能力测试为核心的多元考核方式来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精神;法律思维1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专业限定性传统法律观点指出,法律规则体系的存在形式是独立的,若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即可解决复杂社会问题。

于是,中国法学教育较多地遵循法条+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

经济法教学亦多数如此。

教师对于经济法的教授,重视传达法律规范本身,忽视挖掘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忽视锻炼规范的思维意识,更不会涉及寻找规范不足的深度。

美国法学家庞德提出,法学教育目的不在于教授法学知识,而应在于涵养法律思维,因为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知识,总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的变化。

所以传达规范本身,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一层目标;挖掘规范产生及变动原因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二层目标;强化规范思维意识是第三层目标,寻找规范的真空地带是第四层目标。

第一层目标层次最低,教授最为普遍,也最为容易达到。

这在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区别不大,但鉴于学时及培养目标的差异,二者学习范围存在差异。

第四层目标是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但不限定于法学专业。

第二、三层目标在经济法教学中应该合理设置,并且能够通过教师适度引导和学生的积极探索,予以实现。

针对第一层目标,由于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教学中不能全部覆盖。

因此必须立足涉农专业特点,思索其对经济法律知识的个性需求,有选择地设置教学内容。

经济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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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论文推荐文章最新城市经济学小论文热度:关于城市经济学论文热度:农村经济的论文范例热度:农业经济方面论文参考范文热度:农村经济管理论文范例热度: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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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论文范文一: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的完善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

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

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

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

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

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

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法律的经济分析案例论文(3篇)

法律的经济分析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我国个人所得税为例,对房地产税收政策进行经济分析。

通过分析个人所得税在房地产税收政策中的作用,探讨房地产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消费者及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引言房地产税收政策是调节房地产市场、维护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财政目标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分析房地产税收政策的经济影响。

二、个人所得税在房地产税收政策中的作用1.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个人所得税通过调整购房者的税负,影响购房者的购买力。

当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时,购房者的税负减轻,购买力增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增加;反之,当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时,购房者的税负增加,购买力减弱,有利于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减少。

2.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在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降低高收入者的购房成本,提高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从而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

3.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作为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部分,有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增加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房地产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1.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1)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房地产税收政策通过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有助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2)优化房地产资源配置。

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助于引导资金流向住房消费,优化房地产资源配置。

2.对消费者的影响(1)降低消费者购房成本。

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降低购房者的税负,降低消费者购房成本。

(2)提高消费者购房能力。

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助于提高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实现社会公平。

3.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增加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四、政策建议1.优化房地产税收政策,降低购房者税负。

经济类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经济类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类法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本文以某经济类法律案件为例,从案件背景、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经济类法律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各类经济活动日益增多。

在此背景下,经济纠纷也日益突出,经济类法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选取的案例是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经济类法律案件。

二、案件事实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货物。

然而,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适用1.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乙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中,甲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乙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1. 合同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乙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2. 民事诉讼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中,甲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的原则。

3. 经济类法律案件的审理特点:经济类法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利益诉求多样。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篇一:经济法学论文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 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2)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2)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2)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2浅析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现阶段,我国社会逐渐向和谐、法治、稳定的方向发展,但社会矛盾方面依然存在阶段性突发、群发以及高发的问题,社会矛盾种类繁多、形式各样,需要不断强化社会管理水平。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应该作为现阶段社会管理的基础指导理念,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同时,社会责任本位原则要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中,作为经济法学科的定位思想及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能够从根本上体现出经济法的特有作用和规律,还能进一步体现经济法的自身原则。

经济法作为社会责任的本位法律之一,其最高准则要符合社会责任原则的要求。

不管国家、企业还是个人要求要对社会负一定的责任。

不同的个体在履行自身责任的基础上,协调并处理好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社会责任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出发点及最终归宿。

一、社会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以及价值取向社会责任又称企业的社会责任,指的是一个企业应当按照对社会发展有益的模式进行自身的管理及经营活动,在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同时顾及企业员工、产品使用者以及企业所在地等相关者的利益,企业的社会责任把企业自身的运营目的由纯粹的营利目的转化为多元化目标。

社会责任理论最早在20世纪初被提出,现阶段,不同的企业关于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理念有所区别,不过在社会责任多元化目标方面的理念近乎达成一致认识。

同时,随着世界范围内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措施的实施,很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对本国的公司法进行修订,加入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

社会责任理理念也向不同的领域逐渐扩张,已然变为了决策者依据的重要理论。

我国的经济法自诞生开始,就把社会责任设定成为学科的基本定位,经济法注重社会的整体、长期发展,同时兼顾国家、组织与企业以及个人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已经超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其提倡以客观经济规律为依据,通过多方协调的方法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同时注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社会关系的调整,使经济与社会能够快速、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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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免费论文法的价值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对法律实践起着指导作用。

作为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关系到经济法任务的完成和市场的正常运行,必须予以准确选择。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价值免费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经济法的价值免费论文篇1论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摘要】本文从法的正义价值入手,论述了在经济法这一特殊部门法中,正义价值仍是其追求的目标和落脚点。

【关键词】经济法正义价值一、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在法哲学思想史上,正义理论历经了一个发展脉络清晰、观点多元化的发展历程。

正义与自由、平等等法律的其他价值有密切关联,是法价值系统内部的枢纽和统领,而法是正义的基石奠基。

正义一开始就和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没有那个国家的法律公然宣称不是为了正义的实现。

我们经常说法律也有良恶之分,表明的就是用正义价值来评判法律。

正义还是各种法价值之间冲突、矛盾的“平衡者”和“仲裁者”,因为无论是自由、平等还是安全、效益,这些基本的法价值都与正义紧密相关,正义不仅能维护和保障自由,还可以对自由加以正当限制;正义与平等关系密切,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以平等为核心的正义观层次比穷,在人类思想史上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而且法律的正义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安全价值是否得到充分实现。

所以正义不仅是一项普通的法律价值,而且它还充当着法的价值统领这一至关重要的角色。

所以,经济法作为一种部门法,当然具备法的一般规律,从法理上分析,正义也同样是经济法的价值基础。

二、经济法产生于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价值在经济学中主要表现为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价值”一词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然后被应用于政治学、哲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之中。

在西方,“价值”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而所谓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需要的关系中,客体以自身功能和属性给主体带来的效应。

也就是说价值是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上来界定的,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重要性。

经济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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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论⽂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整体、系统、全⾯、综合调整的⼀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产和再⽣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的论⽂1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活中发挥的作⽤也越来越⼤。

因此,提⾼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职院校的主要任务。

⽽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成为培养创新型⼈才的重要⼿段之⼀。

本⽂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 ⼀、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具有较强的社会应⽤性和实践性。

它的社会应⽤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

基于这两⼤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法满⾜课程的教学需求。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为主体,采⽤“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教师⼀味地讲授,学⽣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旦在实际⼯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措,⼀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励学⽣积极参与讨论。

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作中的⼀些场景,让学⽣把⾃⼰纳⼊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运⽤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作情境中发⽣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通过⾃⼰的思考或者他⼈的思考来拓宽⾃⼰的视野,从⽽促进学⽣进⾏知识技能迁移,提⾼他们解决问题的能⼒。

⼆、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课堂的可感性。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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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篇1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一)国外相关立法1.美国的相关规定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

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

《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

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

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

经济法学论文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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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模板(10篇)二、二者的相互关系(一)二者的相同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到法学与经济学理论。

二者都有同样的理论基础。

二者都巧妙的将公平正义与效益理论相结合。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效益,这正是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

其对法律的研究以效益为核心,强调使公正观念等价于效益观念。

法经济学家科斯和波斯纳都对“经济效益”在法经济学中的具体定义有所论述。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阐述了经济效益的本质,他通过普通法中规定的妨害问题指出:1、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社会资源不会受到有无赔偿责任的影响;2、当存在交易成本时,经济制度运行会受到是否规定了合法权利的影响。

总体而言,科斯认为要将社会的整体效果考虑到赋予法律相应权利时,要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多的回报。

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指出了效益的含义,效益作为根本标准用来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是否适当,更意味着“资源配置达到价值最大化的具体实现”。

效益理念在法经济学的许多理论观点之中都有所体现并贯穿其中。

从古至今,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判断就是法律应符合公平正义,而法经济学开辟了新领域,把效益加入到法律价值体系,认为法律除了将正义作为目标以为还应当注重效益,效益与正义一样都可以作为分析和评价法律问题的原则。

其主张无论是在立法过程还是司法过程中,都不可忽略法律制定、法律执行和法律实施中蕴涵的经济效益。

研究法经济学的学者认为,应将效益作为法律制度的宗旨和价值取向,并最终使法律朝着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

因此,所有法律制度的制定废止和法律活动的进行,都应注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尽量将社会财富增加到最大限额。

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学的价值观念,即公平和正义,其研究的目标是在经济法上实现公平正义,并以此为核心建立理论体系,但这一观念似乎与效益思想相矛盾。

但是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有其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公平应具有两方面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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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
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广大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在有限公司中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较小,无法参与公司事务之决策,或参与而不能有效地行使权利的股东。

其往往具有所占比例小、参与公司管理的职位低或者不能参与管理,对公司事务知情迟延,以及对公司事务知情甚少的特点。

)的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影响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

严重挫伤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进而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从保护中小股东弱势地位和维护公司制度出发,需要加强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对中小股东的特别保护,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

关键词:中小股东的权益的现状新《公司法》的不完善和完善的方面保护中小企业权益的意义
对于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这一问题,首先我要承认,这是一个需要从多个学科回答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从法学学科来说,它也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学学科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但不管这一问题涉及的方面有多少,我认为:要想解决好有效保护中小股东这一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从以下四方面的制度建设来着手进行:第一,法律要明确规定中小股东的各项权利,并切实加以保护;第二,法律要严格限制大股东的控制权的行使;第三,法律对关涉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要做出强行性规定;第四,必须加强对于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

如果我们能把这四方面的问题解决好,可以说,我们就抓住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关键,就能够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担当着重要角色。

各国公司法为实现股东的实质平等,为实现其快速、有效、健康发展,进行了不懈努力,并建立了一系列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基于配合国有企业改制的立法背景,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这种公司实践纵深发展后出现的问题几乎未作规定,更不用说完整体系的形成了。

因而中小股东艰难的前行。

公司实践的发展以及我国国有股权高度集中的现状,使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均非常突出,并制约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公司的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现实性与必要性日益凸现。

2005年10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相对成熟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新《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在内容上既规定了控股股东的义务和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利,又赋予了中小股东权利;在制度安排上,既有事先预防措施的预设,又有弥补于已发生的事后措施;在权利保护方式上,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手段并用,因此制度的总体设计是比较完满的。

与原有的《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具有很大进展。

然而,毋庸讳言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并非尽善尽美、无隙可乘 ,加之我国实行股份公司制度的时间还不长 ,致使现实中对股东权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因而,比肯定这一法律制度更具有积极意义的是对制度设计的冷静思考与清醒正视,如此,新《公司法》这一制度设计有不完满之处。

1.没有解决关联担保问题。

(1)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宽泛与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只要担保的对象是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适用该制度,而不问担保是否与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利
害关系。

基于我国控制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普遍现状,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但控制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原因较为复杂,一股独大、监管失控与地方利益保护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如果仅从担保制度方面进行制约,难免会因噎废食,因为给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并非“百害无一利”,事实上,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里,它往往会为公司带来收益与效益。

应该将担保与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作为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条件,从经济方面安排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性。

除此之外,还应该细化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排除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表决权的具体适用情形,以便更具有操作性。

2.对累计投票制的反思
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制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中小股东立场必须协调一致,同时股权相差不过于悬殊,否则将不能实现其功能。

在一个公众性和开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更多小股东为投机性股东,其期待利益是获得股票增值收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持久兴趣,立场很难达成一致;与此相对,在封闭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小型股份公司中,因股东人数少且不过于分散,股权相对集中反而更容易实现其价值。

结果是显而易见的,累计投票制更适合于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国那些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规定该制度安排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就值得反思了。

4.对股东知情权的思考
在我国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的情况下,《公司法》赋予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意义重大,但如何使这项权利实现立法目标,需要思考这样的问题,如何协调权利行使的便利和防止权利滥用。

公司法的不完善之处对我国的经济会产生恶略的影响,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中小股东这一弱势群体,时刻处在被掠夺和压榨风险之中, 其应有的利益朝不保夕。

为了使大、小股东之间由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转化为追求事实上的平等,强化对经营管理者的约束,督促他们履行诚信义务,就必须给予中小股东特殊的法律保护,建立有效中小股东保护的制度体系。

这样才会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和世界接轨,健康发展。

因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

实践证明,不论是采用一人一票或是一股一票都有其不合理之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规定。

2、赋予小股东特定情形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对企业的股份应提倡对外开放,以吸收外部资金的投入,从而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社会化,达到“多股制衡”的效果。

3、在股东及股东会方面:(1)建立“少数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制度”。

应允许少数股东在一定情况下有权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我国现规定为1/4以上表决权,过高),且在一定条件下,当董事会不为召集时,可自行召集。

这样,少数股东就可以反击大股东及董事会对股东会召集权的操纵,依法利用临时股东会提出自己的主张。

(2)在股东建议权、质询权的基础上,设立“股东提案权制度”。

在此种制度下,符合一定资格的股东有权提出符合形式要件的提案交股东会审议,基此来改变小股东股微言轻的状况,以平衡小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权利。


4、在董事会方面: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决策规则,建立董事会的多元结构,使中小股东有机会进入董事会来代表中小股东的权益。

5、在司法层面上,进一步拓展小股东权益的救济途径:
建立小股东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由于大股东在公司中处于控制地位,他们有可能通过集权、信息封锁等,限制乃至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

一旦小股东提起诉讼,小股东将难以就自己的诉讼请求举证,这对小股东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建立小股东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利于从程序上平衡双方在实体权益上的显著差距。

强者的权利如若受到侵犯,自身可能有足够的力量去矫正这种状况,而弱者可能就无能为力了,只能更多依靠国家机器进行公力救济。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自力救济能力是强弱分明的,这种能力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法律上如果不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关注以及对大股东的权利予以制衡,必将导致对中小股东权利的恣意侵犯。

在新出版的公司法中,特别提到了要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这表明,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也体现了现代立法的精神和趋向。

然而,这只是其中重要的一步,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依然任重而道远,还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注和深层次的思考,并为之付出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5月第2版。

2.甘培忠著:((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2版。

3.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

4.朱翼馄著:《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5.朱锦清著:《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2版。

6.王保树著:《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3月第2版。

7.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8.梁慧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二、论文类:
1.张锋著:((论股东权的法律性质》,《特区经济》,2007年第8期,第117一119页。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中小股东的保护
2.李凤玲:《浅析股权与股东权》,((J听州师范学院学报》,第23卷第1期,2007年第2期,第103一105页。

3.朱虎诚著:《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4.王淑梅著:《完善我国累积投票权制度立法的构想》,《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39一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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